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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公民体育权分配与获得感的生成逻辑

  2021-03-25    158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时代的发展进步改善公民生活环境的同时,也促进了公民体育参与意愿的提升。虽然学界关于体育权的概念、属性界定讨论莫衷一是,然而每个公民均享有体育参与的权利。本文结合公民体育权分配现状,就公民体育权获得什么、如何获得、如何“获而有感”的生成逻辑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公民体育权获得的本质是个体的“身心提升”及群体的“归属认同”;公民体育权的获得路径可由区别化治理向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围绕人本理念打通供给“最后一公里”、充分利用数字时代的技术融合应用;公民体育权的“获而有感”及持续生成则主要以满足公民不同时期的动态化、差异化等需求为主。

  • 关键词:
  • 体育产业
  • 体育权
  • 体育权分配
  • 体育治理
  • 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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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体育作为有助于个体身心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心态稳定和谐的身体活动,其功能与作用逐渐得到国家及个体的认可。但在大众的普遍认知中,体育似乎更多地被视为在业余时间开展的活动,而缺乏对个体所拥有的体育权利的思考。虽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关于体育权概念、属性及分类等的法律规定,但国际体育部分规定却为体育权的界定提供了参考。无论是1978年《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规定“从事体育运动和体育教育是所有人的基本权利”[1],还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从事体育运动是基本人权,每个人都应有依据个人需要进行体育活动的权利”[2],抑或是1992年《新欧洲体育宪章》规定“任何人都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3],都将体育视为每个人公平享有的权利。鉴于国际规定及国内法律尚缺乏统一的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体育权的讨论各抒己见:有学者认为体育权是“基本权利”[1],有学者认为体育权是“宪法权利”[5];部分学者将体育权归属于“健康权”[6],另有学者将体育权归属于“文化权”[7]等范畴;也有学者认为“‘体育权’之主张,不过是权利泛化语境下,人们试图将其体育利益的追逐目标正当化、合法化的又一次尝试”[8]。虽然关于体育权的认知莫衷一是,但不容否认的是每个人都有参与体育的权利。本文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体育权定义或属性的界定,本文意在讨论新时代背景下,结合体育权分配状况,对公民体育权的获得感生成逻辑进行探讨。2015年,“获得感”由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中首次提出:“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众的生活得到了质的提升与发展,相应的大众体育获得感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个体体育参与意识的觉醒,个体体育权获得感逐渐丰富起来。然而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等限制,不同地区、不同个体所实现的体育权获得呈现出差别化特征。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如何弱化差别化实现体育权分配均等化,如何提升公民体育权的获得感成为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体育权分配情况,从公民体育权获得什么、如何获得以及如何获而有感并持续下去的视角进行讨论,以期为我国提升公民体育权获得感提供思考。


