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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关于概念的重新界定探究

  2020-12-25    151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康德重新界定概念,既为解决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关于概念根源理解差异的问题,也是“认识论倒转”的必然要求。重新界定概念就是把概念规定为理性能力(广义上)的纯粹形式。由于不同的理性能力层次具有不同的运用对象和领域,概念就相应地具有不同的运用及其先验内容。知性的纯粹形式是知性范畴,理性的纯粹形式是先验理念。知性范畴作为纯粹形式为经验知识提供了必然性、普遍性的条件,理念作为纯粹形式不仅是知识体系性构建的主观性原则,更表明人是自由存在者,它为人作为自由存在者提供了理论基础。

  • 关键词:
  • 先验理念
  • 康德
  • 概念
  • 理论基础
  • 纯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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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认识论中质料与形式之对立是和知识的内容与形式之对立相一致的,在这里形式是完全先天的,不具任何现实的特性[1](29-30)。赫费教授(OtfriedHöffe)将康德的这个形式称为“纯概念”,这个“纯概念”是“一条规则,它建立了两种东西:统一性和确定性”[2](115)。“纯概念”构成经验知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或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康德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知识的形式质料构成学说。但在康德看来,人作为有理性存在者,既是一个现象的存在者,也是一个自由(实践)的存在者。也就是说,人同时并存于两个领域之中,作为现象存在者具有概念思维,作为自由(实践)存在者具有本源思维。概念思维是以范畴理解、把握事物的思维,概念思维所打交道的是、也只能是同一性中的事物。相反,本源思维与同一性事物无关,只与自在物即事物本身相关[3]。既然事物(现象)不能等同于事物自身,那么,这就意味着:运用于事物(现象)上的“纯概念”,与对事物自身进行本源性思维的“纯概念”,这两者是不同的。在康德哲学中,“纯概念”具有两类不同的运用。概念性思维与本源性思维都归属于人的思维活动,那么如何区分“纯概念”的这两类运用呢?其根据何在?

在康德哲学中,理性能力区分为知性和理性两个层面,知性与理性各自具有相应的“纯概念”。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是跨越于现象领域和智性领域[4](4:457)的存在,进而其理性能力的运用也必定跨越于两个领域1。进而,相应的“纯概念”之运用也必定跨越于两个领域。也就是说,“纯概念”既具有认识事物现象的意义,又具有进行纯粹思维的意义。因此在康德那里,“纯概念”不仅是认识事物现象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还是就事物自身进行纯粹地或本源地思维的形式条件。这是康德不同于前人的对概念的理解,笔者将它称为“概念的重新界定”。但康德为什么要重新界定概念、又是如何重新界定的呢?这个重新界定的概念是如何获得其内容的?这是本文要阐述清楚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重新界定概念?


(一)康德对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对峙问题的解决

康德哲学的历史背景是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对峙,即关于知识根源理解差异的问题。经验主义主张知识来自于经验,但“idea(观念)”无法说明自身何以具有必然性、普遍性、绝对性。理性主义主张的天赋观念说面临着独断论的置疑,因为它无法说明“idea(观念)”根源的彻底性。概念根源的理解差异导致两者在知识问题上无法形成一致观点,一个抓住了知识的经验性根源,另一个抓住了知识的先验性根源。不过两者在“idea(观念)”的应用及其意义上是一致的,即“idea(观念)”都用于理解和说明认识对象及其世界,都是关于对象事物的范畴,用以构建可靠的科学知识。因此,两者都将“idea(观念)”看作为关于事物的概念、是认识外在事物的内在表象。真的知识在于“idea(观念)”与认识对象的一致。由于我们所认识的外在对象是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因而“idea(观念)”也是关于个别的、具体的、特殊的事物的范畴,是心灵认识事物对象的理智形式或表象。那如何解决两者知识根源对峙的问题呢?康德发现,经验主义强调知识的经验性根源,即知识必定有一个来自于认识对象的外在构成要素。不过这一构成要素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因为来自经验的要素不可能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理性主义的天赋观念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却缺乏关于外在对象的坚实的经验根基。外在对象的知识不应只有某一个根源,或仅是经验根源,或仅是理性根源,而应同时具备这两个根源。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错误不在于各自所提出的根源本身,而在于只强调一个根源而忽视或否定了另一个根源,各自只把握了或强调了知识根源中的一个方面。这为康德在认识论问题上提出新的出路提供了一个重要认识。此外,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都将“idea(观念)”理解为关于对象事物的概念、知识,并将它作为事物对象的本质或者本身,即“idea(观念)”被理解为关于事物对象自在本质的概念。现在问题是:如果“idea(观念)”表示对象事物的实在本质,经验主义就面临着:既然关于事物本质的东西是普遍的、必然的,那么“idea(观念)”也应具有普遍的、必然的属性,然而来自于经验的“idea(观念)”,通过任何归纳都无法上升到绝对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理性主义就面临着:“idea(观念)”是天赋的,因而是内在的、纯粹思想性的,那它如何能保证自身与外在实在事物本质的一致性,即纯粹观念性的东西如何与外在事物对象本身相一致?因此,“idea(观念)”是否真地表示事物本质,就存在疑问。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都缺乏一个确信可靠的根据和基础来为自己作证。

