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村振兴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优化的整体性变革。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了乡村生产力需进一步激活、家庭承包经营活力有待增强、乡村治理秩序新旧转换的现实状况,解析了乡村人口流失及老龄化、工商资本产业链中的农户地位、“空壳社”、新旧共同体意识转换下的乡村治理等现实挑战,阐释了以社会有机体整体协同振兴为特征,从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等方面统筹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路径。着眼于当前实践,提出以人的建设促进乡村社会有机体系统性发展,构建兼顾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关系,促进农户经济合作地位对等和利益分配均衡,建设“互联网+监管”的监督管理新机制和建设乡村共同体等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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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最大的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是最大的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反映的是进一步发展城乡生产力及破除相应的生产关系束缚的要求,其本质上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措施,从乡村振兴的总要求来看,乡村振兴要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力标准、生产关系标准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标准的统一,统筹推进乡村社会有机体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协调演进。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乡村振兴的整体性框架和完善乡村治理的现实路径。
二、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与现状
当前,农业稳定增长、农民持续增收、农村面貌改善,发展基础活力明显增强,乡村整体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但比较看乡村发展仍相对滞后,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薄弱环节,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最繁重的任务在乡村,乡村改革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
1.乡村生产力需进一步激活
生产要素1可分为地理位置、自然资源、非技术人工与半技术人工等初级生产要素和现代化通信基础设施、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力等高级生产要素(迈克尔·波特,2002)。在城乡二元体制及市场机制作用下,乡村人口、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不断单向流出,导致乡村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下降、耕地面积减少以及耕地质量总体下降2,与城镇相比乡村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本、资金等生产要素仍相对缺乏。随着城乡融合发展的深入,城乡间生产要素交流不断强化,但比较看,乡村除“地理位置、气候、自然资源”等自然禀赋外,其他生产要素仍处于低质和稀缺状态,现代化的基础设施、高级人力资本等高级生产要素则更为匮乏。生产力是生产要素聚合的结果,劳动、资本、人才、管理等初高级生产要素不足,乡村的“地理位置、气候、自然资源”等自然禀赋也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乡村生产力发展难以形成共生效应。乡村若没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人口、没有一定数量的优质生产要素、没有一定水平的先进生产手段,很难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很难实现城乡生产力的均衡布局与协调发展。在乡村无法实现优质生产要素的自身积累、城市优质生产要素输入乡村机制不畅或进入农村但无法与乡村和农民互利共生的情况下,乡村生产力发展的内生活力不可能被激活,乡村很难实现内生性的高质量发展。
2.家庭承包经营活力有待增强
家庭承包经营与农业生产特性、乡村资源空间分布特征以及多层次的乡村生产力水平相匹配,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显示了巨大的制度优越性。随着乡村社会经济结构和农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家庭承包经营的活力有待增强。首先,家庭经营的主体构成力量趋于弱化。农业劳动者是家庭承包经营运行的微观基础,随着农户兼业化、农业副业化,农业人口流失及老龄化,作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体构成力量的生产经营者出现弱质和萎缩的趋势,家庭经营缺乏坚实的、高素质的生产经营者。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挤压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农业经营趋向规模化,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推动规模经营,在政策中支持家庭承包却忽略家庭经营,大部分农业补贴也支持规模经营,家庭经营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策实践中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工商企业主导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家庭经营在资源获取、生产经营、农利分配等方面处于弱势。一些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也出现了“非家庭经营化”的特征,雇工或长期雇工数量逐渐超过家庭自有劳动力数量,短期雇工季节性需求倍增,行为逻辑也由兼顾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转向追求劳动生产率提高基础上的总收益增加(蒋永穆、赵苏丹,2017)。
