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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案例探析

  2021-03-17    115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中小型科技企业受固定资产少、信用体系缺失等因素的影响面临严重的融资约束,难以在金融机构获取高额贷款资金。为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我国在2008年开展专利技术质押融资试点,对缓解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约束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各地区的融资模式呈现多样化发展,在缺失政府规范性的约束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基于此,文章从两个阶段对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 关键词:
  • 专利技术
  • 企业经管
  • 质押融资模式
  • 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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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我国科技创新的过程中,中小型科技企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一方面为我国提供大量的专利技术,另一方面也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技术创新体系应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可见,中小型科技企业对我国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越发重要,然而金融体系却未提供良好的贷款服务,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1]。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运营模式存在研发成本高、周期长、高风险等特性,且无形资产远远高于固定资产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面临严重的融资约束。为保证我国技术创新的稳定,政府在2008年开展专利技术质押融资试点。经过多年的发展,专利技术质押融资已形成多种模式,尤其是在保险公司的加入后,贷款风险的分担更加均衡合理,政府的各项职能也逐渐弱化,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最终也将实现市场化。然而在现阶段的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中,政府仍具备较强的主导作用,且贷款风险承担比例较高,不利于市场化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分为两个阶段对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探究存在问题并力图通过对策建议推进专利技术质押融资业务的市场化发展。


二、专利技术质押融资发展分析


(一)专利技术质押融资发展现状

为了缓解中小型企业的融资约束,尤其是为科技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我国在2008年开展专利技术质押融资试点,经过十年的发展融资规模从13.84亿迅速增长到885亿。通过图1和图2可以看出,在试点期间内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发展较慢,在2012年之后迅猛发展,尤其是在2016年国务院颁布知识产权规划,要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2020年达到1800亿元后,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金额和数量在2018年翻了一番。

在专利技术质押融资发展的十年间,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缺少实践指导作用,因此各级政府以政策法规为基础逐渐摸索出适合自身和参与主体的质押融资模式。自2008年专利技术质押融资试点以来,逐渐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主导以及政府市场混合三种主要融资模式。从最初的政府主导模式发展到政府市场混合模式的过程中,专利技术质押融资逐渐走向市场化。目前以保险公司为主导、政府补偿基金为辅的新型融资模式正日渐成熟,后期各级政府可能完全退出融资主体的行列,仅行使指导职能,让专利技术质押融资完全市场化、自主化。

图12007—2018年专利技术质押融资金额

图22007—2018年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数量

(二)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发展阶段

2006年上海市政府成立专项资金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专利技术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打响了专利技术质押的第一枪。2008年国家开展知识产权战略,选取北京、吉林等多个地区进行试点,正式开启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在试点过程中主要是以政府担保为主导,并延伸出一部分政府支持担保公司担保的模式,但整体而言是以政府担保为主。2015年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公司担保的形式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专利技术质押融资,并于12月开展风险补偿基金试点,力求实现融资模式的多元化,缓解金融机构风险。2017年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一系列政策推动以保险保障为主,财政风险补偿为辅的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也成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的主流模式。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发展主要存在两个阶段:一是“金融机构+政府担保”的融资模式,该阶段主要存在于2008—2014年;二是“金融机构+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的融资模式,该阶段主要存在于2015—2018年。下文对于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的对比分析主要从两个阶段开展。


三、各阶段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一)政府担保阶段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在政府担保阶段主要是试点时期,在此阶段各方面机制正处于摸索阶段,主要存在三种融资模式:一是最先进行试点的北京地区采用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市场直接融资形式,政府主要起到引导作用并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补助;二是应用更加广泛的“金融机构+政府担保”间接融资模式,是由政府提供质押融资担保;三是阶段末期出现的“金融机构+政府担保+担保公司”混合型融资模式[2]。

(1)“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的代表地区是北京,具体流程为:企业首先将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进行法律效应和专利权价值的评估,担保公司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和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判断是否为企业提供担保并确定担保金额,最后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判断是否提供贷款。在贷款过程中,如果企业未能按期还款,则由担保公司弥补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损失。在此融资模式中,政府仅起到协调作用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资金补助[3]。

(2)“金融机构+政府担保”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主要是在政府主导和担保下开展,代表地区是上海,上海市政府向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专项资金进行企业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担保,具体流程为:企业在开展融资时需要向政府指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同时凭借专利权向生产力促进中心申请担保,专利权价值的评估是由上海知识产权中心开展,金融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评估报告判断是否进行担保和贷款并确定两者贷款风险的承担比例,一般而言前者承担5%,后者承担95%。在此融资模式中,政府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并承担95%的贷款风险。

(3)“金融机构+政府担保+担保公司”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模式出现在武汉地区,是以上两种融资模式的融合,武汉市政府出资成立科技担保公司同时鼓励社会担保公司共同对科技企业的专利技术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具体流程为:企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后,由科技担保公司和知识产权局共同评估质押专利权价值,金融机构和社会担保公司判断是否提供贷款和担保。在此融资模式中,政府成立的科技担保公司承担了一部分专利权价值评估和担保责任,同时财政局还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资金补助。

