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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高校宪法权威教育的意蕴、挑战与路径

  2024-04-15    67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权威赓续于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发展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根基、确认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政治引领、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宪法权威教育是宪法权威生成的基本渠道,必然也必须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核心主题之一。高校作为大学生完成政治社会化的终端载体,必须将宪法权威教育放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培养合格公民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具象来看,塑造大学生宪法权威观仍然面临去中心化带来的认知不足、非专业性导致的知识短板、多维冲突形成的价值缺位和法治实践背离造成的认同偏差等多重挑战。要迎接挑战、走出困境,高校必须建构宪法权威教育的话语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和实践体系。

  • 关键词:
  • 全面依法治国
  • 宪法
  • 宪法权威
  • 宪法权威教育
  • 新时代
  • 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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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施体系必须匹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教育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话语。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首要地位。在中国“普法”进程中,树立宪法权威是其逻辑主线。2014年,为了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确定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成为宪法教育史的重要事件。习近平总书记亦多次强调,“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①,进一步深化了党对宪法权威的理论认识。当前,社会各界已经深刻认识到树立宪法权威的极端重要性,而要使宪法权威深入人心,通过学校教育开展系统的宪法权威教育无疑是塑造公民宪法意识、形成宪法认同、树立宪法权威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尤其是大学阶段,对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宪法权威教育更是至关重要。鉴于学界从这一视角的研究还相对薄弱,本文即抛砖引玉,试做探讨。


一、宪法权威的概念和我国宪法权威教育的基本历程


(一)宪法权威的概念

“宪法权威”作为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包括宪法权威的本质、来源、生成及其实现等多个层面的理论与实践。学界认为,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①。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正当性、现实性、救济性(适用性)、稳定性和神圣性②。如何去确证或者感知宪法权威呢?其关键就在于宪法权威存在的场域和形态,宪法具有观念、制度和现实三种形态,即宪法在这三个场域都应具备至高无上的权威③。西方学者多从价值、制度与文本去理解宪法权威,有其历史合理性。但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推进,一种既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宪法体系,也区别于传统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形态,仅从“权威”本义去解释宪法的优位性已不足以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学界试图从“传统、价值、制度、文本、结构、实践”等多个维度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权威已成为共识④。新时代,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体系得以形成,并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话语和宪法精神,体现了中华法系博大精深的文化传统,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本质特征,彰显了“人民中心”的价值立场,维护了真正公平正义的法治实践,这既不同于僵化死板的“苏联宪法”,更不同于西方“宪政”主义的虚伪假象。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我国宪法权威具有独特的意义和来源。一般来讲,宪法权威与文化传统、利益分配、价值引领和保障实施等要素密切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权威除了基本要素外,还有其独特的结构特征,这主要包括:一是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和“法”的基本关系,宪法权威是中国共产党带头树立和坚决维护的对象,党的一切活动都在宪法的框架之下,二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践中实现了统一;二是宪法权威的本质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保障全体人民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导向,这与人类有史以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宪法体系划清了界限,构成了与西方宪法的本质区别;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权威来源于中华法系的优良文化传统,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指导下,既担当保障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又肩负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体现了历时性与现实性、继承性与发展性、科学性与正义性的有机统一。

(二)我国宪法权威教育的基本历程

宪法权威教育是法治教育的核心与灵魂。自1986年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开始,中国普法已进入“八五”时期,至今走过了全民法治教育的38年,“法治中国、法治社会”不断推进,人民的法治素养不断提升。总体来看,普法教育“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普法教育围绕“宪法”全面展开,普法的力度和质量不断提升。对于普法内容,从“宪法”根本大法入手,到每一部实体法的出台实施,都进行了充分的普法准备和安排。普法对象则从重点党员干部、事业机关开始,逐渐向全体人民铺开。二是普法教育的理念与领导机制,体现传承与创新的统一。普法从邓小平同志1978年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2012年“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始终贯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让人民掌握政策(法律)”的基本精神,在领导机制上则是不断与时俱进,从普法宣传工作队到“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再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普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尤其是新时期“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进一步夯实了普法主体责任,提升了普法效果;三是普法工作方法和策略不断创新发展,普法效率不断提升。2001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提出了“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确定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2018年开始了宪法宣誓制度。这些以宪法教育为中心的普法策略,代表了普法宣传步入“仪式化、国家化、制度化”的历史进程。纵观中国推进宪法权威教育的历史进程,全民普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最核心的渠道无疑还是国民教育系统中的宪法教育体系,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宪法意识启蒙、高中阶段宪法知识的普及和高等教育阶段宪法理论建构、宪法思维培养与宪法权威树立。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应试教育的目标导向和基础教育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宪法权威教育的重担最后实际上落在了高等教育阶段。


