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快手、微视、抖音等移动短视频平台的盛行,舆情表现形式逐渐由传统的文图舆情向短视频舆情转变并产生新的特征。分析短视频社交媒介与传统社交媒介的区别及短视频涉警舆情的突出特征,针对我国公安机关应对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的现状与不足,提出完善舆情应对机制、清理虚假视频源头、增强执法监督效能、共建正确舆论导向、培育公民网络素养等策略,为公安机关更好地应对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积极探索与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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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络已成为社会群体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用户总人数为9.04亿,较上一年增长了约5000万人;我国手机网民用户总人数为8.97亿,较上一年年底增长了约7992万人,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占比高达99.3%[1]。与此同时,我国使用网络视频的用户总人数已达8.5亿,较上一年年底增长了1.26亿人,其规模占网民总人数的94.1%,其中短视频份额较为突出,共有7.73亿人,较上一年年底增长了1.25亿,占网民总人数的85.6%[2]。
伴随着5G、IPv6、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经其深度融合后形成的产业互联网将更有力地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智慧型社会的构建[3]。短视频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其应用不断创新,而且其简单、高效、便捷的操作和丰富的内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网民,网络舆情阵地也逐渐由传统的“两微一端”1转向短视频社交媒介。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的细枝末节都受到高度重视,加之当前我国公安工作涉及面广、职权范围大,稍有不慎就易陷入舆论的漩涡。短视频的快速发展在便于群众对公安工作监督的同时,也容易被不明真相的群众断章取义,使公安机关不得不面对短视频社交媒介中涉警舆情给公安形象甚至是社会治安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深入分析当前短视频涉警舆情的特点以及公安机关应对短视频涉警舆情的现状与不足,建立并完善短视频社交媒介中涉警网络舆情的应对策略,充分发挥短视频等社交媒介的积极引导作用,切实提升公安机关处理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的能力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涉警舆情并取得了显著成果。王叙然等通过界定微博涉警舆情热度及发展趋势指标,构建马尔可夫模型对涉警舆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对公安机关进行舆情风险预警和引导舆情事态发展提供理论依据[4];张斌等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引入层次分析法和帕累托分析法等定量研究方法,在分级视角下对涉警舆情的成因指标进行分析[5];李小波通过分析民警微信公众平台介入重大涉警舆情事件的策略和影响因素,强调利用民警微信公众号提升重大涉警舆情事件处理的技艺与能力[6]。通过查阅文献得知,目前大多数学者针对涉警舆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微博、微信或者论坛等平台的涉警舆情发展态势分析和预警模型构建等方面。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对近几年短视频行业引发的舆情事件进行探析,如提出UGC(UserGeneratedContent)模式下的网络视频将影响热点舆情的走向甚至对公安机关舆情管控带来巨大挑战[7]。基于此,笔者从短视频这一新兴媒介中涉警舆情特点出发,针对公安机关应对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的现状与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二、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概述
(一)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的概念
《辞源》对“舆情”解释为“民众的意愿”。有学者从社会学视域对舆情进行界定,即舆情是社会各阶层民众对社会存在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现象所持有的情绪、态度、意见和行为的倾向,尤其是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公共事件所持的情感、观点和行为的集合[8]。网络舆情是社会总体舆情中以网络为载体存在的一部分,由各类事件刺激而引发并借助互联网络传播的用户对该类事件的认知、情绪、意见和行为倾向的集合[9]。从学者分析可以看出,推动网络舆情发酵的主体是社会各阶层的互联网用户,对象是某一社会现象,过程是群体对这一社会现象的观点、情绪、行为倾向的集合,结果是既有可能积极推动社会进步,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和阻碍社会发展。
