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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探究

  2020-06-23    203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在行动哲学中一直备受质疑。以克拉克为代表的否定派宣称它不可能是行动,而以摩塞尔为代表的肯定派则认可它的存在性。梳理和分析两派的观点与论证,可以发现争论的焦点在于“否定性行动”能否指称外在事件。通过反驳否定派的两种典型论证,对“否定性行动”的可能性问题作出如下结论:如果坚持行动的事件因果论进路,那么“否定性行动”只能退化为一种指称肯定性行动的否定性描述;若允许基于意图因果的心理行动,则“否定性行动”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动类型而存在。

  • 关键词:
  • 事件因果
  • 否定性行动
  • 心理行动
  • 行动
  • 行动类型
  • 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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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性行动”是一个备受质疑的概念,对其能否作为一种行动类型,哲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直观地说,“否定性行动”是指“行动者(agent)有意图地不做某事”所指称的事项,它与有意行动相通的地方在于,它们都是行动者施展其能动性(agency)的过程。在法律和道德实践中,行动者的“否定性行动”具有强烈的规范性特征,所以摩塞尔等学者把它看作是一种行动类型。然而,由于它缺乏外在事件性以致对其很难进行因果说明,汤姆森等学者认为它不可能作为一种行动类型。

那么,如何对“否定性行动”进行较为精确的界定?它为什么是一个饱受争议的概念?关于它的存在性之争仅仅是一种语言之争,还是关涉行动哲学的根本问题?它在何种意义上可能作为一种行动类型?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首先分析“否定性行动”界定的困难所在,并对现有的界定作一个简单的概括和分析;然后总结争论双方的代表性观点,重点梳理双方的代表性论证,并指出各种论证的优点与困境;最后,站在肯定论者的立场,本文将论证“否定性行动”作为一种行动类型的两种可能性。


一、“否定性行动”的界定


最早明确提出“否定性行动”概念的是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他在讨论人类一般行动的时候,把行动分为两种:“积极行动”与“消极行动”1。据边沁解说,否定性行动是指“在这样那样的状况之下避免有所动作或做出努力的行为”2。显然,边沁认可“否定性行动”是一种行动类型。他还认为两者只是表述不同,事实上可以转换,比如“王老师故意不给某学生及格分数”和“王老师让此学生不及格”表达的意思几乎是相同的。但是,边沁对“否定性行动”的界定不是很严密,也没有考虑它所带来的哲学问题。

“否定性行动”似乎可以用“行动者A没有做某事”这样的否定句来表达,但这明显是有问题的。例如,假设“小杨今天晚上没有写论文”是真的,它可以不表达“否定性行动”,因为:第一,小杨今天晚上没有产生写论文的欲望,而没有任何欲望参与的“不为”不应该作为行动;第二,小杨今天晚上没有做的事不计其数,假如把她没有做的事情都看作“否定性行动”,明显不合常理———她没有写论文并不是她所欲望的,比如事实上可能仅仅是因为忘记了或者根本就不用写论文。然而,加入欲望后的句子“行动者A欲望不做某事”也不一定就能表达否定性行动。比如,“小杨想一辈子生活在深海里”就不能说是一种行动,因为行动并不是这种空想,小杨的欲望跟做白日梦没有多少区别。由此可见,若“行动者A不做某事”能表达一种带有否定性意义的行动,则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界定。

事实上,行动哲学界有不少学者对“否定性行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界定,最著名的当推沃尔顿(DouglasN.Walton)和摩塞尔的界定。其中,沃尔顿的“否定性行动”概念基于布兰德的界定。布兰德认为“行动者A抑制做某事”和“行动者A忽略做某事”最有资格作为“否定性行动”的候选项,于是他把“抑制做某事”严格界定为:行动者A抑制实施动作a,当且仅当:

(1)并非A实施了动作a;

(2)A实施了另一个动作b,且A实施b的动机是为抑制实施a。

对于“忽略做某事”,布兰德用“抑制”和“义务”共同进行界定,即A省略实施动作a,当且仅当:

(1)A抑制了实施动作a;

(2)A有义务实施动作a。

可见,布兰德对两类“否定性行动”界定的核心,是在“行动者A没有做某事”的基础上增加行动者行为的动机性或义务性。但是,这种界定仍然过于简单,被沃尔顿指责为“界定过宽”3。沃尔顿举了一个反例———假设一个警察对逃犯说:“站住,否则我要开枪!”,这时逃犯站住了。那么,按照布兰德的界定,警察“抑制射杀逃犯”就是一种“否定性行动”,但直观上它并非如此。于是,沃尔顿给出了“抑制做某事”和“忽略做某事”的重新界定。他通过增加以下两点来界定“行动者A抑制做a”:

(1)行动者A没有致使事态s(s指成功实施动作a后的结果事态);

(2)行动者A实施另一个动作b,它直接地与实施动作a后的结果事态相关。

对于“忽略做某事”,沃尔顿认为它一定涉及规范性,所以范围更大,即“行动者A忽略做a”,当且仅当:

(1)行动者A事实上没有做a;

(2)行动者A应该做a。

在摩塞尔看来,即使在“行动者A没有做某事”上增加动机性或义务性,也还是界定过宽,因为行动者A有可能对之没有内在觉知或者缺乏外在机会。因此,他在沃尔顿的基础上更为精细地界定了“行动者A抑制P-ing”这类典型的“否定性行动”,他认为“行动者A抑制P-ing”需要满足以下条件4:

(1)P-ing是一种肯定性行动;

(2)在正常情形中,A有能力和机会实施P-ing;

(3)A相信她有能力尝试P-ing;

(4)A意图不做P且这种不意图使得她没有实施P-ing;

(5)A对不做P有觉知和理由;

(6)A本身是其不做P的动力因。

可见,摩塞尔所指的“抑制做某事”是把沃尔顿的“抑制做某事”和“忽略做某事”合在一起,同时增加了觉知和行动理由等限制条件。应该说,这种界定使得“否定性行动”这个概念的内涵更为严密。

总结起来,沃尔顿和摩塞尔对“否定性行动”的界定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都认为“抑制做某事”可以指称肯定性行动,而且都对“行动者A没有做某事”进行了主体性方面的限定。不同之处在于,沃尔顿对“忽略做某事”更关注社会规范方面,而摩塞尔则把“抑制做某事”和“忽略做某事”进行了结合,且更注重行动者的内在心理状态和心理因果方面。另外,他们都支持“否定性行动”作为一种行动,所以才给出了较为严格的界定。其实,不承认“否定性行动”存在的学者并没有给出相对严格的界定。


二、“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之争


围绕“否定性行动”是否为一种行动类型,行动哲学界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大阵营: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论者主要有赖尔(G.Ryle)、汤姆森、斯特凡诺夫(G.Stefanov)和克拉克(R.Clarke)等人,肯定论者包括边沁、布兰德、沃尔顿以及摩塞尔等人。其中,否定派的反驳中最具代表的是事件因果论证和言语类比论证,肯定派的辩护主要有指称行动论证和事实因果论证,下面分别对它们进行辨析。

(一)事件因果论证和言语类比论证

否定论者拒斥“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最根本的理由是认为它缺乏事件性。如果宣称“否定性行动”作为行动没有任何可能性,则是一种激进的立场;如果认可一些类似“否定性行动”的说法,但不承认“否定性行动”是一种独立的行动类型,则是一种温和的立场。激进立场的代表人物是汤姆森,温和立场的代表是克拉克。

一般认为,行动是行动者所造成的事件,对事件的不同解释则形成了各异的行动理论。比如,行动哲学的主流理论(即行动因果论)就主张:行动是行动者的心理状态所引起的且被合理化的事件。汤姆森基本认可行动因果论,但她认为意向性不是行动的必要条件,行动者的行动可以是在无意识状态下产生的。在她看来,“抑制做某事”如果存在身体移动,则它不是“否定性行动”,而仅仅是肯定性行动。所以,“否定性行动”就只可能是“忽略做某事”。然而,由于“忽略做某事”本身并不是一种事件,所以她明确反对把“忽略做某事”看作一种行动5。汤姆森这种反驳代表了否定论者的一个核心共识,即行动一定意味着外在事件的存在,而且作为行动的事件是由行动者引起的。赖尔就深受汤姆森的影响,他对“否定性行动”的反驳基于三个理由6:第一,行动必须要有肯定性特点,而“否定性行动”没有这个特点;第二,有些所谓的“否定性行动”,例如保密,行动者可能需要一生的时间去完成,这让人不可接受;第三,如果说“否定性行动”是内在的心灵活动,则它是不可观察的。相比汤姆森和赖尔的激进立场,克拉克虽然也是一个坚定的否定论者,但他的观点比较温和。克拉克承认“否定性行动”(如“抑制做某事”“忽略做某事”乃至“容忍做某事”)在很多方面和肯定性行动非常类似,比如:它们都是基于理由的;它们都是行动者所意图或选择的;它们都需要基于能力来完成;它们都需要行动者为其后果负责,等等。这些类似之处表明,“否定性行动”也体现了行动者的能动性。尽管如此,他还是认为“否定性行动”不是行动,而仅仅是行动的缺失7。由此看来,克拉克坚持认为行动必须是一种外显的且具有肯定性特点的事件。

