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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亨平等主义风尚理论探究

  2020-05-14    275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柯亨认为,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公正的强制性规则,而且还需要一种贯穿个人选择之中的平等主义风尚。对于这种平等主义风尚,有妨碍职业自由、伤害到最不利者的尊严以及这种风尚无法实现三种反对意见,但这些反对并不成功。同时,也存在从保护职业自由的角度、从用好“才能”的角度、从运用辩护性共同体的角度三种修正平等主义风尚的方法,其中前两种修正存在一定问题,第三种则更为成功。

  • 关键词:
  • 伦理学
  • 平等主义风尚
  • 柯亨
  •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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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柯亨提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会要求一种平等主义风尚,因此在正义社会中,不仅社会的法律、制度这样的社会基本结构应该遭到正义原则的规范,而且许多个人选择,如职业选择,也应该受到正义原则的规范。这种主张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反对,同时,也有一些学者主张对这种过强的要求进行弱化与修正。本文阐释了目前柯亨平等主义风尚所遇到的三种主要的反对与修正,并对这些反对与修正进行相应的评析,从而为柯亨的平等主义风尚辩护。


一、差异原则与柯亨的平等主义风尚


罗尔斯正义两原则中的第二原则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1](56)。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柯亨提出,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真正实现,“需要的不只是公正的强制性规则,而且还需要一种贯穿个人选择之中的正义风尚”(anethosofjustice),而这种风尚“促进了一种比经济游戏规则自身所能够保证的更加公正的分配”[2](113)。柯亨认为,社会正义需要一种鼓励非强制的支持平等选择的社会风尚[2](116),也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平等主义风尚(anegalitarianethos)。

英文ethos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的解释为(某团体或社会的)道德思想、道德观。牛津英语词典第二版解释为一个人或团体特有的精神、普遍的情感基调;一种制度或系统的“特质”。在希腊文中“ethos”最早是指习惯性的集会地点,“人们在公共场所聚集时会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由此延伸出‘ethos’表达‘人格’(character)的意思,它代表了某种文化所崇尚的美德”[3]。英文ethos源自希腊语,是品质、习惯的意思。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因此它的名字‘道德的’也是从‘习惯’这个词演变而来”[4](35)。这里的“习惯”一词,《尼各马可伦理学》的英译本即译为ethos[5](23)。柯亨所用的ethos,即含有道德的习惯的意思,它体现了贯穿于个人选择中的特有的基本价值观,而风尚在汉语中指的也是社会中流行的风气和习惯,所以我们在文中即使用风尚这个词汇来指代ethos。

柯亨所主张的平等主义风尚,主要通过对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的批判来展开说明。第一,柯亨认为,在罗尔斯意义上的正义社会中,有才能者不能否定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只有当他的成员肯定和支持正确的正义原则时,这个社会才是公正的。柯亨通过从罗尔斯正义论中引用许多段落来证明这一点[2](67)。柯亨认为,如果有才能者不认可差别原则,那么在罗尔斯的意义上,他们的社会就是不正义的,同时有才能者也就不是和其他人在共享一个共同体。有才能者要么否定差别原则,要么肯定差别原则。一个认可正义原则的社会成员,如果不否定差别原则,那么他就只有肯定差别原则。

第二,如果有才能者肯定差别原则,那么“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能够“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这里又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况,我们根据柯亨的意思来举出两种情况对应的例子。在一种情况A中,有才能者本人的意愿会发挥作用。在类似柯亨所说的“标准情形”[2](51)中,一个有才能者在例如说收入为10元的情况下,愿意付出22个单位(产生22元的成果)的工作量,在收入为4元的情况下,只愿意付出8个单位的工作量(产生8元的成果)。而实际上,在收入4元的情况下,有才能者也能提供22个单位(产生22元的成果)的工作量,只是他不愿意这么做罢了。假设扣除工资以外的成果可以转移给最不利者,那么显然我们给有才能者提供10元的工资起到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最不利者收入的最大化。但是在柯亨看来,作为一个正义共同体的成员,这样的做法通不过“人际检测”:当有才能者对处于不利情况下的人说“除非给我更多的收入激励,否则我就不干了”,这种说法和歹徒对被绑架的孩子的父母说,除非给我钱,否则我就不放人的说法是一样的。这是威胁,而不是辩护。