3.乡村治理秩序新旧转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新社会经济组织日渐发展,社会影响增大,乡村社会结构多元化,社会秩序处于解构和重组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社会组织、传统农民、村两委、基层政府等新老治理主体并存,治理呈现党领导下的多元化发展格局。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复杂化,传统治理主体转向市场化主体,熟人社会的“非正式规则”行为约束向法律等“正式规则”行为准则过渡。新旧主体利益关系博弈交织,利益结构复杂,利益冲突更多地表现为传统的乡规民约与现代化的市场治理秩序之间地冲突。利益关系多维、治理秩序多重,旧的治理规则尚未消解,新的治理秩序还未形成,新旧秩序、新旧主体的多重治理规则与利益关系交错,治理格局复杂。
三、乡村振兴整体性架构的理论思考
城乡差距、乡村衰落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全球性问题,不论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还是拉丁美洲、东南亚、撒哈拉以南等广大发展中国家都经历过此发展阶段。乡村衰落是人类共同面对的全球性挑战,乡村发展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方面。从美国“新城镇开发建设”、法国“农村振兴计划”、英国“农村中心村建设”到日本“村镇综合建设示范工程”、韩国“新农村运动”等,世界各国都积极探索和实施适合本国国情的乡村发展与振兴战略。立足于“二元经济结构论”(Lewis,1954)、“中心—外围理论”(Krugman,1991)、“灰色区域理论”(T.G.Mcgee,1989)、“新内生发展概念”(Ray,2000)等西方经济学理论,“构建人口、土地、产业的耦合模式与创新体系”(刘彦随,2018)是相关典型国家乡村振兴与发展战略的共同特征。
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视角下,乡村是集地域与生态、生产与生活、经济与政治、历史与文化的多维文明有机体,是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于一体的社会有机系统。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振兴不只是西方相关国家的“人口、土地、产业的耦合模式与体系创新”(刘彦随,2018),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有机体系统、协同的振兴。乡村振兴,首先是生产力的发展,是在集体所有制和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基础上的发展,是集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于一体的产业兴旺。生活富裕,不仅是一种发展为了人民的社会价值观要求,而且是一种为谁生产、如何分配的生产关系的要求。乡村振兴不仅是经济基础的振兴,而且也包括上层建筑中生态的宜居、乡风的文明、治理的有效。乡村振兴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系统性的解决,既要实现乡村生产力发展这一生产力标准,又要坚持社会义的生产关系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和实现共同富裕,同时也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乡村有效治理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标准,是乡村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优化的系统性变革。基于相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从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三个层次上构建乡村振兴的路径和机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下的产业兴旺奠定乡村振兴的生产力基础,以体制机制创新激活生产关系,以治理结构的重塑优化上层建筑,形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协同、交互的乡村振兴整体性架构。
1.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乡村生产力的发展
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马克思,2004),生产力的水平取决于生产要素及其配置模式。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最薄弱环节(陈锡文,201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更专业化、市场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单元,与既是生产经营主体,又是基本生活单元具有二元特征的中国传统农户根本不同,是一种能够有效提高生产的组织化和社会化水平的组织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乡村人才、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集聚的组织载体,也是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和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制度基础。其在市场化机制的作用下,实现经营机制的创新和生产要素在不同所有制间、不同经营主体间、不同地域间优化组合,能从“分”和“统”两个层面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在农业经营组织模式创新的生产关系调适中促进生产力发展。这既是乡村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也是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调适过程,是农业经营组织模式创新与乡村生产力发展的协同演进过程。
从“分”的层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更具制度弹性和适应性的组织形式,更宜因地制宜地分类推进。我国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资源禀赋方面存在差异,农业生产涉及不同环节和领域,不同地域、不同产业环节客观上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组织形式。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各自不同的制度优势,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基于其本身的组织特性和比较优势,在不同经济社会文化禀赋下、不同地域间、不同产业环节上、不同生产力层次上专注于自身优势激活农业发展所需的各类资源要素,实现既定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下的资源最优配置、最优经营规模、企业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三者均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效率和效益。