康德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与经验主义不同,康德认为概念本身并不归因于经验,而恰恰是首先使经验得以可能的东西。概念将感觉印象之杂多归入一个存在于对象本身中的客观的统一性中。与理性主义不同,概念本身的有效运用是有条件的:一方面,知性需要相应的感性直观才能将范畴变成知识,知性对超出经验范围之外的对象无法形成认识;另一方面,客观性只有依据主体的预设功能才能得以实现,即必须依据感性直观为其提供感性经验质料,因而物自身是不可认识的[2](117)。关于事物的经验知识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概念,即知性范畴,另一个是由感性直观提供的质料。前者作为先天形式给予知识以普遍性和必然性;后者使知识具有可靠的经验根据或基础。不过,感性直观提供的只是事物现象,因此关于事物的知识是关于事物现象的知识,而非事物自身的知识。

(二)康德的认识论转变

对峙问题,不仅使康德意识到知识根源应具有两个层面,也使康德意识到形成事物知识的方式存在着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如果被认识的对象是一个外在独立的、与主体意识完全无关的实存事物,那么来自于主体意识的“Idea(观念)”(无论是根源于经验的,还是来自于天赋的)何以能把握和符合这个外在的实在对象?主体何以能对这个外在对象做出确定的客观有效的真认识?这是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无法克服的问题。这个问题促使康德寻找新的出路。

康德的解决办法是,“向来人们都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必须依照对象;但是……都失败了。因此我们不妨试试,当我们假定对象必须依照我们的知识时,……这一假定也许将更好地与所要求的可能性、即对象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相一致,这种知识应当在对象被给予我们之前就对对象所有断定。”[5](BXVI)这就是康德的“哥白尼倒转”,即从过去的知识依照对象倒转成对象必须依照我们的知识(概念)。如果对象必须依照知识,那么人们就必须首先确定所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什么,何种对象才是知识可以加以运用的?是否一切对象都可为知识所运用?那么,如何确定对象呢?康德说,确定对象须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对象作为感官客体,必须依照直观能力的性状,即通过直观性状来确定对象,以使对象能够适应于认识能力。这种直观能力即感性直观,包括时间和空间,它所给予的是对象之表象,而非对象自身。第二,直观表象本身还不是知识,人们必须把直观表象与某个作为表象的东西(即知性范畴)相关联,以此规定感性直观的对象。不过,如果这个用于规定与关联的表象(概念)是依照对象的,那么我们就又会回到原来的困境中,回到以往认识论的老路上去。因此,人们必须反过来,不是概念依照对象,而是对象依照概念。对象依照概念,就意味着以概念设定诸对象,即诸对象是依照概念而被给予的一种经验性。经由这个经验性,诸对象所对应的那些实在之物就获得了认识。所谓认识对象,不是认识对象所对应的实在之物自身,而是认识经由概念所规定的事物现象。规定并给出诸对象的那些概念,包括感性与知性的诸形式在内,是必须先于所认知的诸对象而给予我们心灵的。它们在认识能力中先天地作为形式或条件,被表达于先天概念中。由此,一切经验对象就必须依照它们且与它们相一致。先天概念或形式,是通过理性必然地被思考的、完全不能在经验中被给予的,是“我们关于物先天地认识到的只是我们自己放进它里面去的东西”[5](BⅩⅧ)。

