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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规下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

  2023-09-03    87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以来,无论是审计系统还是被审计领导干部,都对责任界定非常重视。2019年,新修订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出台以来,在审计评价方面,将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类型由三种调整为二种,这也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领导干部的责任界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将结合基层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碰到的一些问题,浅谈新规下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 关键词:
  • 审计评价
  • 经济审计
  • 经济责任审计
  • 责任界定
  • 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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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两办修订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新的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重新进行阐述,涉及内容更广,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更大,站位更高。在审计评价上,在责任界定上重新进行了划分,剔除了主管责任,保留原先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新规下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变化


1.重新对经济责任进行了定义。

新规定指出,经济责任是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一些公共资金,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等过程中职责履行情况。而原先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还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主要依据会计凭证和报表开展审计,审计深入度不强。从概念上来看,原来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侧重于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通过查阅凭证来看经济活动,从而来看领导干部权力运行,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类似,只是在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增加了对领导干部的评价及责任界定。而新规下的经济责任主要看领导人员在贯彻执行方针,管理资金、资产和资源等宏观性方面的内容,涉及面更广、内容更具体。从概念上来看新规下经济责任审计站位高,内容更全面,而原先的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财务收支情况,范围较狭窄。

2.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变化。

原先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有直接、主管和领导责任三种类型,主要围绕直接责任进行细化,而其他两种责任的阐述较少,责任界定较为笼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人员对界定为直接责任的事项比较少,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事项相对较多。新的规定调整成了两类责任,摒弃了主管责任。但新规定对两个责任的阐述比较明确,规定了直接责任的六种类型和领导责任的五种类型,对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于领导干部的责任界定具有较好的参考作用。而原先的责任认定较为笼统,审计人员在责任认定上更为随意,参考性不强。

3.新增容错免责机制。

新规定在审计评价方面,强调了要以“三个区分开来”看待问题,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上做了一个很好的补充,也是与原先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上存在较大的区别。“三个区分开来”主要把领导人员在事情处理过程中创新性、探索性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以及推动发展中无意过失等与其他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区分。“三个区分开来”鼓励领导干部在干事业过程中勇于创新,敢于先行,并允许在上述过程中犯错,保护干部干事业的积极性,并对上述事项予以免责处理。而原规定在责任认定中严格按规定进行执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损失的,一刀切给与相应的定责,大大挫伤了那些敢于创新敢于探索的领导干部。而新规定更加科学,鼓励领导干部推进改革,敢于创新,经认定后予以容错免责,这与原先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


二、新规下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应用


1.直接责任。

新规定下直接责任主要为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不严而造成损失、未经民主决策造成损害等后果的六种情形。新规定对直接责任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并列举了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的六种类型,便于审计人员较好地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定责。如在某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部门存在超标准发放津补贴的现象,审计人员在翻阅相关会议纪要时,也未能找到相关发放津补贴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的依据,对照新规下直接责任界定中第一种类型的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对该领导人员定性为直接责任。

2.领导责任。

新规下领导责任主要为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资产资源损害、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产资源损害和疏于监管造成本级或下一级单位资产资源损害等五种情形。如在某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对于某个工程为加快进度,将工程拆分规避公开招投标,查阅相关会议纪要时发现该事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进行了民主决策同意后实施,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该事项应对领导人员定性为领导责任。

3.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

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即该领导对该事项不负责任,无论是新规定还是原先的规定均存在该类情况,通常来说该问题与被审计单位领导无关或者涉及的事项危害程度较轻。如出现问题为该领导任期外的事项,那么在审计过程中不应对该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在新的规定中,加入了“三个区分开来”看待问题,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如果符合“三个区分开来”的规定,应对该行为进行容错免责,归入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如在某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对于某个工程为加快进度,将工程拆分规避公开招投标,查阅相关会议纪要时发现该事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进行了民主决策同意后实施,根据相关规定,该领导人员应负领导责任。但在实际情况中,如进行公开招标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害,领导人员为应急加快进度,规避招投标。该事项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容错免责,经审计机关复核后该事项可以进行免责处理。


三、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责任界定标准不够细化。

新规定中对责任界定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但从直接责任的六种类型和领导责任的五种类型来看,内容相对比较笼统,范围比较大,只是指导意见。站在审计人员的角度仍需要对各种类型进行分析,难免会存在不同审计人员看待问题角度不同的情况,可能造成同一问题不同定责的现象出现。在实际操作中,除明显可以归类于上述几种情形外,在审计实践中,由于审计所涉及的事项较多,各个单位都具有自己的业务特点,碰到的问题种类繁多,实际中很多事项都很难较好地进行责任界定。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定责需要依赖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势必造成责任界定不严格、出入较大的问题。也存在各审计机关乃至同一单位内对同一类问题进行了不同定性的情况。