二、高校推进宪法权威教育的现实意蕴


高等教育阶段是大学生完成政治社会化的最后阶段和关键时期,法治教育是其完成“公民”角色转换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机制的影响,法治教育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普遍存在“虚化、淡化、弱化”的现象,这使得高等教育阶段的普法任务更为艰巨,必须完成法治教育的“补课”与跃升。

(一)大学生宪法权威教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作为历史反思和现实需要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地位。邓小平指出:“民主与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①党的十五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明确了以宪法为中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深入,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显得非常紧迫,城市化、国际化、现代化进程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是中华法系优秀法治文明的传承者。当前,传统社会中的“差序结构”和“熟人秩序”②已不能适应现代场域,大学生必须树立法治意识,建构法治思维,养成法治信仰,形成以宪法权威为核心的法治观,为适应新的成才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大学生宪法权威教育是培育合格公民的需要

民主和法治是制度设计,民主和法治意识则是公民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靠“礼俗”生成秩序,形成“熟人”社会,但随着城镇化率提升和人口流动加剧,传统观念已经不能适应市场要求,甚至已成为阻碍规则和秩序的“绊脚石”。中国与世界正深度融合,必须培养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公民,而这就需要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建构以“宪法权威”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坚持宪法“人民中心”的价值立场,凸显宪法“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当代大学生要坚定法治自信,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为进入社会面对激烈的市场考验做好准备。同时,必须发挥法治“兜底”功能,更好地体现法治的制度规范、权利保障、行为预期和教育惩戒作用,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实践保驾护航。

(三)大学生宪法权威教育是个体全面发展的需要

法治素养培育是高等教育的应有之义,在“立德树人”目标指引下,法治教育与道德培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当代大学生处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宏观层面是当今时代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个人荣辱与国运兴衰紧密联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每一个中国人添砖加瓦,大学生作为社会栋梁、民族希望,其使命责无旁贷①;微观层面是当代大学生正生活在现实与虚拟双重交织的时代,表现为社会生活与网络生活高度并存,由此产生了生活虚拟化、交往数字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生活场景,其工作、生活、生存状态突破了自然、伦理和时空的限制,社会交往的限度得到最大扩张,风险与挑战也随之而来。在这种背景下,只有靠法治才能维护正常的秩序。尤其是大学生的“ID身份”,需要在法治约束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身份、控制行为,塑造健全人格,实现自由全面发展。但目前宪法权威教育的现状却并不乐观。


三、高校推进宪法权威教育的现实挑战


中国法治教育一直在推行,社会教育中的连续“普法”工作已形成独特体系,在法治宣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民教育体系中也安排了法治教育专题内容,放在了“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之中,形成了“大中小”法治教育体系。综合来看,这些普法形式都发挥了作用,也取得了明显成果。但基于现实中考试“指挥棒”导向、法律意识形态严峻形势、利益多元化法治张力等客观挑战,学校法治教育依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现实压力。

一是法治课程去中心化带来的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在应试教育导向下,基础教育中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被边缘化、弱化、虚化的现象没有根本改变,并且“政治”科目仅作为很多省市高考备选课程,这造成部分学生高中阶段法治教育缺失,而进入社会又必须人人具备法治素养,这种法治教育的“先天不足”势必造成“道德与法治”课程核心素养的流失②。到了高等教育阶段,面对部分大学生法治教育基础薄弱的状况,思政课中相对固定的法治教育板块无法满足大学生的诉求。

二是教师队伍非专业化的知识短板。高校思政课教师来源多样,虽然近年来其学科背景、学历结构都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改善,但总体数量不足、结构化矛盾突出的现象,在许多高校仍然普遍存在③,尤其是具备法学专业学科背景的教师严重不足。其间既有价值导向原因,也有职业岗位待遇相对不优的客观因素,由此导致法治教育师资队伍本身“非专业化”,连锁反应就是法治教育过程中多数思政课教师“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导致法治教育效果难以保障。

三是信息化对法治观形成的冲击。信息时代的典型特征就是使“网民”获得了另一重“网络ID”身份,该身份是虚拟的、多变的、隐藏的,容易受到不同信息、场域、导向的干扰。很多大学生沉迷于网络世界的“角色扮演”,或逃避客观现实,或重塑个体形象,或图取心理刺激,这将导致他们不能在现实中正视自身角色,造成认知偏差、价值异化。同时,网络时代带来多种价值观的碰撞,尤其是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长期以来西方“宪政”主义、法律虚无主义、鼓吹“三权分立”等观念,给法治教育带来了巨大挑战。

