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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色金融发展制度保障的重要性分析

  2021-08-26    613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央行与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描绘了国内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绿色金融的整体发展。目前,广西绿色金融正处于从初创阶段向扎根成长、探索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促进广西绿色金融的进步与繁荣,本文通过探讨广西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完善绿色金融法规政策入手,提出相应的建议性对策。

  • 关键词:
  • 制度保障
  • 完善政策
  • 广西
  • 引进人才
  • 绿色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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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绿色金融发展制度保障的必要性分析


广西是西部边疆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开展,广西基础设施条件日益改善,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能力大大增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老旧污染产业,在经济利益驱动和国家政策的扶持下,转移到有着更多收益优势的广西。产业转移意味着对当地环境承载力提出新的挑战,广西的污染控制能力有限,因而走上了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广西发展绿色金融,对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广西绿色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落实。因此,有必要依靠制度确定发展战略的选择,保障发展路径的实施。

发展绿色金融是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绿色金融指利用金融监管工具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经济活动的总称[1]。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和环境效益,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随着绿色金融的概念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绿色金融的发展战略也被许多金融机构提及。参照《指导意见》,不少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绿色金融实施意见,制定并开始实施绿色金融发展规划等文件。目前,广西仍处于传统金融向绿色金融过渡的转型阶段。滇桂边境地区金融综合改革试点使区域金融在两地迅速发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为沿线国际交流与合作带来新机遇,也成为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契机。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如何突破现实制度的障碍,实现广西绿色金融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广西绿色金融发展的显要阻碍


2.1广西绿色金融产业法规政策不完善

广西绿色金融产业法规政策不完善。广西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较低,缺乏激励政策,绿色股权社会融资规模占比不高。广西绿色贷款贴息政策措施匮乏,部分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仍在经营[2]。节能减排、固废处理等绿色金融项目具有技术薄弱、项目评价复杂、投资周期长、贷款风险高等特点,与这些绿色金融项目配套的融资担保机构和风险补偿资金机制尚未成立。同时,排污权、水权评估、交易等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周期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广西绿色保险覆盖率较低,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虽然社会公众呼声很高,但是环境生态保险业发展缓慢。《环境保护法》并未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污染生态环境应予追究的侵权责任较弱,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有限。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非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不公开。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审查缺乏对公司环境数据的多维动态评估,导致银行机构与政府环境数据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银行核查成本。政府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缺乏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导致环境保护数据更新慢、效率低。现行环保核查制度不规范,环保核查重点不突出,工作周期长。仅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证,验证可靠性不足。

在经济优先理念的长期影响下,以经济绩效为基础的政治绩效评价模式,导致地方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官员寻求单方面的经济增长。绿色金融的整个运作过程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错综复杂,多重监管降低了监管效率。市场机制只能反映现有的生产结构和需求结构,不能有效反映国民经济的长远目标和有利于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最佳结构。从当前绿色金融的供求关系来看,绿色产业和环境信息的发展不能很好地转化为绿色金融信息,金融机构难以准确确定绿色金融的需求主体和绿色金融产品的具体需求。金融机构获取绿色产业发展所需金融服务信息的方式缺乏,所提供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盲目单一。信息传递不畅导致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绿色产业发展的需要,绿色金融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到绿色发展的重点领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健全绿色金融需求信息的传递机制,使绿色金融的供求有一个顺畅的衔接渠道。

2.2广西绿色金融运行服务体系不完善

广西绿色融资水平与发达省份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市场化资本往往投向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导致绿色金融产业政策未能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协调投资项目时,存在投资者与投资项目不匹配的问题[3]。与流程成熟的项目相比,许多绿色项目属于传统的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项目,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而且绿色项目的外部效应导致银行改善企业环境的成本贡献与经济效益并不一定相等。因此,银行开发和推广特色绿色信贷产品的积极性不高,贷款主要集中在低风险公益项目上。生态修复、资源循环利用、绿色装备生产等效益较低项目的贷款资金相对较少。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工作难度加大,需要综合考虑和应对各种风险。同时,绿色保险金额太少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完成准确有效的事故概率计算,难以控制预期风险,不愿开展更多的承保工作。

2.3广西绿色金融复合型人才匮乏

发展绿色金融,必须让金融人懂环保,让环保人懂金融。由于历史原因,广西自治区、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薄弱、装备能力差,以自治区为代表的西部地区人才短缺,人才引进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或数量不足,不利于工作开展,会导致绿色金融发展的效益低下。金融产品研发、金融资产管理、金融监管、网络化运营的推进需要大量的高端金融专业人才。目前,广西银行缺乏具有环境绩效核算和绿色项目识别与评价的复合型人才,无法快速判断企业的环境绩效是否达到管理层规定的标准,无法有效淘汰信用评级一般或较差的企业。因为缺乏绿色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专业人员,金融机构无法评估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很容易对一些高信用风险的环保低碳项目授予绿色信贷。一些符合绿色发展的工业项目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环境风险评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够多样化,员工环保意识、业务流程环境评估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有限。由于广西工资水平较低,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和社会福利不完善等问题,很难引进高水平的金融人才。此外,各种薪酬机制和激励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人才外流现象更加严重。各种不利因素阻碍了绿色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改善。