这里,关键是这个转变。当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按照“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必须依照对象”的原则时,知识的标准是对象,对象是确定知识的唯一尺度。既然对象是确定的,那么何种知识可以真正依照对象自身呢?人们的知识有源自于经验的,也有源自于天赋的,哪种知识能更正确地、真正地依照要认识的对象呢?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在此出现了分歧。如果认识对象是外在的实存事物,人们的知识只是思维的观念形式,那这些形式是把握事物现象,还是把握事物自身呢?而且,通过这些形式人们是否能够真正把握事物自身呢?这些是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都没有注意到、但却是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人们运用“对象必须依照我们的知识”的原则时,确定认识的标准与尺度就被转变为人们的知识即内心中的概念和原则。也就是说,内心中的概念与原则所作用的对象,是由感性直观给予的关于外在事物的诸表象。外在事物知识是关于其表象或现象的知识,不是关于事物自身的知识。这是由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只有感性直观形式,这种形式只能把握外在事物的现象或表象,不能把握事物自身;知性诸范畴也只能应用于感性直观表象,才具有客观实在性,才能形成关于事物的真正知识。至此,上述问题就可以这样获得解决:内心中的概念与原则是先天地寓于认识能力之中的形式或条件,它们既不来自于经验归纳、不存在是否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问题;它们也不来自天赋观念、不存在独断性的问题,因为这些形式或条件必须通过经验直观才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运用。这些先天概念与原则先于对象、作为形式或条件寓于认识能力之中,且只能针对于经验直观表象、而非事物自身。事物自身是什么?是否存在?这是经验知识无法做出回答的。对于事物自身,内心中的概念和原则既无法确定、也无法否定。

在这种转变下,我们确定了认识的两个层面:知识的对象(内容)和知识的形式。所谓知识的对象,就自身而言指外在于认识主体的事物现象,而事物现象之所以成为主体的认识对象,在于它是相对于认识主体而言的,并且它是凭借主体认识形式能够把握的东西。既然对象指向外在事物,那么是不是可以反过来说:外在事物都是认识主体的对象,都是认识主体能够把握的对象?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构成知识要素的先天概念与原则,一方面是归属于主体认识能力、由认识能力直接把握和运用的诸表象,另一方面也是认识主体形成外在事物经验知识的形式或条件。那么,认识能力有哪些认识事物的先天形式或条件呢?这些形式来自何处,又有怎样的运用呢?康德通过这种认识论转变,将认识对象从完全外在于和独立于主体意识的东西,转变成必须经由感性直观形式来确定、进而符合主体认识形式的东西。换句话说,并非任何外在的实存事物都能成为主体的认识对象。什么能成为主体的认识对象,必须由认识主体根据其认识能力及其形式来确定。于是上述两个问题就可归结为一个问题,即什么是主体的认识形式或条件?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对象确定问题。

对此,康德提出了重新界定概念。


二、如何界定概念?


莱布尼茨首次将“概念(concept,Begriff)”运用于逻辑学和认识论中,以此表示“观念的结果”。从此“概念(concept,Begriff)”一词作为基本术语进入到哲学,后经德国古典哲学家的传承使用而成为德国哲学语言的部分。“概念”一般性地定义为:一事物的任意一表象,并根据明晰性、差异性、完备性、充分性等程度进行分类。康德在前批判时期就开始使用这一术语,并将之贯穿于他整个哲学体系中。“概念”原为拉丁文动词concipere(拿取,抓取)的过去分词,最初意义是关于知识性质及其来源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在讨论知识来源问题时提出了将心灵活动区分为感觉(perceiving,noiesis)、思维(thinking,aisthesis)两类,这导致了影响认识论进程的一个问题,即感觉与思维是通过怎样的相互关系来产生知识的?一种情况指感觉源于思维,即思维高于感觉;另一种情况指思维源于感觉,即感觉高于思维。亚里士多德认为,感觉和思维都是抽象的形式。到了近代(17世纪左右),亚里士多德关于感觉和理智的形式是抽象化的观点,被缩小聚焦为观念的问题,即从感觉经验抽象出观念和概念,认识主体具有两种认识能力——感觉和理智。那么,感觉材料与理智观念是如何结合形成知识的呢?这里有两种出路,即感觉源于观念的理性主义和观念源于感觉的经验主义。莱布尼茨为避免非此即彼的出路,将感觉材料和理智观念置于表象的连续性中,并给予它们一个类的名称——概念(Begriff)。ChristianWolff进一步将这一术语理性化,却招致经验主义的反对,后者认为概念是关于事物的观念,必须来自于经验。A.G.Baumgarten通过重申古希腊关于思维与感觉(aisthesisandnoiesis)的区分而澄清上述问题[9](118)。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对峙,就是概念根源问题最集中反映。以上是康德重新界定概念的历史背景。