从“统”的层面,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和经营产业化、体系化,各类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功能和优势互补,实现了整体经济效益的倍增。产业联合体和三产融合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的重要形式,其以生产、经营、服务联结和利益联结方式将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统”的职能“市场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联合体中,龙头企业专注于产业链上下游,注重发挥其引领作用和带动能力;家庭农场则强化生产能力,着力发挥其在联合体中的基础作用;合作社则提升服务能力,在提供农业生产前、中、后服务的同时发挥其连接农户和企业的纽带作用,各主体沟通协作、优势互补、互惠共生。乡村三产融合立足农业,以新型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利益联结为纽带,通过产业功能拓展、产业链延伸实现技术渗透、要素集聚、组织制度创新,促进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上下游环节的有机整合,藉此促进农业竞争力的提升以及各产业协调发展。乡村三产融合有利于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推进传统农业、农民与农村的改造,使农业生产能力、农民发展能力、农村发展活力得以提升,推进农业产业结构向高级化和软化升级,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通过利益连接更加紧密、优势更加互补的产业联合体、三产融合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形式,实现了产业链的融通和整合,实现了土地、资本、劳动等优质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以协作实现了整体经济效益的倍增。双重经营体制下,集体经济综合服务“统”的职能在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产业联合体、三产融合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内得到了较好的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体系从“分”和“统”两个层次上,以资源要素配置及生产经营机制的创新、整合激活了乡村的生产活力,推动了乡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2.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乡村生产关系的内生活力
生产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多层次的复杂系统3,既包括所有制结构的“底层生产关系”系统,也包括经济管理机制的“表层生产关系”调节机制。乡村振兴下乡村生产关系调整的根本是“底层生产关系”农村产权关系调整下的“表层生产关系”农业经营组织模式及其运行机制的优化。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核,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这一深层次的生产关系,以土地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作为优化乡村振兴基础性产权制度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激活“动力层”“经营层”生产关系——农业经营模式、“管理层生产关系”——城乡融合体制机制的制度活力,以“生产关系由底而表”的系统性优化,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活力。
优化乡村土地产权制度及其治理机制,夯实乡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乡村土地产权在界定乡村土地占有、使用等关系的基础上确立了农村经济社会关系的全部,乡村土地产权制度及其治理机制关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全局,是决定经济社会框架的基础性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制度变革的前提和核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优化乡村各主体的约束机制和交易规则,创造出新的激励动力机制,激发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活力。要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概念和权能划分,保护各主体的权益和经济利益,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要分类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创新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完善集体产权治理结构、创新治理机制,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税收等配套服务,多种途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激发经济活力。农业现代化是生产手段和技术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农业经营组织和经营模式创新的过程。农业经营组织和经营模式的创新、补充、演变的过程实际上是体制机制创新和演变的过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模式要与国情、农情相适应,与资源禀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相适应;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差异显著,各地方要因地制宜地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探索和形成适合地方农情的经济组织模式。家庭经营占多数的农情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客观和现实条件,小农户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农业现代化只能在小农基础上,通过引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对接来实现(孔祥智,2017)。要创新经营模式及运营管理机制,实现小业主条件下、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