在另一种情况B中,“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但却不得不存在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并不是有才能者的本人意愿所能控制的。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体现出有才能者对差别原则的肯定。例如,如果我们不给上面的有才能者多提供6元让他能够购买营养品,那么他即使愿意也没有实际的体力来提供22个单位的工作量,因而我们给他10元所造成的不平等就无关于有才能者本人的意愿。

为了避免出现情况A,避免有才能者会用自己的意愿来索取更多的激励或收入,我们就需要社会中存在一种平等主义的风尚。在这种风尚的引导下,有才能者不会主观上期望高的收入,平等主义风尚会让他们主动且尽己所能地更多生产,从而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就是说,这种风尚要求,如果一个社会成员信奉差别原则,他就应该出于正义原则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考虑,抛弃主观意图上的贪婪,主动地发挥自己的最大生产能力。

第三,差异原则要求的社会正义,不仅关乎社会的基本制度与结构,而且关乎生活在其中的个人的选择。虽然有观点认为,差别原则只应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但柯亨认为,从罗尔斯本人的文本来看,坚持差别原则只应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这一点,会与他本人提出的友爱、尊严、正义感产生矛盾[2](121)。更为根本的是,像习俗、习惯和预期这种非法律强制意义上的规则所起的作用,与法律强制意义上的社会基本结构起的作用是一样深远的。例如在做家务的问题上,法律并没有强制的规定,但是在习俗中,家庭“包括了社会建构在丈夫和妻子身上的期望。例如一个家庭中双方都在外工作,如果这种期望要求一个家庭中的妇女承担更多的家庭负担,那么这种期望就是性别主义并且是非正义的”[2](125)。因此正义的原则也就同样要适用于社会惯例,适用于没有法律限制的个人选择的模式。柯亨指出,战后英国职业经理人、1988年西德管理层二者与工人的收入差距,远远小于美国的管理层与工人的收入差距,这是因为前两个国家存在着一种相对平等的正义风尚,它们在差别原则上做得更好。


二、评析关于平等主义风尚的三种挑战


面对柯亨提出的平等主义风尚,国外学者目前有三种主要的反对意见。第一,这样一种风尚太强了,在这样的一种风尚中,职业自由会受到损害。第二,当我们施行一种平等主义风尚的时候,还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也应该获得珍视的价值。第三,平等主义风尚实际上有着我们没有想到的悖论,根本就是无法实现的。本节对以上的三种挑战进行阐释,并给出相应的回应,为柯亨的理论进行辩护。

(一)平等主义风尚是否危害职业自由

柯亨认为,如果我们信奉平等主义风尚,平等、帕累托效率、职业自由三者就不会出现三难困境,我们可以在拥有平等和帕累托效率的情况下,也拥有职业自由。但是,平等主义风尚下的“职业自由”是不是真的自由呢?卡萨尔(PaulaCasal)讨论了拉兹(JosephRaz)的一个思想实验(卡萨尔对之略有修改):有一个人能够从事各种工作,但是每当他拒绝一种工作时,就会有一个无辜的人被杀害。就像面对歹徒时要钱还是要命的选择那样,这里如果选择不愿意的职业,那么其实就是被迫的行为。因此,这个人可以是一个道德行为者,对他的行动负有完全的责任,但他同时也是“集中营里的囚徒”[6]。在柯亨的平等主义风尚下,职业自由在选择问题上面对的是同样的问题。如果一个人是遵从平等主义风尚的行为者,那么他就只有按风尚的要求去选择,我们或许可以说他是“风尚的囚徒”。卡萨尔借用拉兹的善恶(good/evil)选择区分认为,他不是在诸种善中进行选择,而是在“善/恶”中选择。

比亚莱(EnricoBiale)也类似地指出,面对平等主义的风尚,有才能者在其中没有任何选择余地,为了改善最差者的处境,他们的生活被贬低为生产与再分配。与其他人相比,有才能者现在既没有更高收入,也没有更满意的工作;他们拥有的只是一种异化,他们成了生产的手段,而没有真正的生活[7]。