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之间的对峙,正是由于“概念”涵义的不明晰性,导致不同的理解所致。“概念”本身,关涉到这样两个关系紧密的问题:一是“概念”对于认识对象是否有效的真理性问题;二是“概念”关涉判断的逻辑问题,即有效的逻辑判断中诸概念运用合法性问题。或者说,关于事物的认识判断有两个层面:一是关于判断中认识对象的内容与其概念相符的层面,二是关于判断的纯粹逻辑形式合法性的层面。因而,“概念”在判断中,一方面涉及它是否相应地表象了事物对象的问题,即“认识”问题;另一方面涉及逻辑判断中形式是否合法的问题,即逻辑判断中主谓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在“认识”层面,“概念”是认识的形式或条件,作为感性直观材料的某种统摄性或综合性规则,与后者相结合形成经验事物的知识。这就是“概念”与其对象是否符合的认识问题。在纯粹逻辑判断层面,“概念”作为主词或者宾词,只要它在逻辑判断中符合逻辑形式规则,其判断就是有效的、合法的、不矛盾的。这里不关涉概念所指代的内容。对一个事物的认识判断,既应符合纯粹逻辑判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应符合概念与对象相一致的客观实在性。“概念”无论来自感觉经验、还是来自理智自身,都必须在认识判断中满足上述两个层面的要求。不过在某些判断中,“概念”可能面临着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层面要求的困境。例如,“法国国王是一个秃头”。在逻辑判断面层上,“法国国王”“秃头”等概念作为主词、谓词,其判断逻辑关系是有效的、合法的、不矛盾的,不存在错误。这个判断在这一层面上是真命题。但在认识层面上,这一命题与现实不相符合,即它是一个对经验事实判断无效的命题,因为在现实经验世界里并不存在这样一个法国国王。这表明,一个符合主谓逻辑形式关系的逻辑命题,未必就符合要求对象与认识相一致的认识判断。相反,认识判断的成立则必须满足逻辑命题的条件。可见,关于认识事物的知识判断,既要符合逻辑命题的成立条件,又要同时满足对象与认识相符合的要求。关于一个“概念”的逻辑判断之有效、合法,只需在主谓形式上满足逻辑命题的条件,无需考虑“概念”所指代的内容。一个合乎逻辑条件的逻辑命题还不是一个关于外在事物对象的认识判断。一个逻辑命题要成为关于事物对象的认识判断,还需新的条件,即需要关于事物的经验认知。上述分析意味着,“概念”本身,在不考虑它所指向的内容(先验的或者经验的)、而仅作为纯粹概念、谓述词(如“法国国王”)时,可以进行纯粹逻辑思维的判断运用。就纯粹逻辑思维而言,“概念”作为形式性表象是纯粹思维活动的重要形式条件。总之,“概念”,既是认识事物、形成经验知识的先验形式条件,也是进行纯粹逻辑思维的基础或根据。不过,在上述两个方面,“概念”本身都需要首先确定其根本含义。

