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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代视域下的法律职业伦理关系

  2020-03-04    1518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建设新时代的法律职业伦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必然要求。想要建设新理论需要新方法,提出赋于传统文化新内涵、赋于传统文化新内涵、制订专项伦理新立法以及抓住教育考核新途径等,从而更好适应新时代的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新方法,致力于加强新时代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这样才能加快法治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 关键词:
  • 伦理
  • 建设
  • 新时代
  • 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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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开启了新征程,这不仅对经济建设、物质文化建设提出了高标准要求,而且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伦理和道德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层次要求,特别是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了新的课题和研究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作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对我国依法治国、法治建设等也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法律是准绳,道德是基石,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自十八届四中全以来,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在依法治国、司法改革、法治建设和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的今天,法律人特有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成为实现法治不可忽视的条件。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应当遵行的伦理规范,是指导法律职业群体职业思想和行为的伦理原则。“法律职业伦理是一门关于法律职业人的学问,关注着法律职业的需求、权利、利益和尊严,体现着法律职业的价值”[1]。法律职业伦理既体现着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其要求也高于一般职业道德标准,也是以德治国的应有之义,“要实现法律与道德、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有机结合”[2],因此,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职业的有力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建设新时代的法律职业伦理,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司法改革、提高法律人职业伦理等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现状


(一)成就

1. 分类立法

为规范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伦理,强化法律人职业道德要求,我国通过分类立法形式出台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公正法》等不同法律职业人员适用的法律,在各部法律中都针对适用对象规定了相应的职业伦理内容。同时,分类规范法律人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还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文件。此外,《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律及党内法规也不同程度的适用于法律职业人员。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监察法》的适用范围也明确规定适用法院、检察院的法律职业人员,明确监察内容包括“道德操守”等内容,初步建立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

2. 理论研究

任何学术观点的建立、发展和应用都需要理论的支撑,理论研究是其最基础的工作,法律职业伦理同样也不例外。我国在法律职业伦理理论研究方面也成果颇丰,出版和发表了各类法学教材、理论专著和学术论文。教材如《法律伦理学》(刘正浩、胡克培)、《法律职业伦理案例教程》(许身健)、《法律教育》(孙晓楼)、《法律职业伦理》(李本森)和《法伦理学》(石文龙)等;学术论文如《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方案研究》(陈云良)、《法律伦理道德教育的基本认识》(张志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主要问题与反思》(危高文)、《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孙笑侠)、《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齐延平)、《法律伦理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唐永春)、《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职业伦理》(高新华)、《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责任的价值基础》(张燕)和《法律职业伦理及其实现》(刘晓兵)等;主要针对具体法律职业人群的理论如《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底线》(刘晓兵、程滔)、《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刘坤轮)、《法官职业职业伦理概论》(曹三明)、《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怀效锋)和《电影中的律师职业伦理》(许身健、刘晓兵)等;近几年博士硕士论文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成果也较多,如《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研究》(王永)、《论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崔勇)和《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迟刚)等,理论研究成果也渐成体系,本文仅选取部分但足以证明我国在法律职业伦理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情况。

3. 实践效果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业规范,是对法律人的道德要求,是在职业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职业者的每次行动都会被看作是他人格的表现。“实践塑造是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和培养的关键环节”[3],只有在职业的实践过程中才能体现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才能发挥法律职业伦理的作用,才能指导法律人职业的效果。实践效果的好坏与否是衡量法律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尺度。本文认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从分类立法到理论研究,从法律人的职业活动到具体实践,从司法活动到法律监督都取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是立法完善。针对法律职业各群体有了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二是执法文明。文明和严格执法已经成为法律职业执法人员的惯常意识;三是司法公正。能够公平公正司法,让法律公平正义的阳光照射到人民关注的领域或案件,近期最高院纠正的一批冤假错案就是最好的体现,如聂树斌案、张文中案等;四是守法带头。作为法律职业人不能知法犯法,要做好守法的先锋;五是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的遵守。法律职业人群涌现一批道德模范、中国好人、感动中国人物等;六是关系改善。警民关系,法官和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都有很大改善;七是素质提高。通过教育培养实践,司法考试改革等,以法律职业伦理反促法律人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八是形象提升。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形象在社会民众中普遍提升,获得群众好评。

