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于实现残疾人权利的深刻意涵,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框架下理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领和确保残疾人彻底告别贫困、实现全面协调发展与共建共治共享;在国际人权法发展脉络中理解,是中国探索和坚持基于权利的发展道路,参与国际人权机制的交流合作,为维护人的多样性和固有尊严,为世界和平与可持续发展做出的贡献。在新时代创造残疾人享有各项权利、实现全面发展的新范式,需要继续关注和解决残疾人的相对贫困及能力贫困问题,补齐发展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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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指标特征与人权意涵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成功,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人权事业对国际人权法发展的积极促动与良好实践,还是中国人民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残疾人融合发展而提出的卓有成效的解决方案。
1.1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框架下理解全面小康的人权意涵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因此,需要在建党立国的宪制典章以及两个一百年伟大奋斗目标的历史框架下,理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指标特征和人权意涵。
依照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步走”战略目标,建设小康社会是经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重要发展阶段,也是对全体人民摆脱贫困、实现温饱之后向往更加美好生活愿望的具体承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是中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的新起点。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小康”,主要是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落实精准扶贫和可持续脱贫,实现中等收入和体面生活,为人民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全面”,首先意味着小康社会是一个集经济、政治、科教、文化、社会等方面于一体的全面进步的社会发展阶段[1]。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与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根本区别,在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和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小康社会的全部政治法律制度和经济社会成果,都要服务于保障所有人自由、全面、协调发展这个终极目的。其所设定的各项具体目标和任务,应该全面回应人民的生存权、自由权、参与权、平等保护权等权利保护与实现的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在此阶段的工作都始终坚持一个大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权[2]。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程中,中国“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坚持生命至上的人权原则,更加注重各项人权的全面协调发展[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志着对发展权的保障水平上升到了一个更高层次,同时其“历史过渡性”,也意味着开启了所有社会成员自由、全面、协调发展的新征程[4]。沿着这条道路开拓前进,建成法治强国和人权强国,将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终标志[5]。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划时代成就。其中,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等的全面协调发展,共同构建了中国人权事业稳步前行的时代格局;生存与发展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等各项基本人权的全面实现是中国人权事业探索创新的具体内容;而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共建共治共享所有文明成果,实现全面发展,是中国人权事业生生不息的实践主体。
1.2在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脉络中理解全面小康的人权意涵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人民在近现代以来波澜壮阔的世界文明大碰撞、大交流中,励精图治,改革图强,屹立于国际社会的坚实成就。中国探索和坚持自己的科学发展道路,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借鉴国际人权法发展经验,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经济繁荣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近现代国际人权法的起源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反思世界和平与经济社会繁荣的必要前提,逐渐意识到“增进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关键作用。基于这个共识,人权话语被纳入联合国宪章,进而在半个多世纪的人权法律化发展中与“和平”“发展”并列为联合国三大支柱之一。
从联合国三大支柱的相互关系来看,人们很早就意识到发展与和平的密切关联。没有和平稳定的国际、国内社会秩序,发展无从谈起,甚至国家和民族的生存都成问题。而没有发展,尤其是长期的贫困或经济衰退,对内造成人民生活困苦,对外则成为国际冲突乃至战争的导火索。在联合国成立之初,人们就直观意识到,战争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对经济社会的破坏,尤其是纳粹在战争中的大屠杀,都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以及对文明社会公认的人之为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侵害。失去和平,人权就无所依存。即便如此,《联合国宪章》为获取最大限度的国际共识,还只是将“人权”放在“经济社会”条款(第1条第3款),尚未将其提升到与和平和安全、可持续发展并列的位置[6]。直到20世纪90年代,人们反思将人权过于政治化(部分是由于冷战和反殖民运动的影响)所导致的褊狭争执,以及割裂经济发展与权利制度变革所导致的国际援助失败,才逐渐意识到人权与发展的深刻关系。以《维也纳人权宣言和行动纲领》为标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隔阂得以消除,人们关于人权与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得以凸显。
近年来,人民实现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以及人民获得生存发展的权利,这个一体两面的命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共识[7]。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基于人权的工作方式(humanrightsbasedapproach),关注发展过程中的平等问题,致力于在发展项目(特别是国际合作发展项目)中融入增进人权保护的目标。一切有关发展合作、政策以及技术援助的项目都应贯彻《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以进一步促进人权的实现。随着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定和实施,人们对可持续发展与国际人权法的密切关系进一步深化。