康德将“概念”确定为理性能力的一种机能,这种机能是将不同的诸表象在一个共同表象下进行整理的统一性。人类心灵具有将自身诸表象转变成思想对象的某种基本能力,并以此获得关于对象的概念(concept)。主体将所意识的事物表象于自身并反思该表象,由此获得事物的概念。反思把从事物中直接意识到的东西作为该事物的属性。通过事物属性,我们思维事物本身,并将事物属性转变成事物概念。因此,概念必须通过理性的反思(能力)来获得。这种能力既不是对感觉经验的某种抽象,也不是像天赋观念那样直接拥有概念,而是对于事物属性的直接反思。借助于这种反思,理性直接在自身中抓取事物的某种属性,并作为规则确定事物,这就是理性形成概念的能力。理性能力就是“抓取”事物某一属性,形成用于统摄或统一感性直观质料的形式。概念被看作为体现理性认识能力的表象形式。

因此,“概念”首先应被理解为一种纯粹形式或条件。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概念”在它还没有与感性直观(作为内容)结合构成事物知识之前,是一种以无内容方式存在的纯粹形式性表象(这里存在不是客观事物意义的实存),即它仅作为某种形式(表象)寓于理性认识能力之中。“概念”作为纯粹形式,不具有经验内容,不是客观实在,不具有客观有效性。第二,“概念”作为纯粹形式是先天的,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经验知识凭借“概念”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概念”通过与感性直观材料相结合,才将自身及其普遍性和必然性转化为客观实在性,从而“概念”才成为关于事物对象的客观知识。第三,“概念”作为理性自身的产物,是认识能力的有限的、有条件的表象。由于人是有限理性存在者,即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人的理性能力只能“抓取、获得”事物现象,只能把握事物的部分属性或特质,所以“概念”作为理性的表象也只能表象事物对象的部分属性或特质。换句话说,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自身及其“概念”不能把握、表象事物自身及其整体。相对于事物对象自身,“概念”的这种部分把握和表象的活动意味着遮蔽或删除了事物对象中没有被把握和表象的其他部分。因此,人的理性及其“概念”的表象活动总是有限的、有条件的。第四,“概念”作为纯粹形式,是寓于认识能力之中、独立于经验对象的内在表象。由此,在人的纯粹思维活动里,它可以构成不直接关乎外在经验事物的一般纯粹思维判断,如形式逻辑判断、关于超验对象的纯粹思维等。这类判断不直接涉及外在经验事物,而只涉及理性内在的推论活动,因而它不是关于经验事物的认识判断,不形成经验知识。

既然理性可区分为感性、知性与理性,那么作为理性能力之表象的“概念”也具有相应的区分。感性是被动的接受性能力,其直观形式是时间和空间。它区别于作为自发性能力的知性和理性。知性是规则的能力,理性是原则的能力。它们都是统摄性能力,都需要某种概念或原则作为统摄的规则或形式条件。这个概念或原则就是纯粹概念。对于知性能力而言,纯粹概念称为纯粹知性概念或知性范畴;对于理性能力而言,纯粹概念称为理性的纯粹概念或理念。感性通过时空直观形式获得直观表象,这些表象构成知识的质料内容;知性通过知性范畴这一规则形式,统摄、规范直观表象而形成经验对象的综合统一性知识。感性、知性、直观形式、知性范畴等构成了外在事物经验知识的基本条件。凭借这些条件,人们就可以形成关于外在对象的经验认识。理性(狭义意义上)作为原则的能力,永不直接针对任何经验对象,而只针对知性及其知识本身,借助于知性而和理性自己的经验性运用发生关系,所以它并不创立任何关于客体的概念,而只是整理这些概念[5](A643)。或者说,理性根据理念对知性及其知识杂多上升到理性统一性,即比知性统一性更高的系统统一性,以此构建起理性的知识系统性大厦,形成关于世界的一种整体性、总体性的认知。理念在这里不是关于经验对象的客观概念,而是理性用作引导性运用的主观性原则,引导理性将知性知识作系统性构建。这就是理性的经验性运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说一切人类知识是从直观开始,经由概念,而结束于理念[5](A702)。

综上所述,由于理性能力具有不同层面,这决定了其纯粹概念有不同的应用对象及领域。感性及其直观形式、知性及其范畴,只能有效地运用和把握外在事物现象,这是由理性的有限性所决定的;理念作为指向事物自身及其整体性的纯粹概念,一方面只是理性纯粹思维的形式条件,另一方面标识了现象世界的界限,界定了感性及其直观形式、知性及其范畴的应用领域。人只能认识现象领域,物自身及其自在领域只是理性借理念进行纯粹思维的先验对象。这就是人认识的界限。这样,康德通过对于理性能力批判考察、进而对概念进行界定和区分,解决了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对峙问题。


三、纯粹形式如何拥有其内容?


