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相关案例,22015年至2019年因怀孕或正在哺乳期事由而被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案件数量共有1027件。女性罪犯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通常由于其量刑问题,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本身的漏洞、制度执行配套措施的不健全为其逃避监内服刑提供了空间。为规制女性罪犯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有必要从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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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性罪犯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现状
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相关案例,22015年至2019年因怀孕或正在哺乳期事由而被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案件数量共有1027件。3
(一)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罪犯人数
怀孕女犯是否具有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目的,需要以怀孕女犯的怀孕次数4为基础,并结合其首次怀孕时间5进行综合判断。
从怀孕次数来看,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自抓获(投案)6后怀孕1次7的情况最为常见,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68.35%(702个);怀孕2次的情况次之,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25.02%(257个);怀孕3次及以上的情况较少,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6.63%(68个)。
对于抓获(投案)后怀孕1次的女性罪犯,需要结合其怀孕时间认定其是否具有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目的。如果怀孕时间在抓获(投案)前,则通常不具有利用怀孕逃避刑罚的目的。因为除主动投案的情形外,女犯无法预见其何时被司法机关抓获;即便被司法机关及时抓获,从抓获到宣判的刑事诉讼流程通常历时半年以上,女犯利用怀孕事由也不能申请到足够的暂予监外执行时间,并且女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未重新怀孕。8如果怀孕时间在抓获(投案)后,考虑到女犯此时已被司法机关置于一定的掌控之中,并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存在清晰认识,因此应认为其具有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目的。对此类女犯的怀孕时间进行分析,有25%的女犯(104个)在抓获(投案)前怀孕;有69.47%的女犯(289个)在抓获(投案)后,宣判前怀孕;有5.53%的女犯(23个)在刑罚执行期间怀孕。9对于抓获(投案)后怀孕2次及以上的女性罪犯,无论其抓获(投案)时是否怀孕,由于其存在抓获(投案)后再次怀孕的情形,因此应当认为其具有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目的。
由此可见,对于抓获(投案)后怀孕1次的女犯而言,至少有75%的女犯具有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目的;对于抓获(投案)后怀孕2次及以上的女犯而言,全部具有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目的。可见,女犯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现状较为严重。10
(二)主要犯罪类型
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女犯所触犯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其比例分别占可查证具有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目的的案件数量的38.24%、34.06%和19.20%。就具体罪名而言,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女犯所触犯的罪名主要包括毒品类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诈骗罪、盗窃罪和卖淫类犯罪(组织、强迫、协助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其比例分别占可查证具有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目的的案件数量的21.82%、19.15%、11.46%和7.06%;同时也较多地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赌博类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
(三)量刑情况
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目的的女犯被判处的主刑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其中,有期徒刑是最为主要的刑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占可查证具有逃避监内服刑目的的案件总量的92.15%。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当中,59.11%的案件量刑在3年以上,29.13%的案件量刑在5年以上。一般认为,法定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属于重罪。11可见,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女犯被判处的刑罚普遍较重,这既反映了上述罪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高,也成为女犯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动机之一。
(四)逃避监内服刑的方式
对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案件中可查证首次怀孕时间的482个案件作进一步分析可知,怀孕女犯在“抓获(投案)后,宣判前”首次怀孕的情况最为常见,“抓获(投案)前”首次怀孕的情况次之,在“刑罚执行期间”首次怀孕的情况最少,其比例分别占上述案件总量的79.67%、14.52%和5.81%。
对于“抓获(投案)前”首次怀孕的案件而言,由于抓获(投案)前怀孕且到案后未再怀孕的女犯通常无逃避监内服刑的目的,因此具有逃避监内服刑目的的女犯均存在到案后再次怀孕的情形。
对于“抓获(投案)后,宣判前”首次怀孕的案件而言,至少有90.10%的案件中的女犯到案后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需被羁押在看守所,这表明绝大多数女犯能够在“抓获(投案)后,宣判前”怀孕正是利用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提供的怀孕时机。
对于“刑罚执行期间”首次怀孕的案件而言,怀孕方式包括监内怀孕、缓刑期间怀孕、12保外就医期间怀孕以及在逃(未收监)期间怀孕,其案件数量分别为16件、6件、4件和2件。其中,监内服刑期间怀孕的案件主要涉及毒品犯罪和职务犯罪中的重刑犯。13