在此脉络下,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国内经济民生,完善法治体系,制定《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同时积极参与推动国际人权法发展,包括制定并批准核心人权公约,尤其凸显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于全球实现“人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借鉴意义。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层面的成果,也契合“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逻辑,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的生命力,彰显出中国人权话语的影响力。
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残疾人权利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落下一个人,当然包括常常处于“困中之困”、作为政策关注“重中之重”的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是一个全面发展计划,不仅涉及经济增长问题,也涉及民主政治问题;不仅涉及经济效率问题,更涉及社会公平问题;不仅涉及生活方式的现代化问题,还涉及人的现代化问题[8]。在此意义上,全面小康社会中的残疾人享有各项人权与实质平等,实现融合发展与全面发展,体现在经济层面,就是彻底告别贫困;体现在政治参与层面,就是全面协调发展;体现在社会层面,就是共建共治共享。
2.1彻底告别贫困:经济上的标志
“对于一个饥肠辘辘的人来说,人权什么都不值”[9]。消除贫困,免于匮乏的恐惧,是残疾人享有全部人权内容的基础。在建设全面小康、实现残疾人权利保障的过程中,始终立足本国实际,注重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处境,讲求民生实效。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残疾人都是社会中最贫困、最弱势的群体,一度被当作“残废”人,是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而以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为标志,国家越来越重视残疾人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障以及个人发展机遇。1991年,中国残联向中央提出开展康复扶贫的建议,拉开了残疾人专项扶贫工作的序幕。在“十二五”时期,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得到改善。国家《“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提出了更高标准: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2017年,《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残疾人兜底救助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兼顾残疾人自身的康复、赋能和外部政策的带动、帮扶,为残疾人从温饱走向小康的民生大计确立了坚实依据[10]。
“十三五”期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通过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解决残疾人贫困和赤贫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专章部署开展“贫困残疾人脱贫行动”;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突出困难的实施方案》和产业扶持助残扶贫、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电商助残扶贫、青年志愿者阳光助残扶贫、助盲就业脱贫等一系列的贫困残疾人专项行动方案,这一系列的文件都对解决残疾人的贫困和赤贫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扶持政策,采取了有力举措。
近年来,贫困残疾人的自我脱贫、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通过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电商扶贫等扶贫政策,积极主动地参与劳动生产,实现脱贫。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有农业户口持证残疾人2971万人,在官方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有48.1万人,占农业户口持证残疾人的1.61%。48.1万贫困残疾人中,16周岁以下的有1.6万人,16—59周岁的有30.9万人,60周岁及以上的有15.6万人;男性32.6万人,女性15.5万人;汉族39万人,少数民族9.1万人。我国解决残疾人贫困和赤贫状况已经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贫困残疾人的数量从700多万减少到了2019年底的近50万人,仅2019年度就净减少120万人,且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高。
2.2全面协调发展:经济之外政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所有人的平等和协调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这一政策和法律体系关注在社会发展中处于不利或边缘地位的残疾人群体[4],确保其平等参与公共和社会生活、做出自主选择的可行能力。世界各地的历史经验表明,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并不必然保证包括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在内的每个人的各项权利都能得到充分享有和实现。影响人权实际享有和实现程度的关键,并不在于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而然导致的某种结果,而在于如何设定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过程、方式和共享发展成果[11]。这就涉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保障残疾人在经济发展之外的政治参与权利,以确保其得以共商国家和社会事务,影响公共决策,均等获得公共服务,最终在与他人实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各项权利、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从人的全面发展视角理解残疾人的政治参与权利和全面协调发展,有助于批判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理性主义、能力主义假定,彰显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对人性多样、人格平等的卓越认识,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中对残疾人实质平等的确认与保障。人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的活动及其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以及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其中,人的丰富多样的能力,体现为体力和智力,自然力和社会力,个体能力和集体能力,现实能力与潜在能力以及知、情、意等人格能力等形式,不论身心障碍状况,都应该在共同体中最大限度地、不受歧视或压抑地发挥出来。