(二)保险公司担保阶段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在保险公司担保阶段,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的变化主要是引入保险机构转移金融机构、政府以担保公司的风险,实现多元化的担保机制,多个地区还成立风险补偿基金以中介服务和资金补贴的方式推动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发展。在此阶段,每个地区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组合的质押融资模式,合理分摊各参与主体的风险。

(1)“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在保险公司担保阶段的应用最为广泛,代表地区是青岛市。青岛市政府成立了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联盟,在联盟中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服务机构共同签订契约,并在契约的约束下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该融资模式的流程为:科技企业通过服务联盟的共享平台提出申请,由联盟各方进行审查其中最关键的专利咨询服务机构评估质押专利权的价值,在联盟各方审查通过后,科技企业需要支付保险金和担保费用,在缴费后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担保公司出担保函,最终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青岛市在实行此融资模式时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比例一般为20%、20%和60%。在青岛市实行的融资模式中,政府仅提供一定的扶持作用,主要为专利评估费补贴50%、贷款利息补贴以及逐年递减的保险费用补贴。

(2)“金融机构+服务机构+保险公司+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是在人保财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合作后兴起,代表地区为中山市。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成立风险补偿基金与金融机构、人保财险、评估服务机构共同承担风险。中山市融资模式的风险承担情况如表1所示:

表1中山市融资模式风险承担情况

由表1可知,中山市融资模式是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托底,剩余部分由其参与主体承担。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山市风险补偿基金共有4000万,所能够承担的风险有限,若出现大范围贷款风险远远超出风险补偿基金,则大部分风险由金融机构和人保财险承担。

(3)多元化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是以风险补偿基金为主,一个或多个参与主体共同承担风险,可以看做是中山市融资模式的简化版,代表地区为辽宁省。辽宁省开展的多元化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模式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风险补偿基金+金融机构”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贷款损失承担比例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协商;二是“风险补偿基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融资模式,贷款损失承担比例由三方协商,此外风险补偿基金补贴企业低于50%的担保费;三是“风险补偿基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融资模式,贷款损失承担比例由三方协商,风险补偿基金补贴企业低于贷款额度2%的保险费用。

(三)各阶段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对比分析

(1)政府担保阶段对比分析。如表2所示:

表2政府担保阶段各融资模式对比分析

在北京模式中,政府并不承担贷款风险仅起到引导和协调作用,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融资流程简捷,效率较高,适用于市场化发达的地区,其劣势在于金融机构承担主要贷款风险,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具备极高的自主性,因此为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金融机构往往会选择固定资产高、还款能力强的科技企业,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极为有限。在上海模式中,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并承担95%的贷款风险,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金融机构承担的贷款风险极低,在考虑风险成本较低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会为更多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业务,有效缓解融资约束,其劣势也尤为明显,政府承担95%的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并未合理分配,一旦发生大规模的贷款风险会造成严重的财政损失。在武汉模式中,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并成立科技担保公司与社会担保公司共同开展担保业务,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贷款风险进行合理分配,各参与主体均承担一定贷款风险,劣势在于融资活动的流程繁琐,效率较低。

(2)保险公司担保阶段对比分析。如表3所示,在青岛模式中,保险公司的加入分担了60%的贷款风险,政府退出参与主体行列不承担贷款风险,主要职能和责任是提供各种补贴并通过成立服务联盟的方式协调各参与主体的合作,优势在于政府财政资金得到有效保护,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损失大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形成较为合理的贷款风险分配,劣势在于保险公司承担的比例过高,在融资活动的实际开展过程中保险公司更愿意为还款能力较强、经营风险较低的企业提供保单,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有限。在中山模式中,知识产权局成立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4%的贷款风险,保险公司仅承担16%的贷款风险,优势在于政府承担高比例的贷款风险,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能够积极开展保险业务和贷款业务,提升贷款效率为更多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劣势在于政府财政资金容易遭受损失。在辽宁模式中,政府以风险补偿基金为主导开展多种融资模式,各参与主体协商自己承担的贷款风险比例,这种模式可以自由协调参与主体和承担贷款风险比例,适应各种情况。

表3保险公司担保阶段各融资模式对比分析

从政府担保阶段和保险公司担保阶段对比来看,后者在加入保险公司后贷款风险的分担更加合理,有效转移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在保险公司担保阶段,政府的参与方式是以风险补偿基金的形式,主导作用降低,主要为各社会机构分担一部分贷款风险,起到兜底的作用。在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发展过程中,参与主体逐渐增多贷款风险的承担机制更加合理,同时政府的主导作用和风险承担作用逐渐削弱。


四、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与改善建议


(一)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对我国各个地区融资模式情况的分析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相关研究的梳理,发现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约束,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

