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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视角下对著作权保护的有益探索

  2021-05-11    97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伴随互联网的不断革新与普及应用,自媒体逐渐成为各行各业的重要推动力之一,社会迈入了自媒体时代。大学生作为一个好奇心强、学习能力强、热情高的群体,是自媒体的受益者与参与者之一。自媒体以其媒体性与交互性而迅速发展,而自媒体的发展依赖原创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从而与著作权形成关联性。但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对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成为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的主体之一。本文从大学生视角对著作权保护进行有益探索,分析目前自媒体版权保护的难点,从而促进自媒体良性合法运行。

  • 关键词:
  • 互联网
  • 侵权行为
  • 网络服务
  • 自媒体
  •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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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作品的范围,包含了文字、视频等多种形式,此外还规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许可使用制度等。近几年,国家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管理工作。“剑网2018”专项行动将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作为工作重点着力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国家版权局针对网络转载领域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集体约谈了微信等13家网络服务商,要求其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1]。而大学生作为自媒体的高度参与者,大学生对自媒体著作权的关联度处置是否妥当,是未来自媒体发展是否健康的主要因素。


1、自媒体行业的版权侵权现象


自媒体蓬勃发展的同时侵权现象也屡禁不止。根据《2020年微信版权报告》,微信处理版权侵权信息超120000条,其中包括文字抄袭类侵权超60000条。自媒体的版权侵权及其高发频率,引发了严重的法律风险。它具体体现为以下三大常见形式:不经许可转载传播、部分修改或部分发表作品以及洗稿式抄袭。

1.1 不经许可转载传播

自媒体版权侵权最为常见的就是不经许可转载传播,其中不乏许多自媒体主体引发法律风险却不自知。大学生作为一个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和人均拥有2~3个自媒体平台的群体[2],易成为自媒体侵权的主体。根据一份网络公开调查问卷显示:在117名受调查的大学生中,将50%的学生曾经复制、粘贴网上的论文或资料,且不注明出处,且有19.6%的人曾经未经老师允许,私自录制内部教学视频,上传网络[3]。自媒体的发展是民间智慧的一种选择,需要大学生这一代青年群体建设发展,而大学生版权保护意识的高低是自媒体合法化运营的关键因素。

1.2 部分发表作品或者部分修改作品进行发表

根据相关调研数据,近六成作者都曾遭遇自媒体内容侵权。部分自媒体主体存在投机取巧的心理,截取具有著作权作品的一部分进行发表,以规避抄袭侵权风险。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这一权利,对作品进行断章取义或者注入改编者思想歪曲原作者本义的创作,是破坏作品完整性和侵犯著作权的表现,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原作者的意思表示,不仅不能规避法律制裁,反而会引发更大的法律危机。

1.3 洗稿式抄袭

自媒体以原创、新颖等冲击流量,但在高速发展的自媒体时代,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需经时间与实践的磨炼,也对创作者本身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与自媒体追求经济利益的现实需要存在冲突。因此,部分自媒体主体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进行删改、拼凑,甚至进行思想套取来实现流量与利益的双重目的,导致洗稿式抄袭成为版权保护中的一颗毒瘤。根据《2016年自媒体行业版权报告》,洗稿已经成为了自媒体内容侵权的新形式,而大学生由于闲暇时间充足成为洗稿之风的推动者。周冲与六神磊磊事件、呦呦鹿鸣的《干柴烈火》事件、咪蒙洗稿事件等的发生,给版权行业敲响了警钟[4]。


2、自媒体行业的版权保护难点


2.1 自媒体诉讼程序复杂、难度大

根据《2016年自媒体行业版权报告》,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成为自媒体作者保护著作权的最大痛点。一方面,自媒体作者的原作通过不同平台的多次传播、修改,文章原貌已基本不存在,在认定版权归属等重要问题上引发了难题;另一方面,自媒体依赖虚拟的互联网社会运行,侵权手段相较以往来说更为隐蔽复杂,在追究版权侵权主体时难以提供关键性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侵权人在极力维权后获得的收益往往还不及成本时,其维权意愿不会高。《2016年自媒体行业版权报告》指出,有超过50%的作者对于内容侵权不会积极维权,反而采取观望、放任和习以为常的态度。

同时自媒体是依赖各自媒体平台的网络平台,不能依据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以被告所在地来进行管辖,在侵权发生后只能追溯网络注册信息等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部分责任主体不填写真实信息,而我国被告必须明确真实身份,给被侵权人举证、追责带来不便。国家目前未对自媒体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权责进行明确规定,管辖权混乱与责任主体不明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留下了法律上的空白和制度上的缺失。

管辖权是基于自媒体主体的注册地址,但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责任主体地址不详或不实,更有在侵权后迅速注销或者毁灭侵权证据的行为,给自媒体版权诉讼构成重大挑战和威胁。对于自媒体侵权的数额确定,原作者没有明确的标准进行考量,涉及人身权利方面的实际损失计算难度大,给自媒体侵权赔偿带来不稳定因素。

2.2 自媒体主体版权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大多数自媒体平台的目标通常是把确保自媒体的良性运行放在首要位置,而把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放在次要位置,致使我国目前部分自媒体平台版权保护监管力度不足,缺乏系统化的自媒体版权侵权实施秩序与规则。而作为主力军的自媒体主体由于自媒体自身存在的便捷性与平民性,使得转载传播他人作品、洗稿式抄袭等非法行为操作便利,归于根源即自媒体人的综合素质难以适应自媒体的蓬勃发展。