1、公民体育权分配现状的擘肌之思


1.1部分群体的体育权保障不足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人群间基本健康服务和健康水平的差异,实现全民健康覆盖,促进社会公平”。体育作为促进社会公平的途径,受到了国家重视。《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的出台,不仅说明我国对体育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同时也说明均等赋予全民体育参与权力对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民众身心素质显然意义重大。有学者将“体育权定义为全人类不分性别,不分种族、民族皆可依据自己的内心自由决定自己是否参与体育运动、参与何种体育运动、何时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9]。另有学者认为“体育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在社会体育生活中应享有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认定和保护的公民实现某个体育行为的可能性”[10]。虽然不同学者对体育权的概念界定不同,但相同的是,这些学者对体育权的定义均表达了体育是公民无差别共享的权利的共识。在我国的体育发展中,虽然整体体育权得到了保障,然而一些群体的体育权有待进一步保障也是不争的事实,诸如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因受到刻板印象、性别观念等影响,呈现出无意识的体育参与相对被动甚至边缘化趋向。边缘化理论认为,生活于边缘化情境中、受到结构性排斥的个体往往容易产生边缘心理,即边缘化是个体受特定的结构排斥、压力引发心理边缘体验的过程[11]。以我国的农民工群体为例,随着经济发展而活跃起来的人力资源流动为市场带来了巨大活力,“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也应时而生。据调查,2019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9077万人,其中,本地农民工11652万人,外出农民工17425万人[12]。然而农民工群体数量的增加,并不代表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融入度高。“我国的农民工多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基础而蜗居于城市的边缘,其体育活动出现了‘城市不愿管,农村管不着’的常态,在‘户口在农村,生活在城市’的时空悖论下”[3],农民工群体在城市中的体育参与既缺乏治理主体的引领保障又缺乏自主的管理组织能力,甚至在一些媒介事件舆论所形成的“刻板印象”下,其体育权的享有相应受到阻碍。虽然诸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国际体育教育,体育活动与体育运动宪章(2015)》的颁布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个体无差别体育参与权利,其中《奥林匹克宪章》更是规定“任何以种族、宗族、性别或其他的理由歧视某个国家或个人的行为,是与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不相容的”[14],但“自上而下”的引领还需“自下而上”的回应。面对部分群体体育权无意识边缘化趋向,公民体育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文件、政策或法规的颁布,也需要全体公民的性别观念、刻板印象、文化观念等的转变。

1.2有限治理下的体育权分配

从人均GDP看,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时,体育健身将成为人们的必然需求[15]。而2019年,我国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大关,达到10276美元[16]。以国际经验和我国的GDP数据来看,我国民众的体育健身需求随着经济发展而得到提升成为必然。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的体育健身需求丰富起来,强身健体、增进社会交往信任、形象塑造等均可作为促进个体体育参与的动因,个体体育权意识也随之不断觉醒。这一觉醒不仅体现在个体对体育参与的需要上,同时体现在对体育治理的参与意愿上。早期以政府为单一主体“自上而下”进行集权管理的模式随着时代发展逐渐改变,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结合的治理模式逐渐形成。然而治理模式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多元主体的体育治理也在摸索中前进,目前我国的体育治理仍以政府为主,市场、社会等主体虽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来看仍然有限,公民以个体身份参与体育治理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90%左右由各级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运营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场馆的运营管理带来诸多体制性和制度性障碍,限制了场馆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17]。而造成我国体育供需不均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与基层治理主体因“权小责大”、体育价值认知固化等而导致的回应不到位有关,又与区域的发展不均衡有关。首先,“权小责大”的基层治理主体在固化的体育工具性认知下回应不到位。我国基层治理主体对体育的工具性认知主要在早期举国体制下的“金牌战略”中形成,在发展竞技体育实现为国争光、重拾民族自信、促进外交等多重因素的工具性认知影响下,面对无限的责任和有限的权利,选择性的体育发展早已固化于我国基层治理主体观念认知中。虽然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对体育重视程度提升,大众体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这种发展更多带有“政绩工程”“达标考核”等工具性需要,而缺乏倾听民众体育诉求而进行的针对性、精准化体育服务开发。其次,区域的发展不均衡使得个体的体育权保障呈现差别化。全球化的发展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但并未改变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大、城乡地区供给不均等等状况。对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而言,有限资源配置下的体育发展显得捉襟见肘。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体育场馆资源的占地面积在我国国土面积中的占比为16.5%,其中,城市的体育场馆资源占地面积为13.17%,而乡村的体育场馆资源占地面积只有2.33%[18]。城市与乡村几何倍数的资源占有差距,不仅凸显了我国区域发展差距同时也凸显了我国不同民众体育权获得保障的差别化。经历了“社会建设”向“社会管理”再向“社会治理”的转变,我国的政府在体育权的分配与保障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虽然随着市场、社会、个体意识的觉醒而逐渐增速,然而因基层治理主体长期的体育认知固化、经济发展不均衡等有限治理原因,我国民众体育参与意愿虽然随着体育权意识的觉醒而增强,但距离真正满足群众体育需求和治理意愿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

