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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立法路径

  2024-12-03    96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目前我国海洋渔业碳汇法律体系相对欠缺,发展海洋渔业碳汇可以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海洋渔业碳汇的法理基础包括环境权理念、环境法的效率价值、环境公平与正义价值等。“双碳”目标下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立法路径包括:在行政立法层面,将环境义务作为立法理念,制定相关行政监管机制,明确公众参与机制,规定海洋渔业碳汇规划制度、碳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牧场相关制度、海洋渔业碳汇交易制度等;在民法保护层面,加强《民法典》司法解释工作,加强《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与相关气候环境公法的衔接;在社会立法层面,加强与促进海洋渔业碳汇立法及宣传教育。

  • 关键词:
  • 《民法典》
  • 海洋渔业碳汇
  • 碳中和
  • 碳达峰
  •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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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海洋渔业碳汇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的有效路径,有利于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和相关碳汇的协调发展。我国作出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承诺,并对海洋渔业碳汇工作进行了政策部署。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立体化生态养殖系统,增加渔业碳汇。农业农村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有序展开海洋牧场渔业碳汇的研究工作并进行监测评估。研究表明,在1980-2019年,我国海洋渔业碳排放量整体趋于增长,呈现先上升后缓慢下降的态势[1]。相比2005年,2020年我国海洋渔业碳排放强度降低了40%~45%[2]。


1、关于海洋渔业碳汇的研究综述


尽管目前我国涉及海洋渔业碳汇方面的政策文件较多,但相关法律制度相对欠缺,对于海洋渔业碳汇法治的研究也相对不足。学界主要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双碳”法治保障、蓝碳法治建设、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研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秦天宝、梁平、余耀军等学者均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具体建议。在“双碳”法治保障方面,田时雨、冯帅、秦天宝等学者均围绕“双碳”法治建设展开研究。在蓝碳法治建设方面,郑萍、韩立新、逯达、林婧等学者均就蓝碳保护法治建设展开研究。在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制方面,庆丽、杨解君、于杰、何鹰、邵道萍等学者对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制及相关法律制度展开研究。由于海洋渔业碳汇对于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渔业经济效益和增加碳汇双重价值的重要路径,为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相关立法路径,旨在为通过法律手段推动海洋渔业碳汇发展提供借鉴。


2、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重要意义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关于碳汇及碳源的界定(2007),海洋渔业碳汇指的是通过海洋渔业生产活动,使得水生生物吸收水体中的CO2,在进行收获时将吸收的碳移出水体的过程与机制。海洋渔业碳汇包括海洋渔业生物群体捕捞及增殖、滤食性海洋贝类及海洋鱼类等养殖、海洋藻类养殖等方面的碳汇。

2.1 发展海洋渔业碳汇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手段

发展低碳海洋渔业可以有效吸收CO2等温室气体,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途径主要包括:

1)发展海洋渔业牧场

有序减少对海洋渔业资源严重破坏的渔船作业方式[3]、发展海洋牧场等均是实现低碳海洋渔业的重要途径。海洋牧场以水域栖息地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为主要目的,其实现渔业增加海洋碳汇的路径主要为增殖水生生物资源量来增加生物固碳量[4]。

2)发展碳汇能力强的海水养殖业

通过调整海洋捕捞渔业生产结构、提高海水贝藻养殖碳汇等方式,实现海洋渔业碳减排及增强碳汇能力,进而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例如,在渤海湾地区,养殖的贝类、虾类对增强海洋碳汇起到了重要作用[5]。

3)加强相关环境管理

发展海洋渔业碳汇不仅需要加强近海自然碳汇与相关环境的养护及管理,还应积极加强渔业碳汇扩增工程建设[6]。

4)建立海洋渔业碳汇市场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我国应建立渔业碳汇交易市场[7]。

2.2 发展海洋渔业碳汇是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路径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要求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生命,保护生态环境,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作为建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关键。发展海洋渔业碳汇对于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为:

1)发展绿色低碳的海洋渔业,这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相契合。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及实现“双碳”目标,应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的海洋渔业,最终实现人类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

2)加强海洋自然碳汇及相关生态环境的养护,客观上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符合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本质要求。

3)建立海洋渔业碳汇市场,通过经济手段推动海洋渔业碳汇的发展,实现减缓气候变暖的目标。


3、“双碳”目标下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法理基础


全面理解海洋渔业碳汇相关法理基础是研究发展海洋渔业碳汇法治路径的基础性内容,是探索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立法的理论前提。

