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社保费征收法律主体不明、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功能弱、社保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等问题,需要采取健全内控制度和社会监督体系、完善税务征收体系、提升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功能、提高业务人员管理能力及素养等措施,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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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行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但在对社保资金运行的监管中存在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社保费征收法律主体不明、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功能弱、社保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等诸多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社保基金运行的风险亟待人们去探究。
一、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
社保基金内部控制涉及部门和环节多,各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沟通和配合。部分地区存在被动制定内控制度的问题,没有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及具体工作,导致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且执行不严格,使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如拨款印章未能分人分印管理,无稽核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不够清晰明确等。2011年爆出的原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财政专户会计杨立强36次贪污、挪用公款高达5100余万元,其中包括4900余万元的社保基金。正是社保基金管理的混乱给了杨立强可乘之机,造成本应发放给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难以追回。因业务量比较大,编制人员不足,为提高拨付效率,一些部门不按规定管理拨付印章及设置相关岗位人员,形成惯例后,给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账户管理人员对其负责账户具有任意的处置权利,甚至可以说社保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完全靠工作人员的自律来保障。
(二)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审计监督组成的全方位、多元化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管和约束,使其在“阳光下运行”。2012年和2014年在12个省份的36个市县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主要围绕信息披露、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监督员、听证咨询、民主评议等内容进行监督。试点以来,因社会监督清理纠正的违规事例不胜枚举,如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的第一年,贵州毕节市收到举报案件35件,共追回社保基金37.7万元、处罚22.5万元[1]。但这些社会监督成绩仅在试点县市得到了体现,反观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系,在法律层面,社会监督仅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进行了笼统的规范,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与相关的配套制度。2014年确定第二批试点地区后并没有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或全面推进社会监督,社会层面的参与度和参与面都极其有限,仅有少量媒体曝光相关事件,而曝光的也是一些严重违法违纪的事件。
(三)社保费征收法律主体不明
目前关于社保费涉及税务机关征收的行政法规只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起法律保障作用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提及,对于逾期缴纳、欠缴纳或少缴纳社保费的情况,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得不到法律保障[2]。社保入税后,税务机关、社保、医保、财政及银行等机构沟通协调难度增加,各部门间职能不同、职责不明确,导致在相关业务知识、政策的解读上存在一定差异,由此给协调沟通带来了困难,降低了税务征收的效率。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间存在大量的基础信息交接、校验、导入工作,双方信息系统不一致,经常出现数据异常,而一旦出现数据异常各市县又无法及时处理,就会造成缴费人在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却无法解决问题,从而形成欠缴情况。征收方式比改革前更加繁杂,使征收矛盾不断增多。
(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功能无法充分发挥
目前由财政部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仅指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等)进行投资运营,2019年取得投资收益超3000亿元,投资收益率约15.5%。湖南省于2019年7月25日正式启动职业年金运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短短5个月的时间,年化收益率就取得7.6010%,这些收益率远远超过同期通货膨胀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也将于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仍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管理。目前国务院、人民银行、财政部、人社部等部门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的基金类型分别出台了多项规定,但有些政策规定相互矛盾。尤其是县级统筹的社保基金,因资金太少,为了保证待遇支付,不能投入投资运营;如果有一定数量的社保基金投入投资运营,就可能发生资金被挪用或收不回投资资金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利益的驱动,或者是当地政府对投资的干预。另外,相关制度也没有对社保基金增值保值有硬性的规定,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基金都存入银行获得活期利息收益。
(五)社保基金工作人员缺乏较高的职业素养
随着我国社保覆盖面迅速扩大、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尤其是近几年政策更新频繁、参保人数增长、老龄化时代到来、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社保基金业务信息处理量急剧增加;再加上国家提出“一站式服务”“最多只跑一次”等要求,对社保基金征收、管理、发放经办机构与经办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而许多经办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彻,一些特殊业务无法办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经办机构的会计人员并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甚至出现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无人做而由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的情况,这样容易引发负面社会舆情,给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执行情况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带来一定影响。社保入税后,税务编制人员没有增加,社保征缴业务多半是由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保政策多、变化快,劳务派遣人员的流失率高等因素都给税务征缴社保带来了诸多问题。
二、解决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社保基金内控制度
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各险种授权、征缴、登记、保管、核算、发放等各个环节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点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将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社保基金的拨款、拨款复核、会计核算、会计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足额配备相关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严格管理印鉴、票据,拨款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3]。经常性地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警示教育活动,提升干部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定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从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健全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二)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信息披露是社会监督的首要任务,需要进一步扩大各险种信息数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为社会监督主体发挥监督功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按要求定期披露社保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民众参与社保基金监管提供技术手段。《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各统筹地区要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建立,明确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要求发挥委员会的独立性以及专业性,除了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参与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引进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审计部门、金融机构的专家等积极参与,以此来增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的主要成果及成就、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社会监督队伍建设等经验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办法,有利于推进全国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治理机制,更好地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三)完善税务征收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手段确定税务机关为社保费征收主体,让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收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确税务机构、经办机构、财政和银行等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顺畅,简化征收流程。二是完善信息系统。建立互联互通的数据交互系统,确保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准确而及时地接收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并进行社保征收数据回传等,构建出一个科学、合理、高效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从而降低各部门沟通成本。充分利用网上办税信息化系统,确定缴费人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范围及金额,提高办事效率。
(四)加强社保资金的监管
目前未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同职业年金及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大体类似,以保值增值为主要投资目标。因社会保险基金要负担平时的保险支出,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度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协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考虑基金结余、支付能力、基础条件等因素,进行资金测算工作,明确委托投资额度并向省政府提交具体实施计划,将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或类似职业年金投资方式投资运营,同时在投资期限和赎回上提供灵活性和及时性,从而提高社保基金的整体保值增值收益。针对现行社保基金存款利息不统一、管理碎片化、业务难操作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财政、人社、医保、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做好部门衔接工作,统一制定出切实可行、容易操作的社保基金银行优惠利率标准,明确计算办法;各统筹地区通过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建立银行评价激励指标体系。按照“银行经营状况、贡献度、提供存款优惠利率、提供优质服务水平”等评价指标,计算各商业银行的综合评分,从而确定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资金存放银行。
(五)提高社保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
我国的社保体系庞大复杂,而且政策变动频繁,从社保征缴的登记、申报、实际待遇的计发到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等都需要配备专业人员。专业工作人员不但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还要不断学习出台的新政策、新制度,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综合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社保工作思路。财政、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在招录人员时应适当提供社会保障专业的专门职位,为该专业的人才提供报考机会,建立更加专业的社保基金管理队伍。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岗位需严格按《会计法》的要求来配置专业人员,以客观、准确、及时地展现社保基金数据信息,确保每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中上报数据精准、及时。对财政、税务、人社、医保部门的相关经办人员每年度开展不少于5天的专项培训。设置科学的培训课程,提高经办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提高其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核算、监督及管理水平。与此同时,各地要制定相关的奖惩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打造一支高素质、高质量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队伍,为社保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允海.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综述[J].中国医疗保险,2015(09).
[2]王迪.新时期下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与对策[J].纳税,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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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兵.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中),2021(02):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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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保险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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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办单位:中国保险学会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经济
创刊时间: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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