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老年人的发展需求已经远远不限于"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发展需求日益强烈并已成为实现中国积极老龄化的重要策略。从近四十年来国内"老有所为"的概念发展、意义、相关概念辨析以及实践路径等四个方面对已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发现其研究内涵不断丰富、研究主体不断扩大、研究视角不断多元,并从理念创新、研究方法、研究主体与研究重点四个方面对"老有所为"研究的未来发展提出几点展望。
一、引言
我国于世纪之交之际正式步入人口老龄化,且老龄人口数量排名世界第一。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8.1%,达到约2.53亿人。预计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占届时全球老年人口的四分之一。我国老龄人口发展呈现基数大、增长速度快、未富先老三大特征,劳动力人口结构改变,老年抚养比上升,社会养老支出剧增等问题,已经对我国社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可小觑的挑战。
1984年全国老龄工作会议把我国老龄问题归纳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五个方面,其中“老有所为”首次被明确提出并被确立为中国老龄工作的核心目标之一。2002年联合国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进一步强调了加强老年人的参与是积极老龄化的核心。《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用好老年人这一宝贵财富,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智力、经验和技能优势,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教育支持。另外,2020年国家发布的“十四五年规划”中也明确提到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在我国老龄化进程愈加严峻的今天,老年人的角色和定位也应被赋予更加积极的意义,老年人有必要也有能力继续成为价值的创造者,必须改变传统养老方式。本文旨在积极老龄化的视域之下对近四十年来国内已有“老有所为”的研究发展进行梳理总结并提出几点展望,以期为我国“老有所为”的研究和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文献梳理
基于“中国知网”中的“文献”这一数据库,以“老有所为”为检索词,以“主题”为检索项,时间跨度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搜索获得关于“老有所为”的文献共744篇。剔除一些冗余的报纸、会议等资料后获得有效文献共计554篇。通过对有效研究文献数目的统计可以看出近四十年“老有所为”研究的发文情况及趋势。如图1所示,我国学者对“老有所为”的研究数量总体呈现递增趋势。自1983年关于“老有所为“的研究至今文献数量逐渐增长,可以看出2002年以前发文数量较少,文章数量增长速度较慢。但2002年随着世界老龄大会的召开,“老有所为”成为更多研究者的关注点,随后2006年颁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是我国首次正式提出要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的政府文件,至此“老有所为”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国家出台相关规划,使得“老有所为”越来越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领域。因此,2006年文献数量达到最高峰,此后有回落但发文量总体依旧呈上升趋势。
图1近四十年我国关于“老有所为”研究的文献数量
三、研究内容
(一)关于“老有所为”的概念研究
“老有所为”概念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社会,但那时对于老年人的尊重与权利的赋予大多源自我国尊老敬老的传统而并非人口老龄化。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世界大部分国家相继步入人口老龄化,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惊人,再加上国际上“积极老龄化”的提出,“老有所为”逐渐成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策略,其概念内涵也在不断地发展。
早在1982年,武元晋提出继续发挥老年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并探讨了老年人继续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途径。虽然“老有所为”这一概念在其文中并未正式出现,但他的观点间接为“老有所为”这一概念在我国的提出和相关理论研究指明了发展方向。1983年有学者开始强调对退(离)休老干部劳动力资源的再次利用,首次明确提出“老有所为”一词。邬沧萍(1991)首次提出“老有所为”的概念,定义为“老年人自愿参与社会发展,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随后,《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规划(1994—2000)》首次在政策层面诠释了“老有所为”的内涵。
通过国家老龄政策的发布和已有学者对“老有所为”概念的初探研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涌现出大量关于“老有所为”的相关研究。如王爱珠(1996)认为“老有所为”是指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为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再作贡献,内涵大致包括再就业、从事家务劳动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三个部分。姚远(2004)从资源论的角度分析,将“老有所为”概括为需要、意愿和能力的统一。邬沧萍、杨庆芳(2011)等建议中国的“老有所为”应与国外老龄概念接轨,同积极老龄化、成功老龄化以及健康老龄化的概念相辅相成。杜鹏、王菲(2011)系统阐述了我国“老有所为”的发展政策变化和框架,并从经济生产、家庭照顾、志愿服务和终身学习四大类诠释了“老有所为”的概念。张一谋、姚炳辉、卢明(2013)等学者对国内外的“老有所为”的基本定义进行了一定的比较与梳理。张鉴(2015)对低龄退休老年人“老有所为”的对策进行研究并总结了“老有所为”的六大特点,并从自身、家庭、社会三个层次对“老有所为”的概念进行了概括。何迎朝、左美云、王丹丹(2016)等学者认为“老有所为”更侧重于消除老年个体对老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强调老年人可适当的参与社会工作、志愿活动以及照料他人等。李丙春(2019)在社会参与的视角下以华锦巧姐姐社团为调查对象,对“老有所为”的范围从不同角度做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
