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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渔业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提升水产品出口竞争力为目标

  2024-08-15    76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近年来,中国渔业经历了迅速发展,但背后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渔民渔业权益的保护和水产品出口竞争力的提升。渔民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愈发严重,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和补偿,主因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渔民权益的保护与水产品出口竞争力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互有促进作用。文章从经济法的视角探讨渔民渔业权益保护与水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关系,提出经济法保护渔民渔业权益的利益机制体系,在此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提出渔民渔业权益保护的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以期为立法实践提供参考。

  • 关键词:
  • 水产品贸易
  • 渔业产业化
  • 渔业人口
  • 渔民权益保护
  •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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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渔业大国,拥有丰富的水域资源和庞大的渔业人口,渔业在国家经济和民生中扮演着基础性角色。尽管近年来渔业发展迅速,但渔民权益保护不力和水产品出口竞争力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渔民,作为渔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法律和经济地位常受忽视,渔业权益频繁受侵,且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不仅影响渔民生计,也限制了渔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及水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1]。目前,中国水产品的质量、附加值及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偏低,主要依靠低价竞争,这种现状部分因渔业生产技术低、产业化程度不足、加工设备落后等因素造成。此外,渔民渔业权益的不充分保护,导致渔业资源被无序开发利用,损害渔民利益的同时也阻碍了水产品质量的提升和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加强渔民权益保护,确保渔民可以合法、公正地参与渔业资源的利用和收益分配。经济法在调整渔民与国家、渔业企业等经济关系中具有核心作用,应通过重新定位各方经济关系及明确渔民利益行为范围来保护渔民权益。加强渔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渔民的基本经济利益,规范产业发展,提高水产品的加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因此,综合运用经济法来构建和完善渔民渔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1、渔业权的界定


渔业权的界定方式,包括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资源使用权、和权利性质四个维度。从行政许可角度看,渔业权被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水域或滩涂中从事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或捕捞的权利,分为水产养殖权和捕捞权。水产养殖权涉及依法在指定水域进行养殖活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而捕捞权则关注在特定水域内依法捕捞的权利。从生产经营角度,渔业权包括进行渔业活动所需的各种权利,其范围由法律定义的渔业范围决定,从广义来看包括水产品加工、运输和营销,或狭义限于养殖和捕捞。从资源使用权视角,渔业权视为在特定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权利,强调对水域资源的利用。从权利性质理解,渔业权是依法在渔业水域经营采集、捕捞和养殖活动的排他性权利,不仅涉及直接资源控制,还包括对特定行为的法律保护[2]。


2、渔民渔业权益保护与提升水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内在联系


渔民渔业权益保护与水产品出口竞争力之间的联系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和市场规制三个层面。宏观调控层面:国家政策倾斜通过如税收减免和财政支持,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降低生产成本,促进技术创新,从而提高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市场主体方面:通过保护渔民及相关经济主体的权益,提高生产素质和作业工具的改进,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提升水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成为增强出口竞争力的关键。市场规制层面:确保水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扮演关键角色,通过加强生产监控、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全程规制水产品的生产至出口过程,为出口提供稳定的质量保证[3]。


3、渔民渔业权益保护与经济法的本质契合


3.1 渔民渔业权益保护与经济法的本质联系

渔民渔业权益保护与经济法之间存在本质的联系,核心在于经济利益。利益作为人们满足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是经济关系首先体现为利益的社会主张。渔民渔业权益的经济利益,不仅关乎渔民的生存发展,也是推动渔业产业进步的动力。国内外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使得渔民在经济利益的追求中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经济法在此背景下扮演重要角色,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和保护渔民经济利益,平衡个人、集体与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以其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属性,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行为规范,确保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权益的平衡。具体反映在保护渔民权益与优化渔业产业结构上,通过法律规制确保渔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渔民从事渔业生产的基本权益。经济法实践中,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矛盾,推动经济安全、实质公平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渔业生产的利益属性与渔民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通过经济法的规范和保护,可以有效提升渔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我国水产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4]。