现在剩下的问题是,感性直观形式和作为形式条件的纯粹概念,如何表象外在事物及其世界呢?如何从一个纯粹形式转化成为具有相应内容的概念表象?对理性的批判考察,既是对认识能力本身的批判考察,也同时是对其纯粹形式的批判考察。对纯粹形式的批判考察就是界定纯粹形式的有效运用条件、界限、领域。

前面已提到,在康德哲学中,时间、空间通常称为感性直观的主观形式(表象),不称为概念。不过,时间、空间是寓于理性认识能力中的内、外感官形式;知性范畴和先验理念,作为还不具有对象内容的纯粹概念,是寓于理性认识能力中的内在形式(表象)。仅就纯粹形式意义讲,感性直观形式与纯粹概念具有一致性,即在这些概念如何能够与它们并非从任何经验中拿来的那些客体发生关系[5](A85)这一点上,它们具有一致性。康德在这个意义上将感性形式与纯粹概念相提并论,如“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完全不同种类的两类概念,它们在双方都完全先天地与对象发生关系这一点上倒是相互一致的,这就是作为感性形式的空间和时间的概念(Begriffe),以及作为知性概念的范畴(Kategorien)”[5](B118)。也就是说,感性形式和纯粹概念,作为先天形式(表象)都能先天地与相应的对象(质料)发生关系,在这一点上,它们是具有一致性的。通过与对象相结合、发生关系,它们由纯粹形式性表象转变成具有各自对象内容的东西。

那么,它们是如何转变的呢?

1.感性作为接受性能力,被动性地接受外在事物对感官的刺激,通过时空形式形成外在事物的直观表象或感觉质料,这些表象或质料构成事物知识不可或缺的条件要素。如果没有外在事物的感官刺激,时间、空间作为纯粹主观形式或条件不发挥作用,只有在现象中它们才具有客观有效性[5](B51)。时空形式并不作为条件或属性依附于外在事物,它们不是任何关于外在事物的规定性。这是康德完全不同于以往思想的时空观。

2.知性是自发性能力,自己产生表象,自主地凭借其范畴作用于感性直观质料,形成关于外在对象的统一性判断,即经验知识。在关于事物对象的知识判断中,概念作为判断的形式,对感性直观质料进行综合与统摄,获得事物的经验认识。这是概念关于经验事物知识的综合功能。这里,我们可以明确以下两点:第一,知性范畴作为形式,只针对于感性经验对象,每一范畴都在经验世界中有着相应的对象,借此获得经验内容。由此,知性范畴从纯粹概念转变成为具有经验内容的、进而具有客观实在性的事物知识。第二,经验世界中的认知对象,凭借感性直观成为感觉表象而提供给知性;由于感性直观的接受性是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所以其感官质料也是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知性范畴的运用对象只有感性质料而再无其他对象。因此,知性知识只能是关于经验事物的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知识,即关于经验事物的有限知识。换句话说,知性范畴只能作有限的经验运用,只能运用于有限的、部分的经验对象。可见,知性范畴只是关于个别的、具体的、特殊的、有限的经验对象的“概念”。第三,知性范畴作为纯粹形式,只有作用于感性直观质料,才能具有客观实在性,从纯粹形式转化为客观有效的经验知识。知性范畴本身并不能单独地形成任何客观有效的知识。没有直观材料,它就是空洞的无内容的纯粹形式。

知性范畴本身是纯粹形式或条件,因此这种纯粹形式本身不关乎任何经验对象,就其形式而言在根源上不受限于经验对象本身[5](B122)。知性范畴这种独立于经验对象的特质,有可能诱导着理性对知性范畴做某种超出经验事物领域之外的运用。但这种运用只能造成先验幻相,而不能形成关于任何事物的客观有效的知识。因为知性范畴运用的有效性只在经验领域之内、只对事物现象作有效运用,它对超出经验领域之外的一切对象都不起任何客观有效作用。这是由理性的有限性所决定的。既然没有任何经验领域之外的对象可被给予,那么知性范畴就没有可统摄的对象,就只是纯粹形式,既不是关于经验事物的知识,也不是关于事物自身的知识。所谓自在领域的事物自身的知识,只是先验幻相。

