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司法类院校,江苏司法类高职专业设置面临新的环境和时代要求,目前的专业设置所体现的传统性、依赖性以及滞后性,给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的学生就业带来了困难,也给学校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因此,对行业人才需求的敏锐洞察,对新要求、新政策的及时跟进,对新时期的江苏司法类高职专业设置提出了改革的新要求。为此,应以行业需求、人才培养、社会联动为改革重点,完善江苏司法类高职专业设置体系,以进一步实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时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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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上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决定的。对于高职教育来说,同样如此。自1980年建立职业大学以来,高职教育逐渐走向市场,依托区域经济发展。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明两年职业技能培训3500万人次以上,高职院校扩招200万人,要使更多劳动者长技能、好就业。”高职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教育部提出了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进一步稳定高职扩招规模的发展要求。但聚焦当下,高职教育尽管发展迅猛,但“重学术、轻应用,重普教、轻职教”的思想在社会上依然占有主流地位,其未来走向更需要合理规划,还要科学地设置专业,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1、新发展阶段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专业设置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目前,江苏省司法类高职院校发展历史短,职业教育经历了小中专教育(招录高中生)和五年制高职教育(招录初中生),三年制高职教育正在申报。由于其依托行业办学的特殊性,三十多年来专业设置变化不大,与行业需求匹配度不高,未能体现其优势。特别是在面对五年制高职即将向三年制高职院校发展的重大转折期,专业设置亟须突破目前传统、陈旧的瓶颈,更加注重错位发展,以行业需求为导向,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建设能够发挥高职司法类优势的专业群,进行特色创新。
1.1新形势下高职院校发展的时代要求
纵观高职教育发展历史和国家对高职教育的重视程度,高职教育从初始的夹缝中生存,到现在成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地位和作用正在逐步提高,这也对新时代的高职院校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正如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王继平所说,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已进入“黄金时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服务了区域经济发展,彰显了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扩大了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但是,体量大而不强、产教合而不深、体系不完善、吸引力较弱仍是当前职业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对优质多层多样职业教育的需要同职业教育发展不强不优不活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新时代职业教育的主要矛盾。
1.2新发展阶段的行业支持
新时代赋予了高职教育新的内涵,与理工科类高职院校不同,司法类高职院校属于文科类院校,其办学主要依托行业发展,这里的行业大多为党政机关,即需求侧的一方。因此,其办学具有稳定性,发展方向也必然有一定的倾向性。就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而言,其属于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党校挂靠单位,主管部门主要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和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目前招收的是五年制高职学生(面向初中生)。尽管规模不大,但其对行业的依赖性是比较强的,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国控专业。经调查统计,其行业支持分为以下几类:监狱戒毒系统,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服务行业以及计算机、安全防范类公司。
1.3相关行业的政策性扶持
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业的政策性扶持。以2019年和2020年毕业生就业情况为例,这两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毕业生就业率有着明显的下降趋势,主要源于经济环境的影响,经济下行,人才市场饱和,毕业生就业难度加大。2020年,在学校的重视下,加大了对毕业生就业的宣传力度,就业率有了明显提升。但综合毕业生人数以及公务员考试录取比率看,没有明显差别,基本维持在30%左右。也就是说,在毕业生总数中,有30%左右的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录用。这归功于江苏公务员招录的政策性倾向,也是便捷入警机制的江苏成功范例。
