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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青少年对于网络的道德自律及培育对策

  2020-05-12    559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当代青少年是网络空间的积极参与者和影响者,他们的道德自律状况对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当前要培养青少年的网络道德自律必须大胆突破传统德育的窠臼,基于德育心理学理论依据,进行创新性探索。具体来说,需要树立回归主体的德育理念,确立以知导行的德育取向,坚持内外结合的德育工作路径,积极引导青少年的网络社会参与,以此来实现网络空间治理中青少年德育工作从理念、目标、路径到方法的全方位转向。

  • 关键词:
  • 培育对策
  • 政治教育
  • 网络空间治理
  • 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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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互联网的崛起而塑造出的网络空间已成为今天人们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的重要场域。当代青少年更是在网络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世代”,是这一空间的积极参与者和影响者,他们的行为方式和道德状况也理所当然地影响到了整个网络空间的氛围与秩序。然而近年来青少年网络失范现象却时有发生,这已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担忧。网络空间的风清气朗离不开良好道德风尚的滋养,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水平与之关系重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空间治理中青少年道德自律的意义与培养对策展开深入细致的探索。


一、网络空间治理中道德自律的内涵界定


道德自律是伦理学、心理学、德育学等诸多学科共同研究的一个话题。不同学科对其界定虽然不尽相同却呈现很强的关联性。比如,伦理学家认为道德的最高和唯一原则是自律,它内蕴着道德的自我立法、自我司法和自我行政的功能;发展心理学家提出自律和他律是个体不同道德能力的表现,他律是外在权威约束或者利益考量下的道德,而自律则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自主公正的道德。当然也有研究者仅把道德自律简单视为个体在道德行为中的自我约束,而不考虑行为背后的动机,这显然是不够全面的。在此笔者综合了主流观点,主要从心理行为角度去界定道德自律,将其视为个体道德素质的综合体现,是一个人在道德上的自我主宰、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

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道德自律概念主要指涉道德主体在网络这一特定场域中的道德自律状况,具体来说就是个体在网络时空中基于理性公正的立场,进行审慎的道德思考,做出独立道德判断以及实施自主的道德行为的一种道德心理状态。虽然道德心理是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难免受制于网络这一特定时空背景的特殊影响,使得人们在网络中的道德表现可能会与现实生活中有所差异,但是随着互联网与现实要素的逐步结合,网络与现实生活已呈现相互嵌入与深度融合的趋势,我们相信由同一个道德自我所做出的道德表现会具有越来越多的跨情境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而一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道德自律水平也会与他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自律水平呈现出更加紧密的关联。


二、青少年网络道德自律之于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意义


(一)青少年网络失范根源在于缺乏道德自律

要有效解决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问题,就必须深度发掘这一问题背后所隐藏的心理和社会根源。从道德心理发展的角度来说,青少年正处在由他律向自律转型的关键时期,这意味着有相当比例的青少年在道德上还不具备严格自律的能力。而这一结论业已得到很多实证研究的支持。比如,科尔伯格于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美国追踪研究发现,13-14岁、16-18岁的青少年中仅分别有19%和22%的个体发展出了自律道德。笔者于此前所做的一项研究也发现,仅有9.5%的11-12岁、15.8%的13-14岁、17.6%的15-16岁、21.4%的17-18岁我国青少年属于自律道德类型。不成熟是青少年道德心理的普遍特点,因为他们的道德价值观还未确立,道德判断容易随心所欲、道德思考不够全面,加之青春期的躁动又很容易使他们做出偏颇、情绪化的决定,这些都为他们在网络空间中做出失范行为埋下伏笔。

除此之外社会原因也不可小觑。如果说心理因素为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的话,那么社会因素就是促使这种可能性向现实转化的诱因。在当前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传统的集体主义的一元价值取向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经济全球化、网络普及化和外来异质文化的涌入使得各种社会思潮交互激荡,因为猎奇心理使然加之疏于引导,青少年很容易被诸如极端个人主义、合理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等不良思想所影响,从而误入歧途,在网络生活中频频出现各类道德失范问题。

(二)自律是网络空间道德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

实际上在伦理学史上,自康德提出自律概念以来,在西方自律就被确立为道德的最高原则;中国伦理思想中也处处体现了对主体道德自律性的强调。一般来说,最好的道德调控必定是个体基于内在的道德实体——良心对自我实施引导和约束;除此之外在熟人社会中,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乃至法律等他律机制也起到强有力的道德调控作用。然而与以往不同的是,在网络社会中伦理关系呈现出了新的变化,如道德主体的匿名性、道德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交往界限的模糊性等,所造成的后果就是他律性的道德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这就由此加剧了对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的诉求。

