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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冲突的化解措施

  2021-07-30    738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必然会影响到乡村社会,这就引起乡村社会中矛盾冲突日益多元且激化。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这些冲突必将影响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本文分析了当前乡村社会的各种治理主体及其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进而对其冲突化解的措施展开探讨。

  • 关键词:
  • 乡村振兴
  • 乡村治理
  • 冲突化解
  • 利益关系
  • 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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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乡村治理主体分析


乡村振兴是国家对于乡村发展提出的一个宏观性战略,对新时期乡村各方面发展都提供了方向,作出了部署。在乡村振兴战略指引下,我国农村地区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且在未来仍有极大发展空间。但在乡村发展过程中,我国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调整所产生的变化也进一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利益格局的变化。尤其乡村振兴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一系列新思路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经济建设、构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形势、引入先进的经济组织管理模式等,都使得农村利益格局发生转变,利益主体更为多元。

加之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所产生的多元价值观念与思想文化在农村地区的渗透,就使得农村利益主体之间开始产生各种矛盾冲突。这些矛盾冲突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都已经是真实存在于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事实。在各种矛盾冲突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乡村治理主体间的冲突,这是因为乡村治理主体是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最直接的获益者,所以在各种利益因素驱使下,彼此之间必然会存在多种矛盾冲突,如果不能加以有效化解,将成为影响乡村地区公平性、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根据当前我国乡村地区的治理结构可以将乡村治理主体分为行政主体、基层政治主体以及自治主体。而这三类主体又分别代表了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家族宗族、乡贤以及普通村民五种具体的参与主体。此处分别对各种主体的具体属性进行分析。

乡镇政府属于国家行政序列的组成部分,是科层结构的行政性组织,是国家行政力量,在乡村治理中代表国家和政府;村支部是党在群众中建立的基层党组织,属于政治力量,在乡村治理中代表了国家的行政权力;村委会、家族宗族、乡贤以及普通村民等都是乡村中的自治性力量,代表了乡村社会不同的利益方向。这些乡村中的治理主体在属性上的巨大差异使其彼此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权利关系。而各主体在为各自利益奔波的过程中受限于自身权利的有限性,就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来影响其他治理主体的决策,由此就产生了各种矛盾冲突。


二、乡村治理主体间的冲突分析


乡村治理主体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支部与村委会以及村委会与社会自治组织之间。

(一)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冲突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间的冲突主要源于两者关系运行中逐渐出现背离制度要求的问题,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帮助以及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支持局面被破坏,从而形成一种相互对立。一方面,乡镇政府本应对村委会进行帮助与指导在实际工作中演变成了支配与控制。如村委会到选举由村民直选演化成了乡镇政府的“钦定”,使得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公正性被破坏;在对乡村发展进行决策时,农民的决策权被剥夺,演变成乡镇政府直接“为民作主”;在乡村管理上本应是自治管理的局面演变成乡镇政府直接进行行政管理的局面;另一方面,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运行进行大肆干预的情况下,虽然部分乡村村委会仍能够给予乡镇政府工作以足够支持,但更多的乡村村委会则开始逐渐采取了一种冷漠与抵制的做法,阳奉阴违,甚至想方设法来重新夺回治理权利。在此情况下,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就将逐渐放大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

(二) 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冲突

村支部与村委会间的矛盾冲突主要源于现行制度下对这两种基层组织在职能设置、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存在着不够清晰、相互交叉的问题,使得两者在进行乡村治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矛盾冲突,这集中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双方互不认同,即村支部认为自身代表国家权利,在治理方面具有更强大支持和明显优势,同时对村委会存在偏见,而村委会则认为其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利,无需依附其他组织,同时自身更能够代表民意。二是双方互不支持,如村支部以“领导”自居,故意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打压,以弱化村委会职能,而村委会因为是民意的代表,所以认为应该由自己作主,从而常常无视和抵制村支部工作。同时村支部工作的开展也不可避免的会触犯到一些村民的利益,进而使村委会对村支部产生更大意见。三是双方公开对立,即双方矛盾冲突的进一步恶化升级,往往造成双方势成水火的局面。

(三) 村委会与社会自治组织之间的矛盾冲突

村委会与社会自治组织间的矛盾冲突主要源于乡村振兴视角下需要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不断引入多元治理主体,充分发挥基层正式组织与社会自治组织的各自优势,以达到更科学有效的治理效果。但在此过程中村委会这种正式组织与乡村社会中的家族宗族和乡贤之间又因各种因素会产生矛盾冲突,从而使双方在乡村治理上难以形成合力。双方的矛盾冲突点主要集中于基层民主选举和乡村事务治理过程中。在乡村基层民主选举过程中,中国一直以来的“熟人社会”观念使得民主选举往往演变成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各种利益团体之间的竞争,而以此为基础组建起的村委会必然会与社会其他组织间产生矛盾,从而使村委会职能被弱化。在乡村事务治理过程中,一些村委会确实存在处置不公、独断专行、滥用职权等行为,从而损害广大村民利益。此时乡村社会中的家族宗族与乡贤就成为反抗这一现象的主体,并依靠自身影响力代表村民与村委会对抗,由此就使双方矛盾冲突不断加深。


