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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职院校法学类课程教学改革的基本路径

  2022-03-11    44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高职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法学人才培养具有明显的特征,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高职人才培养体系改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分析高职院校法学类课程教学改革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教学活动开展中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对应的改革路径,以期能为教学改革实施提供理论参考,进而为推动高职法学人才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 关键词:
  • 人才培养
  • 教学改革
  • 教学活动
  • 法学类课程
  • 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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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职院校教学体系中,法学类课程教学本身起步较晚,相关方面的教学改革也不够深入,使得人才培养面临诸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法律人才的综合性要求更加高了。因此,对高职院校来说,必须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依托现代教学改革理念的指引,优化教学改革体系,积极探索新型教学改革路径,为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创新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高职院校法学类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 教学质量提升的基本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经历了较大变革,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在教材编写、培养体系等方面,整体上都发生较为明显的变化。但是就实际发展状况而言,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评价体系依然不够完善。尤其是对高职教育体系而言,法学专业开设较晚,基础较为薄弱,技能培训更是存在严重不足。在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人才,是多数高职院校法学类课程面临的现实问题。从这方面出发,就必须强化现有法学类课程教学体系改革,促进法学类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2. 法学类课程本身特征的现实要求

在我国立法工作全面推进的时代背景之下,法学类课程教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逻辑性更强,需要通过系统性教学活动的开展,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哲学思维。因此,在法学类课程教学活动开展中,就需要实施全方位改革,将理论性、知识性较强的法学内容变得更加具体,以降低学生学习难度,实现学生对法学类课程内容学习的深入理解。但是这种改革应当是以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参与为基础的,尤其是在现代教学理念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更加凸显,这也是法学类课程教学改革中要重视的问题。

3. 教学活动开展受外部环境影响

对高职院校法学类课程教学而言,虽然在各个层面都进一步强化了对教学改革的重视程度,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依然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法学类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方面,多数教师虽然能够认识到新型教学模式应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是以传统的讲授式模式为主,导致法学类课程教学方法革新不足。同时在校企合作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开展等方面,由于法律行业运行体系的影响,使得整体建设水平更是难以满足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对于高职院校而言,必须要深化课程教学体系改革,有效改善外部环境影响,促进人才培养水平全面提升。


二、高职院校法学类课程教学面临的问题


1. 学生基础薄弱

在新型教学理念指引下,教学改革更加侧重于学生主体地位的提升,更加重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积极性培养。但是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影响,使得高职院校学生整体上学习基础较为薄弱。尤其是在近些年职业院校百万扩招背景下,各种渠道的生源都进入高职院校学习。这些学生群体早期人生经历具有明显差异,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目的不同,学习态度也明显不同。但是就整体上来说,学习基础都较为薄弱,但法学类课程学习中,学生需要完成大量的记忆内容,这就使得学生的学习存在较大难度。

2. 教学模式落后

教学模式改革是教学活动改革的核心部分,也是其他改革活动开展的基础,在当前高职院校法学类课程教学活动开展中,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教学目标不够明确,造成教学模式在整体上不够系统。职业教育开展的基本特征是追求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但是在实际教学活动中,这一目标的具体指向并不明确。多数教师依然是以传统理念开展教学工作,对新型教学方法应用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学生学习依然是以死记硬背模式为主,学习积极性难以得到有效提升。而在教学评价方面,依然是以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无法满足职业院校学生培养的基本要求。

3. 教学内容组织不系统

当前我国的高职教育更偏向于在专业教育基础上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因此学生需要学习的各类课程内容不断增加,尤其是法学类课程本身就在不断细化过程中,这使得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只能够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才能够依照要求完成教学内容。但是多数高职院校教学内容组织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随意性,没有针对法学课程体系的逻辑性组织教材,使得部分知识相对较为陈旧。教师在开展具体教学时,也没有能够结合实际立法情况进行改善,造成教学内容不仅在整体上较为滞后,更导致整体体系上的混乱,对学生的学习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4. 教师专业素质有待提升

近些年来,高职院校一直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造成师资力量较为紧缺,尤其是高水平教师更是严重不足。为了满足教学活动开展的基本要求,多数高职院校在教师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不得不降低标准,从高等院校直接招收毕业生进入教师岗位。年轻教师群体在教学理念革新等方面能够满足实际工作开展的要求,但是在法律实务实践经验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和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要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教师教学能力方面存在的这些短板,使得教学活动的开展不能很好地满足学生的实际要求。