综上所述,女犯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最主要方式。女犯于抓获(投案)后利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怀孕,并以怀孕或正在哺乳期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第二,次要方式。女犯于抓获(投案)前怀孕,并以怀孕或正在哺乳期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第三,非常见方式。女犯于刑罚执行期间怀孕,并以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具体方式包括在监内怀孕、缓刑期间怀孕、保外就医期间怀孕以及脱逃(未收监)期间怀孕等。另外,无论采用何种逃避监内服刑的方式,一旦女犯被暂予监外执行,其便可以利用非监禁的便利条件连续怀孕、哺乳婴儿,从而不断延长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达到逃避监内服刑的目的。
二、女性罪犯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危害
(一)刑罚的犯罪预防目的难以实现
暂予监外执行本质上属于一种监禁刑的变通执行方式,14这就改变了怀孕女犯所受刑罚的性质,不利于刑罚犯罪预防目的的实现。在特殊预防层面,女犯利用怀孕逃避刑罚,首先表明其并未积极悔过;同时,以非监禁性且管理较为松散的社区矫正方式执行刑罚也难以实现监禁刑对罪犯形成的威慑与教育矫正功能。15这使得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并未消减。在一般预防层面,女犯利用怀孕逃避刑罚,不仅难以对其他潜在女性罪犯以及其他怀孕期、哺乳期届满重返监狱服刑的女犯形成威慑,反而可能引发效仿,甚至成为更多女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诱因。
(二)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
司法权威来源于法之必行。由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与否完全取决于女犯的意愿,同时暂予监外执行后,罪犯的人身自由强制基本解除,这就使得恶意怀孕的女犯实际上获得了“定罪免(减)罚”特权。16这种刑罚执行的不公造成罪刑严重不相适应,也使得被害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易引发民众对法律执行严肃性的质疑,进而对司法权威造成严重损害。
(三)引发司法腐败、社会伦理问题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往往具有一定的解释空间,这就为女犯及其亲属通过不当等手段获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提供了机会,进而滋生受贿、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等问题。17同时,女犯要怀孕未必通过其合法配偶,这又引发了社会伦理问题。18
(四)不利于新生儿的抚养、教育
由于多数女犯怀孕的目的在于逃避监内服刑,且统计案件中有31.65%的女犯怀孕次数超过1次,在新生儿尚处哺乳期时再度怀孕。这表明怀孕女犯缺乏、哺乳抚养新生儿的精力、能力与意愿。而一旦女犯哺乳期届满收监执行,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新生儿的抚养、教育便成为问题。19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缺乏教养与关怀,甚至遭受社会歧视、生活贫困等问题,不利于新生儿的抚养、教育,甚至可能使其成为社会上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女性罪犯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原因
(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漏洞层面的原因
1.根本原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效果不完全合理。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效果在于: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且暂予监外执行的次数无限制。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无需对罪犯进行关押,而是由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同时罪犯可反复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这就相当于缩短了监内服刑的时间,对判处剥夺自由刑的实刑犯而言存在巨大的诱惑。21适龄生育的女犯往往通过怀孕,充分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优惠”,从而达到逃避监内服刑的目的。可见,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效果上的漏洞,是女犯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根源所在。
当然,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效果并非完全不合理。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而言,由于严重疾病能否治愈以及生活自理能力能否恢复尚存疑虑,此类罪犯的社会危险性以及监内服刑的特殊预防效果已显著降低。对其采取“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罚执行刑期”的法律效果合乎人道主义要求,也使得监狱、看守所能将主要监管精力放在更具有教育改造必要性的罪犯身上。22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犯在健康程度以及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均强于上述两类罪犯,且怀孕或哺乳状态在性质上也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缺乏相当性,因此对这类罪犯也采用“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罚执行刑期”的法律效果有过度保护之嫌。退一步讲,即便认为对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女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罚执行刑期,更多地是基于对孕妇、胎儿和婴儿权利的特殊保护,以及对女犯的感化作用,23是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女犯的社会危险性让位于人道主义。24但是,由于女犯的社会危险性并未降低,25这种基于权利保障与教育感化的考量就必须以女犯的自然(善意)怀孕为前提。一旦女犯利用制度漏洞恶意怀孕,则表明其并未接受教育感化,其社会危险性也并未降低,此时就不应再将其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2.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时间与哺乳期限未明确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一方面未明确怀孕女犯怀孕多长时间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而使得女犯一出现怀孕情形马上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另一方面未明确哺乳期的女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哺乳期限,从而导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确定的肆意性。
(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执行层面的原因
1.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不当为罪犯恶意怀孕提供了时机。
女犯通常是在“抓获(投案)后,宣判前”首次怀孕,而这些罪犯中至少有90.10%的人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由于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意味着无需被羁押在看守所,这就给了女犯充足的怀孕时间。可见,司法机关抓获女犯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当会为女犯恶意怀孕提供时机。
