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征收模式、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范围、税率级距及征管方式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本文针对新个税法的主要变化对行政事业单位产生的影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供参考借鉴。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历了多次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文简称新个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个税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征收模式、费用扣除标准及扣除范围、税率级距、征管方式等方面。通过实施新个税法,一方面,对于纳税人来说,中低收入者减轻了税收负担,高收入者承担了更大的税收负担,进一步体现了税负的公平性,更好地发挥了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加大了个税扣缴工作的难度,对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承担着代扣代缴义务。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对单位承担的代扣代缴义务不清楚,加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导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落实不到位,给行政事业单位造成了税务风险。
二、新个税法的主要变化
1. 征收模式
征收模式由原来的分类征收模式,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是指将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性质的收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例如,将纳税人的收入分类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收入等,分别按不同税率进行征税。
综合征收模式是指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收入汇总,对总额进行征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是指对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性质的收入,分别按照不同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按规定能合并的收入汇总,对总额征税,按规定不能合并的收入继续实行分类征收。目前,我国只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采用综合征收模式,其他几类收入还是实行分类征收模式。
2. 费用扣除标准及扣除范围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在原来的费用扣除范围上,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由纳税人据实申报扣除,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政策改革的实惠。
3. 税率级距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沿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扩大3%、10%、20%三档税率的级距,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其他三档的税率级距保持不变。生产经营所得沿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扩大了各级税率的级距。
4. 征管方式
由“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征管方式,转变为“代扣代缴、自行申报、预扣预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实行分项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按年实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方式;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其他几类所得沿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5. 建立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新个税法完善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要求纳税人保证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纳入个人的信用记录。逐步建立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数据共享。完善了纳税人的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按违法的严重性将被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或失信当事人,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进行联合惩戒,从而规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行为。
三、新个税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
1. 职工的整体税负水平下降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大部分职工来说,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税率级距的扩大,职工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负水平下降,甚至部分职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五2021年扣除“三险一金”后,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子女教育和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每月扣除2000元,除工资外王五无其他所得。
(1)按新个税法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125000×122000×12)=12000(元)。2021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360(元)。
(2)按旧个税法计算。月应纳税额=(80003500)×10%105=4500×10%105=34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45×12=4140(元)。
通过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在新个税法实施后,王五少缴个税3780元。
2. 降低税务风险
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职工的工资不是很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职工的税收负担;同时,要求职工高度配合,据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并提供捐赠等相关资料,单位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单位及职工的税务风险。
3. 税收筹划难度加大
新个税法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将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在职工整体税负下降的情况下,高收入职工无法再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方式降低税额了。另外,工资薪金需要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合并,按年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计税,累计收入越大,税率也随之提高,应纳税额随之增加。
目前,税收筹划主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需要职工本人密切配合,如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要统筹考虑,大病医疗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才能据实扣除,捐赠等相关信息需要告知单位。所以,在综合所得按年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税的情况下,单位为职工税收筹划的操作难度加大。
例如,张三是高校的教授,2021年每月工资20000元,符合规定扣除的“三险一金”为40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有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共计3000元,再无其他扣除项目。假定奖金分别为48000元、48001元时,来计算张三教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张三教授的工资收入不断增大时,预扣税率随之提高,每月预扣税额阶梯式增长,两个税率级距间的税额跳跃明显。但是,张三教授综合所得在两种情形下,按年使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10%和20%两级距间的税额没有明显变化。所以在按年使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的情况下,无法使用税率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4. 财务人员工作量增加
新个税法实施后,首先,由于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扣缴方式等方面改变,单位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前,需要采集、整理、留存员工的纳税信息,并对基础信息、附加专项扣除等信息进行准确核对,以避免给后续扣缴工作带来影响,并保证职工利益在法律规范内实现最大化。
其次,为促使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根据职工的需要代为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或者协助职工个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所以,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有所增加。
四、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 整体缺乏纳税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性质决定,它们是公共管理和服务部门,一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单位。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层及职工普遍缺乏纳税意识,更不用说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认识。目前,除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外,其他的行政事业单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缴纳,或少量涉及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不像企业那样密切。税务部门也没有将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税收政策宣传的重点对象,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意识不强。
2. 代扣代缴义务及处罚责任不清楚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了解不深入,在代扣代缴个税或者进行税收筹划时,未按照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过度筹划,给单位带来税务风险。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将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申报人员信息不完整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由于经办人员缺乏税务知识,或者存在懒惰、厌烦情绪,仅将达到缴税标准的职工录入个税系统进行申报纳税,未达到缴税标准的不申报,对聘用的临时工的工资薪金更是如此,直接不进行申报纳税。
新个税法实施后,需要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进行综合征税。职工工资薪金一项收入未达到扣税标准,并不能说明该职工没有其他三项所得,该职工的综合收入可能达到纳税标准,而未给该职工的工资薪金进行申报,最终会影响职工的汇算清缴工作,给职工带来麻烦。
4. 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不到位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财务人员或经办人员缺乏相关知识,对职工发放的津补贴、奖金等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将津补贴中应属于免税的部分也进行纳税申报,导致职工多缴税。例如,发放的应休未休假补贴、年终考核奖、公务交通补贴等。
5. 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不到位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专家讲课、咨询、评审费等劳务报酬时,未向劳务提供方索取发票,仅根据单位内部编制的支付清单进行支付,也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有些单位虽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但是对于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劳务费没有进行申报。
五、相关优化措施
1.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纳税意识
(1)税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应该对单位的管理层每年进行一次培训,让他们了解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违反规定应受到处罚,增强管理层的纳税意识,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的重视。
(2)单位内部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知识的宣传,以提高全员的参与配合度。新个税法实施后,扣缴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并新增了与职工个人息息相关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次年还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通过由财务人员讲解,或者邀请专家举办讲座等方式,宣传相关政策,解答职工的疑问,提醒职工如果出现偷税漏税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从而增强职工的纳税意识。
2.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务培训,使财务人员熟练掌握税收政策,从而提高业务水平,并培养税收筹划能力,为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合法、合理地按照新个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工资薪金等开展全员全额的代扣代缴纳税申报工作。
3. 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扣缴工作落实到位
税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代扣代缴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对申报的扣缴基数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处罚的处罚,并进行通报。
4. 积极沟通,加强协作
行政事业单位要与税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遇到特殊涉税事项,应积极咨询税务部门的意见,以保证代扣代缴的依据充足。另外,财务部门要加强和业务部门、人事部门的沟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方面加强协调,从而形成管理合力,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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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白延巧,刘玉婷,李星.浅谈新个税法下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2,(1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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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我要评论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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