为了认可、容纳残疾人的多样能力状态,确保其平等实现个人潜能的全面发展,共同体的政治制度和正义理论必须回到一种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个人观,把个体看作政治动物,凸显人的社会属性。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享有和践行全部人权的主体是人。人权事业发展从根本上说是人的发展,要为人实现自身潜能创造条件。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让全体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让每个人不论身心障碍状况,都能更有尊严地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的机会[12]。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形式参与立法,制定了与其权利保障息息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议题是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截至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279件,包括宪法1件、宪法相关法46件、刑法1件、民商法32件、行政法91件、经济法73件、社会法24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
这一法律体系所保障的残疾人权利,广泛涉及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全面实现个人发展的诸多方面,其中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比如基本人身安全和自由、人格平等、生命健康权利,参与选举的权利,以及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基本生活、教育、就业、文化、体育、娱乐方面的权利。
这些残疾人法定权利的具体实现必须经由相关的司法平等保障体系。帮助更多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已经成为国家《“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文件明确宣示的重要内容。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到地方法律援助政策,都对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设有特别规定,并不断更新、推进。
此外,残疾人参与公共决策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残疾人组织得到充分发展。在完善疫情防控机制的大背景下,由于相关残疾人组织的积极倡导,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以及全国人大通过《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时,都考虑到紧急状况下对可能受残疾影响的人的临时监护内容[13]。
2.3共建共治共享:残疾人参与小康社会建设
残疾人及其组织在社会治理层面参与小康社会建设,意味着要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着力增进残疾人福祉,全面保障残疾人的生存发展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十三五”规划关于人民共享发展的建议包括: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就业创业,缩小收入差距,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以及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等等[2]。
此外,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并且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要调整措施、简化手续,促进全面复工复产、复市复业。就治理策略而言,这一国家主导的防控常态化体系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将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基层党群组织及其培育的各类社会组织作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必要组成部分。
与此呼应,湖北省残联系统积极探索的“党群带动型”社会组织建设模式,对于继续增强社会活力和建立多元共治的助残社会服务模式,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地方残联围绕各级党委社会组织建设的统一要求,以党建、群建为推手,以街道为主阵地,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围绕解决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现实难题,打造了一批创业就业品牌项目,推动社会组织与辅助就业、康复托养等业务融合发展,让社会组织更广泛参与发展残疾人事业,初步形成了残疾人工作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由上可见,应该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层面重视残疾人及其社会组织参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关键作用。在后疫情时代,社会治理模式将进一步从单极管理走向多元共治。政府贯彻深入基层的严控措施,必须从特定群体平等保障的短板与底线抓起。确保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精准化,大力提倡政府购买或者志愿服务,都不能耗尽基层管理或社会慈善的资源,也要避免全面兜底政策中诱发困难群众“等靠要”的心理。政府主导残疾人公共服务,同时应当充分发掘基层党群组织如共青团、残联、妇联等的代表管理服务职能,引导培育更多助残社会组织参与多元共治。这些多元社会行动主体可以吸纳更多的社会慈善资源,补足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短板,培育特定群体自身的抵抗力和复原力,实现共治共享与善治模式下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3、踏上新征程,书写新范式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节点,深受鼓舞之余,残疾人权利的研究者、行动者和相关决策者还需要清醒认识到小康社会作为“历史过渡”阶段的性质。由此着眼于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设定“十四五”以及更长时期内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理念、新方向,进一步完善、落实残疾人权利的全面保障制度。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借鉴国际人权标准,完善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中国道路与中国模式;补齐发展短板,重点解决残疾人的相对贫困和能力贫困问题;把握发展全局,促进残疾人的融合发展与协调发展。
3.1立足国情,彰显普遍原则
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项普遍性原则。各国发展任务不同,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性质等也多有不同,所应采取的人权保障方式也会有所不同[3]。在残疾人权利保障领域,国际人权法相关发展可以为未来的工作提供许多有意义的借鉴。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已经融入不同文明的基因,不是任何西方人权观念和标准独自浇灌出来的果实,而是全世界所有国家共同努力达成并接受的一个结果,为人民普遍接受和认同。在残疾人权利的国际事务领域,中国政府和残疾人组织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残疾人权利保障和小康建设事业要以《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标准为重要参照,看到前沿探索和最佳实践,止于至善。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和证成残疾人享有各项权利和实质平等,实现全面、融合发展的新范式,为普世人权话语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在此过程中,尊重残疾人作为不同能力者的主体性,确保其实质性的自主、平等、参与、共享社会发展,都需要建立相应的人权框架[14]。立足国情,同时彰显人权普遍原则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理论,应该将“困中之困”的特定群体的平等保护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落下一个人”的伟大进程融合在一起,确保“理论和政策创新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充分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
