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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传染病疫情防控中卫生监督机构的作用分析

  2020-09-08    242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传染病是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类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其暴发流行将直接威胁波及区域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场所作为公众活动、购物、消费的人员聚集场所,是引发传染病传播的重要场所和传播媒介。在传染病疫情期间,做好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对于督促公共场所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公共场所传染病发生和传播将发挥重要作用。本文旨在探讨疫情期间如何开展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供卫生监督同行参考。

  • 关键词:
  • 传染病疫情
  • 公共场所
  • 卫生应急
  • 监督
  •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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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是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类具有传染性的重要疾病,其暴发流行将直接威胁波及区域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SARS、人感染H7N9禽流感、埃博拉病毒病、MERS等,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危害[1]。公共场所作为公众活动、购物、消费的人员聚集场所,是传染病传播的重要场所和媒介[2]。经过上述传染病疫情,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已逐步建立了预检分诊、安全防护、消毒、隔离、网络直报与医疗废物处置等应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体系,其应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运行机制逐步得到完善[3]。而我国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应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防控机制则存在明显差距[4],大部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设置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卫生应急部门,更未配备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比相差甚远[5]。在传染病疫情暴发期间,如何通过卫生监督指导公共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做好传染病防控、消除传染病传播的风险和隐患,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职责[6]。笔者就卫生监督机构在公共场所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同行参考。


1、明晰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政策,做好卫生监督安排部署


1.1 了解国家和当地疫情放开政策,密切关注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要求

针对传染病疫情防控,国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河北还制定了《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作为河北省处置突发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和准则[7]。遇到有重大疫情发生时,国家、省和各级地方政府均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防控措施,指导各地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关于传染病疫情期间对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要求,《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确定危害程度、做出评价报告。在传染病疫情期间,作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为了传染病疫情防控的需要,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家、省和当地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法规,密切关注关于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和要求,为传染病疫情期间开展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依据[8]。

1.2 确定传染病疫情期间公共场所监督工作职责,实时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安排部署

关于传染病疫情期间公共场所监督工作职责,至今尚未见到国家、省及地方政策法规规定。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职责,因公共场所是传染病传播场所和媒介单位,又是卫生监督机构监管单位,传染病疫情期间开展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应急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监督机构不可推脱的职责[9]。在传染病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均出台一些防控政策和防控技术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会给卫生监督机构下达一些传染病疫情防控、监督任务。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传染病预防控制是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的第一要务,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重点也应是传染病疫情防控,对于公共场所的监督也应紧紧围绕着传染病疫情防控进行,通过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传染病传播隐患和卫生安全问题,监督、指导消除传染病传播隐患、解决存在的卫生安全问题,并针对传染病防控监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成立应急监督组织,制定应急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对监督检查人员安排,在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组织的指挥下开展包括公共场所在内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卫生监督工作[10]。


2、结合公共场所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针对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应急卫生监督工作的职责,作为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公共场所可能存在的卫生安全问题和传染病传播隐患进行分析,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内容、方法、要求及发现问题和隐患后的处理进行梳理和研究,结合当地传染病疫情防控安排和公共场所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作为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应急卫生监督的工作准则[11]。

2.1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成立传染病疫情防控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1.1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制定本单位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预案,明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法人或经营主体负责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并设置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的部门,由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12]。

2.1.2 工作职责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指挥与协调、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处理和上报等工作[13]。

2.2 加强人员管控

2.2.1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卫生监督机构定期组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法人或经营主体负责人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开展体温检测、消毒液配制、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防控知识宣传、应急隔离区管理等传染病疫情防控知识的培训,并组织考核检测培训效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对传染病疫情的防护和处置能力[14]。

2.2.2 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内部工作人员管控,工作人员必须身体状况良好符合卫生监督机构复工复业基本要求;企业或门店复工复业前应详细记录从业人员本人及家属相关基本信息和身体状况信息;近期有外出史、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或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员工不得复工到岗工作;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正确佩戴口罩,每日进行体温监测并如实登记备案,若出现员工体温超过37.3℃情况,按照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规范处置并做好详细记录,严禁带病上岗[15,16]。

2.2.3 为顾客服务过程中必须全程戴口罩,及时洗手和消毒。如厕后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法洗手,工作时建议戴一次性手套。坚持在工作中前、操作后、进食前、接待顾客时双方戴口罩。

2.2.4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首问排查制,顾客入店时需要进行体温测量,体温正常登记信息准确无误方可进店消费,若疫情在高、中风险期时,还要对进店顾客或人员询问是否有发热、近期是否去过疫区等信息并进行登记,若发现体温超过37.3℃的顾客不予提供服务,及时转到传染病隔离区域进行暂时单独隔离,立即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村)居委会报告,并按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安全转运至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就诊。

2.2.5 根据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合理调整服务项目、顺序及时间,必要时可适当缩短营业时间,需长时间在店操作的例如染烫发、生活美容(皮肤护理)等可酌情暂停,尽量避免顾客长时间逗留,减少与顾客不必要的交谈。

2.3 加强公共场所设施服务管理

2.3.1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入口处设置测温点,明确标识体温检测区,并张贴发热人员、未戴口罩者禁止入内标识;同时在入口就近设立相对独立的传染病隔离房间(区域)。

2.3.2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2.3.3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防疫等级划分,顾客实行预约服务,携带身份证件或按照所属辖区防控机构要求进行互联网信息登记,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严控入店人数,避免人员聚集。

2.3.4 住宿、生活美容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行每个房间每次只能接待服务一人,取消双客一屋服务;同时为两名及以上顾客提供服务时,不同服务工位之间间距不小于1.5m。