3.2 经济法保护渔民渔业权益的利益机制建构

渔业生产及市场营销中的利益机制,包括利益的产生、分配、代表和保障机制,是维护渔民渔业权益的关键,影响渔民权益的实现和保护,对构建经济法制度至关重要。

3.2.1 利益产生机制

利益的产生是渔民渔业权益保护中的核心问题。渔民渔业利益产生机制指通过相关制度依法促进可持续渔业利益的生成,为渔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和渔民增收提供支持。渔民的基本动力是通过渔业生产活动获取利益,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如政策环境、鱼苗和饲料质量与价格、捕捞工具状况、技术水平及水产品的加工销售情况。目前,渔民增收面临的困难,一方面是因为渔业自身为传统农业部门,风险高、效益低,另一方面是由于利益产生机制不完善,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技术落后、生产资料质量不一以及销售渠道不畅等。

3.2.2 利益分配机制

渔民渔业权益保护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于依法合理分配渔业存量利益,确保渔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支持渔业产业发展。利益分配涉及两个主要层面:一是渔业权利的分配,包括养殖权、捕捞权和海域使用权等,目前我国在这些权利的法律规定上尚存在不足,需明确和完善渔业权利的法律内容和分配程序[5]。二是市场分配层面,广大渔民经济地位较弱,在市场交易中容易受到侵害,如水产品收购企业利用渔民弱势地位进行低价收购,生产资料提价等,导致渔民权益受损。经济法应构建公平合理的渔业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市场规制法和经济主体法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控,确保渔民得到合理的利益分配,保护其市场交易中的权益。

3.2.3 利益代表机制

在当代社会中,利益关系的明显化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源头。渔民渔业权益保护的实现依赖于有效的利益代表机制,尤其在个体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中显得尤为重要。建立渔民的组织化程度,如渔民合作组织或渔业利益集团,是提升渔民权益保护的关键。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中影响力显著,而渔民往往由于缺乏组织性强的代表主体而在利益争夺中处于不利地位。尽管《农民合作社法》为农民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渔民特别是捕捞业者却常常因身份特殊性而难以享受这些保护。渔民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不仅影响了国家优惠政策的实施,还导致渔民在政策博弈中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3.2.4 利益保障机制

在利益保障机制中,依法确保渔民利益不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经济主体侵害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渔民渔业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滞后,渔业权界定不明确,权力救济规定模糊,导致渔民权益难以获得有效法律保护。因此,急需完善立法,加强渔业保险制度建设,降低渔业生产及水产品出口的风险。渔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部分,对于缓解渔业生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至关重要,应得到国家财政支持。此外,利益保障机制还应包括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确保渔业利益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未来代际的利益获取能力,通过环保立法和市场规制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和渔民利益得到全面保障[6]。


4、渔民渔业权益保护的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完善


在经济法的视角下,各经济主体不仅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更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关键利害关系人。在渔业市场中,主要的经济主体包括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渔业企业、渔民组织及渔民本身。为保护渔民的权益,须通过对这些主体的法律制度进行细致的立法完善,构建一个全面的经济主体法律体系。

4.1 政府行政机关立法完善

在中国的经济管理中,政府部门被赋予高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行使的经济职权源自法律直接规定,既包含权力也伴随义务。但渔民渔业权益频繁受损与政府部门的经济管理行为职权错位、管理不当或越权行为相关,不仅侵害了渔民基本权益,也阻碍了渔业产业及水产品出口竞争力的提升。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安排来优化政府的渔业经济管理职权,提高其活动的规范性。首先,应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强化政府在渔业产业调节和市场监督中的作用,同时将非核心职能适当下放给渔民、渔业企业和渔民组织,让其在渔业生产和市场营销中发挥更大作用。其次,政府应加大对渔业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支持,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渔业产业的全面发展。在经济法框架下,渔业经济管理应从三个阶段入手规范:决策、执行和事后监控。建立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管理决策的透明度、民主性和科学性;实行事中的评估监控制度,及时监控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问题及时纠正;建立事后救济机制,简化救济程序,确保渔民权益受侵害时能快速有效获得救济。政府部门之间的经济职权需要更好地衔接和协调,以形成一个有机、高效的管理体系。通过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接受适当的监督,防止多头执法和不公执法现象。最后,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至关重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和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允许渔民、企业及其他团体对政府的渔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4.2 渔业企业的经济法扶持