对于上述两种反对意见,我认为在柯亨的《拯救正义与平等》中就能找到辩护的理由。首先对于这种职业自由的选择是不是在“善/恶”中进行选择,我们可以从柯亨的“排队原则”来看。柯亨说为了阻止插队,我们可以设计一种机制使得在物理上无法进行插队,比如为了排队,每个人必须进入一个单人的隔间。我们更形象点说,就像乘坐摩天轮,你只能在后面的吊箱中,不可能插到前面。但是如果有某种特殊缺陷,让人能够插队,那么“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外生规则所达到的能够只通过道德激励的自我约束来实现,并且这样的自我约束确实可能是一种负担。但是……有人能够怀疑自我约束是合乎程序的吗?……原因是每个人都认识到了排队原则的正义性”[2](188)。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在不涉及道德的时候,可以说在“善/恶”中只能选择恶的话,我们等于是没有自由的。但是在“道德的选择恶的结果”和“不道德的选择善的结果”之间做出选择,即使被认为是没有自由的,也不同于我们在无关道德的环境下所言说的那种自由,因为其中存在了道德规范性的要求。

对于比亚莱所认为的这样的生活是一种异化的指责,柯亨同样能够给出辩护的理由。柯亨指出“有才能者毕竟不比其他任何人的处境更不利”,他说就像强制奴隶主解散奴隶那样,奴隶主身份的失去,并没有让奴隶主比其他任何人处境更加不利[2](190)。如果平等主义风尚下有才能者过的是一种异化的生活,那么类似地我们也可以说废奴之后的奴隶主被迫过上了异化的生活,这显然会有违于大多数人的直觉认识。

(二)平等主义风尚是否有损尊重

沃尔夫认为平等不仅应该包括物质上的善,还应该包括精神上的善。因此在物质分配的平等之外,还应该有更多其他种类的平等,其中包括相互态度的平等。“一个平等主义者应该相信,正如我期望或欲求他人尊重对待我那样,我也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们。”[8]在平等主义风尚的社会中,有三种会影响尊重的典型情况:不讲礼貌、缺乏信任、自我贬损。根据沃尔夫的看法,为了知道如何实现平等,我们需要了解为何失业的人没有工作,需要知道处于不利境况的人的个人财产、选择的环境、个人境况。在这种需要下,上面谈到的三种影响尊重的情况就会出现。第一,福利索要者,也就是不利者常常会受到粗暴对待,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羞辱,这就没有得到礼貌的对待。第二,为了防止搭便车者,我们需要严格审核申报,这就意味着任何申请福利的人都首先成了被怀疑的对象,这也意味着我们对处境不利者缺乏信任。第三,在机会平等之下,受助者需要展现自己缺乏能力,这就不仅要承认,还要确证自己没有能力,也即被迫展现出他们的弱点,这就是自我贬损。我们要公平,就不可避免地需要收集数据审查,而这将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公平既需要仔细审查,也需要我们避免仔细审查,这里显然存在一种两难的境地。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会想到的是,在具有平等主义风尚社会的理想状态下,不尊重会不会消除呢?沃尔夫的看法是,尽管不同的社会对于什么样的情况会影响到尊严可能存在分歧,对于什么样的能力可以算作具有生产力才能,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不太可能变化的是:在社会中不能做出重要贡献的人,都可能至少因此会多少感到有些羞耻。我认为,这里沃尔夫的前提是有问题的。沃尔夫的前提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生产力低下,所以才能低者会感到羞耻。但是才能低者的羞耻真的是来自于生产力低下吗?例如,社会中存在无所事事但却富有的人,或许是个“富二代”,这样的富人会因为生产力低下与穷人一样觉得羞耻吗?显然“富二代”在正常情况下并不会觉得羞耻。因此我认为羞耻在这里产生的原因更可能是这样的:行为者生产力低下,无法获得足够的财富,对财富的缺乏产生了对尊严的损害。相反,如果具有足够的财富,很少有人会在意自己的生产能力的高低。我认为,在理想的平等主义风尚的社会中,在生产力不同但财富平等的情况下,生产力低下者就失去了羞耻的理由。相反,如果真正存在平等主义的风尚,具有生产力而未尽力去用的那些人才有理由感到羞愧。

