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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路径探讨

  2021-08-18    120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最终经济收益具有重要影响,随着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若要凸显自身核心竞争力,需在处于我国法律红线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税法进行筹划,最大限度控制税费成本,保证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实现该目标,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自身实际状况,掌握土地增税筹划技巧,坚持实际筹划原则,创新土地增值税筹划思路,并有效控制土地增值税筹划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基于此,本文就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展开分析。

  • 关键词:
  • 土地增值税
  • 房地产企业
  • 税费成本
  • 筹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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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项目持续增多,一路上涨的房价成为人们的关注重点,致使房地产市场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影响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房地产税费较高是造成房价较高的核心因素,其土地增值税缴纳机制具有一定特殊性,需严格依照相关税法,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方可对企业产生积极作用。土地增值税在实际筹划过程中涉及内容较多,布设缺乏合理性,易出现多项问题,严重状况下企业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需准确辨识各类筹划风险,做好防范措施,合理筹划土地增值税,缓解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路径分析


(一)利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若想从本质上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首要环节便是准确界定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判定土地增值税范畴规程基准点包含三个方面,建筑企业税务土地增值税筹划过程中,需积极明确土地增值税范畴,为后续精准性筹划奠定基础。税法对多种实际状况予以明确,应严格依照上述基准为导向,判定其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范围,房地产企业可按照此类标准进行筹划。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注重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此种方式拥有筹划空间有限,若选取代建、合建等方式则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一方面,房地产代建行为。针对房地产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我国税法中给予明确规定,房地产代建行为基本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开展实际开发活动,待开发工作完成之后收入相匹配的代建收入。从本质层面分析,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活动,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但房地产权属并非出现变更,属于劳务收入范畴,所以并不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畴。房地产企业可选取此种方式,在正式开发之前明确用户,实施精准开发,降低整体税负。另一方面,合作建房。合作建房顾名思义,需双方主体目标开展建房,双方分别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处于合作支持下建造房屋。待房屋建造成功之后,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占比分房自用,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屋建造完成之后方可进行转让,再依照我国相关规程土地增值税。此外,通过土地入股合作形式建房,抑或其他形式进行入股,从宏观形式层面进行分析,双方满足相关资金、土地提供要求基础上,其二者享受相应的经济利益同时,需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房地产企业可最大限度满足优惠政策,缓解自身税负同时,保证各方利益得以保障。

(二)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实际比值,增值率与税率密切相关,增值率数值越高,可适用的税率较高,最终纳税金额越多。根据实际状况适当增减扣除项目金额,可进一步降低增值率,保证房地产企业最大限度选取较低税率,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我国税法中针对扣除项目具有针对性规范,其中开发费用可选取合理利息扣除规程进行筹划,税法中要求利息支出,可根据项目进行分摊,并完整提供可靠性较高的金融机构证明,按照实际状况完成扣除金额;若无法提供相应金融机构证明,需依照土地权实际费用与成本总计10%扣除。房地产企业应立足未来战略发展,科学确定筹划方式,若企业开发项目核心资金源于负债,整体利息费用支出较高,选择利息计算分摊提供相应证明方式为宜,若企业通过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较低可不计算分摊利息,进而增加扣除开发费用,实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筹目标[1]。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1.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国务院令第138号中明确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免收土地增值税:(1)纳税者按照我国相关规程,开发建设普通住宅销售,实际增值额处于扣除项目金额20%内;(2)处于区域内国家建设开发利用房地产。若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处于20%临界点上,可按照实际状况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进而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内容较多,如获取土地支出费用、开发土地成本、转让金相关税金等。

2.控制增值率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筹划成功与否,关键在于纳税者合理应用税法中各类优惠政策,如针对纳税者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不予以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其增值额度超过项目金额20%,需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全方位计算缴纳税额。同时,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者基于开发建造普通住宅下,一同开始其他房地产建设,应将其划分开分别计算增值额。处于分开核算条件下,税务筹划关键带在于需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将普通住宅增值率控制不超过20%,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增值税着力点需将增值额度未切入点,需适当降低其实际额度,一般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降低销售价格。譬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获取销售收入总计为50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住宅销售额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总计为32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别为2200万元、1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实际增值额为635万元,适用的税率为30%,所以最终共计缴纳税款为190.5万元;非普通住宅实际增值额为890万元,该房地产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491万元。通过上述计算分析可获知,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为27%,超出我国税法中相关优惠政策范畴,无法享受优惠政策,只有将实际增值率控制低于20%,方可获取一定的免税,可通过上述方式实现:第一,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其他数额不变时,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最终获得项目金额增加至2335万元时可实现免税,房地产企业最终仅需缴纳非普通住宅税额为300.5万元;第二,降低销售价格。降低商品房实际价格同时,增值率降低同时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最终企业实际利润受影响,该筹划方式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对比减少收入和少缴纳税金数额,最终确定是否应用该筹划方式。按照计算只有将销售价格降低至2827万元时,普通住宅可实现免税,企业缴纳增值税仍为非普通住宅税额300.5万元[2]。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风险管控


(一)合理适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在实际筹划过程中,是否能够合理应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是重要的审核风险点,其决定最终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是否成功。我国房地产企业可应用的优惠政策较多,需结合实际状况进行选择,如增值额不超过20%、由于城市规划等需搬迁,由纳税者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并通过税务机关审核达标之后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均可享受我国的免税政策。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实际筹划过程中,将核心置于免税或降低税负层面,对企业实际情形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要求有所忽视,面临相应的政策风险。因此,为保证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筹划成功,需积极关注相关税务优惠政策,按照其实际变更动态化调整筹划方案,保证应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应用合理性,降低自身面临风险。

(二)合理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

房地产企业实际销售收入,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缴纳金额基础,更是处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纳阶段明确预征率的适用基础,因此不管处于预缴纳还是清算阶段,税务机关应辨识销售收入真实性,如是否存在隐瞒销售价格现象,购销合同中价格是否具有合理性,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否合法。房地产企业销售与普通企业销售收入确认方式不尽相同,其收入实际范畴为产品开发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款额,不局限于现金,也包含与现金相同的等价物。选取一次性全额付款方式和分期收款方式,应严格依照相关规程决定销售收入,不同支付方式销售收入计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影响销售整体金额,干扰土地增值税金额。因此,为保证土地增值税筹划成功,需积极确定销售收入,确保其收入可靠性及真实性,增强土地增值税缴纳金额合理性[3]。

(三)合理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合理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房地产做好筹划的基础保证,其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包含内容较多,如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支出、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同时,纳税人员需严格依照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20%确定可扣除项目,保证其满足相关要求。房地产实际开发过程中,成本占据总成本比重较大,也是房地产企业实施土地增税筹划核心内容,开发经营过程中需获取相应合法凭证,并系统性审核其真实性及可靠性,保存合同、预决算书等资料信息,以此类凭证为基本条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供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对可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保证税务筹划合理性。[4]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之一,其土地增值税对房价造成严重影响,需按照实际状况,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土地增值税筹划过程中,涉及相关税法条例较多,筹划过程中应积极掌握实际风险管控点,正确解读相关政策方针,结合房地产实际状况,选取合理的筹划方式,降低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经济收益最大化,促进企业健康、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林传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筹划研究[J].纳税,2020(8).

[2]张静伏.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及筹划[J].中国市场,2020(3).

[3]井建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注意事项探析[J].财会学习,2019(11).

[4]林微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注意事项探析[J].中国多镇企业会计,2019(9).


文章来源:于希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刍议[J].纳税,2021,15(2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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