具体来说,网络伦理关系的新变化对网络空间道德所带来的挑战在于:一是网络交往的复杂性导致了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在网络生活中人们突破了地缘空间的束缚,与大量来自不同地域、阶层和文化背景的陌生人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交往,而每个人所持的道德观又都是其身处的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产物,于是面对着此起彼伏地上演着的网络罗生门以及复杂多变的网络舆论,人们很难再保持孑然于世的态度,固守自己一如既往的道德观念。二是网络道德主体的匿名性导致个体行为具有难以控制性。网络空间中的人际关系从结构上说是一种离散性的,中心和边缘都不明确。人们常在虚拟和隐匿的状态中与他人发生联系,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中所说的“去个体化”状态,导致的消极结果是个体的自身同一性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随之降低,在道德责任感弱化的同时,个体的行为也就会更加随意和任性。加之当前他律性的道德调控机制也遭遇各种危机:网络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网络立法总有一定的滞后性,网络执法困难重重;网络舆论口诛笔伐,看似尖刀利刃却有很强的无意识性,时而沦落为网络暴力的工具,时而又受制网络公关的摆布。因此我们必须承认,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比需要人们更多发挥其在道德上的自律性。

(三)培养青少年道德自律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方略

网络空间的组织结构和伦理特点使道德自律的意义得到凸显。既然青少年是网络社会的重要参与者,那么他们的道德自律水平很自然便关系到了整个网络空间的道德状况。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教育也就成为关系到网络空间治理成败的重要课题。

当然网络空间治理是立体化的治理,需发挥多层面、多主体、多要素的合力作用。但其中加强道德建设,培养包括青少年在内的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是一项重要方略。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新时代抓好网络空间的道德建设需从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培养文明自律网络行为、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和营造良好网络道德环境四个方面着手。其中认定主体的行为自律是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础,亦即强调了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的作用。其学理依据就是即便有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强化了外在的监督也只能解决道德的底线问题,即治恶堵恶、“构筑防火墙”的问题,而离开了主体的明辨是非、自觉自律是很难真正营造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的。也就是说,网络空间的治理在道德层面上应以疏导为优,只有把网民培养成良好网络秩序的自觉参与者和维护者,凝聚起网络空间道德正能量的合力,才能真正缔造出健康和谐的网络家园。鉴于目前我国青少年网民人数众多,根据CNNIC在2019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8.5亿中国网民中,10到19岁的青少年占到了16.8%的比重,而且他们正处于道德发展和价值观确立的关键时期,具有极高可塑性和道德影响的必要性,因而对青少年开展道德自律教育也就成为了提高网民道德素质、使网络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三、网络空间治理中青少道德自律的培育对策创新


网络空间的良好治理离不开对青少年道德自律能力的培育。但由于传统德育在培育自律的网络主体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在网络社会中开展青少年道德自律教育必须大胆突破、勇于创新,基于相应的德育心理学理论依据,对当前青少年德育工作的理念、目标、路径和方法进行全方面的创新性探索。

(一)回归主体的德育理念

所谓回归主体就是要确立青少年在网络社会德育工作中的主体性地位。因为道德自律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个体与道德规范之间的一种内在性关系,即主体认同、内化了社会道德规范,并通过自己的行为积极体现规范。显然,传统德育基于培养“遵奉者”的理念而采取的单向灌输或强制胁迫的方式是不可能培养出真正的自律者的。正如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说:“道德准则只有当它们被学生自己去追求,获得亲身体验的时候,只有当它们变成学生独立的个人信念时候,才能真正成为学生的精神财富。”网络社会中只有以尊重青少年的主体性地位为前提,发挥了其积极主动性去开展德育工作,才有可能让他们自主自愿地内化和践行社会道德规范。也就是说,在德育过程中我们必须警惕命令式的单向权威和家长式作风,而要致力于与受教育者建立一种公正、民主、平等的关系。当然,回归主体也意味着要了解当下网络空间中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心理期待和各方面的道德心理活动特征,并及时施加具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