总之,法律职业群体基本能从本职工作出发,不排除仍有个别违法犯罪的现象和违背职业伦理的现象,但绝大部分法律人都能遵循法律职业伦理,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正廉明,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职业伦理实践成效明显。

(二)问题

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尽管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依法治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有缺失,出现了一些本不应该发生的现象。

1. 缺少统一专项立法

我国立法已基本健全,立法工作也取得较大成就。但是涉及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法律如前文所述,基本是以具体岗位为对象制订的,缺乏统一的关于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专项法律,不利于统一规范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

2. 理论研究缺乏系统

虽然法律职业伦理理论研究取了不少成果,但未能形成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成果,缺少专门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的学者,研究也不够深入,且研究成果大部分是从某一个角度或一个方面去研究,如伦理学、政治学视角;或基于具体身份研究,如法官职业伦理研究等,研究还比较薄弱,不够系统化。

3. 实践环节仍有缺位

法律职业伦理在实践中确实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现实职业实践中仍然有缺位现象,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人都能完全按照法律职业伦理要求开展职业活动,同样存在一些与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相悖的职业活动和现象,出现一些有损司法公正和法律人职业形象的人和事件,如黄有松案、2013年律师曝光当事人隐私的“李某某案”及2018年5月27日“安徽六安教师维权遭警察殴打事件”等,均从不同侧面体现出在法律职业实践活动中法律职业伦理的缺位。在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培养实践中也存在缺位情形,大学法学教育重视专业课程而轻视法律伦理教育,在职的法律职业群体重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而轻视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

4. 考核监督后续乏力

针对法律职业群体职业活动中的伦理考核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意义上的公务员管理考核也嫁接到法律职业群体,但这种考核虽然把“德”放在首位,但并不能达到实际要达到的考核效果。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德”不能完全涵盖法律职业伦理的所有内容;二是这种考核往往流于形式。现实中检察院系统和法院系统也有个别带病提拔的情形。考核如此,监督亦同,也未形成有效监督,仍然是传统的监督方式和手段,也往往拘泥于形式,缺乏有力的监督体系和途径。


二、问题原因


(一)传统文化德育功能被削弱

我国有着优秀的传统文化,伦理道德在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伦理”通常指人们生活关系中的原则和规范[4],“以德服人”“以礼治天下”等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中发挥着德育功能。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等优秀的传统文化思想都在社会发展、治国理政、法律变革等方面发挥了很大德育作用,都在培养人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生活美德等方面发挥着德育功能。但随着社会发展,传统文化被继承的同时,其德育功能也被逐渐削弱,逐渐影响了人们对职业伦理和道德的信仰,也影响了个别法律人对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法律职业伦理的思想,甚至个别人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和对伦理道德的敬畏。

(二)社会变革个人私利被崇尚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一个不断变革的新时代,“当前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全方位转型的历史时期——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分层多元化、农村城市化等等”[5],特别是随着改革扩大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变革迅猛、科技日新月异等形势的出现,社会上有一些人的传统价值观和世界观受到各种思潮的冲击,形成“个人利益至上”的错误观念,甚至有小部分人误读、误解、误用改革理论,只管追逐个人私利,不顾法律规制,更不管职业伦理,无视道德要求。一些抵制力不强、意志薄弱的法律职业人受到这些错误观念影响,无视法律的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抱着侥幸心理,只顾自己利益,无视国家和人民利益,走上违法犯罪、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的道路。