创新城乡融合体制机制,完善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农村发展服从服务于城市,城乡间资源要素单向流动,造成了城乡发展的巨大差距和乡村发展的滞后。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城乡融合,要“实现城乡发展空间高度融合、打通城乡要素市场、消除城乡间制度性障碍、促进城乡间产业的合理布局”(刘守英,2016),将城市公共资源的投资建设与治理方式引入农村,加强乡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张锐,2018)。实现要素融合是城乡融合机制的重要方面,高素质人力资本在生产力要素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内生动力。促进乡村人才振兴,是形成城乡融合、乡村可持续发展内生动力和内生机制的关键性问题。乡村人力资源状况恶化的深层原因是城市化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下乡村发展机制的弱化,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必须将乡村的“人才振兴置于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任务之中”(王文强,2019),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支持体系,改善乡村人才培育、激励机制,激活乡村人力资本振兴的内生动力。
3.优化乡村治理结构,发挥其对乡村振兴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上层建筑是社会有机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有机体的大脑和神经中枢,社会化程度越高,上层建筑的功能越重要。只有以现代意义的先进科学思想和管理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指引,达成相应政策措施的有效施行,才能实现现代化经济社会系统的持续顺利运作(刘国章,2007)。随着城乡关系、乡村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变化,国家权力和市场力量嵌入重塑了城乡及乡村内部的利益分配格局和治理结构,国家、市场日益与乡村直接面对,在乡村的经济社会活动中逐渐融入了市场要素。国家、市场、乡村的权力分配和治理格局被重新界定和架构,乡村秩序由家户制传统下“国家-士绅-村落”的治理模式,向“国家-市场-乡村”三元互构的治理格局转变。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乡村治理制度安排,是保持乡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
在国家、市场、乡村三元互构治理格局下,一方面,乡村要保持和增强其自主性,以便能在与国家和市场的互动中形成力量均衡,维护乡村利益。在乡村经济和政治权力日益壮大的条件下,要激活乡村的内生性自主发展动力。村社共同体自主性实践基础上的村社理性,可以推动村庄形成可组织和可动员式的发展,应对资本和国家权力进村造成的乡村利益受损,承担起“保护性经纪”的职能,同时作为村庄发展的动力(陈靖,2013)。另一方面,设置国家、市场、乡村三者之间的系统结构,使三者形成各尽所能、相得益彰的治理格局,实现国家与乡村、国家与市场、市场与乡村三者间的良性衔接和互动,实现外生秩序和内生秩序的良性生发,构建一个既体现政府服务、引导和监管职能,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并激发乡村社会形成自我管理和内生发展动力并重的治理框架和治理机制。
四、乡村振兴的现实问题
乡村振兴既是一项分阶段推进、长期而复杂的任务,也是矛盾的展开、解决和演进过程。其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特征,当下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乡村人口流失及老龄化
在我国老龄化加重的大趋势下,乡村面临更为严重的老龄化和人口流失挑战。我国从2000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4,65岁以上人口占比已由2000年的7%上升到2017年的11.4%。到2050年其比重将上升至26%(李昌禹,2018)。乡村人口老龄化更为严重,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乡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比城镇高1.24个百分点,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其上升至3.29,十年间增长近三倍。乡村人口负增长5与老龄化叠加,加重了乡村人力资源空心化。乡村人口流失反映了城镇化加快以及社会进步的现实,但乡村人口过量散失,会造成乡村建设者缺位。乡村振兴不是要否定和抑制城镇化,但若乡村人口过度流失,则乡村一定会走向衰败6。
人是物质性生产力和精神性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核心的要素,是生产关系的体现者;是上层建筑有效运作的主体和基础,高素质人口是上层建筑的功能、结构及其顺畅运作的保证。人力资本既是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生产要素,又是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要素,具有要素和效率两重功能。人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和核心要素,乡村人口流失及老龄化,掣肘乡村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对农业规模经营、粮食生产、农业技术进步、土地流转及利用效率、农业经营效率提升及机制创新等都有不利影响。高素质人口是乡村生产力系统中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高效运转的前提,是乡村上层建筑良性运行的保障。乡村人口流失及老龄化制约了乡村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的运行、优化与功能的顺畅发挥。乡村人口老龄化及其较低的整体素质,不仅影响第一产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影响三次产业间的均衡发展;不仅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且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终将动摇国民经济基础与社会和谐基础(陈锡文等,2011)。