近年还出现了通过言语类比来反驳“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其代表人物是斯特凡诺夫。他认为相比以往的事件因果论证,通过类比“言语行动”(speechact)来否定“否定性行动”的合法或存在要更为简单和直接8。众所周知,经过奥斯汀等人的工作,“言语”具有行动的地位(即“说话就是做事”)如今被普遍接受。相比“意识活动”,言语活动更有资格作为行动,因为它有外在的身体移动。正因为言语有嘴巴运动,它才具有了典型行动的特征,即事件性。假设一个人在内心中“诉说”,那这种“诉说”显然不是行动。“一个人在内心里诉说”也不是“否定性的言语行动”,因为它根本就不存在言语表现,从而不可能是言语行动。如果说“否定性言语行动”仅仅是指其内容是否定性的,这显然不合理。比如,“保密”似乎具有“否定性言语行动”的特点,它意味着某行动者从来没有说某方面的话。然而,“保密”不可能是言语行动,因为言语行动必须要说出来。既然在言语行动中,不可能存在“否定性言语行动”,斯特凡诺夫就此认为,这种论证方式完全可以“移到”非言语的行动中来:任何没有外显身体移动的东西,自然就不是行动。例如,肯定论者所谓的“有意抑制做某事”或“有意忽略做某事”就不可能是行动。于是,他认为通过言语类比论证,就很容易地驳倒了“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因而它也不是一个合法的行动概念。

(二)指称行动论证和事实因果论证

肯定论者对“否定性行动”的辩护没有否定论者的反驳那么强烈,理由在于:第一,边沁最初在分析行动的类型时,没有质疑“否定性行动”作为行动的资格,而是把它看作一种消极行动;第二,在日常生活中,“抑制做某事”和“忽略做某事”被认为是行动者的有意不作为。正是在否定论者的反驳压力下,才迫使肯定论者对其进行回应。肯定论者的论证主要有两种:指称行动论证和事实因果论证。

指称行动论证是“指称肯定性行动论证”的简称,其代表人物是布兰德和沃尔顿。此种论证的思路是:“否定性行动”并非什么也没有做,而是可以指称外显的身体移动;如果暂时没有,则要考察整个行动序列。比如布兰德认为“抑制做某事”可以指称其他肯定性的行动,而“忽略做某事”可以用“抑制做某事”和“义务”共同界定,从而也是行动9。换句话说,在布兰德看来,一个行动者有意抑制或忽略做某事就是在做另外的肯定性行动,因而它们都是行动———这就把“否定性行动”拓展到可以指称肯定性行动。沃尔顿则从行动序列的角度认为“否定性行动”也可以指称肯定性行动。他首先基于伦理学和法学实践,认为“否定性行动”对于道德推理是非常必要的,从而应当为它的存在性进行辩护。在他看来,布兰德所界定的“抑制做某事”和“忽略做某事”都是“否定性行动”。然而,考虑到“否定性行动”在某一时刻确实没有肯定性特点,他提出从动作序列的角度来看待。具体来说,“肯定性行动”和“否定性行动”都是由一系列更简单的动作序列构成的,“否定性行动”可能在某个时段没有动作序列。因此,对于是不是行动的判定,不能只单独地看动作序列上的某一个环节。

事实因果论证的代表人物是摩塞尔,他坚决支持“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在他看来,把“否定性行动”看作一种行动类型,并不会导致与现行的行动理论相矛盾,比如在行动因果论框架内就可以比较好地说明“否定性行动”。如前所述,行动因果论认为,一个行动的原因就是行动者作为理由的心理状态。而“否定性行动”也有它的原因,即作为心理状态的理由(意图和欲望等)就是行动的原因。他发现否定论者之所以不承认“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根本原因就是认为“否定性行动”中的因果解释很难说明。基于外在事件因果进行解释,确实非常困难。于是,他对“有意忽略做某事”中的因果性持一种宽容的态度。他主张“有意忽略做某事”中的因果是指意图因果10:意图导致行动者不做某事。意图因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件因果,因为在“有意忽略”中不存在外在事件。于是,他认为可以把意图因果看作道威(P.Dowe)所谓的“准因果”11。把意图因果称作准因果,理由是意图所导致的东西可以不是事实,但可以是“否定性事实”12。在道威看来,准因果适用于事件E抑制事态P这样的情况,即E抑制P,当且仅当:(1)E发生,且P没产生;(2)X发生,且E与X之间具有事件因果关系;(3)假如E不发生,则X会导致P的产生。摩塞尔认为道威的准因果也是因果的一种形式,因为它具有因果的一些特点,如因果的传递性和反对称性等。如此一来,“否定性行动”在摩塞尔这里也就有了因果效力。显然,摩塞尔这种因果观是多元的,即以事实因果为基础,同时承认“否定性事实”的存在。