(二)关于“老有所为”的意义研究
从已有研究来看,我国学者大致把“老有所为”的意义系统地归纳为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老有所为”一方面有助于老年人继续实现自我价值,另一方面有助于减轻养老的家庭和社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对于老年个体而言,研究主要聚焦于对老年个体的内在影响。邬沧萍(2002)肯定了“老有所为”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地位方面的作用,如提高老年人的自立自足能力,丰富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增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再就业机会等。智利霞、赵淑英(2009)等认为“老有所为”使老年人的角色重新社会化,让老年人与外界产生更多更积极的交流互动,重新获得认同感与价值感,不良心态自然得到克服。李芹(2010)通过研究发现持续参加志愿服务可以有效提升老年人对生活的满意度。刘素素、庄明莲(2014)通过对香港社区老年人的定性研究,发现“老有所为”有利于让老年人在晚年产生更多的幸福感。霍宏韬(2016)认为“老有所为”可以提升老年人的自我效能感、愉悦身心。宇寰、刘群英、杨芳等(2019)从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肯定“老有所为”在促进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缓解孤独、延缓失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有学者提出,失智的老年人也有必要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这样既可以转移他们发病时的注意力,又可以锻炼他们的残余功能,让这些特殊老年群体也能实现“老有所为”。
对于社会而言,“老有所为”凸显出巨大的社会价值。我国“未富先老”特点突出,如果能使老年人继续发挥价值那将势必会大大减轻社会养老负担。如邬沧萍、杨庆芳等学者(2011)认为“老有所为”不仅有助于消除人们对人口老龄化的担忧,还有利于解决老年人存在的长期护理问题以及养老服务的负担。李兰(2013)系统分析了对高校如何做好“老有所为”工作,肯定了高等院校离退休人员尤其在对知识的传播、科技的创新、人才的培养以及老年教育的发展等四个方面的价值。赵莹、吴长春(2014)认为“老有所为”的开展能促使社会人力资源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李海军(2015)认为“老有所为”是一种新型养老理念,能在有效应对我国目前的人口老龄化、解决科技人才短缺问题的同时赋予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基本权利,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杨静慧(2016)对老龄化下的互助养老模式进行探索,提出“老有所为”能够活化资源,减轻家庭和政府的养老负担,达成良好的社会效益。陶琳(2020)基于对扬州市老年人“老有所为”状况的调查,分析得出“老有所为”不仅对于解决我国老年化具有重要意义,更是实现世界积极人口老龄化,促进人类文明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
(三)相关概念关系的研究
根据已有研究,目前学界主要是将“老有所为”与其他四个“老有”的关系、老年社会参与以及老年人力资源开发这三个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发表了各自不同的见解。
1.关于“老有所为”与其它四个“老有”的关系研究
刘正伦(1991)提出五个“老有”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是“老有所为”必不可少的前提,而“老有所为”反之又能促进其他四个“老有”的发展,但应明确其中“老有所为”是核心。罗悦庭(2011)建议以“老有所教、老有所学”为支点,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有序地串联起来实现其共同发展。赵莹、吴长春(2014)探讨了“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之间的关系,认为后者是前者的补充和提升,是更高层次的养老。杨静慧(2016)从被动与主动、消极与积极的视角分别对“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做了界定与关系探讨。苗青、张玉(2017)运用干预效应模型研究公益参与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提出老年人尤其是相对弱势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公益活动,即“老有所为”来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2.关于“老有所为”与老年社会参与的关系研究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老有所为”的概念与老年社会参与的概念基本等同,并认为后者是前者出现的基础与形式。如梅陈玉婵、杜鹏(2012)指出“老有所为”是老年人对生产、服务、发展等多种活动的参与,与积极老龄化的核心支柱“参与”的内涵不谋而合。但其实二者之间也存在些许差异,如王菲(2011)从侧重点、地位、立足点、指导原则、组织形式五个角度对“老有所为”与老年社会参与的概念做出了辨析,并指出一定程度上“老有所为”与老年社会参与其实是目的与实践形式的关系。
3.关于“老有所为”与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关系研究