四是法治实践背离造成的认同偏差。当前,学校法治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仍然是教师的机械灌输,不注重案例分析,这对现实状况很难形成有效呼应。对宪法权威的表现形态、实现过程和表达形式,缺少直观与理性的认识,无法将法理与社会进行深入的勾连。加之课堂教学过程中方法单一、内容刻板,难以吸引大学生的兴趣和思考。而与之对应的情况是,社会法治宣传中充斥着大量反面教材,诸如过度宣传大量的腐败、诈骗、暴力等案件,这种形式往往只注重其警示作用,而缺少大量鲜活案例的正面引导,形成法治实践的印象偏差,造成部分大学生对社会的负面性评价、否定性评价,削弱了大学生的社会认同、法治认同,也难以形成健康向上的法治文化。


四、高校宪法权威教育的路径探索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树立宪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先决条件。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面对法治教育的各种挑战,探索高校以宪法教育为中心的法治教育实践路径,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建构宪法教育的话语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和实践体系。

(一)建构宪法权威教育的话语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拥有其独特的生成逻辑,在治国理政的长期实践中得到检验,是符合中国特殊国情的、人民满意的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保障。事实证明,它既不同于苏联传统社会主义宪法,也根本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宪法。要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权威,就必须构建自己的宪法话语体系,包括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实施体系、宪法保障体系等①,尤其是要在宪法教育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历史、本质、特征、优势和价值,树立法治自信。

(二)建构宪法权威教育的教材体系

高校现行涉及宪法教育的课程“道德与法治(2023版)”是公共必修课,使用国家“马工程”统一教材,其中“宪法权威教育”作为单独一节被重点突出,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背景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导向,彰显了宪法教育教材体系的重大进步,但总体上内容单薄、课时偏少、体系单一,与学生法治教育的诉求差距依然明显。法治教育资源供给要体现权威性、多样性、实践性,除了教材基本章节知识点外,还必须落实“大思政”体系,充分挖掘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社会资源、本土资源,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和法治文化熏染学生,辅以鲜活的法治实践材料塑造学生法治观。

(三)建构宪法权威教育的教学体系

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灵魂,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话语、教材话语转化为教学话语。教师必须提升法治素养,完成认知、理论、方法和载体的改造,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认同,坚定宪法至上信念,补充丰富的法学理论,用规范、科学、正确的法治话语进行教学,并结合广大学生的法治诉求,努力提升法治教育资源的供给质量。在教学方法上,要倡导法治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结合,一方面,通过公开的课堂教学进行有力透彻的理论宣讲,把基本的法治理论知识、价值观点传输给学生;另一方面,要将宪法教育融入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大学生的专业学习、社会实践等多个场域,实现“润物无声”的育人效果。

(四)建构宪法权威教育的实践体系

宪法权威的生命在于实施。作为普通公民,宪法权威就是普遍的宪法认同,这种认同既是坚定的法治信念、法治思维,也是融入学习、生活及走上工作岗位后自觉的法治实践。构建宪法权威教育的实践体系,一是要将理论教育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提升法治教育的效果;二是要将宪法知识、法律知识内化为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加以运用,做法治中国的坚决维护者、实践者。具体来说,“思想政治教育说到底要取决于受教育者自我教育能力的提高”②,大学生树立宪法权威,其根本的途径是坚定宪法信仰,并能够内化为自觉的行动。同时,作为教育者主体的学校和教师,要合理安排宪法权威的教学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宪法日活动、宪法知识竞赛、宪法社区宣传、宪法案例解读、走进公检法等,使学生走出文本、走出课堂,走进宪法实施场域;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主体,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会用法治理论分析社会现象,敢于运用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自身合法权益。

宪法权威教育是公民法治教育的必修课、核心课。中国现有教育系统一直贯穿了法治教育的理念和课程设计。问题在于,中国作为法治国家,从“时间维度”来看,在整个民族和国家发展史中才刚刚起步,尤其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话语的经验还很不足,同西方几百年的宪法历史相比,我们还要不断探索积淀、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发展,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创造,这必然要求推进其大众化、时代化,让全体民众学宪法、懂法治、守法律,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奠定基础。当前,学校教育系统的法治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教学地位边缘化、教学内容单一化、教学方式刻板化、教学评价片面化等现象依然存在,这就需要进一步提升全民对法治教育的认识,合理配置法治教育资源,提升以宪法权威教育为核心的法治教育质量,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基金资助:2022年度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思想政治理论课)“依宪治国视域下大学生树立宪法权威教育研究”(22Z120);2023年度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共同体建设重点课题“鄂西北区域发展与教育生态优化研究”(2023XD086)成果;


文章来源:李明翔,高扬.新时代高校宪法权威教育的意蕴、挑战与路径[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0(02):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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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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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教育

国际刊号:10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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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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