3、广西绿色金融发展制度保障的对策


绿色金融被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日程以来,对绿色金融、绿色经济、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讨论得到升华。广西通过不断的实践,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和探索,落实行政监督政策,推进企业的环境责任,基本确立了符合本区条件的绿色金融目标。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管可以尽可能地延缓环境恶化的进程,但绿色金融确实使之真正向好。对于环境绩效好、生态意识好的企业,则是更有利的发展机遇。

3.1完善广西绿色金融产业法规政策

推进绿色金融专项立法,成立绿色金融监督委员会。绿色信贷业务不仅涉及银行业,还涉及环境问题。要继续深化金融机构对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认识,积极探索不同途径,树立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的绿色金融发展理念,确保绿色金融参与者价值观的转变。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由谁负责监管绿色信贷,必须明确界定监管主体。同时,应当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监督机构,专人定期检查贷款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有权要求企业纠正环境违法污染行为,以减少贷款资金成为坏账的可能性。

国家财政部门和广西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地给予减税、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增加激励等必要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通过政策激励,充分发挥需求拉动供给的后向机制作用,降低绿色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者成本,形成比其他产品更为明显的比较优势和服务优势,增强绿色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落实绿色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建立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认证补贴制度,推动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合力,提高绿色投资社会认可度。探索将绿色信贷等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在整合传统信贷产品的基础上,研究创新型投资产品。探索创新的碳收入支持票据、绿色产业债务融资工具、碳项目收益债券等新型投资银行产品,以满足绿色项目的直接融资需求[4]。

要建立政府机构间的沟通交流机制,整合政府各部门持有的企业环保信息,建立企业环保信息集成系统,为整个绿色信贷过程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投融资提供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环境保护部门共享纳入银行金融信贷信息库的公司环境信息。专家根据企业环境信息分析企业是否为绿色企业,评估未来环境污染风险,降低银行违规贷款风险。政府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公司名单,督促企业提供节能环保信息,并取得节能环保证书认证,使金融机构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等环保信息动态趋势[5]。

经济发展最终将取决于人民群众的整体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与改善民生、社会进步和环境效益相关的产品指标,并将这些指标作为经济发展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监督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引导广西生态资源,建立公开、透明、快速、高效的项目审批机制,引导项目审批流程,提高绿色项目招投标效率。要掌握工作完成情况,就要对实施主体和任务进度采取绩效考核的形式,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采用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被考核者的任务完成情况、职责是否履行到位、人数是否发展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发展绿色金融,要调动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产业。群众对建设绿色金融的效果有直接的认识和经验,也最有资格评价这些建设成果。

3.2完善广西绿色金融运行服务体系

金融机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遵守国家绿色金融管理法规和产业政策。根据业务发展特点和风险偏好,完善金融机构发展规划。成立绿色金融业务部,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权、绿色基金等金融服务,努力提高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主体和市场体系,形成绿色金融发展长效机制。明确金融机构绿色战略责任,在对外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全过程中,遵循商业利益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绿色发展理念和环保意识的宣传,倡导绿色消费。在信息共享与联动方面,加强广西与东部地区及周边省市的交流学习,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先行发展的优势,借鉴周边地区的先进经验。在当地门户网站宣传绿色金融建设效果,借助网络运营覆盖,建立新闻、微信、微博等多种传播方式的信息共享平台。

3.3引进广西绿色金融复合型人才

要实现绿色金融的发展,必须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的主导生产要素升级为先进生产要素和专业生产要素。法律必将成为绿色金融有序健康发展的保障。加快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对于构建和完善绿色金融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广西要优化教育结构,加大教育投入,实现低碳经济发展与教育相结合,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激发绿色经济发展主体的创新活力。政府率先搭建绿色经济发展平台,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通过开展职业教育与应用教育产学研互补交流,开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协助建立外商投资纠纷解决机制,培养专业实用型人才。金融机构应积极采用内部培训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既培养熟悉相关政策和技术分析的科研人才,又培养能够准确评估环境风险危害程度的复合型人才。企业要加大对绿色创新的投入,建立一个有动力开发新产品、新工艺的智库,并及时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交流,真正做到金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和民族地区的特色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袁康.绿色金融发展及其法律制度保障[J].证券市场导报,2017(1):.4-11.

[2]巴曙松,杨春波,姚舜达.中国绿色金融研究进展述评[J].金融发展研究,2018(6):3-11.

[3]郑新亭.绿色信贷的创新与风险防范[J].清华金融评论,2017(10).

[4]苏丹,姚林华,邹博清.构建绿色基金体系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思路及建议―—以广西为例[J.区域金融研究,2018(5):56-59,64.

[5]潘锡泉.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现实问题及应对机制[J].金融教育研究,2018,31(1):32-37.

[6]刘乃贵,吴桐.绿色金融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财经科学.2017(10):41-51.

[7]邵传林,张丽.创新驱动视域下绿色金融发展的动因、困局与实现路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3):1-12.


文章来源:张瑾.广西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J].中国商论,2021(16):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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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城市金融研究所,中国城市金融学会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金融

国际刊号:1009-9190

国内刊号:11-4613/F

邮发代号:80-312

创刊时间:1996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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