1.3体育权的差别化表达与回应

全球化的发展促进了各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在互联网等技术的嵌入下,大众的主体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个体权利的维护、发声等日益常态化,个体的体育参与和权利维护意愿也随之增强。2011年至2017年间,我国居民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关注度在9项基本公共服务排名中从第8名上升到第6名,但居民对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满意度的平均得分则从75.89分下降到64.26分,略高于及格分数[19]。关注度提高与满意度降低的评价结果,反映了体育服务供需不均衡的现实,而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未能在提供服务前进行有效的需求调查、供给分类等,则是造成居民评价落差的原因之一。在体育权的维护中,虽然鼓励民众充分表达体育需要、参与体育治理、实现体育权均等是体育治理的理想状态,然而因表达渠道少、表达内容多、面面俱到的体育供给难度大等原因,我国的体育权主体表达只能得到有限回应也是不争的事实。作为“最后一公里”的社区在民众声音与政府治理之间扮演着重要的沟通者角色,然而社区面对层层下达的多方压力常常无暇顾及公民体育多元诉求,统一、制式的建设办法成为社区体育治理的首选路径,社区居民也在“有总比没有强”的自我安慰下默许接受,治理主体的选择性供给与权利主体的选择性接受互构了居民体育权有限表达的环境氛围。虽然随着社会治理的发展,现代化、网络化等治理模式纷纷应用于治理实践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治理效率和群众满意度,然而我国的体育资源分配及治理仍以“上传下达”为主。个性化、有针对性的体育治理尚不能在基层得到实施,其中既与基层体育治理能力参差不齐、资源配备不均衡、居民生活社区类型复杂多样等原因有关,又与民众体育权表达与维护意识存在差异有关。虽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提高了群众意见反馈速度,但并不是所有的体育需求都能被听到,尤其是那些在体育参与中相对被动、表达意愿不强烈的群体。因这些群体的体育需求表达声音微弱,其发声往往更难被社会听到。在长期得不到有效表达的沉寂状态下,部分体育权利主体的权利维护与表达被进一步弱化,进而造成体育公共服务的“马太效应”,即更易获得体育服务供给服务的群体表达意愿更强,其内部声音也更容易作为代表被治理主体听到并给予回应,而本就缺乏表达意愿和渠道的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体育需求未能得到重视与满足。面对体育权利主体的差别化表达意愿,如何促进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体育参与表达,如何回应不同群体的体育权保障需求,如何提高治理效能、强化有针对性的体育服务供给,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2、新时代背景下公民体育权获得的本质


2.1个体“身心提升”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的权利”[20]。体育是拥有提升身心素养、激发个体潜能、促进社会交往等系列功能的身体活动,体育权是每个人平等享有的自由发展权利。公民体育权使其能够均等享受体育公共服务、参与体育活动、分配体育资源,并在系列的体育参与中满足获得感。这种获得不仅是个体需求得到尊重与满足,更是个体在体育参与中所获得的“身心提升”,即身体、心理、精神等的全面获得。身体的存在性是体育文化得以传播和演进的物质载体,同时身体也是体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1]。中西体育以及身体观的差异长期以来被学术界关注和讨论,文化观念的差异使得不同文化下产生的体育运动在全球化背景下冲突、融合、再造,其中不仅有体育项目间的碰撞,更有身体观念的碰撞。不同于我国传统体育强调“天人合一”“内外兼修”,西方体育具有竞争、刺激等特征,相应的身体观经历了由“身心二元”向“身心一元”的转变。随着体育文化的发展融合,“身心合一”“身心提升”成为公民体育参与所想获得的共同目标。习总书记指出:“体育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弘扬追求卓越、突破自我的精神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关于身体活动的动机,有学者认为是“为丰富社会经验而锻炼,为强身健体而锻炼,为消遣和寻求刺激而锻炼,为丰富审美经验而锻炼,为精神发泄和为磨炼意志而锻炼”[22],也有学者提出了“健康动机、能力动机、乐趣动机、外貌动机和社交动机”[23]5个维度。虽然学者间所选择的动机维度不同,但均离不开个体的身心塑造,由此可知公民体育权利实现方式也许不同,但获得个体身心提升的本质却是相同的。随着社会向善向好发展,我国公民的体育参与意愿随之增强,2017年《经济学人》发布的《中国开赛:崛起中的中国体育健身产业》中提到:平均有超过三分之一,即34%的中国人经常性地参与体育锻炼——较七年前28.2%的数据有了大幅提高。依据政府最新调查结果和各省、直辖市的相关统计,体育活动比率显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中国人达到4.34亿[24]。体育参与作为一个动态、持续的身体活动,其参与并不停留于某一时期,从婴儿到成年再到老年的生命周期内,体育参与是连续性、动态性的身体活动,相应体育权也自始至终存在。体育权使公民在体育参与中实现了“非排他性”体育公共服务的共同享有,给予了个体自由的体育参与选择,公民在体育均等化参与和选择中实现了强身健体、心态培养,体育权以个体可感知的方式获得。