(三)教育失衡道德天平被倾斜

我国的教育事业通过改革和发展取得骄人成绩,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等有着重大飞跃,但这也挡不住教育失衡带来的法律伦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被倾斜的情形发生。如前所述,高校法学教育注重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学和培养,轻视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大学生实习实践也是注重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在实践中培育伦理道德;面对在职法律职业群体的再教育和在职培训,只重视理论学习、政治学习、知识教育、技能提升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同样忽视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法律伦理教育的失衡,道德的天平被慢慢倾斜不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悲哀,也是一部分法律人知法犯法的因素之一,因为他们头脑里虽有法律知识,却无法律职业伦理。正如陈云良教授所说:“法律伦理精神缺乏的直接原因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忽视法律职业伦理精神的熏陶,必然导致法律人缺乏对法律职业的重视,无法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一旦遇到法律职业伦理困境,极易越过底线,违法甚至犯罪。”[6]

(四)个人迷失职业伦理被突破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伦理观和道德信念,但社会对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有着更高的期待,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类型,是以主体责任意识的高度自主性为基础的。一个法律人的职业伦理除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等外部环境影响外,主要还是自己的内因起决定作用。在我国改革和快速发展转型时期,一些法律职业人在受外界因素侵袭的同时,内心的价值观迷失了方向,内心的法律职业伦理被突破,更有甚者完全不顾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谴责,为所欲为,破坏法治。正如王利明所言:“一个缺乏良好职业操守的法律人,就很难忠实于法律并服务于社会。”[7]


三、新时代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新方法


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在新时代必须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政法思想”为指导,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完善法律职业体系并将其充实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成为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新的时代,我们要寻求新的方法。本文在分析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成就、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新方法。

(一)构建职业伦理新价值

法律职业伦理体现着法律的价值——公平、正义等,而这些价值也是法律职业伦理价值的最高追求,为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在新时代我们必须构建除了“公平、正义”之外的新的法律职业伦理价值。应引入“道德价值”和“伦理责任价值”并注重其对法律职业价值的影响。法律活动不能缺少法律职业者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因为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法律活动的基本价值;法律活动更为强调责任意识,伦理责任的责任价值对于法律人更为重要。所谓“伦理责任”也就是法律职业者应当自觉将职业义务和职业道德履行到法律责任中去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即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活动的特殊性。法律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对其“道德”和“责任”层面的要求更高、更严,这样才能为新时代的法律职业伦理注入新内容,体现新的法律职业伦理价值。

(二)赋于传统文化新内涵

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法律传统文化的优秀内容也不胜枚举,如“和”“忠”等思想一直对法律起着影响作用。“忠”即“忠诚”“忠心”,历史上有段时间避讳了“忠心”,甚至认为是封建社会的糟粕。社会主义法治时期要对“忠”赋于新的内涵,我们提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忠于法律”等忠诚思想,作为法律人更应该有着“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真相”的职业伦理精神,法律职业者更应该胸怀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敬畏和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8](P15)正如孙晓楼所说:“法律人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新时代的法律职业人必须形成“忠诚于法律的职业伦理”[9],若法律人都不信仰和忠于法律,也不忠诚于法律职业伦理道,何以谈法治?

(三)制订专项伦理新立法

“良法才能善治”。仅有以身份或岗位为对象的分类立法不能形成聚合效应,因此,应在已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借助中央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规划》[10]的契机,专门制订统一的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伦理法》,将前述法律文件中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全部整合,对适应对象与条件、主要内容、考核监督和惩罚机制等进行全方位的规定,从而形成一部既集中又统一、既权威又高效的针对性强的全新法律,既适应新时代的法律制度建设,又规范新时代法律职业伦理。

(四)抓住教育考核新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把“德”摆在教育的第一位。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要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同样,美国法学院研究证明:“法律职业伦理训练与法律职业伦理行为之间有很大的关联”“伦理是可以教导的”[11]。罗德教授说:“大多数曾上过法律伦理课的法律人认为,此类课程有助于解决实务上的伦理问题,并赞同伦理课程存在或扩展内容。”陈云良教授也指出:“法科生的道德伦理可以通过专业课程设置、师德师风引导、公平公正的考核考评、公益课程安排、职业伦理教育、社团活动来养成,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其中的核心环节。”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考核在新时代的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中必不可少,既要有理论教育,又要有实践培养;既要继承优良传统方法,又要结合时代创新教育考核的新途径。