2.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适用存在偏差。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女犯,如果存在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表明,即使女犯存在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形,也并非一律暂予监外执行。但在实践中,一旦女犯出现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形,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往往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因而存在对《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适用偏差。这种适用偏差的原因有二个:第一,当前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缺乏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犯监内服刑的条件,具体表现为缺乏孕产、哺乳的场所、设施以及专业人员。26为保障怀孕、哺乳期妇女及婴儿的权益,同时降低执法风险,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不得不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第二,《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未明确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时间与哺乳期限。这导致女犯一出现怀孕情形即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并导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确定的随意性。
3.社区矫正监管效果欠佳。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21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反馈情况。但在实践中,由于工作量大、人手短缺、监管手段有限、监管内容宽泛等原因,社区矫正机构难以实现对每个罪犯的有效监管,同时女犯怀孕本身就难以通过监管事前发现和控制,这就使得罪犯有更多机会通过反复怀孕的方式恶意逃避收监执行,也使得怀孕女犯中止妊娠、分娩后胎儿死亡,或婴儿出生后不哺乳的情形难以及时发现,从而影响及时收监。
4.检察监督手段缺乏刚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67条,检察机关对女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就女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出书面意见。但由于该书面意见并不具有强制性,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只是参考该书面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至于在多长时间内完成重新核查28以及书面意见不被接受时检察机关的补救途径,当前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这就使得检察监督手段缺乏刚性,导致检察监督的作用被弱化。
四、女性罪犯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规制路径
(一)制度漏洞层面: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1.明确罪犯恶意怀孕,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主要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保障罪犯权利,同时考虑到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民众、被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30但由于实践中该制度常被女犯通过恶意怀孕的方式滥用,对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犯在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中表现出保护有余而惩罚不足的问题。为实现设立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初衷,有必要仿照《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对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效果,使其对恶意怀孕的女犯而言,不再作为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而作为一种刑罚执行的暂缓或中止执行事由。具体而言,可在《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3款“……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后增加“罪犯恶意怀孕的,怀孕后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对“恶意怀孕”的范围予以明确。基于实践中“恶意怀孕”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将下列情形确定为“恶意怀孕”:1.抓获(投案)后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怀孕;2.实施犯罪行为后,抓获(投案)时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时已怀孕或正哺乳自己婴儿,且存在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而怀孕、与非婚配偶发生性关系而怀孕、未婚怀孕、怀孕时明显缺乏抚养能力等怀孕情节;3.刑罚执行期间怀孕,具体包括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怀孕、监内服刑期间怀孕以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或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怀孕。
2.明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时间以及哺乳期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
考虑到怀孕时间低于7个月基本不会对妇女的生产、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7、9条以及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5条之规定,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1.“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哺乳期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婴儿出生后1年;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酌情延长哺乳期,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3.罪犯中止妊娠、分娩后胎儿死亡,应给予一定的康复期限后提前收监执行;婴儿出生后不哺乳婴儿的,应立即收监执行。
(二)制度执行层面: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配套措施
1.在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设立孕产病区。