2、新发展阶段专业设置存在的瓶颈
专业设置是指专业的设立与调整,设立是专业的新建与开设,调整是专业的变更或取消[1]。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基点,是影响高职院校办学质量、办学特色的重要因素。2015年,司法部结合司法行政部门干警队伍建设的需要,为促进干警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响应中央提出的“要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比例”,会商教育部最终确定了司法行政监狱戒毒干警队伍建设急需的8个国控涉警专业,分别为刑事执行、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戒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和司法信息安全。
目前,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设置有刑事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社区矫正、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司法信息安全、安全防范七个专业和法律事务(人民调解方向),其中,刑事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和司法信息安全属于国控专业。在其他省业已试点便捷入警机制的情况下,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进入发展瓶颈期。
2.1依托行业办学,主体意识欠缺
行业办学是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发展的最大优势,但这一优势有时也成为限制其发展的桎梏。过分依赖行业对学校的支持及政策性导向,致使学校专业设置变动很小,尤其当下正处于迈向三年高职学院建设的历史转折期,限于体制机制的原因,专业设置难以新设或调整。究其原因,主要是学校缺乏主体意识,更多的是被动地接受行业支持所带来的招生火爆与业内影响力,但很少积极主动地开设与调整专业,使其更好地为行业服务。以强制隔离戒毒专业申报为例,作为江苏司法行政培训基地,除了刑事执行专业可与监狱单位对接外,强制隔离戒毒领域竟无可对接的专业支持,学校曾在几年前组织过类似专业的申报,但因不符合专业设置条件未能成功。
2.2专业设置与行业需求匹配度不高
尽管目前的专业设置中已有两个国控专业,但相较于市场与行业需求而言,依然是欠缺的。特别是近几年的法律事务类专业,经历了从法律事务专业、法律事务(调解实务方向)和法律事务(法律文秘方向)到法律事务专业、法律事务(人民调解方向)和法律文秘专业的曲折发展,如今法律事务(人民调解方向)已暂停招生。另有安全防范专业,也经历了停止招生到恢复招生的艰难历程。过往的教训显示,在专业设置的过程中,虽然经过了充分调研,但对专业发展、行业需求的了解尚未深入。特别是法律事务(人民调解方向),目前整个江苏的调解行业对人民调解员的需求是极大的,紧缺专业人才,但除了专业知识外,其更需要丰富的社会阅历及调解经验,这些是高职类院校很难获取的,因此,人才出口成了该专业就业最大的瓶颈,也造成了当下暂停招生的尴尬局面。
2.3人才培养的单一性
调查显示,学生择校的重要原因主要是公务员录取的政策性扶持和家长的意愿,而从家长的个别访谈情况了解到,96%以上的家长是因为公务员录取的政策性扶持,2%的家长是为了让孩子不走歪路,2%的家长有其他原因。
从学生和家长择校原因的数据调查可以了解到,就业是学生和家长选择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最关注的。就2004年恢复招生后的就业形势看,自2009年起,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毕业生进入监狱戒毒系统工作,比例近几年稳定在30%以上,专业之间略有差距。但除此以外,学生的就业渠道几乎为自主择业。
3、推动新发展阶段江苏司法类高职专业设置合理适度发展
3.1立足行业,调研充分,争取政策支持
从专业设置的概念进行分析,专业设置受学校自身条件、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师资力量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大致包括四个步骤:社会调查、设计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设置。[2]结合学校在专业设置前期做的调查工作,缺乏大量翔实的调研数据分析,特别是对行业需求的了解不够充分,才导致部分专业出现停招的现状。因此,在对专业设置进行诊改的过程中,应该以行业需求为导向,通过充分调研,进行专业的微调或新设。
在政策支持方面,主要针对非国控专业。如前所述,就业是学生和家长最关注的问题,也是学校发展的关键所在。除了公务员考试的政策性倾向外,学校也曾探索过书记员岗位的试点工作,目前正在积极与江苏省司法厅沟通协调的是社区矫正岗位支持。根据江苏省省情,各地方司法机构都有一定名额的社会工作者招录权限,而全省唯一拥有社区矫正专业的仅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一家。因此,如果能获得江苏省各地司法局所的政策性支持,那么社区矫正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将会畅通,从而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输送更多的应用技能型专业人才。
3.2形成人才培养的多元模式
调研发现,理工科高职类院校人才培养大多依托行业合作,与地方产业耦合,采用现代学徒制、订单式培养等人才培养模式,形成特色专业。为此,针对我校人才培养的单一模式,综合行业办学的局限性,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自主意识,为三年制高职院校的建设做好铺垫。
(1)国控专业人才培养的政策性扶持。近期即将出台的便捷入警机制给国控专业的学生就业提供了顶层设计的制度保障。便捷入警机制的出台,预示着国控专业的学生入校即入警,虽然入警比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国控专业学生而言则是好消息,也使得学校的人才培养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