基于学者解释和现有研究,笔者认为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即是社会各阶层民众在短视频社交媒介这一载体上围绕与警察或警务活动有关的社会事件在发生、发展、变化过程中所持有的态度、情绪、意愿、意见、观点和行为倾向等的总和。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依托于短视频社交媒介,网民在该媒介中大量地讨论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通常会给公安机关带来双面的影响,即促使公安机关积极进行警务改革与创新的正面影响和干扰正常警务活动、削弱公安执法公信力等负面影响。本文所研究的舆情主要是指负面的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
(二)短视频社交媒介的涉警舆情新特征
短视频作为目前最受大众喜爱的应用平台之一,在人们获取海量信息与分享生活点滴方面拥有重要地位。为更好地满足用户日渐多元化的需求和应对快速的科技行业发展浪潮,短视频与社交媒体的天然融合性造就了短视频社交媒介应用的蓬勃发展。相较于传统社交媒介,短视频社交媒介主要有着视频时长短、传播速度更快以及视觉冲击感更强等突出特征,这些特征给公安机关应对涉警舆情带来新的挑战,如何精准应对与引导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是当前公安机关亟须解决的问题。
1.视频时长短,涉警信息易失真
短视频社交媒介以制作以秒为计的视频为主要功能,其在极短的时间里蕴含着庞大的信息量是支撑短视频社交应用获得用户赞赏与支持的重要依据。用户可以轻松地利用碎片化时间获得海量信息,但在有限的时间里,短视频内容也呈现出不完整、碎片化的特点。在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事件中,涉警短视频的内容往往是包含公安执法工作的零星片段或是经过删减编辑而成的涉警内容,导致涉警信息的不完整与残缺性,使得大众并未接收到真实的涉警事件始末,极易引发涉警舆情。
2.传播速度快,舆情态势难管控
随着近几年我国抖音、快手等短视频APP的不断更新与完善,短视频终端的高效与便捷大幅提高了舆情传播蔓延的速度,尤其是涉警舆情这类敏感又具有高关注度的事件。当涉警舆情出现在短视频社交媒介中时,因其自身的敏感性和高关注度,短视频用户通过便捷的一键点赞、评论和转发会使涉警舆情传播速度更快。近年来,众多短视频平台还相继增加了群组和群聊功能,如抖音短视频就将其私信功能进行升级并推出了独立的社交软件“多闪”,使涉警舆情集群效应逐渐凸显[10]。与此同时,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功能使涉警舆情现场与短视频用户更加“零距离”,直播的高热度使涉警舆情事件引起更大的讨论,对公安机关应对和处置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公安机关进一步管控舆情整体发展态势的难度。
3.视觉冲击强,群体情绪易激化
短视频相对于单一的文字和图片来说,其通过摄影与剪辑将文图与音影完美地融合在一起,更具创造力、生命力和创新性。短视频数字应用技术的不断拓展使得人们不再局限于被动接受传统的视频观感体验,而是促使人们追求更多能够带来视觉冲击效果、满足好奇心理、带来情感共鸣的个性化原创视频。部分短视频用户在创作过程中,由于对真实涉警事件的不了解和网络舆论的影响,往往会加入许多主观因素。同时,通过使用短视频平台丰富的贴图数据库和特效技术催发了广大受众的好奇心理,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进一步激化群体情绪,易对警察产生强烈的偏见,严重损害警民关系。
三、公安机关应对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原因
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的新特征给公安机关舆情研判工作带来新的困境,对公安机关应对和引导涉警舆情提出新的挑战。深入分析我国公安机关应对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的现状与原因,对探究公安机关有效监测、防范和化解重大涉警舆情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处理不及时,舆情应对方式不当
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传播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传统的社交媒介。在遇到具有敏感性且备受关注的涉警舆情事件时,公安机关的响应速度、应对机制、处理方式对舆情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面对网民的质疑和提问,部分公安机关官方回应速度慢、回应内容偏离群众关注的焦点,且避重就轻、文过饰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公安民警在遇到短视频涉警舆情时,常常由于未能迅速作出回应或者一律采取删除等直接粗暴的应对方式,错过了舆情应对的最佳时期,最终酿成更大的舆情压力并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公安机关没有充分利用自身官媒和引导网络媒体对短视频涉警舆情迅速作出回应,进一步丧失话语主导权并恶化短视频涉警舆情态势。
(二)虚假涉警舆情易激发群体情绪
在短视频社交媒介中,各类短视频平台主要以UGC的生产方式进行短视频内容创作,即短视频平台用户通过自主创作将原创内容上传至平台并展示[11]。一方面,短视频具有操作简单、制作门槛低等特点,在遇到涉警舆情方面的内容时,不知实情的大众容易跟风并“添油加醋”地制造出虚假内容,加之网络黑手的有意推动,群体情绪容易被激发,造成更大的涉警舆情风波。另一方面,众多短视频社交平台为扩大自身影响力,无门槛地吸引大批用户注册并使用。如今大部分短视频社交平台用户仍处于匿名化状态,其中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借助平台随意发表不实言论、制作虚假视频、传播煽动性信息。
