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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工不出力”监考教师倾向的理论解析

  2023-07-06    53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监考制度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高校课程考试中,部分监考教师存在着“出工不出力”的倾向。针对此问题,构建委托代理模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学校、教师、学生三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和委托代理的关系,在此关系中,监考报酬较低、作弊取证烦琐等因素决定了教师的监考力度往往低于学校所期望的监考力度。进一步基于该模型,从激励相容的角度探讨其对策,发现可以通过降低监考教师的监考成本和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收益,从而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以保证监考质量。最后使用该模型分析应对“出工不出力”问题的制度建设,发现可以通过在巡考制度中提高每次惩罚金额来实现在降低巡考成本的同时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和监考质量。

  • 关键词:
  • 委托代理
  • 巡考
  • 监考
  • 考试
  • 考风考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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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考试作为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学生考试作弊是影响考风建设的关键,可能导致考试成绩丧失应有的公正和有效,严重影响高校良好学风、教风、校风的建设。高校考风体现着现代教育治理水平的高低,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和教育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考试中,监考教师起着重要角色,对考风考纪的建设和维护有着重要影响。然而,考风不佳,不仅有学生的原因,也有着教师的原因[1],部分监考教师在监考中责任感不强、过程不规范、规则意识不强[2],存在着“出工不出力”的问题,监考过程不认真,乃至对学生作弊视若不见。甚至有学者认为,监考教师力度不够、监考不严是学生舞弊的最大诱因[3]。

对高校监考制度的探讨,提供对应的对策建议,促进监考制度的完善,这一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有利于刹住高校考试作弊的歪风,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秩序。然而,关于监考的已有研究,较多从学生、学校的角度分析如何提高监考质量,却较少从监考教师的角度展开研究。为什么部分监考教师存在“出工不出力”的问题?如何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和质量?这是本文拟研究的问题。

本文基于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PA)模型,分析监考教师“出工不出力”的原因和对策,从激励相容的角度为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提出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有:一是关于考风考纪的已有研究,大都从考生的视角进行分析,较少探讨监考教师在监考中的角色、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本文的分析有利于完善这一领域的研究。二是已有研究较多建议提升道德素养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4],本文则着重分析了教师在监考中的经济利益,从激励相容的角度探讨如何加强监考教师的作用以打造好的考风考纪,这也是对已有研究的必要补充和拓展。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如下,首先梳理监考教师在课程考试中的问题,其次构建委托代理模型,从原因、对策、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最后提出本文的结论与建议。


二、监考教师在课程考试中的问题梳理


监考制度的研究对改进和完善监考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关于监考制度有着丰富的研究文献,各类针对大学生作弊的政策也不断推出。但是,考试作弊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作弊行为包括夹带纸条,传递答案、冒名顶替,抄至身体或周围物体及使用手机作弊[5]。近些年来,考风不佳还由考中舞弊演化为考前及考后舞弊,例如老师透露试题,考后考生要求老师放松评判标准等。

目前大多数关于监考制度的研究主要落脚于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改革考试制度和对舞弊行为的防范和惩戒,较少对监考教师展开研究。在关于教师在监考中存在问题的已有研究发现,学校及监考教师在考试中起着重要作用[6],但很多老师参加监考的意愿不强,监考分布不均、监考教师态度不端正、考试制度不严明、监考处罚力度不够[7]。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教师们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发现学生作弊行为而选择忽略[8];二是发现学生作弊,由于一系列取证制度程序过于繁杂,教师通常选择放任;三是监考费用不合理,很多高校将监考作为教师的本职任务而不发任何报酬或仅有较少报酬[9];四是过于严厉的监考可能引发与考生的冲突,担心学生报复或学生发生事故[10],种种因素导致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出工不出力”,监考力度不够,质量不高,影响到了考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监考力度不强、质量不高进一步成了学生作弊的一大诱因[11],有研究发现31%的同学认为监考老师要求不严是引发其作弊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有研究发现27%的学生表示如果教师严格监考就不敢作弊[12]。因此,有学者认为,监考教师的监考不严直接纵容了学生的作弊,教师警惕性不高是学生作弊的一大源头。

对监考教师存在的问题,也有学者提出一些完善监考制度的对策建议,如有学者指出高校应该进一步重视考务管理工作[13],也有学者提出了监考人员聘任机制社会化转型的设想,并认为应加大违法惩戒力度[14],还有学者认为要提高监考老师的监考报酬,解决排考难的问题,并认为要严格履行监考程序,坚持执行巡视制度[15],同时扩大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考试氛围[16]。