(二)以知导行的目标取向

这里的知并非人们通常所理解道德知识或道德评价,而是类似于康德所说的基于可普遍化的绝对命令那样的道德理性。之所以在网络社会中要以此作为方向对青少年进行道德培养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第一,如果从心理因素角度来分析网络社会中道德失范行为,那么就不难发现问题行为的背后要么是基于个体或群体偶发的道德情感(如从众、冲动等),要么是为了满足一己之私利(道德价值观的偏差),要么是因对社会规则的盲目无知所致,要么是因不能超越自我立场去有效进行移情和观点采择(即心理理论缺失)所致。而所有这些原因我们都可归咎于道德理性能力缺陷。第二,道德自律的基础是审慎的理性而非偶发盲目的道德情感。根据康德的道德哲学引申出来的道德自律的特点有层级性(自律超越于他律)、内在性(把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规定性(强大的道德义务感)、普遍性(道德价值的普遍性、公共性和共同性)。虽然康德认为道德自律出自于先天的纯粹实践理性,但是以普遍、公共的道德价值和审慎的道德判断作为道德思考和行动的依据毫无疑问是道德自律最核心的内涵。所以,道德认知是道德自律最本质的构成要素,而且它至少关涉到彼得斯所提出的三个自律条件中的前两个:与自我立法相对应的道德可靠性、与道德推理相对应的理性反思。科尔伯格还认为自律是对道德行为极大预测性的一种道德类型,即自律不仅提留于知的层面,还会驱动道德行为的实际发生。由此,培育了青少年的道德自律不仅提升了他们在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认知能力,而且必然会引导他们正确做出道德实践。

(三)内外结合的德育路径拓新

在网络社会的自律德育中,我们既要重视引导青少年自己主动积极地去反思道德规范,形成和确立公共的、共同的道德观和理性判断能力,也必须积极发挥外在因素,如良好的道德环境、社会舆论、制度和法律保障机制在培养青少年道德自律中的作用。虽然这些外在要素和保障机制有时以他律的方式发生影响,但是,道德自律与他律并非总是相悖的。因为在个体道德发展过程中,他律先于自律,且为自律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比如,他律有时能促进主体道德认识的提升,因灌输、说教的方式可以帮助儿童在年幼时期形成“印记”,了解什么是善与恶、对与错,为随后道德思维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基础。它还在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方面具有特别的优势,尽管他律是一种低水平的道德状态,但是“他律”毕竟好于“无律”。就这点涂尔干曾颇有见地的指出:“我们惟有遵守道德纪律然后能取得自主和自治的能力;惟养成自主和自治的能力而后能自由。”即只有依靠纪律人的行为才有明确的方向与范围,才能控制自己的欲念;而一旦失去约束,人就不能自我控制,也就无法获得自主或自由。而且鉴于行为对认知具有反向的影响作用,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他律性的道德教育虽不是当代德育的发展取向,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对青少年道德自律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网络社会的道德教育中,教育者要充分认识到道德他律与自律的关系,协调好这种关系,以更好地促进青少年道德自律水平的提升。

(四)参与社会的德育方法创新

参与网络生活既是当前我们进行道德教育的目的所在,也是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唯有在现实网络生活中、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青少年的道德能力才能获得真正的发展。背离了具体情境,所传授的道德知识只能是“关于道德的观念”,而当前道德教育所要培养的“道德的观念”应是能够影响和改进行为、使行为变得更好的观念,而非由道德知识构成的“关于道德的观念”。

虽然很多人对网瘾和网络中的不良诱惑等问题抱有担忧,但是“离网”“断网”绝非解决青少年网络失范的明智之举。反而,我们需要让青少年有更多的网络参与机会,鼓励他们进行社会体验,让他们在其中获得更多的角色承担机会。因为“体验作为一种图景思维活动,不是以单纯语言文字符号的逻辑转换为主的逻辑思维活动,而是以图景转换为主的图景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活动不是知识累加性的,而是在受教育者的大脑中发生着其生活阅历、生活场景和未来希冀蓝图的关系与结构的自组织转换活动。”网络体验促使了道德知识、道德规则的内化,改变了青少年的道德认知结构,提升他们的网络道德水平。但是,这样的网络体验绝不能放任自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引导。对父母和教育工作者来说,要与青少年平等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为青少年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对青少年的网络参与活动时刻保持积极关注,多加正确的引导和示范。就政府和社会而言,需要整治网络社会中的不良风气、优化道德环境,净化网络环境,增强大众传媒的责任意识,确保其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还要通过法律政策体系的支持为青少年的道德教育保驾护航。就社区而言,需要做的是发掘社区内的各种德育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社区德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社区道德氛围。就其他社会成员来说,所应做的是以身作则,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平,做遵纪守法良好公民和青少年道德学习的楷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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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萍萍.网络空间治理中青少年道德自律的意义及培育对策创新[J].大众文艺,2020(09):20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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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伦理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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