2.2群体“归属认同”

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流动,原本“安土重迁”的乡土社会随之发生改变。基于“血缘”“地缘”建立起的“熟人”社会在人口流动中被瓦解,“业缘”“趣缘”等成为凝聚新的社会群体的主要因素。然而在关系消解至重建的过渡期,个体如何进行心理建设、消解“情感堵塞”[25]、建立新的信任关系和群体归属成为转型期个体和社会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有研究调查验证出运动友谊质量在体育与人际信任间的中介作用,并得出运动友谊质量的中介效应率为62%[26]。在重建社会关系、重构群体归属的新时期,体育成为了快速淡化人际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和信任建立的有效途径,而体育权不仅明晰了每个人均有参与体育的权利,同时也明晰了个体的体育权利边界。这一边界不仅保障公民体育权不受侵犯,同时对社会心态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心态是“一段时间内弥散在整个社会或社会群体类别中的宏观社会心境状态,是整个社会的情绪基调、社会共识和社会价值观的总和”[27]。作为群体动物,人本身有寻找群体、建立群体认同、获得群体归属的需要。具有体育权的公民虽存在性别、年龄、职业等的差别,但相同的体育权将之凝聚为共同的权利主体在个体及群体的体育权维护中发挥着凝聚作用,个体对体育权的获得也在群体“归属认同”得以感知。早期我国体育的发展受限于经济发展滞后、资源有限等原因,集中精力发展竞技体育成为体育发展主流,大众体育既缺乏发展的动力又缺乏群众主体发展意愿。同时在“重文轻武”的观念固化下,公民的体育权意识并未觉醒,社会治理中对体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成为普遍现象。随着经济发展,公民体育参与的意愿逐渐增强,体育权的主体表达在群体成员互构下成为社会“声音”,当这一“声音”得到了国家治理的回应时,不仅群体体育需求得到满足,相应的体育权获得感也随之提升。以竞技体育为例,早期大众对竞技体育的认知多停留于为国争光的宏观层面,而忽略了个体也有参与诸如马拉松等竞技体育的需求,无数个体参与意愿的凝聚最终汇聚为群体的竞技体育参与呼声,民众亦可参加的马拉松、公路自行车赛等逐渐得到举办。体育参与的集体性共识为个体体育价值认知提供心理规训,由个体认同进而汇聚成具有一致性特征的心理群体构成了社会文化表征的基础,体育参与社会心态的形成源于二者在“突生规范”基础上的互构[28]。不同于个体的“发声”,这种体育权的获得是在体育参与群体的集体性共识、群体归属认同中实现的。体育权成为个体的保护盾,同时也成为个体进入群体的通行证。体育权不仅确保个体平等参与体育获得身心健康,同时促进个体通过体育在社会交往中获得群体归属认同。