鉴于监考教师在考试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构建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学校、教师、考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基于监考老师在监考过程的成本和收益,探讨提高监考力度和质量的因素及对策。本文是对已有研究的补充,有利于监考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也有利于良好考风考纪的建设和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三、监考教师“出工不出力”的原因分析


考试活动主要涉及学校、监考教师、考生这三方,监考过程是学校委托监考教师对考生的考试进行监考,这三方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和委托代理的关系。信息不对称是指参与各方拥有的信息数量或质量或进度不一致,通常是指某一方拥有较多的信息而另一方拥有的信息较少,因此,拥有较多信息的一方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谋求自身利益乃至通过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来获得利益。委托代理关系是指某一方委托另一方展开活动,前者称之为委托方,后者称之为代理方,一般而言,代理方由于直接展开活动从而对信息更为了解,掌握更多的信息。

本文使用委托代理模型来分析如何加大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其中,学校是委托方,监考教师是代理方,由学校委托监考教师进行监考,而监考教师在实施监考过程中更了解实际的考试情况,即监考教师比学校掌握更多的考试信息,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监考教师可能会凭借其信息优势而在监考活动中“出工不出力”从而降低监考力度,使监考质量难以达到学校期望的监考质量水平。下文具体分析其原因、对策和巡考制度在其中的影响。

首先,分析委托方即学校的情况,假设监考力度为x,则可以设定监考质量为q(x),同时作弊而未被发现的数量也可设定为z(x)。一般情况下,监考力度x越大,监考质量q(x)越高,此时,作弊而未被发现的数量越少,即为q’(x)>0而z’(x)<0。对学校而言,其追求的目标是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越高越好,从而使得监考质量很高进而杜绝考试作弊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本文假设当监考力度x=x*时,不存在作弊而未被发现的情况,即z(x*)=0,此时,监考质量达到学校期望的水平q(x*)。

其次,分析代理方即监考教师的情况,假设监考教师的监考成本为f(x),监考收益为g(x)。其中,监考教师的监考成本包括因认真监考所付出的精力或承担的风险,而且监考收益则包括因认真监考而获得的收入或荣誉称号等。一般情况下,监考越认真,即监考力度x越大,则其监考成本f(x)越大,而其发现作弊的数量越多。本文假设学校根据其发现作弊的数量给监考教师提供奖励,则其监考收益g(x)也越大,即f’(x)>0且g’(x)>0。此时,监考边际成本MC可表示为f’(x),监考边际收益MB即为g’(x)。

综上所述,监考教师的净收益则可以表示为w(x)=g(x)-f(x)。与学校追求最高程度的监考力度并实现不存在作弊而未被发现这一目标不同,根据理性人的假设,监考教师追求的目标是其自身净收益的最大化。根据拉格朗日乘数法,可得,当监考的边际收益MB等于其边际成本MC时,监考教师的净收益最大,即为g'(x)=f’(x)。此时,可由g'(x0)-f’(x0)=0,求得对监考教师而言的最优监考力度x0。

在此委托代理模型中,对委托方(学校)而言的最佳监考力度x*往往不等于对代理方(监考教师)而言的最佳监考力度x0。一般来说,监考教师的最佳监考力度x0小于学校所追求的最佳监考力度x*。换而言之,监考教师更愿意或更倾向于实施的监考力度低于学校的期望,从而形成监考教师“出工不出力”的问题,此时,监考质量q(x0)也相应低于学校期望的监考质量q(x*)。本文进一步结合图形对此展开说明:

图1监考教师的最佳监考力度x0与学校期望的最佳监考力度x*  

在图1中,横轴是监考力度x,纵轴是监考边际收益MB或边际成本MC或考生作弊而未被发现的数量z(x)。在上图中,向下倾斜的曲线z(x)表明随着监考力度x的增加,z(x)会逐渐减小,当监考力度x=x*时,完全不存在作弊的情况,这即为学校所追求的最佳监考力度x*,此时,监考质量也即为最优监考质量。

上图中,监考教师监考的边际成本MC曲线和边际收益MB曲线都大于0,反映出随着监考力度的增大,其监考成本和收益都增加,即上文所述即f’(x)>0和g’(x)>0。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监考边际成本会随着监考力度的上升而逐渐上升(始终大于0),因此其曲线向上弯曲,而监考的边际收益会随着监考力度的上升而逐渐下降(同样,始终大于0),因此其曲线向下弯曲。如上文所述,依据拉格朗日乘数法,当监考的边际成本MC等于监考的边际收益MB时,此时,监考教师的净收益最大,即当监考力度x=x0时,监考教师能获得最大的净收益,此时对监考教师而言,最优的监考力度为x0。