(1)政策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政府仅通过《物权法》、《担保法》两项法律确定专利技术的质押权,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进行质押融资的战略指导,更缺失基础层面的政策法规对专利技术质押融资业务进行规范[1]。从国家层面而言,政府仅颁布一些政策性文件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专利技术质押融资业务,并未对质押融资业务的融资模式、业务落实进行规范,各省市地区均在自行摸索实施。从地方层面而言,政策性文件较多但绝大部分停留在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融资业务的层面,仅有少数地区颁布具有操作指导和实施规范的文件。

(2)政府主导作用过强。在专利技术质押融资试点时,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业务开展的关键,随着融资模式不断发展政府的参与程度和贷款风险承担比例逐渐降低,形成了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和风险承担机制,但其主导作用强难以进一步开展市场化。政府在专利技术质押融资中具备多种职责:一是,以服务联盟或服务平台的形式主导各参与主体的贷款业务;二是,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各种利息、保险金或评估服务等费用的补贴;三是,成立担保公司或风险补偿基金承担一部分贷款风险。目前,政府为了保证该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大多承担部分贷款风险,但主导作用过强,影响各参与主体的判断和抉择,长此以往不仅会使政府财政遭受损失,专利技术质押融资业务也难以持续发展。

(3)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性质改变。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本质应该是以专利权作为质押,金融机构和多方机构在评估专利权价值和科技企业的还款能力后为其提供保险、担保和贷款服务,应侧重专利权的价值和科技企业的还款能力。但金融机构在实际开展贷款业务时往往更加重视自身贷款风险的承担比例,而非专利权价值和企业还款能力,导致质押融资业务偏离了本质。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未形成健全、活跃的专利交易市场,同时各参与主体的专业能力有限,质押专利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外加专利权难以变现的问题,金融机构更加注重贷款风险的承担问题。

(4)地区之间融资模式差异较大。自2008开展试点以来,各地区的专利技术质押融资业务均得到发展,但不同地区的发展规模和融资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为东部沿海地区明显优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2]。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的融资模式大多发展为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为主导的多元化模式,尤其是在保险公司加入后,贷款风险的分担机制更加合理。但中西部地区大多处于“金融机构+政府担保”融资模式,主要原因为当地知识产权数量少且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参与度极低。

(二)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改善建议

自试点开始至今已历经11年的专利技术质押融资业务,相比发达国家数十年的发展而言仍处于起步阶段。通过梳理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本文提出以下改善建议,力求推动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进一步成熟和发展。

(1)完善管理制度,构建综合服务平台。现阶段我国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政府应从国家层面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以更高层面的政策法规明确专利权的类型和质押业务的内容,为融资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政府应规范各地区的融资模式,保证融资业务开展的规范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规定可质押专利权的类型;规定科技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规定参与主体的资质、权责;规定质押贷款的业务流程;通过以上几项规定保证各地区融资业务的开展在大框架的制约下。政府应积极构建综合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为科技企业和参与主体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将质押融资业务实现全程线上操作[3]。

(2)加强贷款风险防控,降低质押融资门槛。现阶段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关注的重点是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倾向于为规模较大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小型科技企业依然难以开展专利技术质押融资业务。受专利权价值评估困难、流通变现能力较差的影响,金融机构往往更加看重企业规模和偿还能力,因此贷款门槛较高。金融机构应根据质押专利权的类型、科技企业的特点构建风险预警模型,动态监测关键指标的变化,及时预防风险。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当成立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专业评估团队,重点对专利权的价值、流通和变现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降低贷款门槛,为规模较小但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3)设计专属保险产品,增强风险控制。在现阶段的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中,保险公司承担起了重要角色,但保险公司的参与仅有几年的时间,业务经验较少,因此保险公司首先应对专利权质押融资市场进行分析,一方面分析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特点,另一方面分析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运营特性,以此评估保险风险,设计专属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深化与评估机构的合作,一方面降低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通过构建专业管理团队积极参与专利权价值和企业偿债能力评估,从融资业务的前端明确专利权质量,控制保险风险。

(4)合理分配贷款风险,提升专业能力。其他参与主体在专利技术质押融资业务中承担的职责也尤为重要,不仅提供担保、评估等服务,还分担一部分贷款风险。在质押融资业务中,各参与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职责承担合理的贷款风险,目前应用评估机构承担贷款风险模式的地区较少,但评估机构对专利权价值和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是整个质押融资业务的重要环节,一旦评估有误会导致后续的贷款金额、贷款损失存在偏差,因此评估机构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贷款风险。各利益主体应努力提升专业能力,为专利技术质押融资业务开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文豪,曲文哲,胡昊楠.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的性质及其适用法规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6(12):112-121.于区域视角[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32(8):108-112.

[3]邓子纲.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创新研究[J].求索,2014(12):50-55.


孙习亮,任明.专利技术质押融资模式案例探析[J].财会通讯,2021(06):14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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