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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教育”形态下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研究

  2024-12-20    65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在“互联网+教育”形态下,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创新具有可能,因为两者在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两方面都具有内在契合性。由此,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创新方案有四,一是在现有教学目标以外,吸收互联网信息技术素养为目标内容。二是利用深度学习处理教学内容。三是用互联网代替情境搭建的载体,并根据学生需求保持更新频率。四是让学生参与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之组织与实施,并增设互联网技术搭建的案例教学具体工具。

  • 关键词:
  • 互联网+教育
  • 创新教育教学
  • 新形态
  • 案例教学法
  • 知识产权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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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互联网+教育’新形态新要求,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手段”是我国针对法学教育提出的重要要求[1],如何运用“互联网+教育”的新形态,就成为知识产权法学教育面临的重大课题。其中,案例教学法是新形态运用的有效路径。针对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讨论,集中在案例教学法与知识产权法学科的关系上,或是讨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路径[2],或是讨论方法对学科的作用[3]。但是,现有研究没有讨论“互联网+教育”与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关系。这并不利于前者在后者中的运用,因为两者并非先验地具有联系,而是两个不同属性的事物。因此,有必要梳理“互联网+教育”与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间的关系,论证两者间的内在联系,再由此提出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创新路径。


1、“互联网+教育”形态与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的理论联系


1.1“互联网+教育”的理念契合了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观

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教学观,指向教学参与者对法学案例教学持有的基本认识。这种基本认识一方面体现了教育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特殊性,从教育的一般规律来说,教学观既要尊重多元主观认识,也要在多元中求共识。而从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特殊性来说,教学观的边界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约束的是人的行为而非思想,所以教学观对主观认识的塑造不是强制的,而是鼓励启发式的。

“互联网+教育”同样具备有限塑造参与者主观认识的功能。发展至今,互联网的功能早已超越“技术中立”[4]的范畴,成为影响人类认识的重要因素,不管是主动影响,如根据使用者喜好而推送信息的算法,还是被动影响,如需要使用者付费才能观看的内容,人类的认识早已根据互联网的使用习惯而被改变了。但是,这种改变仍然具有边界,在“互联网+教育”形态下,教育是这种模式的主导因素,互联网只是辅助教育的因素,因此,教育主导着互联网功能的实现,限制着互联网影响人类认识的边界,无论主动影响或者被动影响,教育参与者获得的信息都是围绕教育展开的,非教育将被排斥在影响之外。

1.2“互联网+教育”的共享性契合了案例教学法的逻辑起点

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逻辑起点,是学生对法学学习的需求,产生于学生能力与法律实践差距的客观现实中。逻辑起点的内容是多样的,只要是学生所欲的教学目标,都可以成为需求的内容,既包括学生对自身的需求,如学习的兴趣、学习的能力、学习的追求等,也包括学生对教学的需求,如学习的角色、学习的模式、学习的内容等,但不管内容的变化,其核心都是围绕学生的主体需求而产生。而逻辑起点对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影响是必然的,只要满足了逻辑起点,就会产生案例教学法及其实施,形成连贯的案例教学实施逻辑。

“互联网+教育”具有共享性,这种共享性与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逻辑起点是内在契合的。首先,“互联网+教育”也产生于学生对学习的需求中,传统的教育形态无法满足学生参与互联网社会的需求,因而产生了“互联网+教育”的形态,“互联网+教育”与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逻辑起点指向是契合的。其次,深究“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根本因素,是每个师生都能在互联网上获得其他人共享的教育资源,而师生共享教育资源的相当一部分目的,则是满足其他人对知识产权法学学习的需求,因此学生对学习的需求也成了“互联网+教育”共享性的决定性因素。最后,学生需求的内容也是多样的,但无论哪种需求,都需要在所有资源已被共享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所以,学生需求对“互联网+教育”共享性的影响也是必然的。综上,“互联网+教育”得以产生的共享性,与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逻辑起点是契合的。


2、“互联网+教育”形态与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联系


2.1“互联网+教育”的互动性契合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程序

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实施程序,指向完成一次案例教学所需的程序,是固定的,主要表现为“教师课前准备案例——学生阅读案例——学生讨论案例——教师总结案例”的线性形式。观察前述形式,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实施程序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实施程序的进行依赖师生间的互动,如果教师不在课前准备案例的话,学生就无法阅读案例,相应地,学生不讨论案例的话,教师也无法总结案例,缺少了师生任何一方主体的行为,另一方主体的行为就无法成立。二是实施程序的每个步骤之间具有互动,例如,阅读案例的前提是案例已经备好,而教师课前准备案例的前提是该案例有被总结的功能,任一步骤都以前一步骤的发生为前提,并且最初的步骤以最末的步骤为前提。不管是师生间的互动,还是步骤间的互动,都显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程序具有互动性。