沃尔夫在2010年再次撰文谈论公平与尊重的问题时,做了一个澄清,他不认为平等和尊重的矛盾永远不可能调和,不过他仍然强调,在现实的条件下,如果我们要满足公平的要求,提供符合运气均等主义的支持,伤害尊严的体验就会存在。而且在他看来,我们需要时刻提防政府在公平的名义下,做出实际上会伤害处境不利者的事情[8]。沃尔夫上面谈到的三种情况是现实中西方福利社会在实施平等措施中的写照,但是现实的状况并不影响改进的可能性。从历史来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对平等追求的完善,历史上的一些为了追求平等而缺乏尊重的情况现在已经得到了克服。例如为了救济贫民,1834年英国颁布了《济贫法修正案》,其中依据的是查德威克提出的“劣等处置”原则,该原则认为接受济贫阶层的收入不应该高于独立劳动者阶层,救济活动只在济贫院内进行[9](28)。这显然对不利者尊严的伤害要比今天的福利国家对他们的伤害更大。随着平等观念等的进步,当今社会福利措施中的这种伤害已经大大地减少。因此没理由认为,在柯亨更加平等的风尚的促进下,现实社会中的尊重问题不会继续进步。从另一个视角来看,对最不利者在尊重上的逐渐进步,正是我们不断追求平等主义风尚的结果。

此外,沃尔夫认为,平等主义风尚是一组价值,公平和尊重对于这样的平等主义风尚是同样重要的。这样的一个前提似乎过于武断。例如,在体检时,我们需要听从医生的摆布,有时还要接受验血这样伤害性的测试。如果不是为了体检,一个人对你这样的任意摆布与伤害一定会让你觉得损害了你的尊严,但是在体检时你不会产生这样的感觉,或者即使你有一些感觉“羞耻”,但是这种羞耻与你被一个人无理由地任意摆布时产生的“羞耻”感显然是不同的。如果在平等主义风尚的社会中我们没有能够消除不尊重,我认为这种没有得到尊重的感觉显然更加类似于体检时候的“羞耻”,但我们并不会因为这种“羞愧”而放弃体检。因此我主张,在柯亨的平等主义风尚中,公平的平等和尊重的平等是否可以等量齐观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限于篇幅这里无法展开,但我更倾向于认为,平等的比重在柯亨那里可能更大一些。

(三)平等主义风尚是否有着内在的矛盾

在杰拉德看来,一个由纯粹凭良心的公正的行为者组成的社会,将无法实现正义[10]。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柯亨所主张的平等主义风尚,其中的每个人都自愿地实施他们所认为的有利于平等的行为的话,这个社会将反而无法实现正义。杰拉德称之为纯粹良心的矛盾。

杰拉德假设一个具有纯粹良心的行为者Alf做出纯粹良心的判断。(1)我推断我们应该,这就是一个“正义的私人判断”。而一个总是对自己的私人判断采取行动的行为者是一个“坚决的道德主义者”。同时,在一个有良心的行为者组成的共同体中,(2)Alf作为一个合格的成员,将始终按照他所认为的平等主义正义的要求行事。此外,(3)他重视与Betty一起共享对正义的规范性和经验的期望,且Betty对此也会同样重视。因此,会出现(4)不可避免的胜任的分歧:当Alf和Betty使用“我认为我们应该运用推理”时,有时Alf可能认为某个行动是正义的要求,但Betty却不这样认为。杰拉德认为,在普遍存在分歧的现代经验看来,道德推理者可能会在他们的判断中获得完全一致的共识是不可能的。

杰拉德对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情况1:如果每个人都坚持自己的偏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那么他们就不能共同生活在一个共同的平等正义之中。情况2:如果为了共同体的利益,每个人都把别人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一致排序最高,把别人认同、自己不认同、同时二者一致的结果排第二,把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排在最后。他认为这样是通过一种不是很让人满意的办法解决了冲突,因为这使得良心让位于共同体的利益。情况3:把(1)修改为(1)*我推断我相信我们应该(这里包含了容纳并与他人的观点妥协)。也就是说,这个社会中所有人都同意我们应该做出合理的妥协。这样的妥协几乎可以肯定地缩小分歧的范围,并帮助我们走向一致。但在(1)*本身中,对于什么样的理性妥协是可以容纳的这个问题同样会遇到纯粹良心的矛盾。杰拉德指出,有研究发现,以利益为基础的争端反而更容易达成妥协,因为人们更不愿意“交易”价值观和规范性承诺。