三、“否定性行动”作为行动的两种可能性


由上可见,“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之争的焦点在于:“否定性行动”能否指称肯定性行动,承认它的存在性是否会导致自相矛盾或与现有行动理论产生根本冲突。否定论者认为,“否定性行动”所指称的东西不存在,而且它与现有的行动因果理论中的“行动”概念不一致,从而没有必要作为一个合法的行动概念。肯定论者则试图把“否定性行动”指称到肯定性行动或者通过诉求因果多元论为它的存在性辩护。然而,否定论者的两个代表性论证都是可以反驳的。

首先,对事件因果论证的反驳。认为“否认性行动”中不存在事件,这是事件因果论证的核心观点。但是,“否认性行动”不是指向行动者在某一时刻点的情况,而是包含一段时间。比如某个行动者开始在做某项肯定性行动,然后产生了一个抑制做那项行动的意图,接着他停止了做那件事。在这个过程中,“有意抑制”不只是停止做事的那一时刻,而是包括意图产生后到阻止原先事项的整个时段。从整个过程来看,当然是有事件的:行动者产生的意图促使其采取了一些身体移动,然后才让之前所做的事情停了下来。否定论者可能回应说,如果身体移动也算“否定性行动”的组成部分的话,那么它其实已经是肯定性行动,而没有必要把它看作“否定性行动”。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大可不必,因为即使“否定性行动”中包含身体移动,但它和纯粹的肯定性行动不同,把它当作否定性行动正是为了区别一般的肯定性行动,而且这类“否定性行动”在伦理和法律上也与肯定性行动具有不同的特点。

其次,对言语类比论证的反驳。斯特凡诺夫的言语类比论证用于言语行动,有一定的直观合理性。一个行动者没有言说,蕴涵着他的嘴巴没有运动或者是嘴巴在运动却和言说无关(如吃饭),这自然不能说此段时间内他有“否定性言语行动”。但是,这种论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与反驳事件因果论证类似,一个行动者某时刻嘴巴没有运动,并不代表他之前没有言说。有可能是某个意图使得他突然停止了说话———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行动者“有意抑制了他的言说”,而这本身也可以看作“否定性行动”。第二,言语与肢体移动有着本质的不同。事实上,不能把“行动者有意抑制或忽略做某事”移到有肢体移动的行动(指客观行动)中去。因为言语行动与客观行动13的区别是明显的:在言语行动中,言语者说话的声音可能不会引起对方的实在性变化,但对于客观行动来说,行动者的活动总是对客观世界产生了实在的影响。

否定论者其实是试图用“奥康剃刀”剔除一个多余的概念,即认为“否定性行动”是一个自相矛盾且与现有行动理论相冲突的概念,从而宣称“否定性行动”的非存在性。当然,奥康剃刀本身没有问题,但其使用要以“如无必要”为前提。笔者认为,“否定性行动”存在性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它展现了行动者的能动性———它具有非偶然性和可避免的特点,即“否定性行动”所导致的事态虽然不是偶然的,但又是可以避免的(非必然性)14。事实上,人们在很多情况下有意地选择“不作为”所产生的事态,当然是可避免且不是偶然的,它正是能动性的体现。不过,能动性不能严格地说明“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如果“否定性行动”的确可以作为一种行动类型而存在,则它依赖于以下两种可能性。

第一,在事件因果的意义上,“否定性行动”只能退化为一种指称肯定性行动的否定性描述。假如“否定性行动”不能表现为外显的身体移动及其产生的事件后果,则它就没有资格在事件因果的意义上作为一种行动。这是否定论者反驳“否定性行动”最得意的地方,也是肯定论者必须要面临的挑战。为了回应这个问题,有些肯定论者(如布兰德和摩塞尔)认为,“否定性行动”也可以指称肯定性行动。但必须注意的是,假如“否定性行动”能指称肯定性行动,那么它一定不是那个肯定性行动本身,而是对它的另外描述。比如,假设“小王有意抑制继续下围棋”指称的是“小王叹了口气且关了围棋程序”,那么这个描述本身还是肯定性行动,只有在这种描述下说明它是为了抑制继续下围棋,才具有“否定”的意味。由此看来,应该从身心交融的角度来看待身体移动所呈现的意义,即行动过程是行动者的心身合一过程,而不能只偏向于哪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赞同这样的观点:“判断某一动作是否为行动,往往取决于这种动作是否呈现意义以及呈现何种意义。”15