3、新时代公民体育权获得的路径探索


3.1区别化治理向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为体育权的获得提供治理保障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参与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体育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虽然《关于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的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体育发展,提升了体育公共服务水平,然而这种推动作用就我国体育发展现状来看具有区域性、差异化等特征。2017年我国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业的产出总量高达13509.2亿元,在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值中的占比达到了61.4%,而体育服务业虽也在快速增长但总产出及增加值总量远低于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业。可见,我国的体育发展仍以制造业发展为主,服务业虽有提升但发展相对不足,相应的公民体育公共服务获得率也不足,而经济水平、文化观念、户籍制度、刻板印象等进一步加剧了体育参与群体的“马太效应”。即更有机会享受体育公共服务的群体,在体育参与中获得身心提升、社会归属后更有表达体育参与需求的意愿,这一诉求因原本便有体育公共服务的基础更容易被满足和实现;而体育需求原本就没有受到重视的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不仅社会体育治理对其关注不足而且这些群体的体育参与表达意愿也不强烈,在治理主体与需求主体不在场的双重互构下,导致原本针对该群体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未能得到充分重视。造成这一现象既有部分群体的体育权意识不强的原因,又与社会治理采取泛而宽的模式有关,缺乏对这些群体的体育关照。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体育群体的区别化治理对促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区别化治理”包含着宏观层面的区别化治理框架生成与微观层面的区别化治理实践两个有机联系的维度,指的是中央及其特定职能部门在政策文本中对某些群体或地区进行政策性地位赋予,对下级执行特殊政策产生强约束,使这些群体或地区在微观治理实践中受到不同于普通公民的区别对待。”宏观层面的区别化治理,即国家宏观治理层面关注到群众体育构成主体的多元性,对长期以来受文化观念、经济制约等多重因素而导致的部分缺乏表达和参与的体育群体进行政策制度指引,从政策法律法规中确定其体育权,使得这些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微观层面的区别化治理实践,则要充分发挥多元治理的优势,精准识别儿童、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的不同体育参与需求,提升社会其他成员对这些群体体育权的关照与维护,对其体育诉求进行适当整合供给,提高其获得感的同时,向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

3.2人本理念下打通供给“最后一公里”,为体育权的获得指出发展方向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的供给服务更多被基层治理主体视为考核的量化指标,对体育供给缺乏主动创新意识。随着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化,人本理念成为引领各级治理主体工作的核心,基于公民体育需要而产生的供给关系成为新时代下的体育服务发展方向。国家发展体育既出于提高全民身心素质的思考,也是想通过体育供给实现个体权利的目标。虽然关于体育权的概念及属性并未明确在我国法律中呈现,但体育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每个人都有体育参与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围绕人本理念,激发治理主动性、提升供给效能成为促进公民体育权获得感生成的重要内容。元治理理论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治理的多元治理转向。但在目前的多元治理中主要强调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组织的治理作用,而对公民参与治理的内容涉及较少,其中既与公民治理意见难以统一有关,又与我国作为“最后一公里”的基层治理回应不足有关。完善公民体育参与“有需求有回应”的双向基层治理机制,不仅能够提升公民对政府治理的信任,同时也在回应中与公民形成治理伙伴关系,对提升公民满足感、体育参与的获得感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围绕人本理念创新供给方式。我国的体育供给目前多以硬件设施供给为主,而缺乏供给途径的创新。硬件设施的配备与完善虽是治理主体对公民体育权重视的表现形式之一,但也存在活力不足、见效慢的局限性。体育供给不仅是硬件设施的供给,同时也可以是赛事供给、体育技术供给。2017年第13届全运会首次增设了19个群众体育项目,近8000名业余选手进入决赛,不同类型的赛事如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等广泛开展,为人民大众参与体育活动提供了平台。不同于早期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的各自发展,赛事供给实现了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的融合。赛事供给不仅能够提高公民体育参与积极性,同时也是对公民体育权的认可与推进。赛事举办推动了公民体育权在公共服务中的获得感,且多样化的赛事举办满足了不同公民体育参与需要。诸如残疾人运动会的举办,不仅是对残疾人体育权的维护和保障,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歧视、提升社会理解。公民在共同的赛事参与中,实现了共同体意识稳固或再造。人本理念作为社会工作开展的核心,从人本需要出发,充分尊重公民体育权,创新供给方式,打通供给“最后一公里”,既是公民体育权获得感提升的过程,也是共同体得以进一步稳固建设的过程。