在这个自媒体时代,作者以流量冲击利益依赖于发布的作品,但大多数原创作者都没有对自我版权加以特定的标识进行保护与防范,甚至出现被侵权后不及时维权的现象,放纵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自媒体是个利益的综合体,作者、平台与使用者是其中的三大主体,以作品版权为核心、以利益为追求,使用者在平衡分析自身利益后发觉版权保护与其使用利益之间存在矛盾而会抱有侥幸心理不经版权人许可进行操作。自媒体主体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强,表面上看是自身素质与法律意识的缺乏,但根本来说是经济利益追求与版权保护成本之间的不平衡。

2.3 相关法律法规、救济制度不健全

自媒体时代是以“互联网”这一日新月异的事物为基础发展的,相关立法也应与时俱进,但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对自媒体时代新出现的版权侵犯手段予以防范与规制。目前国家对版权侵权这一重要问题的立法与规定也并不完善,立法多停留在原则与概念层面,在实践中具体操作难度大、可操作性不强。国家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主导力量,我国缺乏对自媒体版权保护的系统化与具体化防范制度,使得权责不明确、责任归属不清,继而对版权保护的防范效果不佳。

国家立法部门对自媒体版权保护没有统一的标准与规范,多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导致自媒体版权保护没有相应法律予以援引,保护措施实施起来分散、保护力度较弱。一方面,公众、自媒体平台等与自媒体时代紧密相关的人群参与度较低,导致自媒体版权保护实施效果收效甚微;另一方面,各个自媒体自身情况不同,在对自媒体版权的保护措施方面也需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平台特色,配套出台各平台实施办法,但目前可见的实施办法不足,导致整个自媒体版权保护体系不全面、不完善。


3、自媒体版权保护规制


3.1 提高自媒体主体的版权保护意识

自媒体主体应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参与平台、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培训,了解版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作者应明晰自身权利范围与界限,有效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发挥主导力量积极维权,让版权侵权这颗“毒瘤”尽早铲除;二是自媒体作者要加强自身版权侵害风险的防范建设,通过增强文章、图片中的特殊标识表明来源,并在文章中明确版权法律风险的存在;三是作者应以身作则,自身在使用他人作品时积极标注来源,做守法合规的自媒体参与者;四是积极传播版权保护重要性,原创作者们要提供意见、建议来推动建立版权保护措施,从自媒体主体自身防范版权侵权的发生;五是要敢于发声。

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作者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版权,以有效的维权成果引导版权保护之风。大学生作为自媒体的主力军之一,应结合科学文化知识与社会实践知识,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版权意识和学习相关版权知识。在校学习期间,大学生要积极参与版权相关活动,如版权保护意识的调研报告撰写、版权宣传视频制作等,在老师和学校的引导下,培养正确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高水平的版权保护素养和积极向上的道德作风参与到版权保护过程中。

3.2 自媒体平台要完善版权保护机制

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焕发生机活力的今天,自媒体的表现形式不断革新,自媒体运营者迫切需要加强对平台监管。一是自媒体行业要加固对各自媒体平台监管防护,出台行业版权规范与标准,让自媒体平台在行业的引导下不断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另外,自媒体行业要建立版权侵权的举报机制,鼓励大众对自媒体的版权侵权进行举报,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二是自媒体平台要健全侵权投诉机制,简化侵权投诉程序、便利被侵权人进行举证,在接受举报后及时配合查处,以实干促公平,推动版权保护意识在自媒体运营中的有效落实。

在现实与法律基础允许的情况下,自媒体平台可以颁布版权保护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制自媒体运营过程中的不法行为,落实作者、使用者、自媒体平台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得自媒体版权保护的规制有法可循,填补法律中的空白,用法律的手段减少侵犯版权现象的发生频率,促进自媒体行业迈上秩序化、合法化的轨道;三是要进一步落实平台惩戒措施,在明确对著作权人版权保护的这一大原则后,更重要的便是对版权保护措施方面的建设。

一方面平台要不断升级风险防控技术,运用大数据手段后台监控各自媒体主体日常行为,及时予以警告、提醒,同时可以根据平台实际情况制定配套风险防控方法,在运营过程中及时制止不法行为的恶化;另一方面,平台应发挥示范与相关行业组织、监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达成版权保护合作,合力打压版权侵权的不良之风。

3.3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立法部门要与时俱进,不断根据现实情况加紧立法,推动公众广泛参与自媒体法律的制定,听取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以适应自媒体日新月异的发展;二是要完善现有法律,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予以具体化,出台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并对自媒体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让与自媒体版权密切相关的主体积极参与到法律实施过程中;三是国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学习国外关于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予以考量,不断充实、健全现有自媒体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司法部门还可以定期公开指导案例,以实效审判成果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四是相关部分可以进行预期立法,针对自媒体未来发展形式与特点,出台相关版权规制方法,以适应自媒体飞速发展的态势,让版权保护意识深刻记在大众心中。


4、结语


版权侵权作为自媒体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国家、自媒体平台以及自媒体主体都应予以高度重视,明确各方权责,形成规制合力,不断健全对其的综合治理体系。随着国家对版权保护的重视,相关法律政策等的出台也为自媒体运行过程中的合法推进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仍有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版权保护的规制研究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而且对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国当下需要落实多方责任,提高版权保护的可操作性,以此进一步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赖名芳.“剑网2018”即将收官网络转载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J].新闻论坛,2018(06):50

[2]黄睿航.防止大学生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J].法制与社会,2011(09):86.

[3]陈科奇.自媒体在大学生思政工作中的实践探索[J].祖国,2017(13):156.

[4]张红显.网络自媒体洗稿的成因、危害及其治理[J].传媒,2019(19):74-76.

[5]杨春磊.论自媒体洗稿的违法属性与治理路径[J].中国出版,2020(24):61-64.


康洁茹.大学生运营自媒体版权保护研究[J].商展经济,2021(0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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