我认为,一方面杰拉德给出的前提显得过强了。我们可以发现,杰拉德做出的所有推论的前提在于:道德推理者会在他们的判断中获得完全一致的共识这一点,在经验看来是不可能的。秉持平等主义风尚者们的判断虽然来自“正义的私人判断”,但是私人判断并不意味着没有协商的判断。通过沟通、协商、审议我们可能至少在一些平等主义具体事项的认识上取得共识。共识的达成未必就是妥协,也并不一定需要价值观和规范性承诺的“交易”。协商民主理论就认为,在许多问题上,通过协商的措施能够导致积极的共识。理性协商能够导致实质性观点的修正,即使最终不能达成共识,它也可以使彼此立场更接近[11](87-88)。

另一方面,对何种具体的行动有认识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产生“不可避免的胜任的分歧”。柯亨的平等主义风尚并没有提出非常精确或一致性的要求。柯亨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英国,一种社会风尚引导人们为了战争胜利而牺牲个人的利益,为正义计,每个人被期待‘尽他的本分’并承担他公平的份额。设想有人能精确地陈述那个命令要求多大的牺牲则是荒谬的,真实的是,因此,对于许多人,一个人无法指明,并且对于有些人,他们甚至自己也无法指明他们是否以所要求的程度在牺牲……但是,大致说来,当然能够在全体性上知道对于牺牲的要求‘个体们所遵循的程度’……为了正义而要求它能够被仔细地界定,这已经是荒唐的;为了正义而否认它形成了社会调节的一项任务,则也是荒唐的。”[2](324)借助柯亨的理解,我们可以说,即使Alf和Betty在具体的正义行动上有分歧,但只要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对尽自己平等主义风尚的本分有着共识,那就未必会产生“不可避免的胜任的分歧”。例如,Alf能够做医生却选择了做园丁,他的理由在于在一个污染的大都市中,拯救环境对社会更加有益;Betty能够做医生并选择了做医生,因为她认为做医生对社会更加有益。假设他们对工作付出的努力与获得的收入都是一样的,都知道对方的理由是诚恳的。那么尽管他们在具体的正义行动上有分歧,只要社会暂时还不能科学而精确地告诉他们谁的认知是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他们都遵循了平等主义风尚的要求,他们相互之间有小分歧,但这样的分歧并不意味着他们相互之间一定就没有认同,他们都“胜任”平等主义风尚的要求。相反,如果医生职业对社会更加有益,Alf却出于私人而不是平等主义风尚的理由选择园丁职业,那么我们可以说两人之间的分歧确实是不可消弭的,但是Alf所做的并不是“正义的私人判断”,也就不符合杰拉德提出的前提要求。


三、评析关于平等主义风尚的三种修正


除了对于平等主义风尚的反对,也有学者试图对柯亨的平等主义风尚进行一定的修正,对柯亨平等主义风尚的某些方面进行弱化并给予辩护,以便让平等主义风尚在现实中能够更加具备运作的可行性。第一种设想是平等主义风尚要能够被设计成确保每一个人的职业自由;第二种设想是降低平等主义风尚对有才能者的要求,只要求他们“用好”才能即可;第三种是采用柯亨辩护性共同体的设想,为平等主义风尚容纳更多的个人优先权进行辩护。

(一)保护职业自由的平等主义风尚是否成立

前面说过,卡萨尔认为柯亨的平等主义风尚不能保证职业自由,因此他提出了一种能够保护职业自由的平等主义风尚,这种风尚不把职业自由与消费进行交换,而是要被设计成确保每一个人的职业自由[6]。卡萨尔认为,在平等主义风尚中为了他人的职业自由牺牲收入、工作时间、任务与为了他人增加消费而牺牲是不同的。他举例说,在暴风雨灾害过后,Jill放弃现有职业去重建学校,这是让学生们能够与他同样有职业自由,这与为了增加消费的情况不同。Jill对此无权抱怨,因为风尚要保护所有人的职业自由。但是,同时卡萨尔也认为,处于有利的职业地位者的职业自由不应该影响处于职业不利地位者的自由。他说,如果富裕飞行员为了要求更多的福利而罢工,则会伤害到勤务人员,使得勤务人员被减员、减薪或面对更差的工作环境,飞行员的这种诉求是不合理的。他主张推进的风尚,要能够直接阻止优势的向上迁移,例如要阻止职业最有利者进一步扩展他们利益的行动。

