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是中国近邻,也是“一带一路”倡议发展中的重要国家,加强两国农产品贸易问题研究,对中日农产品协调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基于2001-2017年的中日农产品贸易数据,从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两个方面,研究“一带一路”背景下中日农产品的贸易关系。结果表明,中日农产品贸易整体以竞争性为主,2001-2017年中国农产品在日本市场上极有竞争力;两国贸易联系紧密,双边依存度高,但整体互补性不强。进一步研究发现,贸易规模最大的四种主要农产品的互补性较强。据此提出中日可加强在四种主要农产品方面的农业合作,寻求在第三方市场上投资机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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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农业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国际农产品贸易与日常饮食习惯息息相关,饮食习惯相近的国家农产品贸易更为频繁,需求相似理论为这一观点提供了理论支持。中日地理位置相邻,饮食习惯相近,农产品贸易在两国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构建农业对外开放新格局,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农产品贸易关系”。日本是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研究中日农产品贸易关系,对提高我国农产品出口额、优化农产品进出口结构、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具有现实指导价值。根据UNCOMTRADE数据库统计,2001—2018年中日农产品贸易额不断增加,2018年达到了103.35亿美元,但比重却在不断下降,中日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并不理想。为了更加准确地把握农产品的贸易前景和“一带一路”背景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贸易额、贸易结构、竞争性和互补性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全面分析是极有必要的。
国内关于中日农产品贸易的研究多着眼于贸易现状、影响因素、摩擦原因和竞争性分析等方面。张慧智(2006)和崔超、吴林海(2007)对中日韩农产品贸易问题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三国农产品贸易关系以竞争为主[1,2]。而孙林(2008)基于出口相似性指数的实证结果表明,中日农产品出口市场的差异决定了两国贸易不是以竞争性为主,加强合作将有利于缓解农产品竞争程度[3]。王凤阳(2016)从合作的角度分析,日本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准,而中国廉价优质的农产品在海外市场上有极大的发展空间,两国的农业在开发第三方市场上有巨大的合作潜力[4]。基于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中日农产品贸易是否以竞争性为主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目前将“一带一路”倡议与农产品贸易结合研究的文献较少,仅李军辉(2020)从统计视角研究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关系[5],方慧、赵甜(2018)基于“一带一路”倡议分析文化差异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6],专门研究““一带一路””背景下中日农产品贸易关系的文献几乎没有。
因此,本文使用2001-2017年中日农产品贸易数据,计算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贸易结合度指数和贸易互补性指数,结合“一带一路”背景和中日两国政治、经济实际情况,分析各个指标的变化及原因,为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如何提高我国农产品出口额、优化农产品进出口结构、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
二、中日农产品贸易概况
(一)中日农产品贸易规模
2001-2012年中日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呈波动上升趋势,2012-2017年整体呈下降趋势,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额变动趋势与此相同(见图1)。除了2012年“钓鱼岛事件”的影响外,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便是中国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此倡议提出后,日本政府曾一度持怀疑甚至抵制态度,直到2017年5月,日本政府态度出现逆转。日本经济界的态度受日本政府的影响较大,经历了从最初的警惕观望到现在积极寻求合作的态度转变,2013-2016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也从70.64亿美元下降到31.10亿美元,2017年开始有小幅度回升。这对2013-2017年中日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先降后升的情况做出了很好的解释。
图12001-2017年中日农产品贸易情况
而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额占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却一路下降,2017年仍未回升,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相对于日本的贸易顺差过大导致了贸易不平衡,日本为了加强对本国农产品的贸易保护,提高了农产品进口关税并增加“肯定列表”制度等非关税壁垒,阻碍了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的发展。而中国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成为了沿线国家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有较大的农产品出口市场,日本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限制并不能阻碍中国农产品出口的整体发展,所以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额占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越来越低。同时说明了中日关系的一时好转并不能改变现状,只有真正改善中日关系,保持长期友好,才能使中日农产品贸易协调稳定发展。
(二)中日农产品贸易结构
2001—2018年中日农产品贸易结构稳定,两国出口中各有其优势农产品。中国对日出口的多为低附加值的初级农产品,主要集中在肉、鱼、蔬果及其制品上,而日本对中国出口的多为饮料、酒、醋、乳制品和糕饼等加工后的农产品。究其原因,中国地大物博,自然环境优渥,所以农产品产量高且种类丰富,但中国加工技术水平不高,故出口的农产品多为低附加值的初级农产品[7];日本国土面积小而人口众多,主要依靠进口维持国民对农产品的基本需要,中国是日本农产品进口的第一大来源国。日本四面环海所以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等种类丰富,成为其出口的优势农产品。同时日本因较高的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产品加工水平,生产的农产品科技含量也较高,其优势农产品的领先性非其他国家一时可以超越。