5. 教学效果体现不够充分

对高职教育活动而言,其目的是为了培养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够满足各种法律场景下、具有理论和实践综合素养的法律人才。但是在具体教学中,仍然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重视不足,方法上也有所欠缺,造成学生应用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学生就业从业的实际需求。同时,虽然多数高职院校教学体系中也搭建了多元化的校企合作平台,但是学生在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时,参与深度明显不足,无法得到实质性的锻炼,仅有少部分学生能够得到良好的训练效果。大多数学生在进入工作岗位后,还需要经过企业更加深入的培养,才能够适应实际工作岗位要求。这就使得学生在校学习效果难以更好地体现出来,对学生就业创业也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三、高职院校法学类课程教学改革的基本路径


1. 完善课程结构

目前高职院校法学类课程开设相对较为散乱,仅有少数高职院校开设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内容也是以基础性的专业课程为主。大多数院校都是针对法学类课程教学,开设对应的实用性法律,例如在建筑类专业中,主要是开设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而财经类专业,则是开设经济法等。针对这种情形,首先应当强化各个专业基础性课程建设,开设法理学、劳动法、公司法等通识性法学课程,适量增加刑法、行政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课程。其次应结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要求,针对性地开设案例分析课程,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2. 改革教学方法

当前教学活动开展中,各种新型教学方法应用水平不断提升,为教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针对高职院校学生个体差异大、学习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教学方法改革应当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加强师生互动、提升学生学习主动性为根本出发点。如在民法相关课程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与翻转课堂教学相结合的模式,由教师提前准备相应的案例教学内容,学生在了解案例及学习要求后,进行小组内部角色分工,各自准备对应的学习内容,在课堂中通过实际模拟的形式,将对应的学习内容展现出来。如在公司法相关课程教学活动中,由学生扮演原告、被告、律师及法官等角色,参考具体案例进行模拟教学。通过互动式、参与式教学方法的应用,再结合新媒体教学技术,能够让学生更加真实地体验到法学类课程学习对现实生活和个人发展的影响,从而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学习活动中。

3. 强化教学内容设计

教学内容设计从根本上而言,还是以教材为基础的,但是在教学活动开展中,教师应当结合实际,利用信息化教学平台所具有的优势,完善教学内容设计。如针对教材编写较为滞后,而相应的法律条文已经进行修订的情况,教师就可以利用课后作业的形式,要求学生探讨分析条文修订前后的差异,从而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而在案例分析教学时,教师则应当从法学体系的逻辑特征出发,构建完善的法律条文体系,引导学生从各个方面认识同一事件所对应的法律条文内容,这样不仅能够更加灵活地开展课堂教学,还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更好地满足学生综合素养培养要求。

4. 强化师资力量

强化教师教学能力培养,是师资培养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针对高职院校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群体的特点,教师培训工作开展应当从如下方面做起:一是要强化教师专业素养的培养,使教师明确自身专业水平对教学活动开展的影响,学校可以采用针对性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综合能力。二是要强化教师新型教学方法的应用能力,虽然这些新型教学方法的应用能够达到较好的效果,但是实际落实中,是对教师个人应用能力有着一定要求的,如果教师个人能力不足,很难达到相应的应用效果。因此,必须从教师自身教学理念革新入手,组织教师分享教学经验,将新型教学方法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三是要提升教师在校企合作平台和创新创业活动中的参与度,提高教师自身实践能力和学生活动的指导能力,促进学生各项学习活动的高效开展。

5. 全面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法学类课程与社会生活诸多方面都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对学生实践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结合高职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际要求,必须全方位入手,全面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如在教学活动开展中,教师可以采用辩论赛、模拟法庭及义务法律援助等形式,为学生创设更加真实的实践环境。同时在校企合作平台搭建时,学校可以选择与学生培养目标相接近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等,更加深入地开展合作,为学生就业创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高职院校法学类课程教学改革是系统而复杂的一个过程,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既要遵循教学活动开展的一般规律要求,又要适应学校整体办学方向的基本引导,在具体活动开展中,应当由学院层面统一组织,加大对各项事务开展的重视力度,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推出各项改革措施,为提升整体教学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洁.以竞塞为导向的法学创新创业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高教学刊,2021(10):42-45.

[2]贾蕊.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析[J].陕西教育((高教),2021(3):65-66.

[3]叶菁,产学合作机制下协同育人模式的新探索——以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体系改革为视角[J].教育教学论坛,2020(21):183-185.

[4]王莹.关于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析[J].法制博览,2020(8):75-76.

[5]单美静,王永全.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信息类课程教学改革[J].福建电脑,2019,35(3):101-103.


文章来源:宁军妮.高职院校法学类课程教学改革路径探析[J].陕西教育(高教),2022,(03):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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