例如在中国防控公卫事件的法治实践中,可以归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还包括老年人、妇女、儿童)权利获得平等保护、实现融合发展的具体经验,进一步概括、阐发和彰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权利逻辑,平衡个体与共同体的权益,平等保护特定群体的权利,促进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发展,实现人民共同富裕。还可以在国际权利话语的交流或交锋中,比对中西方在公卫事件防控中的权利实践落差,批判西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权利观,同时反思在后疫情时代权利话语是否失灵。如果人类文明共享的法治传统和权利话语有其强固的影响力,那么国内研究者应该积极行动,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回应国家管制主义的兴起,批判个人主义权利话语的局限,参与对全球权利话语共识的重塑。这是后疫情时代全球法治国家达成共识、建立互信与人权合作的制度根基。
探索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新范式,还需要建立新时代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与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新型正义理论体系:首先,借鉴《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人权模式,确定新时代残障平等观念的内涵,及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联系。其次,借鉴从社会排斥到社会融合的理论发展,界定残障社会融合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小康社会中的基本内涵。再次,基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地融入仁学传统、德法合一以及非正式司法的传统[15],批评社会契约论传统下的正义体系,并将实践理性传统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后,依照这一新型正义理论,总结残疾人权利保护工作在无障碍建设、融合康复、教育、就业、文化领域的评价标准,从实践再回到理论,建立综合的残疾人融合发展与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3.2补齐短板,解决相对贫困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平等实现残疾人各项权利,尤其需要运用“补短板、强弱项”的策略。其中,“小康”讲的是发展水平,“全面”讲的是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主要在民生领域,发展不全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表现在不同社会群体的民生保障方面。其中特别要关注的是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在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因残致贫分别占40.7%、20.2%,65岁以上贫困老人占18.5%,多数不具备自我发展能力和条件。
综观历史经验,解决温饱问题、消除绝对贫困是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现的目标,而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却往往是一个国家长期而艰巨的工作[16]。在全面小康社会中,要持续关注处于相对贫困状况的残疾人群体。2019年《全国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增速高于预期,且城乡、区域差异显著,残疾人家庭人均医药费支出较前两年略有下降,但仍远高于全国居民水平,人均交通通信和教育文化娱乐支出远低于全国居民水平。这项调查表明,残疾人小康进程正在如期推进,但残疾人相对贫困问题在未来一段时期将更加突显,实现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任重道远。
贫困理论由最初的绝对收入贫困理论到相对收入理论,再发展到以阿马蒂亚·森为代表的能力贫困以及雷纳尔的社会排斥与权利贫困理论,贫困概念经历了由收入贫困到多维贫困发展的过程[17]。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基于权利的发展路径,实施法律和社会多层面的赋能,构建残疾人社会支持网络[18],增加残疾人作为社会成员的韧性(resilience),包括应对危机的抵抗力和复原力,以有效解决相对贫困、能力贫困和社会排斥,实现包容、可持续发展。
还应该注意到,残疾与妇女、儿童、老年人等不同议题的交叉,增加了残疾女性、残疾老年人等群体摆脱贫困、应对危机的难度。例如新冠疫情让人们更重视残障与老年人的交叉议题,比如机构化背景下,隔离对残疾人、老年人都造成了更严重的影响。许多地方的残疾人、老年人实际上遭受了不平等对待,尤其是在健康和相关服务方面。在未来起草新的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疫情危机中的交叉议题带来的教训,比如涉及老年人住宿机构的明智安排,对“生命质量”不带偏见地提供平等服务,以及找到更好的渠道,与直接受影响的社群一起制定应对危急状况的方案。处理交叉议题意味着跨学科、多方法的努力,为此,在残疾人权利领域的研究者、行动者以及决策者都需要“与其他人合作提升自己的跨学科知识;而自我学习的过程也打开了遇到潜在合作者的新领域”[19]。
3.3促进融合,实现协调发展
在新时代,共享全面小康,实现美好生活,对于广大残疾人而言,意味着在融合社会中实现个人的充分发展。建设全面小康,同时也是建设一个融合的社会,解决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并发挥残疾人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要实现残疾人全面小康,融合发展是必由之路[20]。习总书记指出,“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共同行动”。在此意义上,为残疾人提供兜底保障、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脱贫,不再是从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更不是怜悯、慈济)出发,而是从全社会的共同富裕、所有人的全面发展本位出发。确立融合发展原则,还有利于公共服务部门、企业和公众认同残疾人通过康复、教育、就业、文体娱活动参与社会、实现自我发展的意义,实现人人享有人权和残障平等观念的主流化,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的精神内核相一致的文化及社会氛围。
在融合社会里,平等是融合的前提,参与是融合的手段,共享是融合的目标。平等就要反歧视,包括反对直接歧视、间接歧视以及积极提供合理便利,以实现实质平等。参与则要畅通途径,推动物质环境、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无障碍建设,确保残疾人在公共和社会生活中获得便利与支持,表达自己的意思,做出自己的决定,并影响相关决策。共享是要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国富民强的成果。
