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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均衡与社会秩序稳定的关系探究

  2020-09-24    251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利益均衡是社会得以和谐运转的内在动力,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利益均衡的内在要求有三:利益导向明确、利益行为规范和利益成果共享。针对当前中国社会中一系列利益矛盾,我们认为,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发展是解决这一问题,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运用博弈论中合作博弈模型的基本原理来分析社会秩序稳定中各主体之间的价值和行为之互动机理,便可理解:主体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是利益均衡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参与式民主治理模式的推广是实现利益均衡的重要平台,实现利益主体各方的合作共赢而非竞争互损,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由于利益的最大功能是其激励作用,如何协调中国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博弈,进而达成利益均衡和社会秩序稳定呢?我们的政策建议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和统筹能力,促进社会利益的分配均衡;规范政府的权力,从公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促进国家-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获取能力,构建公平均衡的利益博弈平台,推动深化改革,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 关键词:
  • 人类社会
  • 利益均衡
  • 合作博弈
  • 社会科学
  • 社会秩序稳定
  • 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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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问题向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议题,而利益的失衡往往被看做是社会无序的主要成因。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力来源于对利益的追求。“人们努力奋斗得来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1利益关系是行动主体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不同的行动参与主体都是利益相关者,都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参与主体,他们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对于差异的追求是利益关系演化的内在运行机制。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归根到底就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和处理利益冲突。倘若利益矛盾不缓解,利益关系达不到相对均衡协调的状态,社会秩序的稳定无疑是空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发展,除了原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在根本利益相同的情况下,社会各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出现分化,利益结构重组,相互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加剧。有效化解利益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内在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确保社会大系统内各利益主体即参与主体的内部和谐和利益均衡。

从现有研究的角度,社会秩序稳定中获得利益均衡的大致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以社会系统的内部利益关系调节来实现利益均衡。社会秩序稳定建立在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得到保证,绝大多数成员共同受益的基础上。例如,城乡结构、区域结构、就业结构、工资福利结构等的基本稳定,从而稳定人们的利益格局。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平等合作与和谐合作,而不是政府高高在上。只有各主体间的利益达到相对的均衡,彼此之间良性合作互动,努力消除各种利益冲突和对抗的社会关系矛盾,实现社会系统内部各主体各要素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才有可能促成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另一种是从制度设计层面来调节利益格局,实现利益均衡。当下的社会有它多元的一面,不同主体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在如此复杂的社会中,如何控制利益矛盾与冲突,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光靠社会系统自身的内部调节根本不可能做到,需要从上层建筑的角度,即通过公正的制度安排,确保社会利益分配的公正与协调,让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共享经济和社会繁荣的成果,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化解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社会失序,也即通过转变政策价值导向,调节利益要求,实现利益均衡。

本文拟用博弈论的合作博弈模型,探讨如何达成社会利益均衡,并发挥社会秩序稳定作用的机理,最后,提出如何保持中国社会利益均衡,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政策建议。


一、当前利益失衡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重组和变化,破旧立新的利益格局已然形成,利益矛盾和冲突不断,利益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是哪些原因造成了利益的失衡?目前我国利益失衡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利益分化加剧,社会组织自主性提升,导致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增多

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社会利益是一元的,而且高度一致。党和政府是人民群众唯一的利益代表,群众的利益是通过政府和政府领导的群众组织即社会枢纽组织来表达的。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社会阶层化日益加剧,形成了目前的“十大社会阶层”。除根本利益由党和政府、枢纽组织来代表之外,不同阶层利益群体都有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形成了社会自身的利益组织形态。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政府仅靠宣传和政治动员已经难以有效地整合社会的利益需求。企业、社会组织等利益主体的诉求越来越多。力量越来越强,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随着贫富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社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利益失衡不断显现。利益的分化和贫富差距拉大加剧了社会利益冲突,基于程度不一的利益损失感,便会产生利益矛盾和对立的心态。部分利益群体往往还会以一些非制度化、非程序化、非合法化的行为将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对立意识转向党和政府,把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矛头对准党和政府,导致群体事件的频发,造成严重的社会失序,从而对社会秩序稳定、党和政府政治领导的合法性提出新的挑战。