(三)“一带一路”倡议对中日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一带一路”是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提出的国际合作倡议,尽管日本始终对“一带一路”倡议持警惕观望甚至抵制态度,但这并不能改变日本深受该倡议影响的事实。当今世界经济互联互通,处在同一全球价值链上,任何一个国家想要回避这种影响都是不可能的。张培(2017)在研究中日关系对两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时提到,这种影响不是体现在贸易额上,而是反映在贸易占比上[8],借鉴张培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后,中国对日农产品进出口额占中国农产品进出口额的比重来分析“一带一路”倡议对中日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图22001-2017年中日农产品进出口额占中国农产品进出口额比重
从贸易规模上分析,各类占比都呈不断下降的趋势,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短期内没有改变这种趋势(见图2)。一方面,日本经济界受日本政府态度的影响,众多日本企业都不看好“一带一路”的发展前景,并且担心中国在“一带一路”中的雄厚资本会使日本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大多数日企都持警惕观望态度。并且农业是日本较敏感的一个行业,日本农产品贸易保护现象严重,通过提高进口关税和提出命令检查制度、肯定列表制度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阻碍中国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中国经济飞速发展,超越美国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有了更大的出口市场和更多的选择,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受到阻碍就会寻找替代市场,导致对日农产品出口比重下降。进口比重较小且变动幅度不大,2008-2017年维持在1%以内,2013-2017年有小幅度上升,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从日本进口的农产品多为精加工后具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可替代性较弱。中日农产品贸易结构较稳定,优势农产品种类没有改变。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对象及其分类
国际上关于农产品的统计有两种标准,一种是联合国制定的SITC标准,另一种是海关制定的HS标准,大多数研究中日农产品贸易的文献都选用了HS编码的标准,为了使本文的研究结论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有可比性和持续性,本文也选用第二种标准即HS编码的前24章。农产品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本文借鉴曾令明[9](2018)的研究方法,将农产品分为四类。第一类为HS编码的01-05章,属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第二类为HS06-HS14章,属于植物及植物产品;第三类为HS15章,属于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第四类为HS16-HS24章,属于动植物制品、饮品、杂项食品和烟草制品等产品。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本文实证研究所用数据均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UNComtrade数据库)数据计算得到。两国间贸易关系多从竞争性分析和互补性分析两方面进行研究,常用的分析指标有显示性比较优势(RevealedComparativeAdvantage,RCA)、贸易竞争力指数(TC)、贸易结合度指数(TradeIntensityIndex,TII)和贸易互补性指数(TradeComplementrayIndex,TCI)等。本研究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显示性比较优势和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中日农产品贸易关系的竞争性,选取贸易结合度指数和贸易互补性指数分析其互补性,从而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日农产品贸易的协调稳定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四、中日农产品贸易关系的竞争性分析
(一)显示性比较优势分析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是指一个国家某种产品的出口额占该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与世界相同产品的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比重的比值,因本文研究的是中日农产品贸易关系,所以用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额和世界对日农产品出口额分别代替一国某产品出口额和世界某产品出口额,分析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额在世界对日农产品出口额市场上是否具有显示性比较优势。学术上一般认为RCA>2.5表示极有竞争力,1.25<RCA≤2.5表示很有竞争力,0.8<RCA≤1.25表示较有竞争力,RCA≤0.8表示较弱竞争力。本文对“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的五年内的24种农产品分别计算其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具体见下表1:
表中标出了2013-2017年期间所有RCA>0.8的数值,主要为HS03、HS05、HS07、HS13、HS14、HS16、HS19、HS20、HS23九类农产品。我国需保持这几类优势农产品的对日出口额,并积极采取措施提升其他种类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中日农产品贸易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
贸易竞争力指数(TC)是一国某产品进出口差额与进出口总额的比值,用于衡量各国的贸易竞争力水平。该指数是一个相对数,剔除了价格、汇率等宏观因素的影响,所以即使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间也具有可比性。为了便于比较,同时计算出世界市场上中国农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中国对日本和中国对世界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如下图3:
表12013-2017年农产品的RCA值
图32001-2017年中国农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
由上图可知,2001-2017年中国对日本农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始终保持在0.8到1之间,这表明中国农产品在日本市场上极有竞争力,“一带一路”倡议在短期内没有改变这种趋势;而在世界市场上2001-2007年中国农产品出口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小于0.5,竞争力较弱,2008-2017年变成了负数,具有竞争劣势。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农产品出口在世界市场上没有竞争优势,但在日本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却很高,所以中国应牢牢抓住日本农产品市场,增加中日农产品贸易的规模并改善贸易结构,促进中国农业的发展。
