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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种植基地劳务用工风险分析与规避策略

  2024-06-25    200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在农业科研种植基地的运营中,劳务用工成为解决劳动力问题的主要方式。然而,劳务用工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劳务双方易于产生纠纷,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一系列风险。本研究以A研究所为例,深入探讨了劳务用工的风险及其规避策略,旨在为农业科研单位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 关键词:
  • 农业科研种植基地
  • 劳务用工
  • 果树育种
  • 资源创新
  • 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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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用工概况


1.1 研究室是用工主体。

A研究所是一家省级农业科研单位,以果树育种、资源创新、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为主要研究对象,下辖苹果、葡萄、植物保护等8个科研科室,现有农业科研种植基地1 260亩。因农业生产和科研试验,基地需要常年雇佣的劳务人员有80余人,主要从事耕地种植、施肥灌溉、整形修剪、打药采果等工作,劳务人员来自基地附近的村庄,受各研究室雇佣和管理,劳务费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劳务用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11月。

1.2“高龄化”特征明显。

2023年4月,A研究所科研种植基地共有劳务工人84人,其中男性工人57人,女性工人27人。男性工人中,年龄最小的49岁,年龄最大的76岁;60岁以下8人,占比14%;60~70岁34人,占比60%;70岁以上15人,占比26%。女性工人中,年龄最小的53岁,年龄最大的73岁;60岁以下6人,占比22%;60~70岁20人,占比87%;70岁以上1人,占比4%。

1.3 意外伤害事件呈增长趋势。

2020~2023年,A研究所科研种植基地共发生劳务工人意外伤害事件9起,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3.6万余元。其中,6起发生在劳务工作中,3起发生在工人提供劳务和劳务结束后回家的途中,意外伤害类型以摔伤、扭伤为主,虽发生频率不高,但每年都有发生,且呈现递增趋势,伤害的严重程度也有所加重。


2、劳务用工风险分析


2.1 人身风险。

农业科研种植基地劳务用工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和科研试验,虽不存在高度危险作业,但劳务用工中造成劳务工人人身损害的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以A研究所科研种植基地为例,2020年10月,工人B在脱果袋时因所踩高凳焊口开裂,导致跌落,造成关节脱位、骨折等损伤;2021年6月,工人C在剪枝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其右前臂挫裂伤;2022年5月,工人D在剪枝时从树上跌落,造成小腿骨折;2023年5月,工人E在提供劳务途中骑车摔倒,造成骨折、头外伤、右足右踝外伤。

2.2 财务风险。

A研究所各科研室使用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用于劳务费开支,当发生劳务工人意外伤害时,也会使用项目经费对其进行补偿或赔偿,但项目预算中的各科目金额在立项时已明确标注(劳务费预算一般不超过项目整体预算的20%)。因此,当劳务用工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若涉及金额较小尚且不难处理,不会对项目整体造成实质性影响;若涉及金额过大或超出劳务费预算时,款项支出将难以处理。

2.3 法律风险。

劳务用工相对于劳动用工,在法律层面完善度不足,存在模糊地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十分成熟。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之间构成的劳务关系,由《民法典》规范和调整,《民法典》第1 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双方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过错责任的认定上通常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发生劳务纠纷,即便依靠司法裁判,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2.4 舆情风险。

农业科研机构大多为国家事业单位,发生劳务纠纷,很可能引发巨大的负面舆论,损害单位形象,削弱单位公信力。2023年5月,A研究所农业科研种植基地劳务用工E在务工途中意外摔伤,造成其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20天,先后门诊治疗10次,产生医疗费用4.4万余元。事后,张某以“工伤”为由向单位索赔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元,因双方协商不一致,张某及其家属多次到用人单位吵闹、纠缠、静坐,给单位声誉和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劳务用工风险规避策略


3.1 明确用工主体。

农业科研种植基地招工主体普遍不明确,经常出现雇主主体资格滥用的问题。如果以单位名义使用劳务,那么雇佣双方很可能被视为一方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符合劳动年龄且具有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此时双方被默认存在隶属关系,后者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农业科研种植基地劳务用工要以课题组或者科研项目主持人名义招募,避免以单位名义招募,这是界定“个人劳务关系”的重要判定标准,也是能否适用《民法典》第1 192条侵权责任规定的根本条件。

3.2 选择“适龄”工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在法律适用层面进一步固化了劳动合同立法关于超龄劳动者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农业科研种植基地用工应优先选择男性60岁以上或女性50岁以上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谨慎选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3 签订劳务合同。

临时性劳务用工具有灵活、机动、成本低等优势,可以较好地适应农业生产和科研试验的需要,农业科研种植基地大多使用临时性劳务用工解决劳动力问题。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无需依照“劳动关系”为劳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不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约束,不适用工伤赔偿和职业伤害中的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在劳务用工E务工途中因自身原因意外摔伤的事件中,接受劳务方显然没有过错也无需承担责任,E基于“劳动关系”以“工伤”为由向单位索要赔偿有悖法理。农业科研种植基地在劳务用工前要同提供劳务方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关系”,避免出现纠纷时发生法律关系适用混乱的问题。

3.4 购买意外保险。

农业科研种植基地劳务工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科研实验相关工作,工作强度不高,风险系数较低,但工作中依然存在人身意外伤害的可能,因此为提供劳务方购买适当保额的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十分必要。A研究所自2020年起为劳务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2020~2023年的9次工人意外伤害事件中,共获得保险公司理赔金8万余元,综合赔付比例达60%,帮助雇主承担了大部分风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适中,具有免赔额低、报销比例高等优点,即便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只涉及医保内用药,但仍是当前雇主转嫁劳务用工风险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发生劳务工人伤残、身故时,意外伤害险赔付金额最高可达百万。

3.5 做好安全防范。

个人劳务关系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雇主方应当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监督提示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失并承担责任。首先,审核工人的健康状况。农业科研种植基地劳务工人年龄普遍偏大,用人单位要将提供合格的入职体检报告作为提供劳务者上岗的前置条件,防止工人在提供劳务时因自身疾病造成人身伤害。其次,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检查生产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严格要求佩戴;定期检修生产工具设备,确保正常安全使用。再次,做好安全警示教育。认真做好岗前培训和安全督导,帮助劳务人员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禁高低温作业和雷雨雪雾天气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文章来源:崔凯.农业科研种植基地劳务用工风险分析与规避策略——以A研究所为例[J].现代农村科技,2024(07):15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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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

期刊名称: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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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主办单位: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经济

国际刊号:1000-6389

国内刊号:11-1323/F

邮发代号:2-140

创刊时间:1980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一年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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