(2)非国控专业人才的订单式培养模式。非国控专业,除了争取诸如社区矫正岗位、人民调解岗位等政策性扶持外,还可采取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调研发现,行业单位希望通过定向委培的方式与学校形成订单式人才培养的模式,用人单位向学校输送人才,学校协助用人单位培养。一方面,增强了学校与行业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通过订单式培养,学生将有更多的机会学习实践知识,使所学理论能更好地指导实践。
3.3打造“双师素质型”师资团队
与理工科院校的“双师型”教师相比,文科类院校特别是司法类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虽然占比较大,但多数教师仅仅是拥有资格证书,而无实践技能。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例,目前,法律事务专业有专任教师15名,其中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占80%,而其中从事过法律服务工作的教师仅1.6%。因此,应该让“双师素质型”教师名副其实。
(1)走出去。由于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教师的身份限制,他们很难像普通高职院校教师一样兼职律师。因此,走出去的范围仅仅局限在公职律师或者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由此来提升教师的法律业务能力,使其成为真正的“双师”。或者通过行业挂职,与法律服务单位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锻炼教师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2)引进来。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的教师全部通过公务员招录的方式引进。因此,在个别专业引入教师的资格条件里,可以加入基层经验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门槛,这样可以引入更多具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另外,可以通过聘用的方式,邀请行业专家来校对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增强教师的专业素养,或通过专家授课的方式使学生了解更多的实务知识。
3.4科学规划课程设置
与大多数高职类院校一样,课程设置大多存在重理论、轻实训的问题,这一方面与师资水平有关,另一方面源于闭门造车,与行业脱离。为改变这一状况,应该对课程进行科学规划与设置。
3.4.1开展行业调研,加大实训力度
鉴于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在课程的设置中,更应该注重的是对学生技能的培养。技能不是简单的理论,更需要实践锻炼。根据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校的要求,学校安排了认识、跟岗与顶岗实习。但实训课程的比例不能只拘泥于数据的多少,更应该使实训课程真正成为实训教学,以提高学生的实战技能。因此,必须通过行业调研了解行业单位需求,确定哪些技能属于行业需要的技能,从而明确实训课程、强化实训教学。
3.4.2开展学情分析,切合学生需要
课程的设置必须与学情相契合,例如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目前正处于五年制高职阶段,招录的学生为高中起点,学生年龄小、接受能力快是优势,但是在知识面和理解能力上与高中毕业生相比肯定不占优势。如果课程设置偏理论性,或与专业相关度不强,学生就难以理解,导致学习积极性下降,也就无法达到掌握技能的培养目的。因此,要从学情角度出发,设置专业课程,例如法学类通识课程,针对法学类专业和非法学类专业的学生,也应区别对待,难易度、专业化程度都应有所不同。
3.4.3开展质量诊改,动态调整课程
课程的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行业需求、学情分析都要进行调整,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何检验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可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即由行业、学校组成专家小组,对于不同的专业制定不同的质量标准,由行业主导、学校主持,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情况、目标特色、课程设计与教师教学、学生学习与学生事务、毕业生表现等进行全面诊断,并提出诊改措施,对课程适时进行修订、调整与完善。
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是连接学校教育与社会经济的纽带,其专业设置合理与否,关系到学生在学校能否学有所成、学校能否实现教学目标、行业能否招到满意人才、社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特别是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正在向创建三年制高职学院的目标努力奋斗,要调整并完善专业设置,将其作为质量诊改的重中之重,为未来高职学院的建设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崔士民.职业教育学概论[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63.
[2]应慧源.两岸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比较研究[D].金华:浙江师范大学,2014.
文章来源:刘毅.新发展阶段江苏司法类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研究[J].科教文汇(上旬刊),2021(07):13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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