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犯罪人的低龄化趋势日益凸显。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在惩罚罪错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对通过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现行教学体系存在刑法教育的缺位问题。“道德与法治”课程应当坚持“法教结合”,抓住8-12周岁学生的“关键萌发期”,在教学安排中更加凸显“刑法要素”。同时,该课程与刑法教育具有培养法治观念的共同目标,二者共同的教育对象具备相应的认识能力,教学内容又能够彼此衔接。为了更好地解决该问题,在理论上重梳刑法教育逻辑,在实践上构建系统性教学模型,将有助于将刑法观念的培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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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阶段是人生“拔节孕穗期”,扣好人生法治观念的“第一粒扣子”必要且紧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1]面对当前刑事犯罪人日渐低龄化的趋势,学校思政课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渠道,应当主动担当;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这一节点,则更加凸显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强化刑法教育的重要性。“道德与法治”课程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思政课,肩负培养和提升学生法治观念的重任,但是,现行教学体系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背景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该课程刑法教育功能的缺位。
一、现实境遇:犯罪人低龄化趋势与刑法教育的缺位
犯罪人的低龄化趋势日益凸显。相应地,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在惩罚罪错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对通过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未成年人的成长周期看,8-12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快速发展期和思想急速转变期,“误入歧途”的可能性增大。反观“道德与法治”课程的第二、第三学段本应作为刑法教育的重点学段,却存在刑法教育缺位的问题。因此,充实该学段的刑法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一)应对犯罪人低龄化需要注重“法教结合”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犯罪人低龄化趋势早已显露端倪。20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初犯年龄为16周岁;进入90年代后,初犯年龄低于14周岁的情况明显增多;到了21世纪,10至13周岁期间的初犯占未成年犯罪人的比重已经达到8.9%[2]。2019年10月20日发生的“大连13岁男童蔡某强奸杀害10岁女童案”更是瞬间引爆舆论,一时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严惩罪错未成年人的诉求在社交网络平台迅速发酵,并形成了高度统一的共识。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其中第十七条中增加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后,2021年我国起诉较严重犯罪未成年人3.5万人,同比上升6%[3],这说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在低龄犯罪人的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充分发挥了刑法惩罚和报应的机能。
但是,针对低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唯刑是举”必然会恶化其成长环境,弱化其适应社会、复归社会的能力;并且,片面强调对其进行处罚,与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所采用的“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相悖。笔者认为,从刑法学和教育学交叉的视角来看,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不仅仅意味着对低龄犯罪人进行惩罚,实现刑法特殊预防的机能,应当更加强调对所有低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机能。换言之,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应当坚持“法教结合”,而且应当更加侧重于挖掘刑法教育抑制和预防犯罪的机能。
(二)培育刑法观念需要抓住“关键萌发期”
教育活动应当具有前瞻性。但是,当前“道德与法治”课程在刑法教育方面缺乏必要的前瞻性。该课程现行的课程标准仅在第四学段(7-9年级)明确要求学生理解犯罪的特征及后果,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然而第二、第三学段(3-6年级,8-12周岁)的学生正处于社会性意识的“关键萌发期”,通过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刑法观念至关重要,却为课标所忽略。