(二)经济政治领域资源分配不均衡,两次分配使不同群体社会资源占比差距扩大

先看经济领域。不同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和运营方式下各利益群体资源占有和再分配失衡;城乡、沿海和中西部、不同行业社会成员贫富差距过大,社会财富集中掌握在少数富有阶层手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利益资源分配失衡。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政府的分配比重过大,挤占了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的利益应得。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有时干预微观经济的竞争,过多地控制利益资源,在转移支付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发挥各方均衡利益的作用,用于行政支出、经济建设的支出远高于均衡利益的民生保障支出。且在二次分配中,政府未能在抑制利益差距中发挥较大的作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大量实施土地经济和城市建设,政府与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资源占比进一步失衡。再看政治领域,虽然我国宪法宣布全体公民权利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群体间依然存在原因各异的权利失衡。政治资源在政治、经济强势利益集团之间流转而非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弱势群体依然处于社会政治边缘,缺乏影响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途径与手段,包括组织、金钱、人脉、话语权、舆论工具等。这些都使得社会阶层固化,延续了社会利益结构的失衡,也失去了改变失衡的利益结构的机会和可能。

(三)正式、常规利益表达渠道时有不畅,导致一些人采取非正式、非常规的途径和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依照戴维·伊斯顿的研究,政策系统的运行由输入、转换、输出几部分构成,即社会主体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进而“输入”到高层政治体系中,所有的利益诉求在经过政治领导层的意见讨论后,转化成政策方案,输出到社会系统中。所以说,利益的表达是各主体获取利益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政策产生的过程就是利益表达、综合、分配和实施的过程,利益表达是基础和起点。在和政府交流、进行诉求时,潜在的利益只有表达出来,才能通过政策过程得到满足。”2政策是政府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吸纳各群体的不同利益,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当前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利益需求多样,但缺乏相应的利益表达体制和机制作为保障。当人们积蓄的利益诉求过多,未得到及时处理,就会通过过激的途径和行为方式进行非常规的表达:发泄与反抗,这是众多群体性事件触发的根源,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组织化的程度差距较大,利益博弈有失公允

现代社会中,组织化的群体相较于分散的个体来说,其表达利益的效率比较高:较为及时且成本较低,因此,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政治等精英强势群体通过各行业协会、民主协商、参政议政等获得较高的组织化,形成了利益集团,在社会价值分配中拥有强势话语权,而与之相对应的弱势群体则较为松散、无力,缺乏强势话语权。简言之,我国现阶段社会各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差别很大,导致社会价值的分配也呈现失衡的状态。组织化程度低的弱势群体不仅在关乎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起草、决定、实施过程中缺乏参与,在网络数据媒体中也缺乏有力的声音,所以,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失衡使得各群体利益表达的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其利益博弈的能力也必定差距较大,这样就导致了利益博弈的不公平。


二、利益均衡的合作博弈模型


社会秩序的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它至少应有三个方面的指标: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生态平衡。在一个复杂的治理系统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分别有自身特定的利益要求,如公民对就业机会、货币收入、广泛和良好的服务的要求,企业有盈利、市场占有率、占据产业链的高端等目标,政府有充分就业、福利分配、冲突控制等目标。各利益主体之间既存在利益相容之处,也存在着利益冲突之处,社会秩序稳定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均衡。

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沟通、协调是社会秩序稳定的主要途径和手段,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表现。尽管各主体的行为动机是基于个人理性的自我选择,但在绝大多数情形中,因为合作从而描绘出较为美好的利益图景,人们总是期许和选择合作,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领域就认为非合作博弈是合作的基础,而合作则是实现个人理性的重要工具之一,从非合作到合作,是人类理性的成长与交融的结果。但是,现象学显示,虽然利益关系的冲突频发,显现出博弈的性质,但如果整体看来,社会秩序还是相对和谐,表明合作依然是处理利益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合作博弈将引领我们认识社会秩序稳定的利益参与主体互动的各个方面及其结果,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对合作博弈的认识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它是一种专门研究参与主体选择策略的学科。它作为研究主体行为相互作用及均衡状态的理论方法,在社会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常被用来研究某一个利益主体的决策受到其他利益主体决策选择的影响,同时该主体的决策也反过来影响其他主体的决策均衡问题,它注重研究的是相互之间的影响与互动。一个完整的博弈分析应该包含五个方面,即参与主体、博弈信息、行为策略、博弈次序、各方和整体收益等。

