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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边郡禁苑牧场及林业经济资源管理探讨

  2023-08-03    91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秦设牧师苑令掌管边郡禁苑。秦边郡禁苑禁止百姓在公家牧场放牧,并禁止在公马、牛等牲畜放牧所经过的地方设置陷阱和其他狩猎装置,违犯者皆以罪论处。秦边郡禁苑的林业经济资源管理,具体到经济价值较小的草料、薪柴等,这与私人同类资源被他人采取的宽松规定形成鲜明对比;严格管控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较大的林木及其树叶、树皮,违者“与盗同法”;对于可用以制作棺木的林木,唯百姓不幸亡者,才可按照一定数量标准采伐。

  • 关键词:
  • 林业经济
  • 秦边郡禁苑牧场
  • 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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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在边郡设六牧师苑令,专司牧场和林业经济资源管理,为秦的强大和统治的维系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现有关于秦边郡禁苑牧场及林业经济资源管理的研究,尚欠缺整体而综合的探讨。本文以出土简牍文献为中心,拟从秦边郡禁苑的牧场管理、林业经济资源管理、黔首不幸亡者需伐木作棺的管理以及秦禁苑的资源管理和私人资源管理的对比分析等,力图相对全面地透视秦边郡禁苑牧场及林业经济资源管理的总体情况。


一、秦边郡禁苑牧场的设置与管理


殷、周之时创立了牧师苑制度。《后汉书·西羌传》:“后二年,周人克余无之戎,于是太丁命季历为牧师。”李贤等注曰:“季历,文王之父也。《竹书纪年》曰:‘太丁四年,周人伐余无之戎,克之。周王季命为殷牧师也。’”[1]《周礼·夏官司马·叙官》:“牧师,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2]755对牧师一职下设管理人员构成有了清晰的规定。《周礼·夏官司马·牧师》介绍了牧师的职掌:“牧师掌牧地,皆有厉禁而颁之。孟春焚牧,中春通淫,掌其政令。凡田事,赞焚莱。”贾公彦疏:“言‘厉禁’者,谓可牧马之处,亦使其地之民遮护禁止,不得使人辄牧牛马也。”[2]866牧师苑乃秦禁苑的主要类型之一,主要设在边郡,由牧师苑令掌管之。《通典·职官七》“典牧署”条:“秦汉边郡置六牧师令。”[3]《汉书·百官公卿表》:“太仆,秦官,掌舆马,有两丞……又边郡六牧师苑令,各三丞。”颜师古注曰:“《汉官仪》云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置北边、西边,分养马三十万头。”[4]729《汉书·地理志》载北地郡郁郅“有牧师苑官”;同书又载辽东郡襄平县“有牧师官”[4]1616、1625-1626。《汉书·景帝纪》:“六月,匈奴入雁门,至武泉,入上郡,取苑马。”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4]150可知,牧师苑是秦在边疆地区设置的专职蓄养马、牛的机构,汉代继承了这一制度。

《龙岗秦简》简一〇三至简一一〇(其中去掉一〇七简):“诸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置它机。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殹(也),赀二甲。杀伤马[牛]……[马]牛。杀人,黥为城旦舂。伤人,赎耐。”[5]57意为:“凡是马、牛经过的地方,不得设置陷阱以及安放其他狩猎装置;有敢于设置陷阱以及安放其他狩猎装置,会给他人的马、牛造成危害的,虽然没有造成伤害,罚二甲;杀伤马、牛,与为盗同罪。”[6]108与《龙岗秦简》年代相接近的张家山汉墓竹简[7]《二年律令·田律》简二五一、简二五二也有与此相类的简文。简文主旨是严禁、严惩在禁苑牧场中设置陷阱与狩猎装置以危害马、牛等畜产的违法行为[8]337。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简一六所言“将牧公马牛……”,整理小组注曰:“将牧,率领放牧。从下文可知这种放牧历经若干县,有游牧性质。”[9]24张金光认为,这“也必然是有公共牧场作为放牧之地的”,这种商鞅变法后残余的“原村社公共牧地、渔猎场尚多公共使用”,“村民私家牲畜也可到公共牧场上去放牧”[10]。此类“历经若干县”的游牧,当时既有官方牧场,又有公共牧场。虽然公共牧场,村民也可放牧,但官方牧场隶属于官家,严禁私家牲畜放牧。所以《龙岗秦简》简一一四有言:“盗牧者与同罪。”[5]59马彪认为,此“盗牧”是指“私自在公家的牧场放牧”[11]342。张鹤泉说,“盗牧者”的行动“属于犯罪的行为”[8]337。也就是说,《龙岗秦简》简一一四的律文实际上是对百姓私自在官方牧场放牧的惩罚。这种管理规定将官方牧场与百姓的畜牧需要完全切分开来,要求官方牧场只能为官方所用,百姓不能侵犯或擅自“盗牧”,而一旦“盗牧”则是犯罪行为,根据律令,将会受到惩罚。


