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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2020-05-09    419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税率由原16%调整为13%。实务工作中,由于企业在产业链所处地位不同,并非每一个企业都能均匀享受到增值税改革红利。本文以增值税税率改革下调为背景,以企业议价能力强弱为主线,重点分析在购销合同价款未明确约定是否含税时,对企业税务风险管控、税负成本大小的影响,以期为企业更加科学合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不断提升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水平,充分享受税费改革红利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 关键词:
  • 企业税务
  • 增值税税率
  • 弱势
  • 强势
  • 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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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是一家传统制造业企业,A公司和B公司分别是甲企业的供应商和客户。经济活动中,甲企业与A公司、B公司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采购价与销售价均含税。2019年1月,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了金额60万元的材料采购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金额100万元的产品销售合同,但未对开票税率进行约定。截止2019年3月31日,甲企业向A公司采购的材料已收货,和向B公司销售的产品已发货,但发票尚未开具。


1、强(弱)势供应商与客户开票情况


实务工作中,我们根据供应商(客户)议价能力不同,将供应商(客户)分为“强势供应商(客户)”和“弱势供应商(客户)”,供应商(客户)的强(弱)势不仅体现在合同价格确立、货物交付方式、货款支付方式等方面,也体现在当合同价款未明确约定含税与否时对开票税率“主动权”的把控上。本例中由于合同签订原因,对于与材料或产品所有权上有关的风险是否已在2019年3月31日前转移难以判断,因此按新13%税率还是按原16%税率开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甲企业议价能力强弱。

1.1供应商开票情况

(1)强势供应商。A公司按新13%税率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13%的进项税额”)。此时,甲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60/(1+13%)]*13%=6.90万元;

(2)弱势供应商。A公司按原16%税率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16%的进项税额”)。此时,甲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60/(1+16%)]*16%=8.28万元。

1.2向客户开票情况

(1)强势客户。甲企业按原16%税率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16%的销项税额”)。此时,甲企业应申报销项税额=[100/(1+16%)]*16%=13.79万元。

(2)弱势客户。甲企业按新13%税率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13%的销项税额”)。此时,甲企业应申报销项税额=[100/(1+13%)]*13%=11.50万元。


2、不同开票情况对企业税务风险与税负成本分析


为便于进行税负分析,我们先假设合同中已约定按新13%税率开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1.50-6.90=4.60万元(以下称“正常应纳税额”)。

2.1强势供应商与强势客户

税负成本方面,甲企业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3.79-6.90=6.89万元,较正常应纳税额4.60万元高2.29万元,导致甲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减少2.29万元。这主要是由于甲企业应申报销项税额增加2.29万元所致(13.79万元-11.50万元),本质上是强势客户侵蚀了应由甲企业享受的增值税改革“红利”。税务风险方面,如果甲企业未在2019年3月增值税申报表中按原16%税率申报增值税(即未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增值税),却在4月及以后按原16%税率开票,则可能面临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2.2强势供应商与弱势客户

税负成本方面,甲企业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1.50-6.90=4.60万元,与正常应纳税额4.60万元一致。

2.3弱势供应商与强势客户

税负成本方面,甲企业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3.79-8.28=5.51万元,较正常应纳税额4.60万元高0.91万元,一是由于应申报销项税额增加2.29万元(13.79万元-11.50万元),导致营业收入减少2.29万元,本质上是强势客户侵蚀了应由甲企业享受的增值税改革“红利”;二是因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1.38万元,造成营业成本减少1.38万元,本质上是甲企业侵蚀了应由弱势供应商享受的增值税改革“红利”。税务风险方面同“强势供应商与弱势客户”。

2.4弱势供应商与弱势客户

税负成本方面,甲企业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1.50-8.28=3.22万元,较正常应纳税额4.60万元低1.38万元,导致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增加1.38万元。这主要是因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1.38万元,本质上是甲企业侵蚀了应由弱势供应商享受的增值税改革“红利”。


3、对企业的启示


3.1坚持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企业竞争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值税改革红利更容易流向议价能力强的一方。要想提升企业议价能力,就需要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不断改善企业管理能力,不断改进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紧紧把握市场话语权。

3.2签订不含税合同,合理规避税率变动风险

对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和客户,宜签订不含税合同,不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会受到影响,可有效避免合同双方对税率变动后税率确定的分歧。

3.3加强业财融合,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水平

在税费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增值税税率下行的背景下,处在新旧税率交替过渡期内的企业(尤其是对于那些议价能力偏弱的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与销售等业务人员沟通,如在新税率实施后需按原税率开票,需提前做好“未开票收入”申报工作,以为后续开票打好基础,以免产生税务管理风险。


参考文献:

[1]叶青,郭欣欣.财税改革背景下减税降费对企业会计的影响研究[J].会计之友,2019(14).


蒋栋才.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强(弱)势供应商与客户对企业税负影响分析[J].中外企业家,20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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