五、中日农产品贸易关系的互补性分析
(一)贸易结合度指数分析
贸易结合度指数(TII)常用于分析两国贸易联系的紧密程度,数值越大表示两国贸易联系越紧密,双边贸易依存度越高。本文中日本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依赖度(TIICJ)用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额占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与日本农产品进口额占世界除中国外的农产品进口额的比值表示,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的依赖度(TIIJC)用日本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额占日本农产品出口总额与中国农产品进口额占世界除日本外的农产品进口额的比值表示。当TII>1时,表示中日两国农产品贸易联系紧密,一国对另一国农产品出口的依赖较大,且数值越大,联系越紧密,依赖度越高。根据双边贸易的相关数据,计算出2001-2017年中日贸易结合度指数如下图4:
图42001-2017年中日农产品的贸易结合度指数
从上图可以看出,中日贸易结合度指数均大于1,说明两国农产品贸易联系紧密,相互依存度高,两国都是对方重要的农产品贸易伙伴国。其中TIIJC在3-5之间,TIICJ在1.5-4之间,2006年出现最高值,整体上TIIJC普遍高于TIICJ,这表明日本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依赖性很强,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虽也有一定的依赖性但低于日本,且这种依赖在逐渐减弱。总体而言,在研究的十七年间,中日农产品的贸易结合度指数始终都保持在1以上,说明中日农产品贸易联系紧密,相互依存度高,但从2008年开始,两国农产品贸易的依存度存在明显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会使日本继续对农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增加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将制约中日农产品贸易的进一步发展。2013-2017年这种不平衡关系仍然存在,思考如何利用“一带一路”建设采取积极措施改善这种不平衡关系,以促进中日农产品贸易协调稳定发展,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贸易互补性指数分析
贸易互补性指数(TCI)衡量两国间某产品贸易是否具有互补性,通常用一国产品的显示性比较优势和另一国产品的显示性比较劣势的乘积来测算。若TCI>1,表示两国贸易互补性较强,数值越大,互补性越强;若TCI≤1,则表示两国贸易互补性较弱。中日两国农产品的贸易互补性指数计算结果如下表2,其中RCAxik表示中国农产品的显示性比较优势,RCAmjk表示日本农产品的显示性比较劣势,RCAxik(T)、RCAmjk(T)和TCI(T)是用HS01-HS24所有种类的农产品测算得到的结果,RCAxik(P)、RCAmjk(P)和TCI(P)是用中日贸易中占比前四的HS03、HS07、HS16、HS20这四种农产品测算得到的结果。
表22001-2017年中日农产品的贸易互补性指数
从上表可知,以中日贸易结构中占比前四的HS03、HS07、HS16、HS20测算得到的贸易互补性指数(TCI(P))均大于1,说明两国在这四类农产品上贸易互补性较强。中国的显示性比较优势(RCAxik(P))均大于1,日本的显示性比较劣势(RCAmjk(P))普遍大于2,这与中日两国资源、技术情况相符。中国地大物博,但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多为劳动密集型和初级加工农产品,故显示性比较优势明显;日本因土地和自然资源匮乏,导致其显示性比较劣势较大,而日本国内对农产品的需求旺盛,这就需要大量进口以满足国民需要,作为农业大国且距离相近的中国就是最好的选择。整体上其贸易互补性处于一个下降的趋势,从2001年的5.89下降到2017年的2.28,说明虽贸易互补性较强,但有所下滑,这与近年来日本越来越严苛的农产品进口壁垒有关。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仅限于中日贸易结构中占比前四的农产品,但整体的贸易互补性并不强,2004-2017年的贸易互补性指数(TCI(T))均小于1。不难发现,中国农产品的整体显示性比较优势不高,2001-2017年的RCAxik(T)均小于0.8,说明其竞争力较弱,且有不断下降的趋势。但从2017年开始,中日关系缓和,日本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表现出极大地兴趣并希望在此框架下与中国展开合作,所以从长期来看,目前这种农产品贸易互补性下滑的现象极有可能得到改善,中日两国应把握好“一带一路”带来的机遇,主动寻求合作,促进两国农业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从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两个方面,研究“一带一路”背景下中日农产品的贸易关系。实证结果表明,中日农产品贸易整体以竞争性为主。在研究的十七年间,中国在日本市场上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始终保持在0.8到1之间,表明2001-2017年中国农产品在日本市场上极有竞争力。且2013年前后没有较大的变动,说明日本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抵制态度并没有改变中国农产品在日本市场上的竞争力。但因可供研究年份较少,长期影响有待进一步研究。
两国农产品贸易虽整体互补性不强,但进一步研究发现,贸易规模最大的四种主要农产品的互补性较强。2001-2017年贸易结合度指数均大于1,说明两国农产品贸易联系紧密,相互依存度高,中日都是对方重要的农产品贸易伙伴国。以四种主要农产品测算得到的贸易互补性指数均大于1,说明两国在主要农产品上贸易互补性较强。中日应把握好“一带一路”带来的机遇,在互补性较强的主要农产品上,积极寻求在第三方市场上的合作机会,促进两国农业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二)建议
本文提出以下促进中日农产品贸易协调稳定发展的建议。一是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水平,以改善中国农产品的出口结构。“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沿线国家加入世界贸易市场中来,中国传统农产品出口的价格低廉优势受到冲击,中国只有努力提升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培育新的增长点和竞争力,才能在越来越严峻的经济环境下生存和发展。二是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的出口质量。日本的绿色贸易壁垒对进口农产品有着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质量的提高也会增加中国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出口竞争力。三是加强中日两国的农业合作,积极寻求在第三方市场上的投资合作机会。“一带一路”背景下,参与国都是潜在的中日农产品出口国,如何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机遇,培育沿线国家成为中日农产品的消费者,这是中日两国需要进一步详细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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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超,吴林海.中日韩三国农产品贸易竞争关系的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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