在博弈模型的构建中,根据参与主体的支付总和是否是零,有零和与非零和博弈之分。根据参与的主体是否合作,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在谈到博弈论时,往往是指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的理性与最优策略,结果往往低效甚至无效。而合作博弈则是考察团体之间的理性选择,因为它更加注重效率、公平和公正。实际上,合作博弈是一种“双赢”的策略,通常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在日趋变化的社会发展中,参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利益主体复杂多样,相互交错,形成网络结构,各方之间都有可能结成同盟或者伙伴关系,共同提高竞争力。所以说,通过合作博弈所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不合作所获得的收益,这正是伙伴关系建立的基础,是社会秩序得以持续稳定的关键所在。

(二)社会秩序稳定参与主体的利益博弈

参与社会秩序稳定和谐治理的利益主体多元,其主体网络结构是由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及社会组织组成的,四者之间的分化是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的必然结果。社会秩序的稳定实现是四大利益主体之间互动的过程。本文综合探讨的是“四大主体”之间利益追逐的动力机制和利益整合机制,是利益主体在参与中相互促进、相互影响达到利益均衡状态,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最终目标。

(三)利益主体的合作博弈模型

较一般的均衡理论而言,博弈论对于行为主体的认识和描述有本质的区别:由抽象的人人平等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到拥有的权利和行动能力平等,每个主体的偏好价值也一样,每个主体都有打破规范契约的能力;博弈的一方采取行动取决于另一方的决定和选择,这样的互动决策关系排除了静态统治下的不可确信的威胁;边缘群体可能通过表达和合作走向权力的中心,实现利益的均衡;在社会秩序走向稳定的过程中,权力呈现多元存在形式,打破了政府独揽的局面。本文运用合作博弈的原理,将社会秩序稳定的治理参与主体看作是合作博弈中的参与主体,通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分析社会秩序稳定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渠道,以确保各主体实现利益上的合作均衡,促使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1.参与主体合作博弈模型的构建

假设社会秩序稳定治理中有个参与主体,可建立如下合作博弈模型3:

Gc(N,v)={S1,…,Sn;b1,…,bn;v1,…,vn}

其中,N为非空的局中人的集合,其中集合的任意非空子集如(S,T)被称为参与主体,T被称作是大的参与体,S1,…,Sn是各个参与主体的策略选择空间,b1,…bn是合作联盟所达成的契约和协议。

vi=f(S1,…,Sn;b1,…bn)

vi指的是第i个参与主体的特征函数,v(S)是说集合S的参与主体不用求助于S以外的参与主体以此得到的可转移的效益总量。v(φ)=0,如果S,T为两个没有任何交集的联盟,那么他们结合在一起所得到的收益至少等于两个联盟单独行动时的各自收益,就是v(S∪T)≥v(S)+v(T),S∩T=φ,这一特征函数的性质被称作是超可加性。

当用这种特征函数来研究N个人的合作博弈(GC(N,v))时,实际是假定每个参与的主体都能用相同的效用指标来衡量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假定合作博弈中每个参与的主体的收益v(S)能够按照任意的形式分给合作主体,也就是说参与主体的效用收益是可以相互转移的,每支出一部分的收益,支出者就会损失相同一部分的收益,反之亦然。

概念1如果一个合作博弈Gc(N,v)的特征函数v存在以下形式,则成为一种K—博弈:

(1)

这其中,|T|是T中居中人,也就是参与主体的个数。

概念2如果一个合作博弈对所有的i∈N以及所有的S⊆T⊆N/{i}时,(2)都能够成立:V(T∪{i})-V(T)≥V(S∪{i})-V(S)(2),那么则说明合作博弈GC(N,v)的曲线形状是凸型。

2.合作博弈的解

合作博弈中,每一个个体从参与主体的收益中各自分得的份额,用n维向量X=(X1,X2,…,Xn)进行描述,称之为支付向量,这其中,Xi=(1,2,…,n)表示的是参与个体所得的份额收益。

概念34若满足(3)(4)

xi≥v({i}),i=1,2,3,…,n(3)

(4)

的支付向量被称为合作博弈v的收益分配,分配的整体用E(v)来表示。

公式(3)呈现的是个体理性行为的发生条件,是说每一个参与合作的个体获得的收益至少是和他单独一人行动时的份额相同。公式(4)表示的是集体理性的发生条件,表示满足公式(4)的支付向量合作主体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因为合作而带来的好处。