3.1 环境权理念

环境权指的是人类享有适宜生存及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景观权、清洁水权、历史环境权等实体性权利,亦包括环境请求权、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参与权等程序性权利。在我国,一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体现了环境权的精神。《民法典》对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有所涉及,这表明我国已实现了环境权民法表达的基本内涵[8]。

发展海洋渔业碳汇与环境权理念密切相关,具体包括:

1)发展海洋渔业碳汇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及给人类提供适宜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这也是气候环境权的实现路径。

2)发展海洋渔业碳汇能够保障海洋渔业低碳化及可持续性,客观上对于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3)发展海洋渔业碳汇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能够促使人类生活在健康、适宜的环境中,这符合气候环境权的内在要求。

3.2 环境法的效率价值

法的效率价值指的是法促使社会或者是人们以较少的投入就可以获得较多的产出。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高效地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法所追求的社会功能得以高效实现等方面。环境法的效率价值是环境法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实现环境正义价值的必要条件,其实现路径包括调整权利关系、调整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调整权力关系、调整环境民事侵权关系等。效率价值同样是应对气候变化法的重要追求,发展海洋渔业碳汇及实现“双碳”目标体现了环境法的效率价值:

1)发展低碳海洋渔业与增强海洋渔业的碳汇能力,这既可以有序发展海洋渔业,又可以为实现“双碳”目标发挥重要作用,符合环境法效率价值的要求。

2)通过法律明确相关环境权利与义务关系,确立相关法律制度以及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得以规范海洋渔业碳汇保护工作,这也体现了环境法的效率价值。

3)若相关法律主体因海洋渔业碳汇而产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来获得救济,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并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此,环境法的效率价值应当作为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立法的重要理论基础。

3.3 环境公平与正义价值

1)环境公平

公平作为法的价值,是生态环境法律的重要追求目标。环境公平指的是在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及执行等阶段,任何人皆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和真实有效的参与[9]。环境公平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等。环境公平要求所有人都可以享有健康且适宜环境的权利,要求环境损害责任和环境保护义务相伴而生。而环境不公平体现在生态利益、污染承受、生态环境容量的分配、生态保护责任等方面的不公平。

发展海洋渔业碳汇与实现“双碳”目标体现了环境公平价值:

(1)环境代内公平的要求

由于气候环境属于“公地”,则将会产生“公地悲剧”效应,出现气候环境责任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发展海洋渔业碳汇可以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共同减缓全球气候变暖。

(2)环境代际公平的要求

如果人类当下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阻止气候变暖的趋势,则意味着气候环境变化的“公地悲剧”效应会影响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发展海洋渔业碳汇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之一,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为了实现气候环境代内公平及代际公平,我国应当充分发展海洋渔业碳汇,合理开发海洋渔业资源,发展低碳化、绿色化的海洋渔业,符合当代人和后代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环境正义

正义是法治或合法性,是法律实现的正义。法一直被作为维护和保障正义价值的工具。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有在正义中才能发现其适当和正确的内容,在正义中彰显其价值。正义包括分配正义、矫正正义等方面。在分配正义方面,法可以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主要方式为指导分配正义的原则制度化、法制化,通过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对相关利益的权威与公正分配。在矫正正义方面,当相关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和纠纷时,矫正正义能够发挥其价值,法通过司法独立、审判公开、回避制度等方式实现矫正正义。环境正义作为正义的一种,亦包括环境分配正义、环境矫正正义。其中,气候环境正义是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手段。

发展海洋渔业碳汇是环境正义价值的客观要求。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人类应当共同面对危机,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发展海洋渔业碳汇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能够推动环境正义价值的实现。首先,发展海洋渔业碳汇能够推动环境分配正义的实现。由于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的责任,海洋国家应当通过发展渔业碳汇来积极减缓全球变暖的趋势。其次,发展海洋渔业碳汇能够推动环境矫正正义的实现。若发展海洋渔业与海洋生态保护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发展海洋渔业碳汇能够解决此矛盾,在发展海洋渔业的同时保障了低碳化、绿色化发展。在国际层面,由于国家之间发展程度不同,发达国家应当积极帮助相对落后的海洋国家发展海洋渔业碳汇,这也是环境分配正义与环境矫正正义的要求。另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区别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矫正正义价值,其目的是矫正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责任方面的不公正分配。