2.传统审计观念影响责任界定。

审计人员已经习惯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现的问题,该类问题证据主要依赖于会计凭证,证据的可靠性强。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支撑,按照财务管理的权限可以相对容易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界定。因此,审计人员受到传统财务收支审计的思维影响,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不重视责任界定,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均列入同一种责任,也未对责任界定进行分析,最后可能会存在各种责任界定不清、定责依据不足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来支撑所定的责任等问题。

3.部分经济责任证据获取难度大。

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证据一般来源于会计凭证等常规性资料,取证时支撑力度强,被审计单位也没有太多理由可以对审计提出的意见进行反驳。而经济责任审计中,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情况,审计中会对被审计单位的权力点进行审计,或者是主要业务开展审计。这部分内容需要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进行学习和理解。通常来说,被审计单位业务能力比审计人员强很多,提出的审计证据容易被被审计单位反驳,会出现审计证据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撑的情况。而对被审计单位领导进行定责的时候,更需要对该业务的管理权限进行理解,部分单位相关业务可能会涉及多个领导分管,这需要审计人员对领导分工、决策情况有较好的掌握,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界定获取充分的证据链具有较大的难度。

4.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关注力度不够。

新规定下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内容为宏观性的认知,从而需要审计人员关注当前形势的聚焦点,学习更多的政策法规,使得对审计内容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侧重于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相关领域的知识面,审计重大经济事项,判断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审计人员在认知层面习惯停留在财政财务方面的错误和弊端,对宏观管理的概念尚未形成。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思路来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必然是财政财务收支问题关注较多,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够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能,未从根本上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联系。

5.宏观经济责任界定难。

新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重新进行了定义,注重从宏观角度来看待问题,包括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等。从定义上来看,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站位高、范围大、涉及面广。从审计转型的角度来看,现阶段的审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对新的知识、国家新施行的政策和推进方向需要实时掌握,而审计人员需要适应这些新事物、新知识的能力。从知识面来讲,能够站在宏观角度审视问题的人才还不够,目前的审计人员主要是以财务专业为主、其他专业为辅的人员结构,相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内容来说,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因此,对于某些问题来说责任界定有难度。


四、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建议和对策


1.健全机制,优化责任界定评价标准。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界定管理机制,对于常见的审计问题进行统一的责任界定。审计机关应建立责任界定讨论小组,在审计项目实施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新规定对应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每个问题出具相应的责任界定,尽可能让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一个相对公正的评价。

2.加强培训,建立统一的责任界定意识。

应加强审计系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知识的培训,无论是审计内容还是审计评价,审计实施中都需要一个规范。上级审计机关应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并将常规性问题的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进行罗列,通过培训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尽可能做到同类问题责任界定统一;对于一些个性化的审计知识点,上级审计机关应进行归纳,将好的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方式传达给基层审计机关;对于一些不合规的责任界定,上级审计机关应通过培训的方式向基层审计机关进行明确,纠正不合理的责任界定,从而增强审计系统统一的责任界定意识。

3.突出重点,关注干部权力运行情况。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充分关注领导干部在管辖范围内的权力运行情况,根据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审查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权力运行情况。依照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经济决策,加强对被审计单位主责主业开展审计,对于未能履行职责的干部加强管理,尽可能规避制约本单位发展的情形,强化内部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4.鼓励创新,结合容错免责机制。

新规定与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审计评价的重大区别在于以“三个区分开来”进行审计评价,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应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的应依规定责,鼓励探索创新,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DB/0L1.国务院公报,2019年第21号.

[2] 朱忠明.审计机关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DB/OL].浙江省审计厅网站,2018.

[3] 丁瑞思.审计运用“三个区分开来”分析处理问题的探讨[DB/OL].知网,2018.

[4] 杨华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定与评价[DB/OL].搜狐网,2022.

[5] 黄永艳新规定实施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DB/OL].参考网,2022.

[6] 陈慧新时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创新与发展[J].金融经济,2019第24期.

[7] 赵斌.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DB/OL].豆丁网,2020.

[8] 薛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和策略研究[DB/OL1.经济研究导刊,2022年第9期.


文章来源:肖海波.浅谈新规下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J].现代审计与会计,2023(0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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