第二,在心理因果的意义上,“否定性行动”能否作为一种行动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心理行动”能否作为一种行动类型。否定论者坚决不承认“否定性行动”可以指称肯定性行动,那么若还要承认“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就只能求助于“心理行动”的概念。关于心理行动,目前存在很多争议,斯洛瑟甚至认为无法对它进行较好的哲学解释。我们知道,胡塞尔认为行动都是有所指的,而“意识活动”显然有所指且可能是有意图的。鉴于此,我国学者张建军认可心理行动的存在性,并认为心理行动就是指“意识行动”———它不仅有意向性,而且是人类自觉能动性的体现16。事实上,“否定性行动”中的“否定性”修饰的不是行动者带来的事态或事实,而是对行动者的意图因果的表达,从而当然是能动性的一种展现。因而,如果把它看作一种心理行动,承认它的存在性虽然与现有的行动因果理论会有一些冲突,但它自身的解释却能够融贯一致。而且,心理行动到底是不是行动,目前还无定论。在这个意义上,“否定性行动”能否作为一种行动类型,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心理行动是不是行动。


四、结语


本文首先对“否定性行动”的涵义及其存在性论争进行了总结与评述,在反驳否定论者的两种代表性论证的基础上,我们为“否定性行动”作为一种行动类型的两种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尽管“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在哲学解释上依然比较困难,但关于它的存在性之争却能够刺激行动理论的发展。事实上,“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之争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语言之争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对“行动”概念的本质理解,还关系到日常生活中法律和道德的需要。基于本文的分析与论证,我们认为以下两点对于理解“否定性行动”具有启迪意义。

第一,“否定性行动”的概念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是“有所必要”的。从实践上看,与“否定性行动”最密切相关的两个领域是法律实践和道德实践。在法律实践中,有些行动者故意不履行某些义务,法律上需要判定其作为一种行动以使行动者接受相应的惩罚。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有些人“不赡养年迈父母”,确实遭到了社会的谴责。如果否定它们的存在性,这些相关的法律义务和道德标准在理论上就很难成立。从理论上看,“否定性行动”是法律和道德领域许多规范的基础,如果缺少它,实践推理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缺乏逻辑根基。如沃尔顿认为:“主动地实施行动和被动地不实施行动对于理解道德推理起着根本的支柱作用。”17这正是肯定论者们所认可的,由此他们为“否定性行动”的存在性进行辩护。

第二,对“心理行动”的研究可能是进一步探究“否定性行动”的突破口。一般认为,“心理行动”并不是一种真正的行动,这是因为行动理论需要用一些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来解释行动。如果把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本身看作行动,就有循环解释的嫌疑。事实上,在行动哲学历史上,“心理行动”长期是一个被排斥的概念,但近年来却受到很多哲学人士的推崇,他们认为行动理论必须要能解释心理行动18。然而,如果心理行动也可以归为行动范畴,则在解释链条上可能会出问题。比如,若把“决策”看作一种行动,则对它的解释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决策之前就还得意图决策,以至于无穷倒退。如果对心理行动的研究取得突破,这些问题或许能够得到解决,从而促进对“否定性行动”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注释:

1.Negativeaction在国内有些文献中被翻译成“消极行动”,对应地positiveaction即“积极行动”。本文把两者分别翻译成“否定性行动”和“肯定性行动”。

2.杰里米·边沁著:《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程立显、宇文利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11.(3)道威其实否认它是真正的因果关系,而认为它只是一种因果解释。

12.(4)否定性事实是指用“没有”表达的类似肯定性事实的东西,比如“关羽没有守住麦城”就是“否定性事实”。目前学界对“否定性事实”概念存在很多争论,参见胡中俊:《如何认识否定性事实?》,《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4年第6期。

13.(1)我国学者张建军把“客观行动”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的同义词,以区别于言语行动和心理行动。参见张建军等:《当代逻辑哲学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06页。

14.(2)王淑庆:《“合适行动”的一种逻辑刻画》,《逻辑学研究》2016年第3期。

15.(3)杨国荣:《行动:一种哲学的阐释》,《学术月刊》2010年第12期。

16.(4)张建军:《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构图》,《学术月刊》2008年第8期。


王淑庆,程和祥.“否定性行动”何以可能[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02):30-35.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031);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19B375);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2016QNZX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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