4、“双碳”目标下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立法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法律未涉及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内容,但一些法律客观上对推动海洋渔业碳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均在客观上保护了海洋渔业碳汇。然而,与一般海洋环境保护及渔业管理法律相比,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法律在立法理念、法律制度、调整方式、监管机制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面对发展海洋渔业碳汇过程中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国需要通过立法来对其进行规范与保护。

4.1 行政法维度:发展海洋渔业碳汇行政法律的构建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及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应当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展海洋渔业碳汇部分。作为蓝碳保护章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相关立法理念、相关法律制度等海洋渔业碳汇法律内容,其处于海洋渔业碳汇行政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同时,将《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作为发展海洋渔业碳汇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为了建立海洋渔业碳汇行政法律体系,可以从立法理念、行政监管、行政法律制度等方面入手。

4.1.1 立法理念:环境义务理念

环境义务是法定主体在法律或约定等情况下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义务,若违反相关义务,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环境义务是环境法的核心立法理念,在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得以确立。环境义务包括国家环境义务及公众环境义务等方面。在公众环境义务方面,为了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以及规范公众的环境行为,均应明确公众环境义务[10]。气候环境义务是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重要立法理念,要求国家和公众均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义务。国家应当通过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加强相关行政监管、健全相关司法保障机制等方式,履行气候环境保护的义务与责任。公众应当通过遵守气候环境法律、积极参与行政决策、践行个人气候环境保护实践等方式,履行公众气候环境义务。

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海洋渔业碳汇行政法律应当确立气候环境义务立法理念,其目的是实现“双碳”目标及应对气候变化。为了确立气候环境义务,海洋渔业碳汇行政法律应当明确国家与公众的相关气候环境义务,并据此来制定具体法律制度及法律程序。另外,海洋渔业碳汇行政法律确立了气候环境义务,是否意味着环境权的弱化?实际上,确立气候环境义务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环境权,而不是阻碍环境权的实现。环境义务与环境权应当是相互协调与融合的关系,共同维护气候环境利益。

4.1.2 行政监管:国家推动海洋渔业碳汇发展的重要方式

作为相关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海洋渔业碳汇行政监管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海洋渔业碳汇行政监管主体的确定

法律明确海洋渔业碳汇行政监管主体,可以有效避免监管主体模糊、相关权力交叉所带来的监管效率低下问题。

2)海洋渔业碳汇监管方式及监管范围的确定

监管方式可以包括强制性监管手段与指导性监管手段,通过行政处罚、行政激励措施、大数据监管、定期抽查等方式监管海洋渔业碳汇的保护工作。监管范围应当限定在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海洋渔业碳汇保护及发展等。

3)海洋渔业碳汇的监管内容

海洋渔业碳汇行政监管内容可以包括海洋渔业碳汇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海洋渔业低碳化发展的监管、对全国海洋渔业碳汇区域的实时检测、海洋渔业碳汇损害评估的监管、高碳排放的海洋渔业生产方式的监管等。

4)监管责任

履行海洋渔业碳汇行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负有依法有序监管的职责,若出现违法监管或行政不作为等情况,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1.3 公众参与机制: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路径

公众环境参与机制是公众程序性环境权的重要制度体现。而公众程序性环境权包括参与行政决策、环境信息知情、环境事务、环境监督等方面的权利,这也是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权利依据。我国环境法律应当细化环境公众参与权,明确公众环境参与权的责任机制[11]。其中,公众可以通过法定渠道参与行政决策,包括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参与相关行政决策程序及决策作出后的公众监督机制。

公众参与海洋渔业碳汇行政事务是实现气候环境权的重要路径。建立健全相关公众参与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公众参与海洋渔业碳汇的行政决策。海洋渔业碳汇行政法律应当明确公众参与相关行政决策的法定途径,确保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2)海洋渔业碳汇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相关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的实现。

3)公众通过参与海洋渔业碳汇监管工作,监督相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4)法律明确公众参与的法定渠道,包括听证会、民意调查、利害关系人代表会等方式。

5)探索规定公众环境参与机制的救济途径。若公众参与海洋渔业碳汇行政事务的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可以明确行政救济、司法途径等作为救济途径。

4.1.4 行政法律制度:海洋渔业碳汇行政立法的关键

建立健全海洋渔业碳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重点方面:

1)保护与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规划制度

该规划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制度在我国确定发展海洋渔业碳汇及实现“双碳”目标的基础上,应规划好发展海洋渔业碳汇所需要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划、技术方案、未来目标等方面。

(2)相关规划的作用。相关规划主要是为了有序开展海洋渔业碳汇保护与发展工作,描绘全国整体规划路线和发展趋势。

(3)明确规划主体。相关规划主体可以包括海洋渔业碳汇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

(4)明确规划内容。海洋渔业碳汇相关规划内容可以包括相关法律制度规划、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划、执法监管规划、海洋渔业碳汇保护区规划、海洋渔业碳汇交易规划等方面。

2)发展海洋渔业碳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专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有效避免相关碳汇项目损害其他生态利益[12],我国相关行政法律应当确立发展海洋渔业碳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1)概念界定。发展海洋渔业碳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指的是对海洋渔业碳汇项目规划及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以及评估,并明确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同时进行跟踪与监测。

(2)评价时间阶段包括海洋渔业碳汇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后两个阶段。

(3)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当合理且全面。若兴建海洋渔业碳汇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影响。

3)建设海洋牧场相关制度

海洋牧场指的是在特定海域内,通过利用自然海洋生态环境,采用系统性的渔业设施以及综合管理模式,并将放养的经济海洋生物聚集,对海洋资源进行有序计划与有目的性的海上放养。海洋牧场作为一种以海洋生态修复、海洋生物养护为主要目的的全新渔业发展模式,是平衡海洋渔业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有效途径[13]。在政策层面,国家对海洋牧场建设进行了重要部署。原农业部于2015年决定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作为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原农业部于2017年发布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明确截至2017年我国已建成的海洋牧场年可产生直接经济效益319亿元,年度固碳量19万t。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2019年发布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目的是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原农业部于2017年发布了《海洋牧场分类》(SC/T 9111-2017)。由山东省牵头制定的国家标准《海洋牧场建设技术指南》(GB/T40946-2021)于2021年正式发布。然而,海洋牧场相关制度尚未得到我国法律的确认。

我国应当建立海洋牧场渔业与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作为海洋渔业碳汇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撑。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海洋牧场的相关制度,可以包括:

(1)海洋牧场监测与评价制度

为了明晰海洋牧场建设选址,及时了解海洋牧场实时动态数据,我国法律应当明确海洋牧场监测制度,规定监测主体、监测数据获取程序、监测数据处理等内容,推动建立系统化的渔业海洋环境监测机制[14]。通过对监测数据的汇总与分析,相关主体出具海洋牧场评价报告,为改进海洋牧场管理与运行提供数据支撑。

(2)海洋牧场行政监管制度

法律应确定海洋牧场的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等内容,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15],建立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3)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制度

通过政策扶持、经济激励、行政指导、低碳宣传等方式,推动海洋牧场的发展与建设。同时,法律应当明确促进海洋牧场发展的主体及促进措施等。

(4)制定海洋牧场的配套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

法律不能对海洋牧场相关制度进行详细规定,应授权有关主体适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与法规等。

4)建立海洋渔业碳汇交易制度

海洋渔业碳汇属于海洋碳汇的一种,可以作为蓝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海洋渔业碳汇制度建设的发展进度缓慢,相关法律依据存在欠缺。我国应当加强建设海洋渔业碳汇交易制度的步伐,规范相关碳交易市场。主要路径包括:

(1)借鉴国际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际上有关蓝碳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主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2014年出台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湿地增补指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14年出台的《沿海蓝碳的碳存储与排放因子计算方法手册》、国际碳减排核证机构于2014年出台的《潮汐湿地和海藻地修复方法学》《沿海湿地创造方法学》等。

(2)参考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性规定

在碳排放权交易领域,我国已经于2020年12月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3)注重地方实践考察

实践中,福建连江于2022年1月完成全国首宗海洋渔业碳汇交易,对于海洋渔业碳汇交易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海洋渔业碳汇制度的具体内容

相关内容包括:我国制定海洋渔业碳汇核算与核证方案,而相关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区的碳汇核算与核证实施方案;制定海洋渔业碳汇交易规则,明确交易主体、交易程序及交易方式等因素;明确海洋渔业碳汇运行管理机构、相关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及监管责任等,负责监管市场准入、市场公平竞价等;建立海洋渔业碳汇信息披露机制等。