我认为,根据卡萨尔的修正方案,他的社会同样不能给予Jill职业自由。我们假设风灾过后,Jill回到岗位成为飞行员。出于他认为的某种原因,他希望提高工资,否则他会罢工,或者辞职宁愿从事飞行辅助工作。卡萨尔这里,罢工是不允许的,因为罢工是为了提高已经有利者的收入,同时会影响到地勤人员的职业自由。如果Jill辞职(假设所有的飞行员不会同时辞职,因为这毕竟不是罢工)从事飞行辅助工作,这似乎并不会明显伤害到地勤人员的职业自由,这样的选择似乎应该是允许的。那么对于Jill来说,只有两个选择,继续按照原来的薪水工作或者辞职。Jill在做出出于私人考虑的比较后,显然他会辞职并从事收入略低但却可能性价比更高的飞行辅助工作。按照本文第二部分中卡萨尔自己所说的“善/恶”的选择,Jill这里同样是在“善/恶”中选择。实际上在失去了罢工权利之后,Jill已经脱离了我们所设想的相对较为平等的福利国家或当代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范畴,他所进入的是一个如诺奇克所赞同的右翼自由主义的国家。这种修正显然与柯亨所要求的平等主义风尚的社会相去甚远。此外,作为能力更高者的Jill如果从事飞行辅助工作,那么可能就会有一位原先的飞行辅助工作人员因为能力比不上Jill而失业。我们看到,Jill除非继续拿着原来的薪水待在飞行员岗位上,否则他无法做到“不应该影响处于职业不利地位者的自由”的要求。所以在卡萨尔的意义上,Jill的职业自由同样无法获得保障,因为他只能做出一个选择。

(二)用好“才能”的平等主义风尚是否可行

卡伦斯认为,柯亨不考虑他的平等主义风尚的现实实现[12](50-78)。卡伦斯自述使用罗尔斯的方法,不仅把平等主义风尚看作一个哲学原则,还是一个实现与澄清平等理想的社会机制。卡伦斯提出,自己要提出的平等主义风尚与柯亨的平等主义风尚在精神上是一致的,但卡伦斯同时考虑了平等主义视野的道德立法与在实践中实现平等理想的社会有效性。因此,卡伦斯的平等主义风尚只要求人们用好他们的生产能力,而不要求把才能用在最具生产力的事项上,不要求人们对工作的决定一定最有利于最差者。产生收入不是唯一道德上重要的事情,即使增收会用于最差者的改善。与社会传统规范相比,卡伦斯的平等主义风尚只是加强了“用好才能”的要求。

我们可以对卡伦斯的主要观点做一个归纳:(1)柯亨没有很好考虑平等主义风尚的现实实践;(2)如果考虑平等主义风尚在现实实践中的运用,我们似乎应该降低对它的要求———不用竭尽全力用个人的才能,只要“用好”才能即可;(3)由于现有的更具生产力的工作,如果抛开收入,也能吸引有才能者的选择,所以“用好”才能这一要求可以达到。这里的意思应该是,能够让具有才能者发挥工作积极性,工作的吸引力并不在于它提供的收入,而是它们提供了其他工作所没有的权力、声望和自主性。他说棒球明星即使与普通人工资一样,也是愿意打棒球的。不过,我认为在这种相对较弱的风尚要求下,社会产出也多数会变得相对较少。我们假设:

传统情况下:园丁收入5,产出7,医生收入10,产出15;投入的劳动量都是5。

柯亨的风尚下:园丁收入5,产出7,医生收入5,产出15;投入的劳动量都是5。

卡伦斯的风尚下:园丁收入5,产出7,医生收入5,产出8;投入的劳动量都是5。

这里显然存在一个问题:投入的劳动量都是5,为什么在卡伦斯的风尚下,医生的产出是有降低的?显然,在卡伦斯的风尚下,如果医生的收入是5,产出是8,医生投入的劳动量显然不可能是5!并不是权力、声望和自主性让医生选择了医生的职业,而是劳动量的不平等投入,让他选择了医生的职业。卡伦斯可能不像柯亨那样,认为自由、平等和帕累托效率三者可以兼得。但是在卡伦斯的修正风尚下,非但丧失了帕累托效率,而且平等也受到了损害,实际上卡伦斯的修正风尚可能比传统情况更坏。我认为,因为在传统情况下,虽然我们损失了不平等(体现在收入上),但是获得了帕累托效率;而在卡伦斯那里,连帕累托效率也失去了。对于平等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这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三)允许辩护性共同体的平等主义风尚是否更好