姚远(2004)指出“老有所为”和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老年个人或群体,而后者则更多从政府和政策层面出发。孙中华、张立波、吴玲玲(2010)等学者则从社会学角度和劳动学的学科视野重点阐明了“老有所为”与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二者的区别。张倩(2012)从人力资本的视角出发分析了“老有所为”和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是目标与路径的关系。刘青青(2020)则强调必须使老年人力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促进实现“老有所为”。
(四)关于实现“老有所为”的路径研究
对于实现“老有所为”的路径研究,概括来说学者们大致集中在观念、老年教育和法律保障上对其进行研究。
1.转变养老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李丹(2010)以南京市为例对老年人在社会参与方面的意愿及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要从老年人自身出发充分唤醒和调动老年人参与社会的积极性,改变传统观念,“老有所为”才有可能实现。梅陈玉婵(2012)认为对老年人的刻板印象是当今社会的大问题而并非老龄化发展本身。张一谋、姚炳辉、卢明(2013)等学者提出要使老年人成为珍贵的人才资源的社会观念深入人心,并建议将我国的“老有所为”理论研究同“积极老龄化”的国际理念有机结合,致力于让“老有所为”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新思想。李海军(2015)认为要想支持知识型老年群体服务于社会发展,需要改变传统的歧视老年群体的观点,如“抢饭碗论”“老而无为论”等错误思想,更要打破人才具有年龄限制的观念。霍宏韬(2016)认为要想真正实现“老有所为”,就要摆脱社会舆论的误区以及个人观念的约束。穆光宗(2016)提倡要尽一切可能创造一个能正确激发老年群体的环境尤其是文化环境。
2.老年教育是实现“老有所为”的重要途径
对老年群体的教育和培训,是开发老年人潜力、促进老年人继续创造价值的重要手段。如李丹(2010)提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正视老年人对教育和培训的需求,并且要继续完善老年教育的内容,为老年人继续学习新知识,增强适应社会参与的能力提供支持。孙中华、张立波、吴玲玲(2010)认为发展老年教育体系,促进老年人的终身学习是保障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发展,实现人生价值的必要途径。王英、谭琳(2011)提出从制度、机制、心理、环境四个方面对中国老年教育的定位进行赋权,使得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以此促进实现“老有所为”。宋妍萱、李成波(2012)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出发,提出以“老有所为”的理念为指导,构建一套实用的帮助老年人再就业的课程体系。谢立黎、李亚娟(2013)提出建立社区学习坊,将老年大学的师资引进社区,为社区老人提供再就业或家庭照顾等有针对性的培训来培养和提升老年人的能力。刘静(2019)对烟台“老有所为”情况做出调查,发现近66%的调查对象表现对终身学习机会的需求,但同时发现老年教育的供给远达不到实际需求,因此建议搭建多平台学习形式,打破老年学习的时空限制。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建成“老有所为”社会的必要保障
目前我国尚未明确出台正式的60岁以上老年人的劳动权益法,对于退休后再就业的老年人维权谈华丽(2005)从老年社会再就业的角度,提出要将老龄人力资源的开发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尽快制定和规范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正式法律法规。张一兵(2007)认为应根据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政策,强化“老有所为”的定位,明确其内涵,引导其有序规范发展。张一谋、姚炳辉、卢明(2013)提倡要努力创造有利于“老有所为”的政策环境,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孙中华等人指出政府应加快制定出台针对老年人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老年人在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中的合法权益。同时应通过各种测算技术,尽快建立符合现代发展现状的灵活工作时间与弹性退休制度。
4.扩大老年人志愿服务供给,吸引老年人参与社会
志愿服务是发挥老年人价值的另一重要形式,从2003年我国“银龄行动”的开展到近年来部分老年公益机构的成立,老年志愿服务的价值日益凸显。李芹(2010)通过对城市社区老年人志愿服务的探讨发现,可以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利他助人活动,可以吸引更多社区老年人加入志愿队伍。即通过“老有所乐”来吸引更多的老人实现“老有所为”。李金龙、袁立超(2013)则提出对社区老年志愿者实行注册登记,促进社区老年志愿服务更加便捷化,规范化的管理。杜鹏、李亚娟等学者(2015)对北京朝外街道老年人的志愿服务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重点分析了如何扩大老年志愿服务的有效途径。顾蒙蒙(2018)以X社区为个案研究重点探讨了优势视角指导下社区老年志愿者培育的有效路径,阐明了老年志愿者培育的优势,原则和需求等。高翔、温兴祥(2019)用量化研究总结出老年人参与志愿活动的次数与对其生活产生的积极影响呈现正向关系。
四、研究总结与展望
(一)研究总结
1.研究内涵的不断丰富
基于认知水平的提高和概念的更新,“老有所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发展内涵,呈现出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老有所为”的现实意义。“老有所为”的研究内容从最初的退(离)休老干部的资源再利用、再发展,为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所参与的有益于个人发展、家庭或社会的一切活动。从最初仅有的对社会物质活动的研究到精神层面的渗透,从最初的功利研究倾向到人本主义研究理念的演进,均体现了其研究内涵的不断深化。
2.研究主体的不断扩大
“老有所为”的研究主体与研究内容相互促进,变化方向一致。从“老有所为”的研究主体范围来看,由最初的离休老干部逐渐扩大到科技工作者,直至最后指向全体老年人,进一步凸显了“挖潜”的取向。标志着“老有所为”已经从高知老年人群需求转变为整个老年群体的普遍性需求,“老有所为”的惠及群体也从一部分高知老人逐渐扩展至整个老年群体,这种转变不仅意味着“老有所为”由精英式走向了普适性,也更加彰显了人本主义价值观。
3.研究视角的不断多元