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还必须有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治理创新。就此而言,政府主导支持全社会助残服务的发展,应当给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发挥活力的空间,将助残社会组织的创新发展放在整个融合社会建设的全局关照之下。在政策规划的高度超越旧有的医疗模式、慈善模式带来的局限,贯彻新时代的残障平等观,拓展助残组织的跨领域、多部门购买服务的业务增长点。促进残疾人全面小康,实现融合发展,在行动主体上还意味着政府、市场、社会的全方位参与和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
人之为人,具有多样性和脆弱性,并且具备无限潜能有待开发,其固有尊严需要平等保护。在“十四五”和更长期的政策规划中更加尊重残疾人的主体性、完善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为此应当将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经济社会复苏的制度设计过程与基层助残社会组织实践的丰富经验融合在一起,重视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和残疾人自身的关键作用。及时了解社群需求,检视暂时或长期的措施会否对特定社会成员造成不合比例的负面影响,或将其排除在外;充分建设无障碍环境,为各类人群提供公共参与、均等服务和平等保护的协调框架,确保所有权利的司法救济,分类推进,统筹全局,进而实现所有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融合发展和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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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中国人权研究会一般项目:疫情防控中的特定群体权利保障(CSHR2020-11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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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介已成为人们在物理空间之外投射表达思想、情感、态度的重要载体。青年大学生作为网络中最活跃的群体,他们热衷于通过微信、微博等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和观点,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情感,成为各类网络信息最直接的创造者和传播者。
2023-08-29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事业单位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全新形势下,公共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做好改革工作,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在关键领域树立大局意识,积极稳妥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于一个单位而言,品牌是其所具有的一项重要资产,对发挥出单位自身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21-10-21通过文献梳理和案例总结,基于网络舆情基本理论,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网络次生舆情的影响因素。本文得出的影响因素包括四个维度,原事件维度、政府维度、媒体维度和公众维度,其中原事件维度包括事件类型、规模大小、危害程度和事件模糊性这四个影响因素;政府维度包括强制手段、官方回应和渠道多样性;媒体维度包括深度报道和客观性;公众维度包括情感倾向、网民爆料和网民参与度。
2021-10-21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既是创新党建工作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又是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实现企业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结合信息中心实际情况,探索以工作理念、体制机制、IT业务、人才培养、员工服务五个维度为抓手,并结合党员积分制,打造一套与信息中心管理机制相协调的党建工作体系,推进党建工作与IT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更好地确保党组织作用发挥。
2021-10-20目前,在我国"放管服"改革背景之下,基层政府面临职权履行不到位、权责划分不清楚、服务体制建设滞后等问题,由此深入,探讨了背后基层政府服务观念不强、治理能力不足、行政权力有限等原因,于是作出了更新公共管理理念、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建设、构建和谐行政环境的建议。
2021-10-20中共中央在十四五规划中把科技创新提高到了前所有未有的高度,作为我国自主科技创新载体的科技园区,在实现自主科技创新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科技园区的建设过程中,必须搭建和形成完备的创业圈和生活圈,为创业者提供浓厚的投资氛围,即要做到创业圈、投资圈、生活圈的三圈融合。论文集中探讨如何以三圈融合为指导,推动科技园区的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2021-09-07一直以来我国民族的家本位特征便比较突出,民众十分看重血缘亲情。随着当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我国大部分家长群体为给孩子提供丰富的物质环境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常会忙于工作,忽视和孩子之间的情感交流,这便导致孩子成长中逐步丧失精神上的关怀陪伴,家长与孩子的关系也很有可能会因此变得疏远。
2021-08-28基于ASP.NET+IIS+SQL Server为开发平台的线上预约挂号系统,结合B/S网络结构模式,搭建MVC三层开发框架并运用Axure原型场景设计,解决以往挂号系统的功能不完整、数据不稳定及患者无法自行选择就诊时间等问题。应用此系统可为患者提供透明化的信息平台,患者可针对性选择就诊时间,同时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本系统安全可靠,具备完善的预约挂号功能,可满足医院所需的基本业务。
2021-08-27本文主要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指导思想、建设思路、建设基础、建设内容和校企合作建设安泰产业学院等方面,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进行研究与实践,将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发展成为服务地方产业的技术创新、人才供应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资源是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的基础条件,通过多功能的实训基地建设的模式、校企双主体参与的管理模式、探索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产教融合的保障制度,以期达到现代学徒制试点实训基地的资源“共享”,开展面向真实企业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2021-08-27人气: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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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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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主办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社会
国际刊号:1003-1081
国内刊号:11-2481/D
邮发代号:2-121
创刊时间:1989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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