现行监考制度下,由于实施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即使发现学生的作弊行为,其取证较为麻烦,且顾忌与学生的潜在冲突,这些因素导致监考教师的监考成本较高,在上图中体现为曲线MC较高。另一方面,现在大多数高校中的课程考试监考往往是学校指定给教师的任务,一般没有监考报酬或仅有较少的监考报酬,而且,即使监考教师发现考试作弊行为,现行监考制度下,学校也几乎没有根据其发现作弊的数量给监考教师提供奖励,这些因素导致监考教师的收益较少,在上图中体现为曲线MB较低。在这种情况下,监考教师面临较大的监考成本和较小的监考收益,即较高的曲线MC和较低的曲线MB,决定了其交叉点(也即对监考教师而言的最佳的监考力度)x0较小。因此,作弊取证烦琐等因素造成监考教师面临较大的监考成本和报酬较低等因素造成的较小监考收益,这两者共同决定了监考教师更愿意或更倾向于实施的监考力度低于学校的期望,此时,监考质量q(x0)也相应低于学校期望的监考质量q(x*),此为委托代理模型视角下监考教师“出工不出力”的原因,这也体现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方(学校)与代理方(监考教师)之间的目标不一致。


四、监考教师“出工不出力”的对策分析


上文指出,监考教师的监考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共同决定了其最佳的监考力度x0,而当前监考制度下,对监考教师而言,较高的监考成本和较低的监考收益使得监考教师的最佳监考力度x0普遍小于学校所追求的最佳监考力度x*,因此,监考质量q(x0)也相应低于学校期望的监考质量q(x*),这对考风考纪和教学质量有着不利影响。

进一步考虑,如何提升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和监考质量,这也需改变监考教师监考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同样,可以结合图2展开分析:

图2监考教师最佳监考力度的提升  

上图中,监考教师的原监考边际收益曲线是MB,可以通过增加监考收益的方式向右平移到曲线MB1,此时,即使监考边际成本曲线不变,监考教师的最佳监考力度也由x0提升x1。同样,即使监考边际收益曲线MB不变,也可以通过减少监考成本的方式,将监考边际成本曲线由MC右移至MC1,此时,监考教师的最佳监考力度也由x0提升x2。即可以通过降低监考教师的监考成本或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收益来提高监考力度。相似,可以同时增加监考收益并降低监考成本,使边际收益曲线由MB右移至MB1并且使边际成本曲线由MC右移至MC1,此时,监考教师的最佳监考力度也由x0提升x*,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委托方(学校)与代理方(监考教师)之间达成一致。

由此可见,可以通过种种方式来减低监考教师的监考成本或(和)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收益,从而使得对监考教师而言的最佳监考力度等于学校所追求的最佳监考力度,进而使得监考教师更愿意或更倾向于实施的监考力度等于学校所期望的监考力度,此时,监考质量也相应不低于学校所期望的监考质量。

进一步考虑,在制度上如何降低监考教师的监考成本及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收益?

在监考成本方面,监考教师所面临的主要成本包括,一是在监考过程中倘若发现考生作弊的情况,对其取证较为烦琐,二是对发现的考生作弊问题,倘若处理,可能引发监考教师与学生的矛盾,也可能造成衍生的事件。因此,学校应当考虑优化或简化对作弊行为的取证程序,而且,学校也应当通过设立制度来避免监考教师与学生的潜在冲突。

在监考收益方面,监考教师的主要收益包括,一是完成学校指定的监考任务,二是获得一定的监考报酬,三是基于发现的考生作弊情况的奖励。因此,学校应该将监考的安排由传统的学院命令或指派改为经济激励,并且提高对监考任务的经济报酬,此外,对发现作弊的教师也应当进行奖励。


五、应对监考教师“出工不出力”的制度建设


有学者建议加大巡考力度和对监考违规行为的处罚以促使监考教师加大监考力度,实际考试过程中,不少高校监考制度中也都包含“巡考”,由学校指派巡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对监考教师、考生进行巡考,如何基于巡考制度提升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在上文委托代理模型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巡考制度在其中的作用。

假设监考教师原本的监考成本和监考收益不变,同样分别为f(x)和g(x)。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考虑巡考过程中,巡考人员发现了考生作弊情况而监考教师却没有发现这一情况,而且巡考人员基于这种情况的数量对监考教师进行惩罚,即为p(x)*a。其中,p(x)是巡考人员发现了考生作弊情况而监考教师却没有发现的数量,a是每次惩罚的金额。一般情况下,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越大,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越小,则这种情况的数量p(x)也越小,即有p’(x)<0。可以假设,当监考力度x达到一定程度后,p(x)=0,此时,自然不存在巡考人员对监考教师的惩罚。