概念4对于分配的x和y以及整个联盟来说,如果

x>yi∀S⊂N(5)

那么则说明x关于S而优越,记做x>sy,满足公式(5)的分配则叫做可行的分配。

“核”。Gillies最早将“核”这个概念引入到了博弈论的研究中。Shapley和Shubik拓展了这一概念,成为现在所说的“解”。对于N个人的合作博弈Gc(N,v),在分配集合E(v)中,不被任何优越的分配的集合,就叫做“核”,那么“核”就是由满足:

公式(6)

公式(7)

的全部支付向量组成的,记做C(N,v)。公式(7)则表示社会秩序稳定治理的合理性条件。

如果合作博弈的核是非空,就可以将合作的总收益v(N)依据一定的规则方式分配给每一个参与的主体,使其同时满足个体理性、集体理性和社会秩序稳定治理的合理性。相反可知,若一个可行的分配并不在核当中,那它就必然存在于参与主体S⊂N中,S中的参与个体通过合作的方式,共同分配社会秩序稳定治理的v(s)份额,从而使得每一个参与主体所获得的收益都严格优越于在分配中所得到的。因此,处在核当中的利益分配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参与主体可以接受的分配模式,除非是在出现利益失衡社会秩序稳定治理实现的过程中有参与主体同意转让自己的收益以致比自己的所得收益小。

Shapley值。Shapley指的是一个参与个体加入各参与主体时能够作出贡献的程度,也就是说因为这个个体的加入,所有联盟收益的总和会增长。若依照每个利益主体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的增值比例来分配合作带来的收益,那么,在合作博弈中,参与主体的Shapley值指的是:


(v(s)-v(s/{i}))(i=1,2,…,n)(8)

公式(8)中,是联盟S参与主体的数量。


三、合作博弈模型在社会秩序稳定中的作用机理


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本质区别在于博弈行为相互作用产生影响时,博弈的各方之间能不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作用的协议或契约。在冲突和利益相一致的社会秩序稳定中,达成各方接受并认可的带有约束效力的协议,可以通过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商来解决。通过有效的协商,合作的主体能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使得合作中获得收益较少的参与主体能够坚信暂时的利益受损可以从长期的合作中得以补偿,而收益较高的参与主体则会自愿在某些地方为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让步。换句话说就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参与主体的稳定合作使得所有的合作参与主体大致达到利益的均衡,获得相对公平的社会收益。

(一)社会秩序稳定治理的利益主体参与合作满足帕累托最优定理(S1)的条件

何为合作博弈的帕累托最优?简而言之:合作博弈(特征函数型博弈)中的每一类局中人集合都具有得到最优解的性质,用公式表示就是:

假设N={1,2,3,…n}为参与主体的集合,其中随机一个非空的子集S⊂N即为一个联盟,V(i)则是局中人i不和其他人结盟的收益,V(S)是结盟成S后,S集合中参与主体的总的最大收益,但是,

公式(9)

将联盟型博弈的特征函数记做V(*),将(N,V)记做是人的合作博弈,同时(N,V)的任意一个载体记做S,局中人i所作的贡献和收益期望值是φi[V],得出:

公式(10)

公式(9)和(10)说明,V(i)是博弈中的局中人不和其他人联盟时的贡献和收益,它一定是低于结盟合作之后的贡献和收益期望值φi[V],并且结盟合作之后能够实现联盟中参与主体共同的总和收益最大。

通过比较分析社会秩序稳定治理过程中参与主体的利益实现,可以发现,各利益主体的资源有效,效益约束,无法单独完成公共物品的供给,所以,不参与合作的单一个体,将在竞争中遭遇淘汰,也就是说,他们的收益值有可能是负数(V(i)<0)。若加盟合作,则会使得各利益主体能够共享彼此所拥有的资源,所以,不需要提供资源的投入就能够保证生活质量,共同面对利益失衡。合作过程中的每个单一参与主体的利益不但能够得到合理公平的保证,而且还能够因为合作而实现总体效益的上升,进而实现公式(2)所呈现的帕累托最优。

(二)社会秩序稳定主体的合作和参与的可行性满足合作博弈对称性定理(S2)的条件

合作博弈的对称性定理是指,对N(局中参与主体的集合)的随机置换π和i∈N,都有:

φπ(i)[πv]=φi[V](11)