首先,该阶段的学生处于生理快速发展期。随着膳食营养和医疗条件的改善,我国8-12周岁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平均水平有所提高。云南省蒙自市城区13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数据显示,2014年8-12周岁男生的平均身高为126.64cm-148.23cm,2019年这一数据增长为127.42cm-152.11cm;而同年龄段女生的平均身高则在2014至2019年间由125.44cm-150.01cm增长为126.30cm-151.13cm[4]。从个案来看,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也可能提前进入青春期,在前文所述的大连一案中,年仅13周岁的蔡某身高甚至达到170cm以上,体重接近140斤,已然与成年人的身体发育状况无异。
其次,该阶段的学生处于思想急速转变期。生理的提前成熟,也意味着他们更早地具备了较高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心理成熟所需的时间也有所缩短。从认知能力的角度来看,8-12周岁时,未成年人大脑的前额皮层持续发育,使其执行机能得到显著提高,促进了做计划、思维策略、行为自我监控和自我矫正等方面的进步;然而,一些不良的外部信息会严重损害他们的自尊心和自我调控能力,可能使其陷入“习得性无助”,进而增加其产生偏差行为的可能性[5]。从情绪控制的角度来看,该阶段未成年人的情绪感知能力持续提高,如果情绪自我调节能力获得良好发展,就会形成积极的情绪自我效能感,反之,则容易被消极情绪压倒,从而阻碍其表现出共情和亲社会行为。
最后,处于“关键萌发期”的未成年人是非观念尚未定型,可塑性强,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例如互联网、自媒体、家庭成员、朋辈因素等。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有所抬头,家庭监护问题比较突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还需优化[6],尤其是部分提前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对老师和家长的教育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并且更容易受到新事物和同龄人的影响,极有可能“误入歧途”。与此同时,由于身体发育程度的限制,形成错误观念的未成年人更容易以同龄或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作为施暴对象,如果受害未成年人同样缺乏应有的刑法观念,无法通过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则可能对其终身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安排教学内容需要凸显“刑法要素”
培育低龄未成年人的刑法观念,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在教学活动中融入符合其认知规律的刑法知识,再通过恰当的教学方法使其理解并外化为行为。然而,当前《道德与法治》教材的编排存在刑法要素的分散、缺位等问题。
表1小学3-6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材中刑法知识的呈现
内容排布分散。笔者统计了小学3-6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材中刑法知识的呈现(见表1),并结合前文对这一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状况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该课程现行教材所安排的刑法教育内容不够充分,学生从中无法获得与刑法相关的基础知识;第二,当前的内容安排不够平衡,刑法知识多集中于拓展性的自学内容,而在教材正文部分却鲜有提及,缺乏必要的体系性。
同时,关键内容缺位。纵观整个义务教育阶段,该课程在刑法教育方面作出了大胆的探索和新颖的尝试,展现形式较为丰富;但是在具体教学过程中,一线工作者因关键内容的缺位而无法展开深入教学,影响各学段刑法教育的实效性。首先,在第二、第三学段的教材中已经出现了诸如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具体罪名,根据建构主义心理学的相关研究,学生在接受下位概念的时候必须具备相应上位概念的基础,但现行教材中却缺少对刑法、犯罪等上位概念的一般性介绍。其次,第四学段的课程标准对学生的刑法观念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然而教材编排却存在“入场延迟”的问题,虽然七年级下册专题介绍了法治相关的内容,但依旧不谈及刑法,直至八年级上册才对刑法相关概念进行系统性介绍,而这时学生大多为13-14周岁,极有可能已经错过了预防和纠正其错误观念的“黄金期”。
可见,只有在“道德与法治”课程中坚持“法教结合”,抓住8-12周岁学生的“关键萌发期”,在教学安排中更加凸显“刑法要素”,才能更好地回应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所提出的新要求。
二、运行机理:“道德与法治”课程与刑法教育的融贯
从课程实际来看,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是“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应有之义,以培养刑法观念为己任的刑法教育与该课程在目标上具有同向性;反观教育对象,第二、第三学段的学生理性认识的能力正在快速成长;与此同时,该课程的现有教材蕴藏着丰富的刑法教育资源有待进一步挖掘。因此,“道德与法治”课程与刑法教育的融贯是切实可行的。
(一)目标同向:锚定遵规守法的底线