二、秦边郡禁苑林业经济资源的管理


秦禁苑有一套严格的管理规定,以防止百姓开采利用禁苑资源。现有材料主要是关于秦云梦苑林业经济资源管理的,但边郡禁苑承担国家军政所需的公马牛的蓄养,是秦帝国得以征战南北和维系统治的生命线,其对林业经济资源管理的严苛程度,当不亚于云梦苑。因此,可从中略知一二。

据《龙岗秦简》简一:“诸叚(假)两云梦池鱼及有□云梦禁中者,得取灌苇、茅□。”[5]9马彪认为,该简中“两云梦池”应连读,这与“云梦多陂池的地理实情”相符,“鱼”通“渔”,指渔业经营,“‘假两云梦池渔’与《后汉书·和帝纪》‘入陂池渔采’语法结构一致”[11]351-352。马说为是。该简是对租借两云梦官有陂池渔采及田地耕种者的权限规定。对于租借禁苑陂池、田地的百姓,有权在禁苑及其外围禁区内采取灌、苇、茅等植物。因此,秦时,两云梦禁苑的灌木、芦苇、茅草等,也只有该禁苑的假田者才有权限进入采伐。这是为了管理禁苑林业资源而出台的律令规定。

相比于灌木、芦苇、茅草等,那些更具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林木资源则是严禁百姓开采。《龙岗秦简》简三八:“诸取禁苑中(柞)、棫、橎、楢产叶及皮□。”整理者注释曰:“本简残去的下文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勿论’、‘毋罪’,一种是‘与盗同法’。以秦律之苛严推测,似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值得注意的是,这几种树木都是可以制作工具的木材。”[6]89笔者也赞成残缺简文可能是“与盗同法”。所以,秦简律令对禁苑中具有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林木管理更加严格。如柞、棫、橎、楢等,不仅树木本身严禁采伐,就是这些树木所生的树叶和树皮,也不准采取;否则,“与盗同法”。


三、黔首不幸死者需伐木作棺的管理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简四至简七:“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泉>。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12]禁苑在春夏时节处于保护状态,所有人员禁止砍伐山林,但也并非不考虑特殊情况。就是不幸死亡者需伐木制作棺椁的不受限制。为此,禁苑管理者就需依照律令给予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具体处理的原则,除了封禁时节可入采所需林木以外,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对不幸死亡者的给棺数量进行了规定。据简二八八曰:“一室二肂在堂,县官给一棺;三肂在当(堂),给二棺。”[13]大概砍伐林木就以给棺数量为标准进行操作。

《汉书·高帝纪》载四年,“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4]46;八年十一月,又“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颜师古注引应劭说,槥,“小棺也,今谓之椟”。又引臣瓒曰:“初以槥致其尸于家,县官更给棺衣更敛之也。《金布令》曰‘不幸死,死所为椟,传归所居县,赐以衣棺’也。”颜师古曰:“初为槥椟,至县更给衣及棺,备其葬具耳。”[4]65刘邦此令虽使“四方归心”,但并非首创。据《龙岗秦简》简一九六至简一九七:“黔首□□不幸死,未葬□者棺葬具,吏及徒□辨□。”[5]91虽然该秦简有所缺漏,但参照汉制,可知其内容是规定黔首不幸死者,由官方提供葬具,与汉高帝四年、八年令一致。

据秦简律文,我们还可了解,官方为不幸死者黔首提供葬具的一些程序,就是要备案登记存档,即如整理者所言,“辨,参辨券之一辨。根据新出土的汉简材料,将前方的死者送回故乡,使用参辨券,右券留官府,中券缴太守府,左券与回乡物品清单编为一封”[6]131。整理者所言“新出土汉简材料”,应指居延汉简“□寿王敢言之戍卒巨鹿郡广阿临利里潘甲疾温不幸死谨与□□槥椟参絜坚约刻书名县爵里槥敦参辨券书其衣器所以收”[14]之记载。据简文可知,“守边的戍卒病死后,他的遗物就用参辨券作登记清单,一分为三,以便存档和交家属收验。其作用与《龙岗秦简》‘去辨□’相同”[15]。