渔业企业在我国渔业产业化链中扮演关键角色,其发展不仅影响渔业产业和水产品贸易,也是保护渔民权益的核心问题。渔业企业在推动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增进渔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资金短缺、管理不善、人才缺乏和设备落后等问题,限制了自身发展,导致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并间接影响了水产品质量和出口竞争力。渔业企业的融资难题尤为突出,政策支持滞后,融资渠道狭窄,制约了企业规模的扩大。人才短缺和技术落后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需要通过系统的立法和政策干预得到解决。渔业企业受自然灾害等外部风险的影响较大,经常导致生产中断或效率降低,不仅影响企业自身,也可能通过市场机制将损失转嫁给渔民,损害渔民利益[7]。解决这些问题,需通过立法加强对渔业企业的扶持与规范。应明确政府在支持渔业企业方面的责任,如提供资金支持和创造有利的融资环境,疏通多渠道融资路径。在人才培养方面,政府应建立与国情相符的继续教育体系,消除培养人才的障碍,建立人才吸纳和激励机制,引导优秀毕业生进入渔业企业。此外,应进一步完善渔业企业的组织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科学规范管理,降低内部风险。政府还应适度放宽企业注册条件,如最低注册资本和场地要求,以吸引更多投资。针对渔业的弱质性和风险性,应鼓励企业拓宽经营范围和创新经营模式,如推广鱼苗繁殖、养殖、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以及加工、贸易和服务的一体化经营,以减少外部风险的影响。

4.3 经济法保护渔民权利

渔业权作为渔民最基本的权利,关系到其生存和发展,在立法中,必须明确渔业资源使用权的性质和归属,合理划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权利,确保渔业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手段完备,建立公正的评价和赔偿标准。除此之外,渔业权还涵盖财产权和用益物权,需在经济法及《民法》《物权法》中得到充分保护以强化权益。社会保障权也至关重要,它保障渔民基本生存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立法应创新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更多渔民能享有社会保障,从而保护其长远权益并促进渔业经济的持续发展。渔民的自身发展权也不容忽视,关系到渔民通过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素质的权利。提高渔民的科学养殖、捕捞技能不仅能增强水产品质量,也有助于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尤其是在出口营销方面。因此,立法中应强调建立和完善渔业科技推广体系,积极推进渔民的技术培训和教育,将这些活动纳入基层政府的职责范畴,为渔民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持。

4.4 完善渔民合作经济组织

在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关注依赖土地的农业活动,对渔民,尤其是从事捕捞业的渔民缺乏特定支持,法律对渔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并不充分。为更有效地保护渔民权益,应从两方面强化立法:首先,细化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针对渔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定条款,如组织成立、机构运作和内部制度等,确保这些组织能够根据法律自主运行,真正反映渔民需求。其次,明确渔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区分自发型和依赖政府型组织,强调这些组织应具有独立性和自主管理的能力,确保其不会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而是真正能够自我管理、自我分配收益的独立合作组织。


参考文献:

[1]毛如皓.渔业行政执法弊端及对策[J].珠江水运,2023(3):72-74.

[2]蔺妍,张明珠.中国海岛渔民渔业权缺失及其权益法律保护研究[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6):659-663.

[3]孙莲莲.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保障渔民权益促进渔区发展[J].大社会,2019(Z1):14-15.

[4]山长旭,吴天宇,戴瑛.海洋权益争端与中韩渔业纠纷的法律分析[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1):41-44.

[5]李雪.中国渔民权益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研究[C]//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维权与执法研究分会.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维权与执法研究分会2016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大连海洋大学,2017:10.

[6]陈梦昕,邓钧元.我国南海渔民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J].学理论,2016(2):121-123.

[7]侯丽维.海南省渔民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及对策探析[J].学理论,2016(1):20-21+36.


基金资助:邯郸市202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法律保障研究(课题编号:2023142)”;


文章来源:覃丹,刘好杰,张冲.渔民渔业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提升水产品出口竞争力为目标[J].黑龙江水产,2024,43(04):42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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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水产

期刊名称:黑龙江水产

期刊人气:900

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渔业经济研究所,黑龙江省渔业协会

出版地方:黑龙江

专业分类:农业

国际刊号:1674-2419

国内刊号:23-1220/S

邮发代号:14-79

创刊时间:1982年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16开

见刊时间: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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