1. 分类开展理论教育

针对在校法科学生,必须重点开设作为必修课的“法律职业伦理”。尽管2018年4月教育部已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列为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之一,但还应纳入学位课程以加大教育力度,并将其纳入毕业实习的范围,在实践中考察,同时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衔接;针对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各类从业人员,应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纳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晋升培训和年度职务考核中,贯穿到日常工作中,结合政治教育活动加强日常工作考察。

2. 理论实践同步培养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为贯穿性教育”[12](P109-204),既要注重理论教育,也要注重实践培养,二者要同步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当贯穿整个培养过程,贯穿于理论和实践之中,一方面要站在一个全新高度,加强理论研究的系统性、权威性,产出新的、系统的、权威的理论成果,开展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论教育,指导新时代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新实践;另一方面要打破过去实践培养的传统模式,力求创新实践模式和方法,发挥“实践出真知”的力量,在实践中锻造法律职业伦理。要在“理论教育中引入实践培养,在实践培养中加入理论教育”,形成新的理论教育和实践培养同步进行的双向结合新模式。

3. 发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导向功能

加大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分值比重,发挥考试导向功能,引导考生加大对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和掌握;借鉴其他已成熟的职业资格考试经验,单独对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进行合格划线,职业道德不合格的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考试指挥棒的作用,培养出德才兼备且适应新时代的卓越的法律人才。

4. 分别开展教育考核

教育没有考核就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在考核方式上也要分类进行。在校法科学生的考核要改良以笔试、面试等以成绩论的考核方式,要把平时表现纳入实践考核,与毕业成绩挂钩;各类在岗法律从业人员的考核应在以往年度职务考核基础上,增加半年度或季度考核,增加考核的频次,避免一次考核定结果的负向激励作用;理论教育和实践培养考核也要同步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同时引入第三方考核,增加考核的公平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对法律职业人违反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零容忍。法律人的每一项工作都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人的一言一行都会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极大影响,法律人的每一项活动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具有很大的社会示范效应,因此,对法律人的监督应该有更严格的标准。在传统监督方式方法基础上,发挥国家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实现对法律人监督的全覆盖;对法律职业者实行“职业伦理道德一票否决”制度,日常工作中,一旦查证属实法律人有违反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吊销其法律职业资格,限制其再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不得从事法律工作,真正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结语


新时代需要新理论,建设新理论需要新方法。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抓手。法律职业伦理是法治理念和价值的直接体现,也是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法律职业伦理也是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环节。新时代对建设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提出新的要求,要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指导下,创新理论,加强实践,探索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新方法,建设适应新时代的法律职业伦理。加强新时代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有助于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法治建设总目标;有助于为国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提高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法律人的职业形象,增强法律人遵守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的意识和责任感,培养法律人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职业伦理;有助于进一步预防和打击司法腐败,加快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体现法律价值,保障公正司法;有助于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改革;有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增进人民的福祉,实现法治国家。要建设新时代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加强新时代的法律职业伦理建设。


参考文献:

[1]张燕.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责任的价值基础[J].法学,2018(1):95-103.

[2]王利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着力点[N].光明日报,2014-09-24(13).

[3]唐刚.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知识技能与职业伦理培养的思考[J].现代妇女,2014(3):78-79.

[4]王仕杰.“伦理”与“道德”辨析[J].伦理学研究,2007(6):42-46.

[5]唐永春.法律职业伦理的几个基本问题[J].求是学刊,2003(5):79-84.

[6]陈云良.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方案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4):24-33.

[7]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27-30.

[8][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

[9]陈景辉.忠诚于法律的职业伦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4):149-172.

[1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EB/OL].

[11]许身健.法律人既要有专业更要有伦理[N].检察日报,2016-12-20(6).

[12]刘坤轮.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程建强.论新时代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9,21(3):22-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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