三、当前乡村治理主体间冲突产生的原因


任何一种矛盾冲突的产生其背后都有一定的因素在推动,而根据哲学原理分析,这些矛盾冲突必然是由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前乡村治理主体间冲突的产生亦是如此。

(一) 乡村治理主体间冲突产生的内因

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产生的内在推动因素都是利益,而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间冲突的产生同样也是因利益冲突而引起的。在我国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国家的引领使农村地区面貌发生巨大变化,这使得乡村成为新的发展力量,各种利益涌现。但在此过程中农村社会结构也开始不断分化,阶层越发明显,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这就必然导致各阶层之间利益关系分配不均,从而诱发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而乡村治理主体作为利益分配的主导者,其彼此之间也必然会因利益产生各种冲突。

(二) 乡村治理主体间冲突产生的外因

社会的发展是在矛盾冲突不断调和化解过程中来向前推进的,因此某种矛盾冲突的出现与恶化也必然是因相关的外部协调化解机制不健全而导致的。所以当前乡村治理主体间冲突产生的外因就是相关冲突化解机制的缺失。一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社会必然面临思想价值观念碰撞、贫富差距拉大、城乡文化碰撞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引发冲突,所以就需要有相应的防范化解机制来做好预防,从而将各种冲突提前扼杀在摇篮中。但就目前而言,各地并未形成有关治理主体间冲突的方法化解机制,缺少对乡村治理主体工作的指导。二是乡村治理制度的不健全也是导致当前冲突出现的原因,这是因为乡村治理制度未能对乡村社会运行起到有效管理与约束,从而使各治理主体间拥有了相互冲突对抗的空间。


四、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冲突的化解措施


(一) 进一步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能

基于当前治理主体间冲突的外因能够发现要对其冲突进行有效化解,就需要从各治理主体治理行为的规范与明确上着手,即通过对各治理主体职能的明确使其彼此都能够在按照“规定动作”开展工作,而不至于越界越线而对其他主体利益造成损害。一是对于乡镇政府主体,要进一步推动其进行职能转变,加快其管理角色转型,使乡镇政府能够在乡村治理中将以往的直接管理转变成引导其他主体实施自治,并对其他主体行为进行监管。同时为乡村治理中的冲突提供协调化解服务,构建冲突调解平台,以做好一个乡村治理的服务性角色。

二是对于乡村党支部,也应跟随乡镇政府进行转型,从以往的直接干预治理转变为服务治理,将“服务”作为工作的核心。同时要对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职责权限加以限制,避免其对乡村治理产生过多干预,切实加强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三是针对村委会,则需帮助其尽快从行政管理向带领村民自治转变,切实融入乡村群众中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将自身治理权限限定在乡村日常各项生活服务内,帮助村民解决现实困难,公平公正处置各项事务,保证在满足民意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四是对于乡村社会的自治组织要将其行为限制在法律范围内,并将化解乡村日常矛盾作为其主要职责,以使社会自治组织真正发挥自治作用。

(二) 根据不同主体间的冲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冲突其具体情况是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针对性的对冲突进行有效化解。针对乡镇政府与村委会间的冲突,应从宏观层面进行调控,落实治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将落实与决策联系起来,并对调控结果实施必要考核。同时还要在法律与制度范围内对冲突化解主体的职责权限进行界定,以使冲突化解得到有效落实。针对村支部与村委会间的冲突,主要应做好调解工作,即采取多种形式的调解方式如双方自行调解、行政性调解、诉讼调解、多方组织共同参与调解等,以使冲突各方冲突能够得到有效化解。针对村委会与社会自治组织间的冲突,则应该依靠乡村社会特有的宗教信仰、民俗习惯、村规民约等来解决,即问题怎么产生就怎么去解决。如此冲突的化解就更具有说服力,更易被接受。

(三) 重视冲突各方的利益诉求

乡村治理主体间冲突的内因在于各方利益诉求未能得到满足,因此从根源上讲,当前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各方所关注的并非是各方的利益诉求,而是局限于各自表面的立场,这就导致冲突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因此,在未来冲突化解工作中,应该推动各方治理主体围绕各自利益诉求和内在需求进行谈判,寻求各方利益需求的一个平衡方式,如此就能够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提升冲突治理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郑永君.农村基层协商治理何以可能—个多案例的比较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41(5):202~210

[2]钟诚.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3]兰红燕.我国多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9

[4]贺非非.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乡村发展问题研究[D].武汉轻工大学,2019

[5]蔡文成.基层党组织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8,3:62~71


文章来源:王佳楠,刘国新.乡村振兴视角下乡村治理主体之间的冲突及对策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1,20(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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