3.3数字时代的技术融合应用,为体育权获得提供技术支撑

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提升了信息流转的速度,同时也促进了新型经济形态的形成。纷至沓来的数字技术应用拓宽了公民的生活空间,线上线下的技术融合促进了公民体育权的获得。互联网企业基于用户健康管理需要而开发的各类健身APP,因回应了民众的体育参与需要而实现了市场占有。基于公民体育参与的大数据收集,既为我国体育治理的精准化服务供给提供了技术支撑,又为公民体育需求提供了迅捷化的表达平台。早期体育参与主体表达渠道单一、科层治理“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等原因,使群众体育呈现“自下而上”的表达未能得到充分回应。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扩大了公民体育权需求表达的空间,也在虚拟空间中将具有相同或相似体育需求的个体凝聚起来。随着互联网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为公民体育权获得感的提升提供了新路径。首先,网络虚拟空间的建立淡化体育群体身份边界,促进体育参与公平。在现实的生活空间中,虽然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体育群体的参与,但这种促进存在局限性。传统的观念认知、阶层偏见等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这些体育群体的参与情况,一些体育项目的参与仍存在隐形的性别、职业、身体歧视。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应用,使得所有网络应用群体在虚拟空间内实现了性别、年龄、身份淡化,在现实中设限颇多的体育项目在虚拟空间被设计为所有个体均可参与活动。多样化的体育形式以多种渠道提供给公民选择,相应的体育权在虚拟空间得以均等获得。其次,跨边界的数字技术,提升群体归属。体育权的获得既来自于个体的体育参与感知,同时来自于群体的归属认同。科技的发展促进了个体个性化需求的表达,现实生活空间中受地域、民族、文化认知等因素影响,具有相似体育兴趣的群体凝聚规模有限。数字技术的发展拓宽了人际交往边界,虚拟时空弱化了距离、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基于“趣缘”而建立起的体育群体在虚拟空间得以壮大,其群体“发声”对促进体育治理具有积极作用。当公民的体育需求透过互联网实现群体“发声”,进而得到治理回应并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时,这种“线上发声”“线下获得”的融合创新了公民体育权的获得,公民既感受到表达体育权的受尊重感又感受到体育权的获得感。数字时代的技术融合应用,为公民体育权的获得提供了新的路径支撑,虚拟空间中体育群体的身份淡化与“趣缘”群体归属关系的建立,在提升公民体育权获得感的同时也拓宽了体育权的内涵。


4、公民体育权的“获而有感”及持续生成


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在新时代如何提升公民获得感,成为各行业领域共同思考的问题。体育作为公民社会生活的基本构成,如何使公民体育权在生活中“获而有感”并持续生成,成为评价体育治理效能的标尺。社会的发展进步促进了个体身体认知发生转向,公民的体育参与意愿也随之增强。体育参与作为每个人都享有的均等权利,其获得感呈现出动态性、社会性、主动性、多元性及差异性等特征。正如人是不断成长变化的,公民的体育权获得感也随着内外环境的改变而呈现出动态性特征,获得环境的向好发展促进了公民的体育参与需求的增强及改变;然而这种动态的变化并不完全是个体决定的,体育作为促进社会交往、获得社会认同的身体活动,公民的体育参与需求受到社会环境与集体的影响,进而使得体育权获得感呈现社会性特征;个体也在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着主体的判断与选择,这种带有主观能动的体育需求变化促使了体育权获得感主动性的生成。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分化也日益突出,不同阶层的公民体育参与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特征,也正是这些特征使得不同阶层的公民体育权获得感表现出多元性和差异性。