由于部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犯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可以考虑在刑罚执行机关设立孕产病区,配备专用医疗设备以及专业医护人员,以关押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怀孕女犯、恶意怀孕的女犯,从而化解实践中因刑罚执行机关缺乏孕产条件而不得不将女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尴尬。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孕产病区仍可服务于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女犯。
2.加强对特定罪名女犯以及重刑女犯的监管。
具有利用怀孕逃避刑罚目的的女犯所触犯的罪名主要涉及毒品类犯罪,卖淫类犯罪,诈骗罪,盗窃罪,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贪污贿赂类犯罪;同时,刑期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女犯更易具有故意怀孕逃避监内服刑的目的。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上述女犯的监管,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同时每月不定期了解其身体情况,一旦发现女犯存在再次怀孕、中止妊娠、分娩后胎儿死亡或婴儿出生后不哺乳婴儿的情形,应及时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考虑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量大且人员有限,可以考虑引入新的监督力量——被害人监督。31如果女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出现上述再次怀孕等情形,被害人可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报告,敦促有关机关加强对女犯的监管。
3.强化检察监督手段的刚性。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恶意怀孕”的情形需要结合怀孕女犯的怀孕时间、怀孕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考虑到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罪犯的身体状况非常熟悉,因此应当强化检察监督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作出过程中的作用,特别是检察监督手段的刚性。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决定。人民法院经重新核查维持原决定的,应向检察机关说明具体理由;检察机关如不认可人民法院维持原决定的理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五、余论
遏制女性罪犯恶意怀孕,关键是从制度层面填补漏洞。任何监督、监管方式均难以事先发现女犯恶意怀孕。但是,即便通过立法修改明确“恶意怀孕,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仍有一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即对非恶意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犯采取“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执行刑期”的法律效果是否恰当?
对此问题,学界和实务界的一种主要观点是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效果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不计入刑期。32其理由有二个:一是域外立法对于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犯广泛采取了刑罚暂缓执行制度。33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怀孕150日以上”或“分娩后没有经过60日”属于自由刑执行的酌定停止事由。34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罪刑较轻的女犯怀孕或有幼年子女可以将刑罚延期到年幼子女14岁后执行。35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56条规定女犯哺乳婴儿的情形属于自由刑暂缓执行的酌定情形,但暂缓执行期限不能超过4个月。36二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不计入刑期能够杜绝恶意逃避监内服刑的问题,也能有效遏制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过程中的司法腐败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可取。首先,社区矫正毕竟是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并带有惩罚意义。如果社区矫正的期间不计入刑期,则相当于变相为罪犯增加刑罚,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其次,为防止一部分人利用制度漏洞逃避监内服刑而将所有人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也有失公允,缺乏针对性。最后,一旦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不计入刑期,也会引发社区矫正机关、监狱管理部门等监管懈怠的问题。但是,如果社区矫正的期间按照1:1的比例折抵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期间,也有对罪犯的过度保护之嫌。有鉴于此,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效果改革的一条可能的路径是进行刑期折抵比例的改造,即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按照2:1的比例折抵刑期。这是因为,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均实行社区矫正。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而言,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因此,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考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的羁押折抵刑期的比例,将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按照2:1的比例折抵刑期,即监外服刑2日折抵刑期1日;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待其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将其监外执行期限按照2:1的比例折抵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李华章.女犯利用怀孕逃避监内服刑问题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09):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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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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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
主办单位: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青年出版社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社会
国际刊号:2095-3356
国内刊号:10-1048/D
邮发代号:2-826
创刊时间:2011年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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