2.工商资本下乡及农户的从属地位
工商资本下乡,在形成市场效率、促进城乡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加速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形成的同时也改变了家庭经营的外部环境。在将农户纳入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一是工商资本大量整合土地,加速农户与土地的分离。农地流转价格提高,农户流入土地成本加大,小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发展成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难度增加。同时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扩大生产经营的成本增加。二是工商资本主导农业产业链及家庭经营的外部生产条件,在农业生产经营、分配等产业链环节占据优势地位。工商资本凭借其对流入土地的控制,更易获取各种经济资源,享受政府惠农政策,截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惠农项目和补贴,使惠农政策、惠农补贴成为对工商资本的扶持。若工商资本主导农业产业链和农利分配,压缩农户获取农业增值收益的空间,通过流转土地攫取国家对农村的资源输入,这会打破农利归农秩序,扭曲国家的农业治理政策和治理目标,偏离乡村改革发展中的农民主体原则。
资本是衔接农户与现代农业的重要要素,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具有一定的规模弹性、组织和制度活性,是农业经营中有着较佳绩效的制度安排。利用资本优化和激活承包权、经营权,实现由分散的农户经营体系向规模适度、主体多元、经营多样、分工专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转变是实现乡村振兴必须解决的现实挑战。如何提升农户对生产要素的整合能力,发挥农户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构建现代农业体系,既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问题,也是农户在产业体系中如何生产经营、农利如何分配的生产关系问题,是农业农村发展道路和方向的重大政治问题。
3.“空壳社”现象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对浙、鲁、川、豫、吉等8省12县614家农民合作社和98个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的调研和调查,发现空壳社现象普遍,部分地方较为严重,空壳社数量占注册合作社数量的一半以上,甚至占绝大多数7。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等方面的考虑,以行政手段推动合作社建设及规模化经营,一些涉农企业为套取政府财税补贴、信贷优惠等而积极创办合作社。这促进了合作社的快速繁荣,同时也带来了合作社泡沫化问题,“空壳社”“挂牌社”等“伪”合作社日渐其盛,这违背了国家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初衷,一定程度上异化了合作社发展机制。
农业经营组织的体制机制创新,是乡村生产关系内在活力的重要方面,其制度安排是生产关系运行优劣的关键因素。“空壳社”对农业组织管理层生产关系、政府治理效率等造成一定消极影响。农民合作社是乡村经济中重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国家惠农政策和惠农资源的输入实质上是经济发展资源的再分配,“空壳社”使一部分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惠农资源和要素流出农业领域,部分国家政策、惠农资金等不能惠及农民及真正的合作组织,减弱了国家扶持政策的效力,弱化生产关系领域再分配机制对乡村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也是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资源要素禀赋的吞噬,削弱了当前的农业生产能力,不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禀赋存量积累,影响农业生产力发展潜力、农业增长模式和发展路径的选择。“空壳社”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功能,不利于农业经济结构的总体性成长和调整优化,既造成生产力虚假繁荣景象,也对农业组织层生产关系的良性运行产生阻滞作用。“空壳社”的存在也对上层建筑带来消极影响,其不仅助长商业投机行为,也极易造成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侵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
4.共同体意识转换不畅
乡村共同体是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共同意识形态、伦理取向和利益诉求的集合体。市场化冲击下,城乡间资源要素加快流动、乡村治理主体和对象变动、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现代化,基于传统物质基础、社会结构、价值理念等基础的传统乡村共同体日渐消解。建立在农地三权分置经济制度基础上,以乡村一定范围内的新型地缘和业缘关系为纽带的新型群体理性日渐形成。部分乡村旧的共同体瓦解而新的共同体意识尚未形成,新旧共同体意识转换不畅,乡村由“共同体”趋向“原子化”,失去了其表达诉求和维护共同利益的载体,乡村治理低效,治理困境显现。
工商资本嵌入,共同体意识转换不畅的乡村不能起到保护乡村利益的作用。在利益结构博弈和治理秩序调整中,工商资本的主导地位会逐渐显现,有主导乡村治理的可能,乡村治理面临依附化挑战。一些乡村共同体意识瓦解,地方政府与工商资本结盟,策略化运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异化,扭曲了国家的政策目标,损害了农业农村的整体利益。“权力—资本”结成利益共同体削弱了乡村治理的公共性,治理趋向内卷化,基层政权的民意基础遭到侵蚀。更甚者,村庄依附于公司,公司替代村庄成为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政府企业联合“经营村庄”,权力资本结合重构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基层农业治理中的强势博弈集团,“倒逼”政府在惠农政策、基础设施等方面向其倾斜,致使农业治理目标失衡。乡村共同体是一种代表乡村广大农户利益的社会主体力量结构,其是塑造经济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新旧共同体转换不畅,就意味着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社会主体力量缺位,这不利于维护农户和乡村利益的社会关系及治理结构的形成。
