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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01-08    202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景气降低,不但建筑企业的生存压力加大,而且建筑领城企业利润持续降低,建筑行业合同纠纷问题也开始日渐突出。在建筑工程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纠纷比例比较大,所以,加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十分的重要。下文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并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

  • 关键词:
  • 司法鉴定
  • 建筑企业
  • 建筑工程
  • 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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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存在低价竞标、变更确认手续缺少、范本合同不标准等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还会增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增加工程建设成本开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最为常见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案件处理方法和手段,它可以较好地为司法机构提供较为科学的解决依据。但是建设工程本身具有较为特殊的特性,因而仍需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规范。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纠纷问题频发,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工程款项。例如业主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拖欠严重;工程竣工结算时业主方和施工方的工程价相差较大。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纠纷案件当中,造价纠纷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为几十万甚至几千万。在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纠纷当中,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凭着起诉价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不能得到法庭的信服。因此,要经过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才能够成为“法律凭证”。在造价纠纷案件中,证据决定纠纷案件输赢的关键。因此只有经过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才能够作为法庭证据,才可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讨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或标准问题

在诉讼中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首先要解决的是采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问题。实务中,我国各类专业鉴定机构采用的工程造价鉴定方法,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各级行政区域建设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区单位工程估价表》,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注:这些文件即是本文前面所说的专业技术方法,也称行业统-定额)。这是一整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用于确定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官方价格指标体系。其基本前提和理论假设是要素价格的可计划性和不同主体在资源配置能力上的同一性。

显然,在实行市场导向的改革以后,这种前提和理论假设已不符合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业统一定额不是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的观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因此,在要素价格和建筑行业市场价的条件下,合同所约定的价格条件应该和合同法律关系--样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当事双方合同依法签订,只有在价格条件没有明确约定,同时无法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才能够采用行业统一定额当作造价鉴定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时,其首先依据应该是合同的约定价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解释》在实际上认为我国现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方式,并不具有鉴别或排除具体交易条件不公正性的功能。它充其量只是在没有合同条款可以援引的情况下,作为解决争议及弥补诉讼证据欠缺的技术性手段。因此,单纯依靠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不能够体现合同公正和当事人的意愿,这在审判实务中必须给予充分的注意。

(2)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确定和资格准人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鉴定工作是对合同证据的重要审查方式,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选择,应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之一。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对行业统一定额的关联性和依赖性日益减少,从而使工程造价估算业务的专业化程度和难度不断提高。如正在全国推广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可以说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场价值计量革命。工程量清单报价最核心的内容,工程价格可不再以政府颁布的行业统一定额或政府调价文件确定,而是以投标人选择的定额或计价方式作为合同报价的依据。以行业统-定额和政府调价文件为依据的工程造价鉴定,不再具有公平合理的意义。按照传统定额套价方式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将无法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充任专家或第三方公正人的角色。因此,就我国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发育水平的现状而言,实行和强调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000年3月1日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应归属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而不是资产评估业务。这种业务归类和划分的理由,可从本文述及的资产评估与工程造价鉴定行为的区别得到印证。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定义,工程造价咨询是“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的专业服务”,并且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即工程造价咨询业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因此,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事项,必须是持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人员的专门中介机构。需要指出一个问题,目前资产评估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中,都有“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和决算”的服务项目,一些资产评估机构就以此作为承接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依据。

本文认为这属于超范围或超资质的经营违规行为。所谓“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和决算”业务,主要是依据工程设计图纸,采用传统的行业统一定 额进行的一般性工程计量。而诉讼中的工程造价鉴定,则是需要运用专业经验和技巧,对合同文件和相关的价格证据进行的职业判断和鉴别估算,这显然不是“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和决算”所能涵盖的。因此,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应当委托具备专门资质和执业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由于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授予和执业活动管理属于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范围,作为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相关的行政规章。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活动”或予以处罚(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并且,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专业资质证书”。因此,人民法院在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时,应当对其的执业条件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这也是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所要求的。如果鉴定机构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则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应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三、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属于造价咨询,也是司法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司法鉴定中,工作人员利用专业规范以及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委托事项作出客观、公平、公正的意见,做到尽量还原事实。在这个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不仅仅要对委托人负责,更要对法律负责。综上,司法鉴定人员必须要具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如此,才能在鉴定工作中保持中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郭兆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住宅设施,2017(04):105-106.

[2]朱树英.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6(02):32-35.


雒永鸣.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J].中国房地产业,2019,(2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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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期刊人气:627

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出版地方:上海

专业分类:公安

国际刊号:1671-2072

国内刊号:31-1863/N

创刊时间:2000年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10-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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