获得感作为一种心理的认知和体验与人的需求的满足程度密切相关,虽然获得感是一个新概念,但人们对于需求满足与获得等相关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关于如何促进公民体育权的“获而有感”,需求理论为给我们提供一些生成思考。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有五种基本需求,分别是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虽然个体在不同时期的需求存在阈限,当某一需求得到满足后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然而这五种需求是可以并存的,即人的需求满足并不是完全孤立的过程。公民体育权的“获而有感”体现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上则表现为:体育的强身健体、纾解情绪功能使其在满足个体的生理需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需求构成所有社会阶层群体的基本体育需要;生活于社会与自然环境下的个体,其安全需求不仅来自于环境的安定,也来自于机体的免疫能力。体育对提高个体身心素质、确保健康维持在一定水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人们通过体育参与也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作为社会一员,寻找群体、获得归属与认同是本性使然,体育所具有的促进社会交往功能使其在个体建立关系、获得归属与爱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个体的尊重需求在体育中,表现为个体在体育参与中所获得的成绩得到认可进而提升个体的体育地位,甚至通过体育地位提升社会阶层和地位进而满足需求;步入自我实现需求的体育主要表现为通过体育激发潜能、承担社会责任等。通过对体育在马斯洛需求理论不同层级的侧重点分析可知,体育作为每个人均享有的权利有其合理性。而公民体育权的“获而有感”则主要体现在不同公民在不同层级的需求获得满足后产生的身心感受,这种“获而有感”具有动态性、社会性、主动性、多元性及差异性等特征,相应的“获而有感”持续生成也是动态的、递进的。


5、结论


每个人都有体育参与的权利,虽然关于体育权的概念及属性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容否认的是体育权在保障公民体育参与、维护公民体育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获得感”自2015年被提出后,关于获得什么、如何获得、如何获而有感成为各行业领域共同思考的问题,本文遵循这一思考脉络对公民体育权获得感的生成逻辑进行了探索。得出公民体育权获得的本质是个体的“身心提升”与群体的“归属认同”,获得的途径则借助区别化治理向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以人本理念下打通供给“最后一公里”、数字时代的技术融合应用来实现,“获而有感”的核心在于对公民不同时期不同需求的满足,在动态、递进中不断满足并持续生成获得感。


参考文献:

[1]姜世波.论体育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权[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8,52(04):44-50.

[3]程一军.困境与消解: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44(06):74-76+91.

[5]李雷.宪法学视域下对体育权法律性质的再思考[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9,42(12):20-29.

[6]蒋小杰,张卓林.体育健康权的分配正义研究——疫情后体育健康事业发展的哲学反思[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0,43(03):39-45.

[7]冯发金.体育权蝴蝶谱系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40(08):9-14.

[8]杨腾.体育权:权利泛化语境下的虚构概念[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48(06):33-37.

[9]徐翔.体育权:一项新兴人权的衍生与发展[J].体育学刊,2020,27(04):21-28.

[10]黄世昌,谭江竹.残疾学生体育权利保护立法的比较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46(05):28-33.

[12]国家统计局.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

[14]贺鉴,许丽华.论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之保护[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01):73-76.

[15]杨明.城市文化建设背景下马拉松“热”的可持续发展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05):138-142.


张修昌.新时代公民体育权分配与获得感的生成逻辑[J].体育与科学,2021,42(02):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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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学

期刊名称:体育科学

期刊人气:2221

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主办单位: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体育

国际刊号:1000-677X

国内刊号:11-1295/G8

邮发代号:2-436

创刊时间:1981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一年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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