置换指的是,对于I人合作博弈的来说,N上的一个置换运算π,使得博弈(N,πv)成为一个新的博弈(N,U),此博弈对于任意i={1,2,…,ix}的都能够成立。

公式(12)

公式(12)表示在合作的博弈中,任意调整或置换一个联盟S中的s个参与主体的位置,都不会影响合作联盟的整体利益;公式(11)表示第i个参与的主体,被置换后的期望值以及收益不变(一样与被置换前最大期望收益贡献相一致)。社会秩序稳定的治理过程中,利益主体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平等,如此很好地诠释了合作博弈中的对称性定理。由此可知,在社会秩序稳定的实现和治理过程中,每个利益主体的贡献和收益不会随着其处在合作中的哪个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基于此,对称性的定理能够消除强势群体因为加入合作而利益受损,也能为弱势群体积极努力作贡献获取收益树立信心。所以,不管是对哪种规模的利益参与主体,合作加盟都是利大于弊的。

(三)社会秩序稳定治理中主体参与是自由的,满足合作博弈的可加性定理(S3)的条件

合作博弈的可加性定理是说,对于任意两个I人的合作博弈(N,U)和(N,V)来说,都有:

φi[N+V]=φ[U]+φ[V](13)

这就说明,对于加盟任意两联盟的参与主体i来说,它的期望收益和贡献与它分别在两个联盟中所作的贡献和期望值的和相等。当然,社会秩序稳定本就是多元主体相互之间的博弈与合作,并没有限制各主体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四)主体之间的参与和合作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最优策略,也就是说,它是合作博弈中的唯一均衡解

从合作博弈的理论出发进行研究可发现,定理S1讲的是帕累托最优的条件,定理S2说的是对称性的条件,定理S3讲的是可加性的条件,满足这三条定理的合作博弈,则存在唯一的均衡解Shapley值。

对于随机的人的合作博弈(ζ,V)存在唯一的向量函数φ,且满足定理S1,S2和S3,那么它的第i个分量,就是参与主体所作的贡献和收益期望值就是Shapley值:

公式14

这其中,|S|是联盟中参与主体的数量。

Shapley值可以解释为一种概率解。假设参与主体形成联盟的顺序是任意随机的,每种次序发生的概率都是1\\n!均等的,都是,参与主体和它前面|S|-1人进行联盟,参与主体对于这个联盟的贡献和收益值实质是一种边际贡献,为(V(S)-V\i})。S\I}和ζ\\S的参与主体的顺序排列组合共有(|S|-1)!(I-|S|)!种,所以,每种顺序出现的概率是(|S|-1)!(I-|S|)!//I!。基于这个说法,参与主体的贡献和收益期望值刚好就是合作博弈的唯一均衡解Shapley值。

博弈论的研究中这样的情形是乐见的、常见的情形:参与合作的主体不愿意也无法改变合作的现状,因为,任何的变化不但意味着联盟整体利益的损失,而且,所有的单个成员的利益也都将受损。因此,利益的均衡是合作博弈的最优解,也是社会秩序稳定中主体互通合作的最有力注解。

社会秩序稳定实现中的主体合作博弈是因为各参与的利益主体之间资源具有专项性,通过合作能够实现信息等资源的互通,且能够发掘合作性资源更大的潜在价值。合作过程中,主体之间通过协商形成彼此约束的契约协议,以此互相监督各方的行为,如此一来一定能够收获比不合作大得多的收益,能够更好地面对和处理利益失衡的问题。任何一方若退出合作,则都将导致收益的损失,只有承认并更好地促进合作,才能保证收益的最大化和损失的最小化,将风险降到最低。在社会秩序稳定的治理和实现过程中,需存在至少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协调实现机制,它要求各方都能积极参加合作,共同应对社会风险,一方利益的损失将能从其他主体的获益中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机制还能够吸引更多的单个主体加入进来,参与主体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加总就会使得外部效应内部化,让参与主体获得更大的合作收益,也只有这样,主体之间通过合作,达到共同应对利益失衡,使得利益趋向均衡,而且只有主体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推广参与式民主治理平台,实现利益均衡,才能真正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四、保持中国社会利益均衡和社会秩序稳定的政策建议


在当今中国,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的主要方法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利用政府对社会的整合功能,协调处理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科学有效的资源配置等。一个有序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有能力处理利益失衡,化解利益矛盾冲突,实现利益大致均衡的社会。我们必须通过相互沟通协作,着力消除各种对抗性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系统内部各要素、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我们认为,要实现这一点,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促进社会利益资源的均衡分配