3.理性作为原则的能力,是通过概念在普遍中认识特殊的知识的能力[5](A300)。理性凭借理念给予知性知识杂多以先天的统一性,即理性的统一性。理性也是自发性能力,“理性在理念的名义下表现出一种如此纯粹的自发性,以至于它由此远远地超越了感性能够提供给它的一切,并在下面这一点上证明了自己最重要的工作,即把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彼此区别开来,并由此为知性本身划定对它的界限”[4](4:452)。所谓理性自发性的纯粹性,指理性(狭义意义上)独立于感性、知性所提供给它的一切东西(尽管不是无视或完全否认其存在),在仅属于理性的知性世界中展现自身的一切能动性、自主性。这种自发性使理性具有指向自身之外某个对象以满足理性某种要求的倾向,这称为“关切(Interesse)”。它构成理性的内在需要。“关切”促使理性寻求源于理性自身的、却被外在化的某种合目的性表象,用以指引理性或规定意志。如果自发性被看作是理性的自主性能力,那么“关切”就可看作是促使自发性起作用的条件、准则或原则。理性凭借“关切”将自发性能力由纯粹内在性转变成为真正的理性实践。

那么,理念如何获得自身内容或对象呢?理性自身(狭义意义上)不针对任何经验事物对象,只针对知性及其知识杂多,因此理念本身在经验世界中没有任何对应物,不指向任何经验对象。理性本性要求将知性及其知识杂多构建成系统化的知识整体体系,这决定了理念必定指向理性所欲求的绝对性、整体性、总体性等对象。这些对象仅属于自在之物领域,这个领域仅是理性纯粹思维的领域。理性通过自身的实在运用而产生专属自己的概念,即先验理念[6](196)。既然先验理念是纯粹性思维的、不指向任何外在经验事物的纯粹概念,那么其内容只可能来自于理性思维的纯粹表象的东西。康德将表象区分为内感官表象和外感官表象。内感官表象指仅通过时间直观形式获得的内在表象,外感官表象指(在时间直观形式基础上的)通过空间直观形式获得的外部对象的表象。但时间作为先天形式更具有基础性,“时间是所有一般现象的先天形式条件。……一切表象,不管它们是否有外物作为对象,毕竟本身是内心的规定,属于内部状态,而这个内部状态却隶属在内直观的形式条件之下,因而隶属在时间之下,因此时间是所有一般现象的先天条件”[5](A34)。因此,时间形式可以在不具有空间的先天形式条件下,就独立地规定人心灵的内在表象或状态,形成内感官表象。内感官表象同样有一般表象所具有的可能性意义,即它有形成某种概念内容的可能性。内感官表象是基于时间形式的纯粹内在状态,可以不直接关涉外在经验对象(尽管不能排除来自于经验对象的影响),在这个层面上它可不受制于空间形式条件。这为理性在不受制于外在经验对象的条件下、凭借理念对内感官表象质料进行纯粹思维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康德说,纯粹概念只确定自身所包含的东西,其确定性原则是:在每两个相互矛盾对立着的谓词中,只有一个谓词能归于要被确定的概念。这个原则基于矛盾律,即任何一个概念的可规定性都服从于两个对立谓词之间排中律的普遍性[5](A571)。理念就理性的内在表象构成理念的先验内容。不过,理念尽管凭借内在表象而具有先验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理念本身就如同知性范畴与感性直观结合那样能构成关于其对象的客观有效知识,因为源于内在表象的先验内容不指向任何外在的实存事物。理念具有先验内容,只表明它不再仅仅是理性的纯粹形式,而可以成为理性用以进行纯粹思维活动、指向某种超验对象的理性概念。