究其原因:一方面,短视频平台用户的匿名性容易导致用户不受监管,个别用户肆无忌惮地传播和评论虚假涉警舆情视频,易激发更大的舆情甚至引发许多次生舆情,对公安机关确定并追究恶意评论、传播造谣者的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很大阻碍。另一方面,部分公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守法观念不强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完全渗透、贯穿和作用于社会成员的精神生活中,公民法律意识的自觉形成、公民守法的自我约束都有待进一步培养与增强。
(三)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易引发舆情
随着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加之融媒体时代网络的即时性,公安民警在依法处理各类案件时都可能随时曝光在互联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相关规定也明确指出,民警在处置现场工作时应有效使用执法记录仪,严格按照执法条例等文件规范执法。但目前仍存在少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未有效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过程中言辞不当等行为,此类行为一经上传网络并被部分恶意用户通过增添、删改和剪辑制作成视频且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将会引发不容小觑的涉警舆情风波,更会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与公信力。部分公安民警规范执法意识不强、执法理论及业务能力不精通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少数执法民警未能转变并强化自身服务执法形象与公众形象意识,因此应全方位提高警察自身素养,从源头消除不良涉警网络舆情的发生。
(四)警媒引导差异增加舆情应对难度
公安机关自始以来与媒体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既包括共同宣传正面和权威信息的合作关系,又有着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关系。如今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崛起吸引着越来越多的自媒体用户进行视频创作,这也间接导致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突发时警媒沟通不畅,进一步增加舆情应对难度。警媒沟通不畅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公安机关自身宣传工作不到位、舆情危机意识不强导致;另一方面是由于当前媒体数量众多且良莠不齐,部分短视频自媒体用户为了自身利益刻意编造热点博取浏览量与关注度,进一步扭曲事实,加大了舆情引导难度。
(五)不良网络文化阻碍短视频阵地建设
在短视频日益融入群众生活之际,不良网络文化环境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短视频用户。一些短视频创作者及自媒体平台“唯流量是从”,疯狂模仿与复制网络热点问题,制作传播低俗低质短视频内容,甚至通过舆论进一步炒作来“刷量刷粉”形成短视频“网络黑手”产业链。因为目前短视频用户的匿名性特点,加之“键盘侠”“喷子”肆意横行等不良网络风气,短视频网络用户素质良莠不齐,严重扰乱短视频网络秩序,进一步影响了公安机关对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的发声、引导与控制。
四、公安机关应对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的对策
(一)及时回应,完善舆情应对机制
近几年,涉警舆情频发,加之短视频社交媒介的蓬勃发展,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呈现出传播速度更快、视觉感官冲击更直接、影响范围更广等特点,但公安机关在应对短视频类涉警舆情时,未形成有效、规范的应对机制。因此,公安机关应在发现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的苗头时就迅速响应,表明立场与态度,并完善其舆情应对机制。(1)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完善涉警舆情搜集管理机制。目前公安机关主要通过爬虫软件类的舆情监测技术进行舆情信息采集工作,但仅仅依靠爬虫软件存在一定的弊端,即仅能监测文字信息,对于短视频社交媒介中的视频、直播等信息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因此,应该将人力搜索与智能监测相结合,并不断创新智能监测软件的功能范围,逐步扩充到文字、语音、视频、直播等内容的全天候实时动态监测。(2)加强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预警机制。针对短视频社交媒介的鲜明特点,进一步制定统一的预警标准,完善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危机信息数据库,当某一类视频在一定时间出现的频率迅速飙升并达到相关热度指数值时,系统应立即发出预警。(3)进一步加强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研判干预机制。充分利用人工智能与人力相结合的方式,从舆情态势中挖掘出真实可靠甚至被隐藏的信息,从而作出精准预判,进行有效舆情干预,进一步优化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干预机制。一是要提高公安机关对短视频涉警舆情干预的主动性,在舆情爆发之前进行强力有效的干预,尽量减小舆情影响。二是要将用户纳入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干预机制中,公安机关在对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干预的过程中,要敢于扩大干预对象,将短视频社交平台用户纳入其中,密切关注用户的情感与诉求,保障其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尽量做到信息公开透明,通过用户的广泛参与监督使公安机关的干预行为更加合法有序,更能赢得用户发自内心的认可与支持。