虽然秦简律文貌似针对黔首不幸死者而发,但通过汉简材料及《汉书》的记载,该律令在秦汉时期,实际上吏卒、军士、黔首等通用。也就是说,在禁苑中工作的吏、民、卒、徒等,不幸死者,皆按此律令执行;与禁苑工作无关的黔首,政府大概是以允许其进入禁苑砍伐定量林木的办法给予提供葬具,禁苑管理者需用“参辨券作登记”。禁苑内的林木唯有对不幸死亡者黔首,才能砍伐一定数量标准的树木制作棺椁,这是对禁苑林业经济资源管理的特殊规定。


四、私人资源管理与禁苑林业经济资源管理的对比


与禁苑林木资源管理严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秦律对类似私人资源的立法,在不影响最终的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则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宽松。

《龙岗秦简》简一五三:“取人草□□□、茅、刍、稾□勿论□。”律令规定对于采取他人假田上细小的薪柴,喂养牲畜的草料、禾秆等行为,可不予论罪。笔者推测,对这种行为不予论处的原因,除了其非官府物产、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受损以外,还与其较为细小、价值不大并最终无论何人采取都得上缴国用有关。

简文中的“□”,胡平生据《说文解字》认为是“蒸”,意为“去皮后的麻干(‘干’即‘秆’———笔者注)”[16]48。刘信芳、梁柱编著的《云梦龙岗秦简》从其说[17],《龙岗秦简》亦从之[6]124。又,《诗经·小雅·无羊》:“尔牧来思,以薪以蒸,以雌以雄。”郑玄笺云:“粗曰薪,细曰蒸。”[18]所以,《秦简牍合集·龙岗秦墓简牍》按曰:“蒸亦指细小的薪柴。”[5]82亦即,“□”指细小的麻秆。因这种薪柴较为细小,可能经济价值较小,因而取他人之“□”难以入刑。

刍与稾皆为饲养牲畜的草料。一般是“刍稾”连用,尤其《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常以二者连属[16]48。《淮南子·氾论训》:“秦之时……发適戍,头会箕赋,转于少府。”高诱注曰:“入刍稾之税,以供国用也。”[19]秦汉时期,“刍稾是马、牛的主要饲料”,也是当时“国家重要税收物资之一”[20]。而且,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简九:“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输度,可殹(也)。”[9]21可见,秦时“入刍稾之税”是征收刍稾实物。尽管有人据《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简73/0973、简75/1839、简108/0834认为秦时刍稾征收亦可折钱缴纳,但正如作者自己所言,“稽查传世文献和以往简牍资料”,“均未发现秦稾税可以折钱缴纳”;且《岳麓书院藏秦简(贰)》所载这三支简也只是个算题,即便是当时历史情况的反映,应该也只能反映个别情况,可能并未如汉代那样普遍[21]。因此,百姓田地中的刍稾,是为“入刍稾之税”而备,最终实物都需上缴国用。特别是禁苑假田中的刍稾,不论为哪位假田者所采取,最终都要上缴官府,即使有人采取他人刍稾,亦不影响官府对刍稾的征收。

由此可见,对秦禁苑(包括边郡禁苑)中林业经济资源的管理,小到经济价值较小的草料、薪柴等都有具体的管理规定,这与对私人同类资源被他人采取不予论罪的较为宽松的法规形成明显反差,突出禁苑林业资源官有的特殊性。而对于较具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林木,连其树叶、树皮被百姓采取,也要“与盗同法”;唯有在百姓不幸亡者的特殊情况下,才可采伐一定数量标准的林木做棺椁之用。

总之,秦禁止百姓在公家禁苑牧场放牧,并禁止在公马、牛等牲畜放牧所经过的地方设置陷阱和其他狩猎装置,违犯者皆以罪论处。秦边郡禁苑的林业经济资源管理,具体到经济价值较小的草料、薪柴等,这与私人同类资源被他人采取的宽松规定形成鲜明对比;严格管控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较大的林木及其树叶、树皮,违者“与盗同法”;对于可用以制作棺木的林木,唯百姓不幸亡者,才可按照一定数量标准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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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彪.秦帝国の领土营:募商秦上始皇帝の禁苑[M.日本: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13.


基金:四川师范大学简帛与石刻文字研究中心2022年度资助科研项目“秦简牍所见禁苑资源管理研究”(JBZX202203);


文章来源:雷铭.秦边郡禁苑牧场及林业经济资源管理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23(08):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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