“互联网+教育”同样具有互动性,表现为“人—人”互动与“人—机”互动两方面。从“人—人”互动来看,“互联网+教育”并不是教师或者学生一人即可完成的活动,如果教师不在互联网上贡献教育资源,那么学生就缺少教育的内容,如果学生不参与互联网上的教育,那么教师就缺少教育的对象。从这个层面来说,“互联网+教育”也依赖于师生之间的互动。而从“人—机”互动方面来看,“互联网+教育”之所以能进行,是因为教育参与者进入了预先设定的程序,且预先设定的程序能够按照教育参与者的指示进行。如果没有教育参与者,那么预先设定的程序缺乏运作的现实基础,如果没有预先设定的程序,则教育参与者的指示无法顺利实施,因此,“互联网+教育”也依赖于互联网程序内部的互动。

2.2“互联网+教育”的复杂样态契合了案例教学法的构成要素

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构成要素是复杂的,一方面指构成要素的结构是复杂的,另一方面指构成要素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从构成要素的结构来看,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构成有其特殊要素。特殊要素是指约束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关键变量,分为“人”的要素和“法”的要素。“人”的要素指向参与案例教学的人,包括教师和学生。“人”的要素直接决定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效果,每个“人”的教学能力与目标都能决定案例教学法是否顺利实施。“法”的要素指向参与案例教学的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包括规范性文件或者非规范性文件。每个法律案例的适配性与理解难易度,都能决定案例教学法能否实现。从构成要素间的关系来看,不同的构成要素之间既可以是共同产生的关系,例如内容与情境可以同时产生于案例教学中,也可以是相互决定的关系,例如教学具体工具的使用,决定了案例教学内容表现的形式。

“互联网+教育”的样态也是复杂的,同样具有结构和结构间互动的两种表现形式。从“互联网+教育”的结构来看,构成“互联网+教育”的内容是多样的,既包括线上课程等传统课堂迁移到互联网场域上的表现形式,也包括教育数据库等依靠互联网才能产生的表现形式。而在“互联网+教育”的结构中,也有一个特殊要素,即互联网。互联网的有无,直接决定了“互联网+教育”形态的有无。从“互联网+教育”的结构间互动来看,上述构成“互联网+教育”的内容也可以有多种互动表现形式,既可以同时产生,例如线上课堂与课程数据库同时建设的模式,也可以相互决定,例如事先用算法计算的线上课堂容量,决定了线上课堂进行的模式。


3、“互联网+教育”形态下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方案


在“互联网+教育”形态下,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具有可行性。方案围绕着案例教学法的目标、内容、情境与具体工具展开。

3.1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目标方案

“互联网+教育”只是案例教学的一种形态,教学目标不能脱离知识产权法学而独立生成,更甚之,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要面对更复杂的现实,更要坚持法治理念与法律技能。所以,教学目标既要追求互联网信息技术素养,也要追求法治理念、法律技能。

而至于目标形成的路径方案,一方面,“互联网+教育”设置了新的路径。另一方面,“互联网+教育”尊重原有的路径,因为“互联网+教育”不能取代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之范式,两者可以并存。因此,教学目标形成的路径方案,包括新设路径与原有路径两部分。

3.2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内容方案

“互联网+教育”具有深度学习特征。这个特征在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内容方案中有两方面功能,一方面,针对学生在互联网上的大量操作,深度学习经过大数据的算法分析,可以即时生成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针对案例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深度学习经过即时地搜集,可以将案例信息即时转化为教学内容。因此,深度学习使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精准归纳学生需求,同时深度总结案例、教材内容,避免人为归纳或者总结产生的时间成本。因此,在“互联网+教育”形态下,可以由深度学习工具来辅助生成教学内容。

3.3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情境方案

“互联网+教学”具有全天候在线与泛空间特征。这个特征可以断点续造教学情境,教师只需付出一次搭建的成本,即可反复使用教学情境。除此之外,这个特征可以使学生在任意地点获取法律实践工作者上传到互联网空间的数据,由此使学生对法学案例教学情境的感知逐渐增强。因此,在“互联网+教育”形式下,案例教学情境更新的频率应与学生获取法律实务信息的频率保持一致。

3.4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具体工具方案

“互联网+教育”使法学案例教学可以全天候在线,课时的长度不是制约学生参与具体工具实施的因素,学生可以自行选择具体工具,如问答、辩论、模拟等,也可以创设新的工具,如通过虚拟增强现实技术的游戏。但是,基于师生共同参与案例教学实施的现实,两方主体并非总能达成实施上的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担任决定实施方式的角色。


4、结语


恰逢新时代法学教育提出“互联网+教育”的要求,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方法由此具备创新可能,进而产生教学目标、内容、情境和具体工具的方案。但是,创新并不仅止于“互联网+教育”的形态,未来还需不断讨论法学案例教学方法的创新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3(07):9-14.

[2]白丽.“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探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9,39(21):50-52.

[3朱振.法理型案例与新型案例教学法[J].中国大学教学,2022(09):56-60.


基金资助: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法治研究”(项目编号:060302152006); 浙江师范大学2024年度教学改革项目“‘互联网+’时代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以商法学为例”的研究成果;


文章来源:莫旻丹.“互联网+教育”形态下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法研究[J].中国品牌与防伪,2024,(12):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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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大学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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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教育

国际刊号:1005-0450

国内刊号:11-3213/G4

邮发代号:2-467

创刊时间:1979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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