2.3.5 加强公共场所室内通风,营业场所每天至少开启门窗自然通风2次,每次通风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不能开窗通风或通风不良的可使用电风扇、排风扇等机械通风设施;必要时使用循环风空气消毒剂消毒,应持续开机消毒。

2.3.6 住宿、美容美发、浴池、歌厅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根据自身行业的不同,设置满足顾客需要的消毒专间,配备符合要求的清洗池、消毒设施设备,严格落实毛(浴)巾、床上用品、理发工具、茶杯(具)、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制度;严格落实桌椅、门把手、地(台)面等消毒制度;严格落实流动水洗手设施正常运行或配备手消毒剂,张贴洗手步骤示意图,实行分类清洁、消毒;建议采用无接触互联网移动方式进行付款支付[17]。

2.4 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2.4.1 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清除垃圾杂物,清理死角死面,做到门窗洁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落实好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2.4.2 严格做好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工作,如电梯及按键、柜台、卫生间等,根据客流量适当增加消毒频次,并做好各项消毒记录。

2.4.3 严格落实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规定,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收集运输密闭,垃圾容器洁净无污垢,可用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及周边进行消毒处理,尽量使用带盖垃圾桶。

2.5 加强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

2.5.1 制定公共场所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通风系统和空调检查、清洁、测试和维护计划。

2.5.2 定期维护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排风系统和新风系统正常运行。

2.5.3 根据空调使用要求和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增加过滤器的清洗消毒和更换频次。

2.5.4 空调和新风采气口及周围环境必须洁净,确保新风不被污染,确保通风系统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2.5.5 对大型住宿、商超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室内全通风换气,并每日下班后新风与排风系统运行1小时后再关闭。

2.6 加强公共场所电梯管理

2.6.1 电梯(包括直梯、扶梯)在保证运行安全的同时,按照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级(高、中、低风险区)增加电梯扶手、电梯按键等消毒的频次。

2.6.2 在电梯间显著位置张贴需佩戴口罩并避免交谈的提示语,并张贴传染病防控宣传材料。

2.6.3 经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电梯的运行,酌情限制乘梯人数,以此减少接触传染。

2.7 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物资管理

2.7.1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配备测温枪(人员流动性大的配备红外线测温仪)、口罩、消毒液、酒精、消毒柜、紫外线消毒灯及床上用品预先采购充足,清洗消毒用品和环境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2.7.2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在公共场所进口和洗手间设置洗手池,保证洗手供水设施正常运行,配备肥皂或洗手液、手消毒液等防护物资。


3、充分调动监督执法力量,有的放矢地开展应急卫生监督工作


3.1 组织公共场所应急卫生监督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卫生监督知识培训,提高卫生健康监督人员传染病防控意识和应急卫生监督能力及水平。

3.2 根据公共场所应急监督工作范围、数量、内容和要求,充分调动和安排卫生监督力量,有效开展公共场所应急卫生监督工作。

3.3 按照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应急卫生监督工作方案要求,建议在公共场所有的放矢地开展以下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卫生监督工作。

3.3.1 贯彻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等机构对公共场所采取的管控措施,监督辖区公共场所落实防控措施,如关闭部分公共场所、要求开业的公共场所落实防控措施等。

3.3.2 监督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建立有卫生管理组织,是否制定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是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卫生设施、消毒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场所是否干净整洁。

3.3.3 监督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防控组织,是否制定了适合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3.3.4 监督检查储备的防护用品、消毒产品是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要求。

3.3.5 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是否落实了健康体检、健康监测,是否开展了传染病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是否按要求落实个人防护和消毒,从业过程中是否落实防控管理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是否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3.3.6 监督检查对于进入公共场所人员是否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排查、人员管控和登记。

3.3.7 监督检查是否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是否按要求进行场所通风、清洁、消毒管理,是否对非一次性使用的公共用品和设施进行清洗(清洁)、消毒处理,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消毒剂配置、消毒方法是否符合消毒需要。

3.3.8 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3.9 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消毒程序、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落实随时消毒随时记录。


4、根据公共场所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做好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处理


4.1 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包括公共场所在内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除重大违法行为外不建议进行行政处罚,以监督、指导落实整改为主。对于能落实整改但不落实整改的,再依法进行查处[18]。

4.2 对于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能够落实整改的,坚决监督落实整改,不能落实整改或落实整改有困难的,报请单位领导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如传染病疫情防控中被征用作为集中医学隔离点观察点的旅店,产生的污水需要进行消毒处理后再进行排放,通过监督难以落实,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解决。

4.3 对于发现的传染病传播隐患,要监督、督促所在场所予以消除;对于能够消除不予消除的,报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组织机构批准后进行强行祛除;对于公共场所消除有困难的,报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组织机构协调解决。

4.4 对于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安全质量不合格,必须停止使用;对于发现未经过许可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能够替换的则进行替换,确实不能更换的,报传染病疫情防控组织机构领导批准后可以使用;对于传染病疫情防控物资无标签、说明书的或未标注有效成分含量的,能够替换的则进行替换,确实不能替换的,报传染病疫情防控组织机构领导批准允许使用的,测定有效成分含量后按照公共场所消毒要求监督指导使用。

4.5 国家尽快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公共场所传染病疫情防控必备卫生要求和物资储备,当传染病疫情突发后,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为我国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公共场所有效阻止疫情蔓延和扩散提供有力保障[19]。

4.6 加强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供风范围等情况确定是否使用和开启,并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可使用250~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浸泡或擦拭,作用10~30min。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当发现传染病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要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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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河北省医学科学研究重点课题计划项目(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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