5)发展海洋渔业碳汇区域内重点主体的污染物及碳排放报告制度与政府编制污染源清单制度

在发展海洋渔业碳汇区域内,重点排污主体应当将污染物与碳排放量及排放时间等信息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主体,有助于通过数据分析整体排放状况。而相关监管主体可以依据这些排放数据来编制污染源排放清单,精准分析重点区域的污染物及碳排放情况。

4.2 私法维度:海洋渔业碳汇民法保护的完善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和绿色规则,作为生态环境民法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亦体现了环境权理念的基本要求。《民法典》通过规定绿色原则、绿色物权、绿色合同、绿色责任等内容,构成了有机环境民法保护体系[16]。为了人类可持续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民法典》绿色化意味着私主体在作出民事行为时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民法典》规定的绿色规则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而是被视为对民事行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正当性评价而不存在效力判定情况[17]。例如,合同编规定的绿色规则,仍坚持意思自治为主[18],同时要求私主体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的注意义务。在海洋渔业碳汇领域,相关渔民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尽到保护海洋渔业碳汇的注意义务。为了加强海洋渔业碳汇的私法保护,我国应当加强《民法典》的解释,并加强与其它法律的衔接。

1)加强《民法典》相关解释工作

绿色化的《民法典》是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重要民法依据,应当加强解释工作。坚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充分发挥《民法典》绿色原则与绿色规则的法律效用,这也是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迫切需求。

(1)总结相关司法实践

在解释《民法典》绿色原则与绿色规则时,可以充分整理人民法院有关生态环境民法保护的有关案例,发现其中问题和需要明确的内容,作为解释工作的重点。

(2)细化相关绿色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等部分均规定了绿色规则条款,皆可作为海洋渔业碳汇民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但这些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义务。

(3)海洋渔业碳汇民法保护的相关司法解释

在海洋渔业碳汇领域,渔民等私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到何种海洋渔业碳汇的民法注意义务,若造成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如何适用于海洋渔业碳汇领域。

2)《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与相关气候环境公法的衔接

我国未出台有关《民法典》绿色规则与环境公法衔接的司法解释。为了实现《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与相关气候环境公法的衔接,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作为重要依据。该司法解释的作用不是改变相关规则体系,而是解决相关衔接问题。在海洋渔业碳汇方面,基于海洋渔业碳汇立法的不断完善,系统整理海洋渔业碳汇的有关公法条款与《民法典》的绿色条款,通过公私法律功能与权利的协调,实现有关海洋渔业碳汇的公私法律衔接。例如,在私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履行民法的海洋渔业碳汇保护义务以及遵守公法的海洋渔业碳汇保护义务。基于《民法典》属于私法范畴,其规定的绿色原则与绿色规则具有民法属性,仅为一种环境保护的注意义务,不可对其进行公法上的评价。若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导致海洋渔业碳汇损害,该行为应得到“应对气候变化法”等公法上的制约。

3)“应对气候变化法”中海洋渔业碳汇条款对《民法典》绿色规则的回应

我国一些环境公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5条中明确规定,若环境侵权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应当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在海洋渔业碳汇公法中,应当明确法律主体的保护义务,若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需要参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规定,回应《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

4.3 社会法维度:海洋渔业碳汇社会法的构建

社会法的概念存在一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社会法指的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回应了现代社会关系分化以及复杂化,在调整理念、调整方式、调整范围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19]。社会法主要起到保护弱势群体及社会保障等作用,其主要体现了社会正义、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社会和谐等价值,其调整范围包括社会保障关系和劳动保障关系。关于权力和权利设定,社会法主要包括国家给付权及公众受益权的权力与权利分配体系[20]。

1)发展海洋渔业碳汇促进法

我国制定了《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作为保护渔业生态系统的法律依据。然而,我国未出台关于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促进性法律。为了推动海洋渔业碳汇的发展,法律应当规定相关促进制度,作为重要的行动指南和规则。发展海洋渔业碳汇促进法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

(1)立法目的

制定发展海洋渔业碳汇促进法的目的包括实现“双碳”目标,应对气候变化,增强海洋渔业碳汇能力以及实现渔业经济效益和气候环境效益的统一等。

(2)促进主体

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促进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包括海洋渔业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等。