五、基于整体性架构的乡村治理优化路径
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小农国情,依托乡村振兴架构的整体性思考,对当下较为突出的重点问题给出对策建议。
1.以人的建设促进乡村社会有机体的系统性发展
人的发展和再生产是推动生产发展、社会进步的内在动力,是社会有机体更新、再生及运动发展的有机能动环节,其主体力量格局及丰富的实践活动形式是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间相互作用的现实路径和具体体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本质上是社会总利益与各个群体的利益之间的矛盾,人的解放与转型是这个矛盾的解决途径(鲁品越,2001),乡村振兴本质上是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培养和造就各类乡村建设者,促进乡村人的发展和再生产,是促成乡村生产力、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间良性互动的重要因素,是激活乡村社会有机体内生活力的枢纽。
造就高素质乡村建设者,提高人口素养。一是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构建专业技术与实践能力并重的培养体系,着力打造政府主导,企业、各类学校等主体参与的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育机制;建设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使其身份走向“职业化”;构建金融保险、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相结合的政策扶持体系,培育高素质的农业生产者队伍。二是培养学农爱农情感,发展农业教育。劳动者的知识素养、精神境界是乡村社会有机体发展的关键要素,要从知识和精神层面,提高人们的农业素质和爱农情感。将提高农业人才素质摆在教育的重要位置,发展农业中职、高职及高等院校教育,构建多层次的农业教育体系,培养多元的农业人才;既重视书本知识,又重视实践教育,造就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才。从精神境界上培养人们和青年一代学农爱农情感,提高人们对农业的理解和认知度,在社会上形成学农爱农之风。三是创新“三农”工作人才选拔、引进和任用机制,拓宽选拔和引进渠道,建立长效的工资增长和社会保障机制,构建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新型“三农”工作和治理队伍。
2.构建兼顾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的农业现代化生产关系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力量和农业生产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不同于封闭、保守的传统小农,与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不冲突。单纯推进土地流转集中与规模经营的农业经营方式,存在重大政策缺陷,在三权分置、产权细分的条件下家庭经营可以实现多样化,可以与现代农业衔接,可通过土地规模经济向农业的服务规模经济的转变获得农业的规模经济性(罗必良、李玉勤,2014)。
创新农业组织经营方式,构建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衔接、互补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及产业体系。一是政府的扶持政策要兼顾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妥善处理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的关系,从财政金融、土地政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健全和完善针对家庭经营的扶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引导和扶持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同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拓展农户的发展空间。二是政府要充分尊重家庭经营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激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新的基点。三是发展政府引导社会多方参与、服务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生产前、中、后的全方位服务体系是农户衔接现代农业和市场的纽带和桥梁。
这种新型生产关系利于发挥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的制度优势,产生协同效应,创造更高的经济绩效。农户是农业价值的创造者,是农业生产的“第一工厂”,其衔接现代农业,是实现三产融合的基础;利于实现价值向财富的转化,利于农业价值的创造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与实现。在人们对使用价值需求日趋丰富和多元的形势下,这利于实现需求端与生产端的良性互动,实现农业生产按社会需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的有效需求与有效供给,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这实质上是一种新型的工农、城乡关系,利于城乡融合,是推进城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协调演进的重要制度供给。
3.提高农户经济组织化水平以实现合作地位的对等和农利分配的均衡
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和财富增加过程中都很重要。家庭经营、工商企业作为具有不同生产要素禀赋特征的经济主体在农业价值创造和财富增加中都不可或缺,要实现对等合作,也要实现农利分配的均衡。这是农民作为乡村振兴实践和受益主体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要求,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要求。