“道德与法治”课程以培育核心素养为己任。法治观念作为本课程所要培养的核心素养之一,是指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理念[7]。将法治观念的内容抽象提炼,其背后所蕴含的核心价值就在于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规则由公民让渡部分权利后组成的公权力机关制定,为了自我保护,公民必须遵守规则,通过维持社会整体秩序来实现自己所保有的那部分权利。因此,当人们将规则意识外化为行为之时,能够起到社会保护的作用。
刑法观念是指对刑法的性质、地位、机能以及刑罚等基本问题的理性认知,其内涵总是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扩充或精简,但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一直是刑法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8]。由此可见,“规则”与“权利”是法治观念与刑法观念的共同追求,“道德与法治”课程与刑法教育都为学生锚定了遵规守法的底线,二者在目标上具有同向性。
(二)对象一致:具备理性认识的能力
有观点认为,刑法以剥夺和限制公民权利为主要内容,在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刑法不会活跃在诸多规则的前沿,否则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将更多的人,尤其是缺乏相应认识能力的低龄未成年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9];也有观点认为,刑法知识过于抽象难懂,对其进行刑法教育为时尚早。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刑法原则不等于刑法教育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进行刑法教育,必须遵循其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在互联网时代,低龄未成年人作为互联网“原住民”,其接触与刑法、犯罪相关信息的渠道十分广泛。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切断其信息源,而在于教育。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的“社会观察实验”[10]早已表明,比起放任自流,通过教育使其“观察”到犯罪行为将受处罚,能够更好地避免其走上犯罪的道路。更何况,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刑法的谦抑主义原则更多地体现在立法和司法环节,刑法谦抑也并不意味着刑法教育谦抑。
其次,该阶段的教育对象正处于认识能力的快速成长期,能够理解与其认知水平相适应的刑法知识。根据现代学习理论,知识整合是学习者将不同类型的信息和经验放在一起,识别和建立关系,并拓展出用以连接他们的框架的过程;这些被连接在一起的信息又不断与新信息进行整合,最终实现知识的拓展和观念的更新[11]。另有研究表明,6岁时,儿童的大脑发育已经达到成人大脑的90%,其获取和整合知识的能力会随着身体的成长和外部的引导而进一步增强。因此,经过第一学段的教育,学生已获得与规则相关的一定的知识储备,能够在第二、第三学段将规则分类细化,理解违反不同规则的行为;同时,认识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该阶段的学生能够逐渐跳出感觉、知觉、表象等感性认识的限制,初步具有理解相关“概念”以及“判断”何种行为构成犯罪的理性认识能力。
(三)内容共享:深挖刑法教育的资源
现行教材蕴含着丰富的刑法教育资源有待挖掘,使该课程与刑法知识相衔接成为可能。
首先,不同学段间的纵向融合。在第一学段,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对于学校纪律、生活中的安全常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具有初步的规则意识,为第二、第三学段(即重点学段)进一步开展刑法教育奠定了基础;而在第四学段,虽然刑法知识存在“入场延迟”的问题,但已经设置专章系统地介绍我国的法律体系、刑法与犯罪的概念等内容,为深入培养学生的刑法观念创造了条件。
其次,重点学段内的横向融合。如上文表1所示,小学3-6年级的《道德与法治》教材中已有多处明确引用刑法条文的内容,可以成为刑法教育融入的视窗。除此之外,这些教材中还存在许多能够引申出刑法知识的内容,例如三年级上册的“安全记心上”一节选用了酒驾的案例,然而紧随其后的“知识窗”仅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在这里就可以进一步引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不仅能让学生牢记酒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能为完整地介绍刑法和犯罪的概念作铺垫。
可见,该课程与刑法教育具有培养法治观念的共同目标,二者共同的教育对象具备相应的认识能力,教学内容又能够彼此衔接。因此,“道德与法治”课程与刑法教育的融贯是切实可行的。
三、纾解之道:“道德与法治”课程中刑法教育的教学设计举隅
在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背景下,刑法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为了更好地解决“道德与法治”课程中刑法教育的缺位问题,在理论上重梳刑法教育逻辑,在实践上构建系统性教学模型,将有助于将刑法观念的培育落到实处。
(一)教学设计的理论逻辑
笔者认为,该阶段刑法教育的总目标在于使学生了解“刑法的基础理论”,在实现该目标的众多理论路径中,对比澄清的方式更能够凸显刑法的本质,进而规避教育过程中刑法知识的碎片化、模糊化问题。因此,笔者结合刑法教育的一般规律和本课程的特点,分析出以下理论模型(见图1)