(3)促进方式

有关海洋渔业碳汇的发展促进方式包括经济激励机制、行政扶持、行政决策、税收优惠政策、技术政策支持等。

(4)资金来源

有关海洋渔业碳汇发展促进的资金来源包括渔业税收、财政拨款、社会资本支持等。

(5)项目内容

包括促进海洋渔业碳汇项目建设、促进海洋牧场建设、促进海洋渔业作业低碳化、促进海洋渔业低碳养殖旅游业、促进海洋渔业碳汇示范区建设等。

2)发展海洋渔业碳汇宣传教育法

为了提高相关主体的低碳渔业发展意识及促进“双碳”目标实现,我国应当制定海洋渔业碳汇宣传教育法,其立法形式可以为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展海洋渔业碳汇宣传教育立法内容主要包括:

(1)立法目的

发展海洋渔业碳汇宣传教育的立法目的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现“双碳”目标,提高公众海洋渔业碳汇发展意识。

(2)宣传教育主体

宣传教育主体包括政府机关、媒体、学校、环保公益组织等。

(3)宣传教育内容

宣传教育内容包括全球气候变暖的危害、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作用等。

(4)宣传教育方式

宣传教育方式包括宣传标语、公益广告、重点区域发放宣传手册、低碳宣传教育软件等。


5、结论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应推动海洋渔业碳汇发展工作,重点在于通过加强相关行政法、私法、社会法等法律建设,建立健全我国海洋渔业碳汇法律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应当加强海洋渔业碳汇法律的实施工作,实现从“静态的法”向“动态的法”转变。另外,在海洋渔业碳汇方面,我国亦应积极制定并实施相关经济政策、科技促进政策等,助力海洋渔业碳汇的发展。在科技创新层面,我国应当加强海洋渔业碳汇发展的技术创新,建设海水养殖的智能化装备及智慧管控平台,系统探索海洋渔业增汇的方式。


参考文献:

[1]狄乾斌,陈小龙,苏子晓,等.“双碳”目标下中国海洋渔业碳排放效率区域差异及碳减排潜力研究[J].海洋环境科学,2023(1):29-37.

[2]高源,付忠伟,张兆敏.中国海洋渔业碳排放减排潜力及预测[J].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22(3):39-44.

[3]邵桂兰,侯涵涵,李晨.我国沿海地区海洋渔业碳排放时空分异研究——基于省际数据的ESDA分析[J].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8(1):27-34.

[4]李娇,李梦迪,公丕海,等.海洋牧场渔业碳汇研究进展[J].渔业科学进展,2022(5):142-150.

[5]陈燕珊,万萌萌,林锟,等.渤海湾渔业碳汇分析与预测初探[J].海洋科学,2022(9):77-84.

[6]唐启升,刘慧.海洋渔业碳汇及其扩增战略[J].中国工程科学,2016(3):68-73.

[7]张继红,刘毅,吴文广等.海洋渔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探究[J].渔业科学进展,2022(5):151-159.

[8]黄锡生.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J].现代法学,2020(4):99-112.

[9]曹明德.环境公平和环境权[J].湖南社会科学,2017(1):54-60.

[10]张震.公民环境义务的宪法表达[J].求是学刊,2018(6):78-86.

[11]于晶晶.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J].中国环境管理,2021(1):149-155.

[12]潘晓滨.中国蓝碳市场建设的理论同构与法律路径[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155-160.

[13]杜元伟,曹文梦.中国海洋牧场生态安全监管理论框架体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1(1):182-191.

[14]张瑛,李大海,耿涛.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深蓝渔业的发展战略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121-129.

[15]杜元伟,单玉坤.我国海洋牧场生态安全监管政策设计[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11-21.

[16]吕忠梅.实施《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几点思考[J].法律适用,2020(23):8-13.

[17]吴良志.我国《民法典》“绿色规范”之解释:“绿色原则”类型化及其展开[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63-75.

[18]陶凯元.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条款[J].法律适用,2020(23):3-7.

[19]栗燕杰.论社会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3):20-25.

[20]张东.论社会法体系构建的新路径[J].法学论坛,2017(2):87-95.


基金资助: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圣经犹太律法与先秦儒家礼法比较研究”(22BZJ004);


文章来源:逯达.“双碳”目标下发展海洋渔业碳汇的立法路径[J].上海节能,2024,(11):1736-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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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科学进展

期刊名称:渔业科学进展

期刊人气:1407

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主办单位:中国水产学会,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出版地方:山东

专业分类:农业

国际刊号:2095-9869

国内刊号:37-1466/S

邮发代号:24-153

创刊时间:1980年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一年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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