在不确定性的市场体系中,交易双方“合作剩余”的分割取决于各自地位及其谈判能力(谌奇、杨英健,1998)。农利分配的均衡,要从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模式、提高农户经济组织水平着手。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产业化联合体等“经济共同体”,提升农户在组织层生产关系中的位置,以组织及制度的形式保障和提高农户的市场博弈能力。一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提升农户整体市场参与能力和竞争实力的最基本的、最天然的农民经济组织形式。二是农民合作组织是提高其经济组织水平的重要途径。基于共同利益,将产业链上的农户组织起来,在合作社框架内分工协作走向联合,是代表农民共同利益且具较高效率的提高农户经济组织化水平的农业组织形式。三是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联合体是带动农户衔接市场、共同发展和分享农业现代化成果的有效组织形式。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在独立经营、平等协商、优势互补的基础上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激活各主体活力,实现组织优势互补,以平等的地位达成合作和实现农利分配的均衡。
“社会主体力量结构”是生产关系形成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体力量结构”及其组织形式形成人类活动的“力的平行四边形”(恩格斯,2009)。提高农户经济组织化水平,形成农户的社会经济力量结构,使农户在经济资源获取和农利分配博弈中结成利益联盟,形成基于农户的组织层生产关系。以“社会主体力量结构”塑造生产关系,提高农户经济组织化水平,增强了农户生产经营的现代化水平,增强了其经济社会地位和博弈能力,可使其在经济社会的各种合作中获取更多的“合作剩余”。
4.建设“互联网+监管”的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监督管理新机制
经济管理体制是生产关系的表层,应所有制结构以及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里层生产关系的需要而调整,为里层生产关系的完善发展服务,当其不适应里层生产关系需要时就要作出改变。“空壳社”等伪合作社问题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里层生产关系的良性作用机制,调整相关经济管理机制,是对其进行规范的关键环节。
“互联网+”是农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方向和载体,其改变了农业生产要素的组合形态,革新了生产方式,催生了一系列新机制,信息治理成为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创新完善的新领域。“空壳社”等伪合作社治理的关键是克服“信息不对称”8,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本质功能是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费用和削弱机会主义。在严格审查注册资格,建立多部门联合与动态的监管机制,建立退出机制及分类管理机制,健全传统治理机制的基础上,要运用信息技术,构建对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监管”的管理机制。
依托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打通传统模式下各部门各自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的对接,形成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从而破解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管中的诸多难题。构建信息监管、信用监管等新监管机制,统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信用代码标识,建立统一、权威、可查询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失信“黑名单”,构建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惩治。
5.激活乡村的精神和功能属性,以乡村共同体建设促进乡村治理优化
传统“乡村共同体”逐渐消解,新的社会经济结构下如何重塑“乡村共同体”,发挥共同体在乡村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完善社会主义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必经环节。
功能属性、精神属性是共同体的重要特征,功能属性应具有协调利益、构建秩序和促进个体及群体发展等效力;精神属性下,共同体以文化和价值观念成为个体的精神归宿,共同体给予个体归属感、认同感及安全感(刘祖云、张诚,2018)。建设乡村共同体要从功能属性和精神属性着手。一是构建乡村共同体的功能属性。加强党领导下的自治组织及社会组织建设,完善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会议、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和章程,通过完善自治组织,构建发挥乡村功能属性的组织和制度载体。法治是正式的制度规范,构建乡村法律制度和体系等正式规则秩序,使其对乡村起到安全保护和利益协调的功能。进行道德建设,以道德意识规范这种非正式规则调节乡村社会经济关系。以组织与制度、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构建乡村共同体的功能属性。二是构建乡村共同体的精神属性。加大普法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信仰,让法治精神成为乡村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法律成为乡村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加强道德建设,以德治形成共同的精神文化认同,以文化人、以文养德,借鉴吸收传统文化,倡导现代文化,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有机衔接;培育公共精神文化,增强人们的文化认同。以法治和道德建设形成乡村的共同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乡村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体现了正式规则——“法律制度”与非正式规则——“道德规范”在乡村共同体精神属性塑造上的融合。
共同体是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等的综合体。基于乡村治理的政治组织和制度等乡村政治上层建筑的优化,构建乡村共同体的功能属性;以法律信仰、精神观念等乡村思想上层建筑的优化,构建乡村共同体的精神属性。以政治上层建筑、思想上层建筑的共同优化,达到乡村共同体功能属性和精神属性的双重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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