从理论模型到实践教学,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转化。结合“道德与法治”课程的现行课标来看,模型一“规则→刑法的基础理论”的路径,与本课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的培育路径具有内在契合性。基于此,笔者为本课程中刑法教育的融入设计了以下实践模型(见图2)。
该模型充分考虑了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严格依照刑法的相关基础理论,按照受教育者思维进阶的规律设计了一个螺旋上升的系统脉络。首先,在第一学段通过直观形式,初步培养学生对“规则”的感性认识,直至形成抽象概念的“直观轮廓”。紧接着,在重点学段(即第二、第三学段)引导受教育者对“规则”的认识走向纵深,知晓“刑法规则”是诸多规则中的“特殊规则”,触犯这种特殊的规则的行为就是“犯罪”。通过这一阶段目标的达成,学生对刑法的认识会更为深刻,逐步形成抽象概念的“清晰脉络”。最后,第四学段的学生则会水到渠成地形成对刑法较为全面的认识,从而助推其进一步深入理解“刑法的基础理论”。
(二)教学设计的实践展开
上述理论模型为一线教学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理论遵循。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实践又是理论的归宿。为了促进由理论模型到实践教学活动的展开,笔者对不同学段的刑法教育提出了针对性的教学建议。
首先,关于第一学段的教学建议。该学段学生年龄尚小,与“规则”相关的知识储备不够丰富,对于抽象概念的接受度较低。而在学习能力方面,他们已经能够整合离散但相关的新学习事件片段,生成新的事实性知识。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典型教育法,列举学生身边的守规行为,引导其学习、对照和仿效;与此同时,还可以运用比较教育法,将守规行为与违规行为进行比较鉴别,加深学生对“规则”的理解,逐步培养其遵守规则的意识。
例如,在二年级上册“我们的班级”以及“我们在公共场所”两个单元中,除了带领学生制定班规,引导其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则之外,还可以同时举例说明违反这些规则的后果,比如“上课迟到的同学,放学后留下打扫卫生”,“破坏校园公物,需要照价赔偿”等,让学生能够更好地鉴别是非,将规则意识外化为自身行为。
其次,关于第二、第三学段的教学建议。该学段是刑法教育的重点学段,应当引起教学者的重视。此阶段学生的认识能力快速发展,对等级分类有了清楚的认识,能够实现从一般概念到特殊概念的迁移。因此,在学生已经具备一定规则意识的前提下,这一阶段可以秉承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原则,将比较教学法推向纵深,引导学生认识“刑法规则”是规则的一种、“犯罪”是违规行为的一种,实现由“遵守规则”到“遵守刑法规则”的态度迁移。
在该学段教学过程中,应当更为注重充分挖掘教材现有内容中的刑法资源。比如在前文所述三年级上册“酒驾”的案例中,在运用互动教学法要求学生回答“酒驾的危害”后,可以由教师讲解醉态驾驶需要受到刑法处罚,而这种处罚是最为严厉的;又如在六年级上册的“知法守法依法维权”一节中提到了校园欺凌、性侵、猥亵等犯罪行为,可以采用感染教育法,播放相关案件的新闻报道或解读视频,让学生更真实地了解常见的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在遭受侵害时如何自我保护。
再次,关于第四学段教学建议。该学段学生已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储备,认知能力和学习能力也有了较大的提升,能够借助命题思维理解所接触的知识。结合当前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背景,在此阶段必须充分运用预防教育方法,关于法律和刑法基础理论的知识也应从八年级上册提前至七年级上册,防止学生出现思想和行为的偏向,引导学生自觉预防犯罪;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及时监测,在不良思想和错误行为刚刚冒头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矫治,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除预防犯罪之外,该阶段刑法教育的适当提前,有利于学校及时监测学生是否产生了错误的思想、是否实施了不良行为,并及时对其进行矫治。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该年龄段的学生进行刑法教育并非易事。刑事案件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该向他们展示到何种程度?刑事理论丰富、抽象,该如何向他们解释清楚?从宏观课程安排来看,思政课教学时间紧、任务重,该如何合理安排教育时间,准确抓住教育时机?这些问题,都有待一线教育工作者进一步用实践行动予以回答。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12]。少年儿童是国家永续发展的希望,我们必须精心呵护其成长和发展,培养其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因此,在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背景下,“道德与法治”课程应当及时修复刑法教育方面的缺憾和不足,主动担当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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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宋亦鑫.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背景下“道德与法治”课程中刑法教育的缺位与应对[J].教育科学论坛,2023,(2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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