一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合理调控宏观经济。一方面加大资源垄断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调整强势资本和弱势劳动的状态;另一方面,在二次分配时,效率和公平两手抓,保证社会主体在进入市场时起点对等,规则统一。加大税收的调节力度,强化税收公平,统筹协调社会利益,避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二是政府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的公共政策时,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给予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弱势行业更多的优惠政策,使得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享受社会利益。

三是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对教育、医疗等基础公共事业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形成各群体都能接受的利益资源分配机制。

(二)规范政府的权力,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国家-市场-社会良性互动合作

一是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当前依旧处于社会转型的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冲突频发,要改变政府以GDP为标准的考核机制,转变成注重民生和社会发展,更加关注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平。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就必须建立健全的权力监督机制,政府不得干预微观市场,只能对市场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政府还要倾听大众和市场的声音,保证公共决策的制定和实施都能够均衡地照顾到各类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

二是规范强势群体,扶持弱势群体。从当下的社会实际来看,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很大程度是因为利益资源大多掌握在强势群体手中所导致的。因此,一方面,政府应依法公平行政,保持自身的自主性,防止强势群体霸占和垄断利益资源。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打造更加公平的利益诉求渠道。我国现阶段利益表达的渠道还不够完善,政府各级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多倾听来自底层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要严格把控大数据媒体的舆论导向,如实地向大众解释和说明社会的现实问题,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透明化。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多元参与主体的合作与沟通能够更有效地调解社会利益矛盾,抑制利益冲突。

(三)加强主体合作,提升弱势群体获得收益能力,搭建均衡博弈平台

一是加快社会民主的政治建设,畅通体制内利益诉求渠道。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人大、政协等是社会各参与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渠道,但其中的成员多为社会的精英。尽管我国宪法赋予了人大最高的权力和广泛的职能,也规定政协是全体社会成员协商共治制度平台,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选拔和运行机制尚待完善。完善人大、政协运行机制,是实现利益均衡,保障社会有序的首要途径。大力运用和发展大数据技术,通过网上意见征集、听证会等形式让更多的群体合法参与。加强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商对话,共商决策大计,健全决策咨询制度,使得人大和政协真正成为利益博弈的主要平台,从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有序发展。

二是转变政府的治理理念和传统的维稳观念,将体制外的利益诉求纳入利益均衡的博弈平台。正确认识和处理矛盾纠纷。利益的形成是一个从需要到生产再到关系的全过程。当前社会,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利益关系,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就是因为社会主体以对抗的方式发泄不满情绪和维护自身利益。当然,利益冲突有时也是无法避免的,但利益矛盾的损害程度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政府要做的就是与社会组织、企业等群体合作,共同预防利益失衡问题的发生,及时处理各类群体的利益诉求。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获取能力,形成公平均衡的利益博弈,促进社会的有序运行。

三是提升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培养他们的自组织能力。当下社会,单个个体的力量总是微小的,只有以组织的形式出现,个人的利益才能更容易被社会所知晓。群体利益表达的实现也是如此,缺乏组织的弱势群体争取和获得社会利益的能力和程度是有限的,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则是提升弱势群体博弈能力的有效途径。政府需更加放权于社会,营造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大力扶持与政府合作但又有自治能力的社会组织,不断推进社会的自治,形成以人为本的国家-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大力推动普适化教育和人民大众的文化素养,提升他们的自主意识和自治能力,以群体的力量争取自身利益,使得社会利益的差距保持在能够接受的均衡状态。

社会利益的失衡是转型期的中国必须要面对的社会问题,因为它们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延缓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推进的当下,参与主体从一元变成多元,治理机制从自上而下的单向控制到多维度合作共治,这是当今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效应对策略。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博弈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有效处理和化解了因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冲突事件,所以,深入探讨社会利益失衡的现状,构建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机制,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2.(1)定明捷:《试析我国利益表达结构的转型》,《求实》,2008年第10期,第43-46页。

3.(2)李军林、李岩:《合作博弃理论及其发展》,《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9期,第79-85页。


施雪华,蔡义和.利益均衡合作博弈模型与社会秩序稳定[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4):143-150.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道路与国外发展模式比较研究”(14@ZH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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