在教师已确定监考这一前提下(事实上,巡考制度影响着教师选择是否监考,但这不是本文的重点,故在此不做详细阐述),考虑巡考制度及惩罚后,监考教师的净收益则可进一步表示为w(x)=g(x)-f(x)-p(x)a。该惩罚总值p(x)a可理解为预设的数值为负的监考收益(为-p(x)a),即当监考教师提高监考力度,能够避免这一惩罚,在数值上便相当于有了新的监考收益(其额度为0-(-p(x)a)=p(x)a)。同样,在图形上可表示为提升监考收益曲线,如图3所示:

图3巡考制度对监考教师最佳监考力度的提升  

上图中,监考教师原本的边际收益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分别为MB和MC,对监考教师而言,原本最优的监考力度为x0,该监考力度小于学校期望的监考力度x*。引入巡考制度后,巡考人员基于考生作弊未被监考教师发现的数量对监考教师进行惩罚,当惩罚数值为p(x)时,使边际收益曲线由MB上移至MB2,此时,监考教师最优的监考力度也由x0提升x*,监考质量得以提升。

然而,这种巡考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倘若学校想全面掌握考生作弊未被监考教师发现的数量,则势必需要增加巡考人员,从而增加巡考成本。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采用期望收益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先假设有充足的巡考人员使得每次考生作弊未被监考教师发现的情况都能被巡考人员发现(这种情况过于理想,实际考试过程中很难实现,本文先设立该假设,后文将放宽这一假设),并假设每次惩罚数值为a,该数值能够使对监考教师而言的最佳监考力度等于学校所追求的最佳监考力度。在此基础上,假设学校为了减少巡考人员和巡考成本,使得p(x)次考生作弊未被监考教师发现的情况仅有一半被巡考人员发现,此时,为了使对监考教师而言的最佳监考力度等于学校所追求的最佳监考力度,每次惩罚数值应当为2a,即(2a)*(p(x)/2)=p(x)a。同理,假设学校进一步减少巡考人员和巡考成本,使得p(x)次考生作弊未被监考教师发现的情况仅有1/N被巡考人员发现(即发现p(x)/N次),此时,当每次惩罚数值等于Na才能够保证对监考教师而言的最佳监考力度等于学校所追求的最佳监考力度。将此分析代入上文的表达式,此时,监考教师的净收益可表示为期望净收益,即:Ew(x)=g(x)-f(x)-Ep(x)a=g(x)-f(x)-(Ep(x)/N)*(Na)。综上所述,学校可以通过提高每次惩罚的金额以实现在降低巡考成本的同时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和质量,即,既降低了巡考成本又提高了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从而保证了监考质量。


六、结语


针对高校课程考试中,部分监考教师监考不认真,存在“出工不出力”的问题,本文构建委托代理模型,从监考教师的成本、收益两个方面分析其监考力度的影响因素,提出对策建议,并进一步分析了应对该问题的制度建设。

在现行监考制度下,一方面,考试作弊行为的取证较为烦琐,监考教师顾忌与学生的潜在冲突,这些因素使得监考教师面临较高的监考成本;另一方面,监考任务往往由学校指派而没有经济报酬或仅有较少报酬,监考教师即使发现考试作弊行为也没有额外奖励,这些因素使得监考教师的监考收益较低。较低的监考收益和较高的监考成本共同决定了对监考教师而言的最优监考力度往往低于对学校而言的最优监考力度,此时,监考教师更倾向于在监考过程中“出工不出力”,其监考质量往往低于学校所期望的监考质量。

从激励相容的角度进行分析,发现可以通过降低监考教师的监考成本或(和)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收益,促使监考教师提高监考力度,从而保证监考质量。其中,降低监考教师的监考成本包括优化或简化对作弊行为的取证,由学校出面设立制度避免监考教师与学生的潜在冲突。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收益包括将对监考任务由行政安排改为经济激励,提高监考的工作报酬,对发现作弊行为的教师进行奖励。

在应对监考教师“出工不出力”的制度建设分析中可以发现,巡考制度对提升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有着积极作用,且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分析表明,学校可以通过提高每次惩罚金额来实现在降低巡考成本的同时提高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既降低了巡考成本又提高了监考教师的监考力度,保证了监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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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湖北经济学院教学研究项目“高校监考制度的设计与改进”(YB202115); 2021年湖北高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大思政格局下财经类高校专业思政与课程思政耦合育人机制研究”(2021396);


文章来源:王成,魏涛.监考教师“出工不出力”倾向的理论解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20(07):13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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