在柯亨平等主义风尚的证明中,人际检测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柯亨看来,当有才能者对处于不利情况下的人说,除非给我更多的收入激励,否则我就不干了———这种说法,与歹徒对被绑架的孩子的父母说,除非给我钱,否则我就不放人的说法是一样的。两种情况中的前者,都是在威胁,都不能够为自己辩护。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给我更多的收入激励,否则我就不干了所需要的辩护,是否和歹徒要钱时所需要的辩护是同一种辩护?比亚莱认为,当人们利用他们的才能来增强或抵制公共政策时,因为个人权力不应该在公开辩论中起作用,这就很难向整个社会证明这种行为的正当性(无法通过人际测试)。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决定买个玩具给孩子而不是把钱给慈善机构,这是我们可以合理地追求的自己的利益(可以通过人际测试)[7]。在他看来,人际测试可以确定哪些选择应该被认为是相关的,并且可由平等主义风尚来规范,并且给一些合理的自我利益行为留下空间。詹金斯针对柯亨著名的野营团队的例子,提出了一个假设来进一步阐明辩护性共同体的问题[13]。他设想,Harry和Jill关系特别好。Harry在野营团队中钓鱼水平最好,但是Jill病了。根据柯亨的平等主义风尚,Harry应该继续钓鱼而不是照顾Jill,只有通过钓鱼,Harry才能合适地体现平等主义风尚并满足正义的要求。但是显然,让Harry回去钓鱼的要求太打击我们,因为共同体所体现的多重的意义被严重削减———我们与另一个人的关系不能被仅仅归结为生产功能。詹金斯说,关爱本身是一种复杂的善(其中有友爱的关系)。即使得到其他人最佳的护理,Jill也可能被深深地伤害,因为不能忽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Harry是否能把他的决定向他的共同体成员进行辩护呢?詹金斯认为,有才能者们为最不利者努力工作表达了他们对社会的关切,获得帮助的最不利者也应该会同意类似于Harry这样的个人优先权,这是社会共同体的表现。奢侈享乐的要求无法向共同体进行辩护,但是上面这种个人优先权的辩护则能够成为一种合理的表达。

我们可以看到,上面的例子确实满足了柯亨人际检测的重要特征:说话者满足正当性的要求。但是,我们进一步分析能够发现,人际检验存在对情境的要求。类似Harry和Jill的例子中,如果他们并不是在一个野营团队(这是一个可以视作平等的共同体),而是在一支团结友爱的军队中(同样可以视作一个平等的共同体),如果Harry为了对Jill的关心,而放弃了他最擅长的狙击手的工作,他的行为就未必能够向他的共同体成员进行辩护。人际检测放到不同的情境中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在现实情境下能够通过的人际辩护,在理想的平等主义风尚情境下未必能够通过。或许在理想的平等主义风尚情境下,可能和在一支团结友爱的军队中更加类似,成员会把生产的最高效率当作自己最重要的任务,因为这样做实际上对每一个人都好,Jill也不会感到Harry这样做会有什么错。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也有另一种可能:在理想的情境下类似的关爱仍旧可以存在,在理想情境下Harry照顾Jill的请求同样能够通过人际检测。

我认为,比亚莱和詹金斯使用辩护性共同体对平等主义风尚进行修正的洞见,十分具有启发意义。如果我们能够进一步研究理想情境下的社会与人的特征,或许能够更好地发现这种修正是否可行,或者进一步发掘哪些行为在理想情境下能够通过这种辩护,从而进一步完善平等主义风尚的要求。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对平等主义风尚会妨碍职业自由、会影响到不利者的尊严的反对并不是那么成功,对于认为平等主义风尚实际上无法实现的论证似乎过于悲观与极端。同时,对于修正平等主义风尚的三种策略,把平等主义风尚设计成确保每一个人的职业自由的最终目标明显并不成功;“用好”才能即可的修正不但明显牺牲了平等主义风尚所要求的最佳的平等结果,而且也失去了帕累托效率;允许辩护性共同体的论证则相对成功,但需要对理想情境下的平等主义风尚做进一步的研究,才能够更好地回应或验证这一修正。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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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晓律.英国福利制度的由来与发展[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1][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田润.为柯亨的平等主义风尚辩护[J].道德与文明,2020(03):15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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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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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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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类:文学

创刊时间:2009年

发行周期:半年刊

期刊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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