理性不仅仅把理念作为一个纯粹概念,还总试图将它指向某种外在的、非经验的对象。但要使一个物的概念3成为可能,除了纯粹概念的确定性原则,还要遵从于通盘规定性原理。通盘规定性原理指,在诸物一切可能的谓词中,将诸谓词与其反面相比较,其中必然有一个谓词可应用于该物。也就是说,确定一物之概念,既要比较该物之概念中相互对立的两个谓词,还要比较该物中一切可能的相互对立的谓词。通盘规定性原理将全部可能性预设为先天条件,每一物被看作是从该物于一切可能性中所具有的份额里推导出自身可能性的东西。这个原理通过逻辑形式以及关于物的内容,来构成事物的完备概念。也就是说,构成事物完备概念,既需要在两个对立谓词中有一个谓词来确定概念的分析性表象原则,这一原则使概念具有普遍性;又包含着构成一切可能性的质料之先验预设,这些质料应先天地含有构成每一物特殊可能性的材料或内容,借此每一物与一切可能性或共同相关物相关联。进而,“一切实存者都是被通盘规定了”[5](A573)。首先,每对被给予的相互对立的谓词中,以及一切可能的谓词中,都会有一个谓词能归于实存者。其次,各个谓词互相在逻辑上比较,物本身与一切可能谓词的总和之间进行先验比较。再次,必须完全认识一切可能性,通过这个可能性肯定性或否定性地规定这个事物。不过,完全认识一切可能性本身作为理念,只是作为条件而成为对每一物进行通盘规定的基础,它本身是不可能在认识中来完成的。那么,通盘规定就永不能在总体性中被具体展示出来。对于有限的理性而言,通盘性规定之概念就只能以理念形式呈现,只能基于理念之上。理念在此就成为理性颁布给知性完备运用的规则或调节性原则。

理性之本质是对无条件者的要求,即对事物的无条件根据之追问。理念及其先验内容关涉整体性、总体性和绝对性等先验对象。这些对象是感性直观无法达到的。因而这些先验内容不能被看作为认识的对象。理念始终只是一个纯粹概念,尽管它具有先验性内容,但其内容不是关于实在对象自身的客观内容,不能成为关于实在对象自身的知识。理念仅是主观性概念或原则,是理性用以纯粹思维自在领域及其对象的纯粹概念,它的先验性内容不能使它具有客观实在性。然而,理念指向绝对性、整体性、总体性,由此它作为理性统一性的引导性原则指引理性活动,在理性对知性及其知识杂多构建系统知识体系的活动中提供主观性图型,也在理性的自由实践活动中作为主观实践原则,为意志规定提供原则性基础与根据。


四、结论


通过本文分析,我们对康德的“概念”重新界定,有了如下认识:康德将“概念”确立为纯粹形式:在作为知性范畴的意义上,“概念”为经验知识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提供了先验条件,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对峙问题由此获得解决;在作为先验理念的意义上,它表明人不仅是现象的存在者、更是自由实践的存在者,即人是跨越于感性世界和智性世界的特殊存在者。也就是说,通过概念重新界定而区分出先验理念,先验理念为表明人是一个自由实践的存在者提供了理性的理论根据,因为先验理念所指向的自在领域正是呈现人作为自由存在者的基地。

康德理性批判的重要工作是对理性能力本身的考察,而“概念”的重新界定正是对理性能力考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个界定明确了“概念”作为纯粹形式在不同的认识能力层次中具有不同运用和意义。纯粹理性批判,其目的不仅是对以往认识论问题的解决,也是为科学的形而上学奠基。更为重要的是,它要为知识划定界限,为(理性)信仰留下领地。基于概念界定而区分出来的先验理念,因为它指向自在领域及其总体性、整体性和绝对性,所以成为理性实践(和信仰)的理论根据。认识的和实践的两个不同意义的世界之区分,表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既作为现象存在者遵从于自然的必然性,也表明它作为自由存在者而具有绝对自由的实践能力。感性与知性通过其纯粹形式使我们理解现象世界成为可能,而理念作为纯粹概念为人的自由实践提供了一个绝对的理论根基与原则。人作为跨越两个世界的理性存在者的自身同一,保证了理性能力在两个世界中发挥各自的功能,且并行不悖。


参考文献:

[1]韩水法.康德物自身学说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德]奥特弗里德·赫费.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M].郭大为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黄裕生.从概念思维到本源思维[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5):62-67.


俸军.康德关于概念的重新界定[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6(06):1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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