随着“老有所为”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其研究的视角也逐渐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纵观我国现有研究,“老有所为”的研究广泛涉及老年学、社会学、人口学、经济学、教育学、人力资源学等多个学科理论视角。并且随着积极老龄化理论的提出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国际视野分析我国“老有所为”问题,使之与国际接轨。也有学者分析比较了国内外的“老有所为”现状并总结了国外一些国家的宝贵经验,给我国“老有所为”的研究与实现路径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研究展望
1.理念创新:及时赋予“老有所为”新的时代内涵
对于“老有所为”的理念研究,必须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的实际发展动态与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把握好“老有所为”的发展方向,及时赋予“老有所为”新的时代内涵。同时也希望能够加强对国内外“老有所为”理论与现状的比较研究,多借鉴吸取国外优秀研究成果,进而完善和创新我国“老有所为”理论的发展。另外,要从更加全面和联系的视角多角度、多学科、多层次地开展综合性研究,不断赋予“老有所为”新的发展活力与生机。
2.研究主体:重视农村地区“老有所为”的研究
虽然现有研究的主体从原则上已经拓展到全体老年人,但是目前对农村老年人的“老有所为”关注和研究还远远不够。大多数研究实质仍聚焦在城市老年高知分子与技术人才资源的利用,缺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研究。笔者认为一方面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巨大,具有较广阔的研究前景;一方面农村老人大部分都以继续参与经济劳动或照料孙辈的形式不同程度的参与了“老有所为”,但另一方面农村地区极度缺乏相应的科学指导和研究支持,故建议加强对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老有所为”的实证研究,进一步拓宽研究广度。
3.研究方法:加强对“老有所为”的实证研究
目前我国大部分研究着眼于以理论思辨的方法对“老有所为”的概念、意义等进行研究,相比之下,实证研究较少。虽然有一些在实践案例的基础上进行的实证研究。但研究者也多采用问卷调查法,研究不够深入。建议加强对“老有所为”的现状研究,采取诸如个案研究法、观察法、叙事法、访谈法等多种教育研究方法,做到定量与定性研究方法的有效结合。与此同时要及时跟踪调查中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以及影响因素,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查不同地区“老有所为”的问题。做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和规律,进一步丰富和充实“老有所为”发展理论。
4.研究重点:加强与老年教育研究的结合
虽然部分学者提出老年教育是帮助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的有力途径,但对二者之间的研究比较宏观,研究不够深入和具体,总体来说与老年教育发展的结合程度较低。大多只停留在理论上,对实施“老有所为”的路径研究和开发“老有所为”相关的老年教育课程研究只是简单罗列出概念,目前国内尚未有学者提出具体的开发课程内容以及课程原则、课程模式等相关研究。对此,笔者建议以“老有所为”为导向,结合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学习经验以及学习特点等进一步促进老年教育的转型,更好地促进“老有所为”理念下我国学习型社会的建成。
五、结束语
我们如何定义老人,后代就会如何定义我们。老年人需要的不仅是物质待遇上的满足,更是对他们经验和权利的维护与尊重,继续挖掘他们的潜力,让老人在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通过知识与技能的更新创造新的价值。对于社会而言,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和客观趋势,是人类经济和科技进步的表现。对于个体而言,老龄化离我们并不遥远,生命最后阶段的本质应是上升的发展阶段。在经济与科技愈加发达的今天,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愈加得到保障,老年人仍有开发潜能、追求创造、服务社会的强大动力,他们长时间积累的经验、智力、技能优势不容忽视,他们参与社会的权利和对教育的需求更不应被忽视,这绝不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对老年人的应有之义,更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不论是健康还是患病的老年人,都能以不同的参与方式和参与力度继续为自身、家庭、社区乃至社会创造出新的价值。但值得思考的是,“老有所为”应是老年人的一种权利、一种选择,而不是一种义务,我们不能偏离老年人内心最真实的意愿来谈“老有所为”,我们能做的是尽力为广大老年人创造良好的“老有所为”的环境,无论是作为社会再工作的显性的“老有所为”,还是作为家庭的照料者或社会志愿者的隐性的付出,都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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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戴文双.近四十年来国内“老有所为”研究述评[J].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04):5-10.
基金资金:2020年度上海师范大学一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9-AC9103-20-368005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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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我要评论
期刊名称:人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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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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