(二)加强监管,清理虚假视频源头
短视频社交媒介平台的良性发展必须要重视并加强对其自身的监管。为更好地推动短视频健康发展,平台本身要对视频内容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应与短视频平台建立相关信息联通机制。首先,必须加大对短视频平台内容的审核,对于制作、宣传虚假涉警信息的内容进行删除、警告、封号等处理;其次,建议对短视频平台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制度,做到违法违规行为可溯源,并以此追究其相关责任,从源头上制止虚假涉警舆情的进一步发布与传播;最后,还应健全短视频用户投诉机制,短视频用户在使用程序软件时,对于虚假、恶意、低俗等不良信息可以通过平台中的举报链接一键举报,让短视频用户相互监督,共同促进短视频社交媒介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规范执法,增强执法监督效能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必须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和相关法律条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时,其执法行为将一览无余地展现在大众面前,这也就要求民警必须做到执法有据、执法有度、执法有序、执法有范、执法有责。不仅要在执法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监督,还要在执法中为全社会作出表率,作出榜样,发挥“教化”的基础作用,做到“谁执法谁普法”。一方面,通过鼓励并宣扬“教科书”式执法来加强自身法律素养和警务技能。另一方面,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增强执法监督效能,即内部通过实行奖惩措施、定期开展执法监督考察等方式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制止并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外部通过开设警务监督公众号、警务数字平台和警务服务热线接受社会、群众、舆论的监督,通过社会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打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警媒合作,共建正确舆论导向
媒体在舆情传播、扩散、发酵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在短视频社交媒介中,媒体一方面代表着民众的意见与态度,是舆情主题的代言人;另一方面又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系统,同政府、市场、社会三大系统有一定程度的分离,成为“第四种权力”。在短视频涉警网络舆情事件中,媒体具有独特的双重作用:既是民众意见的代言人,又是党和政府的“麦克风”[12]。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尊重并接受媒体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与媒体的交流合作,使媒体成为公安机关同公众沟通交流的桥梁与平台。一旦出现短视频涉警舆情,要迅速响应,果断利用媒体发声,还原事件真相。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也要重视并加强自身官媒的建设,积极引进并培养相关专业人员,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善于积极利用官媒发声,引导正确舆论导向。
(五)法治宣传,培育公民网络素养
近年来,短视频社交媒介平台用户数量增速迅猛,庞大的短视频用户群体使得法治宣传教育刻不容缓。公安机关应该广泛利用短视频等社交媒介,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培育公民网络素养,让公民意识到网络也是一个空间,是一个需要对自己言行承担相应责任的虚拟空间。通过社会网络道德体系建设与宣传,让公民形成道德层面的自觉行为,在虚拟空间保持自身素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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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我要评论
期刊名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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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
主办单位:中国新闻出版科学研究院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新闻
国际刊号:1009-9263
国内刊号:11-4574/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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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1999年
发行周期:半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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